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保加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1990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扩大和发展两国的经济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双边贸易关系长期稳定的发展。
第二条
(一)缔约双方在以下方面将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
征收进出口商品关税和其它税收;
办理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海关管理的规章手续。
(二)缔约任何一方如对进口和出口的某些商品实行数量限制时,给予缔约另一方的待遇同它给予第三国或地区的同类商品的待遇相比应当公平。
(三)本条一、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于:
1.为便利边境贸易给予邻国的优惠;
2.由于参加关税同盟,经济共同体和自由贸易区而给予有关国家的优惠。
第三条
两国之间的贸易,应按本协定的规定和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由两国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和企业签订合同进行。
第四条
对外贸易合同商品的价格应参照主要国际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商定。
第五条
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的款项,将根据缔约双方各自国家的现行外汇法规,以合同双方商定的自由外汇支付。关于办理支付的技术问题,由两国有关银行商定。
第六条
本协定的规定并不排除合同双方根据缔约双方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采用易货贸易等其他贸易方式和支付方式的可能性。
第七条
为了发展两国贸易关系,缔约双方将相互为对方在本国举办贸易博览会、展览会和扩大公司企业间的相互联系提供协助,并促进贸易团组的互访。
第八条
两国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代表每年轮流在北京和索非亚会晤一次,就两国贸易问题交换意见。
第九条
本协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以照会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在索非亚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郑拓彬 帕帕利佐夫
(签字) (签字)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科技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科基字[2009]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管理,现将《吉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省”战略,促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组织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坚持择优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科技型创新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 省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3、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厅做好评估和检查。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
第三章 建 设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建设指南由科技厅按需公开发布。
第九条 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应用基础研究。
2、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省或省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
3、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集中。
第十条 依托单位制定的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由科技厅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依托单位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科技厅组织专家验收后,正式授牌。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科技厅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六十岁。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骨干固定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骨干固定人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二十二条 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重点实验室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国家公共研究平台;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
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一周。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报科技厅批复。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厅。
第三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科技厅备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科技厅会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第三十四条 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三十五条 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三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三十六条 科技厅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情况,结合年度考核结果,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未通过评估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吉林省XXXX 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