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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实施《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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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实施《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实施《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11月26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依法推行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县推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城镇少数民族职工、居民,牧区汉族牧民,在自治县工作七年以上获得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汉族专业技术人员,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生育不得超过三个子女。
第三条 凡按计划批准生育第二、三个子女的间隔年限是:牧区少数民族夫妻三年,城镇少数民族夫妻、汉族夫妻四年。
第四条 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另一方为汉族者,其生育胎次和间隔年限按少数民族对待;夫妻一方为城镇户口,另一方为牧业户口者,其生育胎次和间隔年限按女方户口对待。
第五条 凡生育第二、三个子女的,须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女方户口所在地的村、乡、区或单位,逐级审查核实,报县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坚持以避孕为主,推行综合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必须采取有效节育措施;已生育两个子女的汉族育龄夫妻和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少数民族育龄夫妻,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另一方为汉族者,其节育措施
按少数民族对待。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计划外生育子女的,按《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自治县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998年5月30日

国家旅游局第一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令第17号 国家旅游局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17号

  经2001年12月25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国家旅游局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目录见附件)。

国家旅游局局长: 何光暐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旅游局第一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一、保留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1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第10号 国家旅游局 1998年5月15日
2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第12号 国家旅游局 2000年10月26日
3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第13号 国家旅游局 2000年11月22日
4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第14号 国家旅游局 2001年5月15日
5 关于印发《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旅人劳发〔1997〕33号 国家旅游局 1997年8月12日
6 关于颁发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旅人劳发〔1996〕16号 国家旅游局、劳动部 1996年3月29日
7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旅办发〔1997〕153号 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 1997年10月15日
8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旅办发〔1998〕27号 国家旅游局 1998年6月30日
9 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 旅办发〔1998〕05号 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 1998年6月3日
10 关于启用新旅游团队签证邀请函格式的通知 旅国际发〔2000〕032号 国家旅游局 2000年1月25日
11 关于加强旅行社审批和登记管理的通知 旅管理发〔1997〕077号 国家旅游局 1997年3月21日
12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旅综发〔1998〕009号 国家旅游局 1998年4月7日
13 导游证管理办法 旅管理发〔1999〕136号 国家旅游局 1999年8月27日
14 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旅管理发〔2000〕046号 国家旅游局 2000年3月3日
15 关于旅行社公司化改造后名称管理的通知 旅管理发〔1994〕303号 国家旅游局 1994年9月20日
16 关于印发施行《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旅管理发〔2000〕075号 国家旅游局 2000年3月3日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 旅值字〔1988〕5号 国家旅游局 1988年8月22日
18 关于下放三星级饭店审批权限的通知 旅管理发〔1994〕215号 国家旅游局 1994年5月4日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检察员制度 旅管理发〔1999〕067号 国家旅游局 1999年5月13日
20 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规则(试行) 旅管理发〔1995〕279号 国家旅游局 1995年12月5日
21 关于组织长江涉外旅游船参加星级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旅管理发〔1996〕115号 国家旅游局 1996年5月20日
22 关于对长江涉外旅游船进行星级评定的通知 旅管理发(1996)004号 国家旅游局 1996年1月2日
23 关于进一步加快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旅发〔2000〕023号 国家旅游局 2000年3月31日

二、需要修改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1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第1号 国家旅游局 1990年2月20日
2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国家旅游局令第2号 国家旅游局 1995年1月1日
3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令第3号 国家旅游局 1995年1月1日
4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第7号 国家旅游局 1997年3月27日
5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旅游局令第8号 国家旅游局 1997年5月8日
6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旅财发〔1995〕120号 国家旅游局 1995年6月28日
7 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 国家旅游局 1987年8月17日
8 旅行社业务年检办法 旅发〔1999〕118号 国家旅游局 1999年11月19日
9 关于旅游企业岗位培训的试行规定 旅人教发〔1990〕153号 国家旅游局 1990年11月25日
10 旅游行业岗位培训定点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旅人教发〔1997〕088号 国家旅游局 1997年12月18日
11 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实施意见 旅人教发〔1997〕046号 国家旅游局 1997年7月18号
12 关于颁发和管理《全国旅游行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办法 国家旅游局 1991年1月8日
13 关于国外旅行团组签证通知问题的规定 旅外字〔1988〕第180号 国家旅游局、外交部 1988年11月18日
14 关于参加和举办国际旅游展销会的管理规定 国家旅游局 1990年8月30日
15 关于参加和举办国际旅游展销会的若干规定 国家旅游局 1989年5月26日
16 关于在国外设立旅游经营机构的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1990年3月12日
17 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 旅国际发〔1994〕089号 国家旅游局 1994年5月5日
18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 旅综发〔1993〕009号 国家旅游局 1993年4月15日
19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 1993年4月15日
20 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若干规定 旅管理字〔1989〕059号 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 1989年9月30
21 转发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不与外商合营免税商店及进一步加强免税品销售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旅办值字〔1986〕04号 国家旅游局 1986年2月21日
22
饭店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旅管理发〔1993〕075号 国家旅游局 1993年7月29日
23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旅办发〔1997〕第038号 国家旅游局 1997年3月27日
24 关于加强"香港游"管理工作的通知 旅办发〔1998〕137号 国家旅游局 1998年8月10日
25 关于首批出国旅游领队审核、培训、颁证等工作的紧急通知 旅管理发〔1997〕117号 国家旅游局 1997年6月6日
26 关于旅游商品类展销活动的管理暂行办法 旅综发〔1997〕013号 国家旅游局 1997年2月18日
27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 1994年1月22日

三、废止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1 关于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 1993年10月21日
2 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及管理试行办法 旅综发〔1993〕017号 国家旅游局 1993年3月5日
3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外汇额度周转金的通知 旅资发〔1993〕3号 国家旅游局、财政部 1993年2月24日
4 旅游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 1990年4月20日
5 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旅游办事处机构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1988年10月17日
6 关于与苏方联合开展第三国和港澳地区旅游团(者)跨国旅游业务的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1989年9月23日
7 关于指定港澳地区部分旅行社组织外国旅游团申办团队签证的规定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 1993年3月17日
8 旅游对外招徕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旅游局 1989年9月5日
9 关于试办中国公民自费赴韩国旅游业务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旅办发〔1998〕122号 国家旅游局 1998年6月24日
10 旅游汽车、游船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1983年12月28日
11 关于加强旅行团餐饮质量管理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1994年6月10日
12 关于汇率并轨后旅游企业报价结算问题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1994年1月25日
13 关于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方式改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旅管理发〔1993〕044号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 1993年4月26日
14 旅游对外销售计价细则 国家旅游局 1990年3月1日
15 对国外旅行社旅行费用结算的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 1988年6月15日
16 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 1985年12月5日
17 关于加强对全国旅行社审批、登记、年检管理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管理局 1991年7月11日
18 关于旅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旅人劳发〔1988〕第008号 国家旅游局、劳动人事部 1988年3月23日
19 关于旅游行业评聘高级技师的实施意见 旅人劳字〔1989〕第016号 国家旅游局、劳动部 1989年5月26日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连政发 ﹝ 2006 ﹞ 165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贯彻“双百”方针,以优秀的科学研究成果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服务,为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作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包括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两个方面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高校教材、普及读物、论文、调研报告以及咨询报告等。
第三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每两年开展一次评奖工作。
第四条 评奖工作由市政府批准的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实施。市评委会由有代表性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组成。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具体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凡本市个人或集体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报参加评奖。本市同外市人员合作的科研成果,必须是本市作者主编或超过50%以上的篇幅属本市作者所撰写的成果,方可参评全书,否则只评选其中由本市作者承担且能独立成章的部分。
第六条 参加评选的成果,必须是在规定的时限内公开发表的成果,但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不宜公开发表的也可以参评。
第七条 在同一次评奖中,一个作者可申报多项成果,但限于评奖数额,每个作者只能评选一项,如另有与他人合作的,可再评选一项。
第八条 参加评选的成果,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思想观点,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实际应用价值,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有些成果还应当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九条 奖项分为三个等级和一个单项奖,其标准是:
一等奖: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在全国核心期刊发表或国内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成果,或对解决某项重要问题有较高应用价值,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肯定评价的成果,或对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有较大作用的普及读物。
二等奖: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发表或国内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在理论上作出正确、富有新意的阐述的成果,或对解决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成果,或既具有科学性又受读者欢迎的普及读物。
三等奖:在市内有一定影响,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在市级以上研讨会交流,理论阐述正确,观点有新意的成果,或对解决实际问题有参考价值的成果,或既具有科学性又受读者欢迎的普及读物。
应用精品奖:对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具有重要价值,被采纳吸收并在实际工作中产生良好效益的应用型研究成果。
第十条 每次颁奖数额控制在100项以内,其中一等奖10项,二等奖20项,三等奖60项,应用精品奖10项。获奖项目在报市政府批准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市评委会裁决;如无异议,报市政府批准颁奖。
第十一条 对评选出的一、二、三等奖和应用精品奖的优秀成果,由市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每次颁奖的奖金额,一等奖为2000元,二等奖为1000元,三等奖为500元,应用精品奖为1000元。
第十二条 奖项设定和奖金的数额保持相对稳定,奖金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作相应调整。调整前,由市评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评奖资金和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纳入评奖年度的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如属作者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则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四条 凡具备申报条件的成果,均可由作者直接向市评委会办公室申报。为便于作者就近申报,市评委会办公室可在各县(区)社科联设立申报点。
第十五条 申报需填写市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表》,同时提交一式两份参加评选的成果(其中必须有一份为原件)以及证明该项成果学术价值、社会影响和实际效益等情况的材料。
第十六条 评审成果按初评、终评两个程序进行。按学科组织若干评审组,负责对申报的成果进行初评工作;市评委会在初评基础上负责终评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必须坚持标准,注重质量,宁缺勿滥。
第十八条 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初评和终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超过半数有效。有成果申报的作者不参加各级评审组织。评审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查实后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