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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现实意义/苗勇

时间:2024-07-05 06:02: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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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现实意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司法活动监督和职务犯罪监督的重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职务犯罪预防,是检察业务的有机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无疑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古今中外的历史告诉我们,腐败,是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饱览历代兴亡历史的明代哲学家王夫之说:“贪益甚,政益乱,民益死,国乃以亡。”① 清朝顺治说过:“贪官蠹国害民,最为可恨”,“贪官不惩,民生不安”,“治国安民,首在严惩贪官”。康熙提出“治国莫要如惩贪”。②他们为什么有这样的认识呢?这是因为“廉则兴邦,贪则亡国”,已是被历史反复证明了的社会发展规律。尤其是社会发展到今天,人民群众在解决了温饱问题后,政治意识增强,只要有一些腐败出现,就会引起群众的不满。而腐败问题积重难返,十分严重时,必将引起社会动荡。全球性的廉政和反腐败监督组织透明度国际去年宣布了它称之为世界最腐败的前国家领导人名单,印尼前总统苏哈托名列前茅。透明度国际在一份“全球腐败报告2004”中说,印尼前总统苏哈托在职的1967年至1998年期间,共挪用公款150亿至350亿美元,而印尼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只有695美元。③这样的政府,人民难道还能容忍它存在下去吗?社会动乱——政府垮台,是它必然的结果。
国家是如此,一个地方也是同样。如果那个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廉洁问题上过不了关,贪赃枉法、敲诈勒索、愚弄百姓,势必引起群众的不满和反抗,使社会陷入无序状态之中。例如,个别地方出现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群体事件,其中,不少是由于群众不满干部的工作作风,尤其是腐败问题引起的。虽然,这只是局部、个别现象,但如果不加以高度重视,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一旦矛盾激化,后果就不堪设想。
可见,我们自觉地做好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了职务犯罪高发的态势,就会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达到政治清明、人民安定的太平盛世。
2、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利于打造廉价、高效政府。
和谐的社会,是建立在经济高度发达的基础上的。贫困、落后的社会,是根本不可能有和谐可言的。恩格斯在谈到贫困问题时曾指出:“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就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也就是说,全部陈腐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 ④而经济的发展,不仅要有好的经济体制,以合理调配资源,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还必须有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上层建筑。廉价、高效的政府,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而要建设这样的政府,就必须将职务犯罪降到最低限度。新加坡是一个国土面积不到700平方公里,总人口400余万,“除了阳光和空气,几乎没有任何资源”的岛国。为了生存和发展,新加坡政府始终怀有强烈的危机感和紧迫感。新加坡执政党——人民行动党的创始人、前总理、内阁资政李光耀指出:国家兴旺的关键是要有一个廉洁的政府,政府官员保持廉洁和献身精神,是政府牢固的基础。建立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必备条件,也是执政党——人民行动党重要的治国理念。因此,新加坡政府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治国理念,就是把预防腐败作为政府建设的首要工作来抓,对公共服务人员(国家公务员)有严格的纪律约束、严肃的制度管理、严密的考核奖惩。新加坡政府经过近四十年的不懈努力,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法规和严格执法机构,使公务人员“不想贪、不敢贪、不能贪”,从而有效地保持了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廉洁和高效。⑤在这样的政府领导下,新加坡在一代人的时间内从一个第三世界国家转变为一个富裕的发达的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居世界前茅。
如果政府出现严重的腐败现象,则必然要阻碍经济的发展。安徽省原副省长,在担任阜阳市委书记时,大权在握,在人事问题上独断专行,在经济发展上虚报浮夸,并大肆收受贿赂,极大地败坏了党风涣散了民心,给阜阳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王怀忠终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他一手酿成的苦果只能自己吞下。但是,在王怀忠主持工作的几年中,阜阳错失了多年以来少有的发展良机,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⑥
做好了预防工作,就能提高公务人员的素质,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权力运作,建设廉价、高效的政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优质服务,就能有力地促进社会进步。
3、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利于密切干部和群众的关系。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利益关系,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马克思在《莱茵报》担任主编时,首次遇到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题,这个难题是促使马克思去研究经济问题的最初动机。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之中发现,理解历史的钥匙不是国家、政治社会,而是市民社会,而市民社会的科学是政治经济学。因此,理解历史的钥匙,实际是市民社会的物质利益。1842年他在《莱茵报》发表的《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一文中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是思想的基础,利益决定思想,利益推动生产和生活,同时也决定政治活动。“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阶级斗争“首先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权力不过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他认为阶级斗争是“基于物质利益的”的根本冲突。人们从事物质生产活动,是为了获取物质利益;人们的社会结合是为了取得共同的利益;革命也是为了利益。恩格斯说:“革命的开始和进行将是为了利益,而不是为了原则,只有利益能够发展为原则。”可见,利益在处理社会关系中的重要地位。
正确处理干部与群众的关系,从本质意义上讲,就是处理利益关系。胡锦涛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强调:“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他还指出: “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如果我们的公务人员都能够按照胡锦涛同志所说的那样去要求自己,去实践,爱人民、尽职责、讲奉献,就能廉洁自律,就能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拥护,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就能恢复到战争年代那样血肉关系、鱼水关系,社会就是一片和谐的景象。焦裕禄、孔繁森的先进人物,就是这样的典范。
但遗憾的是,由于党的地位和任务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客观环境给公务人员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考验,不少干部,甚至是一些高级干部,利用人民所赋予的公共权力,谋取私利,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可以这样说,腐败分子,是新时期的剥削者,是和人民群众根本对立的部分。这样的人,在我们的队伍中虽然是少部分,但已经严重损害了党和干部队伍的形象。这样的人,如果任其发展开来,其后果将不堪设想。最终必将引起政治、经济和民族三个危机并发症合流,导致党、国家和社会制度三个灭亡。
因此,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中,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我们强有力的、富有成效的工作,逐步减少公务人员队伍中的腐败现象,使他们能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 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我们就一定能建立起和谐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使民心凝聚,齐心协力建设好我们的国家。
4、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
毋庸讳言,现在的社会风气,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甚至还比较严重。导致这种现象的产生,原因很多,但我们不能不承认,一部分公务人员自身要求不严,素质不高,行为不够检点甚至违法乱纪,是一个重要因素。公务人员是社会的精英阶层,他们的一言一行,起着示范的作用。真善美的行为,能够熏陶许多善良的人们。而假恶丑的行经,无疑在社会的染缸里注入了墨水。
我国儒家学说是十分重视官员的修养的,孔子曾经说过:“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又说:“子欲善而民善矣。”古代经典著作《大学》的内容,主要是明确告诉学生,人生的奋斗目标是,即内心的道德修养要达到圣人的境界,同时还须积极入世,做个圣明的统治者,人生奋斗过程是“八条目”,即实现“内圣外王”的八个步骤: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他们把自身修养,放在首位,摆在基础性的位置。只有前几者做好了,才能治国平天下。这是很有道理的。自己都做不好,自己都管不了自己,怎么去管理社会,怎么能去为社会服务,社会风气怎么会好呢。
建国初期,社会风气很好,达到了夜不闭户、道不拾遗的境界。这其中的重要原因,是党员队伍经过长期的战争磨练,培养出了高尚的情操,为人民群众树立了象南京路上好八连的先进典型。公务人员榜样力量,感染了一代人的思想道德,使社会风气,从国民党统治时期的腐朽状态,一下子转变为清明的世界,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改革开放后,有一批公务人员没能适应变化了的社会,思想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追求享受,金钱至上,导致权力异化:不惜用人民委托其行使的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大肆贪污受贿;有的则抵挡不了灯红酒绿的诱惑,过着糜烂腐朽的生活。上行下效,这些人的不良言行,严重毒害了社会风气,起着很坏的作用。
我们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从根本上努力解决职务犯罪发生的机理问题,促使公务人员加强自身修养,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观念,洁身自好,廉洁自律,努力成为道德上的完善之人。有了一支人民群众信服的、倍受人夸奖的公务人员队伍,我们还愁社会风气不会好起来吗。
5、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利于推动依法治市的进程。
法治的关键所在,不在于依法治民,而在于依法从严治吏。“从广义上说,法治意味着人民应当服从法律,接受法律的治理。但在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中,法治应作较为狭窄的理解,即它是指政府应受法律的治理,遵从法律。”“现代法治的精髓是官吏依法办事,只有官吏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才有法治可言。” 。”⑦“法治所治对象是什么?权也。人民依法治权的具体化,也就是依法治官。在非法治国家或社会中,法是官治民的手段;在法治国家或社会中,法是民治官的工具。这里当然没有法只治官而不治民的意思,但治官无疑是首要的,它关乎治民治得好与不好、当与不当。不求官之治,而求民之治,乃法治中舍本而逐末也。”⑧而贪污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从来不可能严格执行法律,他们往往把法律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所以,职务犯罪是与依法治市水火不相容的。
从守法的的角度来将,依法治市的重要内容,不仅要求普通公民遵守法律,更重要的,首先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模范地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守法,无视法律,甚至亵渎法律,就很难要求普通公民去守法。言教不如身教,违法者去教育他人守法,其效果可想而知的。
国家工作人员的守法,要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不仅要求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工作中,模范地遵守各项法律,还应当在履行公务活动中,自觉地用程序法和实体法来约束自己的执行职务的行为。刘斌俊在1999年1月25日《检察日报》撰文《守法重于泰山》中指出:“就守法的内涵而言,现代意义上的‘大守法’具有‘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用法护法、依法办事’的丰富内涵。”“依法办事乃是守法概念的应有之义。从一定意义上讲,守法就是要求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应以宪法和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法办事,任何行为都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所界定的范围。只有具备良好的守法意识,才能实现严格依法办事;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保证国家和各项工作皆依法进行,依法治国的理想才能成为现实。”从法治意义讲,国家工作人员的后类守法行为,更具有重大意义。
国家工作人员要不折不扣地做到上述要求,就必须远离职务犯罪。任何腐败行经,都必然破坏法制,损害依法治市的进程。因此,积极主动地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无疑能够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使广大干部都能把法律放到至高无上的地位,自觉的遵守法律,减少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从而确保依法治市能够顺利推进。







注释:
①王夫之:《读通鉴论》。
②《大清世祖皇帝实录》。
③news.sohu.com/2004/03/26/10/news219611003.shtml搜狐新闻。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9页。
⑤www.sinolaw.net.cn/news/fanfun/ffxw/2004810143655.htm中国法治网。
⑥news.china.com/zh_cn/domestic/945/20031231/
11596377.html中华网。
⑦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11-612、630页
⑧卓泽渊《以身作则:法治对官员的要求》,载1999年6月24日《法制日报》第3版。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苗 勇
邮政编码 312400
电子信箱 zjszmy@126.com


哈尔滨市违反罚没管理法规处罚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违反罚没管理法规处罚规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罚没管理法规,有效制止滥罚没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县(市)属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违反罚没管理法规,均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罚没管理法规,是指国家和省、市发布的有关罚没管理和执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审计、监察和政府法制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罚没管理法规的行为:
  (一)不按规定使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出示证件执罚的。
  (二)不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的。
  (三)涂改、重复使用或不使用罚没票据的。
  (四)自定罚没项目、罚没标准罚没的。
  (五)超权限、超范围或不按规定标准罚没的。
  (六)当罚不罚、以费代罚或变相罚没的。
  (七)隐瞒、截留、坐支罚没收入的。
  (八)挪用、调换、侵吞罚没财物的。
  (九)擅自压价、变价处理罚没物资的。
  (十)虚报、冒领或不按规定使用办案经费的。
  (十一)不按规定管理罚没票据或罚没款物的。
  第六条 对违反罚没管理法规的行为,在行政处罚前,责令限期改正,并由财政等有关部门按职责权限和下列规定对所得财物进行处理:
  (一)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
  (二)追回被侵占、挪用、虚报、冒领的财物。
  (三)冲转有关帐目。
  第七条 对违反罚没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强制下属人员违反罚没管理法规的。
  (二)擅自做主或故意违反罚没管理法规的。
  (三)涂改、伪造、销毁或不按规定期限保存帐表、单据的。
  (四)刁难、阻挠、抗拒检查和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屡查屡犯的。
  第八条 对违反罚没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罚:
  (一)违反罚没管理法规行为查出后,能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反罚没管理法规情节轻微的。
  (三)抵制无效被迫违反罚没管理法规,检查时能主动提供情况的。
  第九条 违反罚没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和责任者予以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对责任者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有本规定第五条(一)、(十一)项行为的。
  (二)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项行为,数额在一千元以下已交单位财务的。
  (三)有本规定第五条(十)项行为,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
  第十条 违反罚没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以一百至五百元罚款,对责任者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可处以五十至一百元罚款:
  (一)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项行为,数额在一千元以上已交单位财务的。
  (二)有本规定第五条(四)、(九)项行为的。
  (三)有本规定第五条(五)、(六)、(七)项行为,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
  (四)有本规定第五条(十)项行为,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第十一条 违反罚没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以二百至一千元罚款;对责任者予以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并可处以一百至一百五十元罚款:
  (一)有本规定第五条(五)、(六)项行为,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二)有本规定第五条(七)项行为,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三)有本规定第五条(八)项行为,数额在五百元以下的。
  第十二条 违反罚没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以四百至一千元罚款,处以责任者一百五十至二百元罚款:
 (一)有本规定第五条(五)、(六)项行为,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有本规定第五条(七)项行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三)有本规定第五条(八)项行为,数额在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
  第十三条 违反罚没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处以八百至一千元罚款,并可处以责任者二百至三百元罚款:
  (一)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项行为,数额在二千元以下据为己有的。
  (二)有本规定第五条(七)项行为,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三)有本规定第五条(八)项行为,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第十四条 对违反罚没管理法规的单位的罚款,由单位从自有资金或包干结余经费中支付;对责任者的罚款,由所在工作单位从责任者工资中扣缴,不得以公款报销。
  第十五条 对违反罚没管理法规的单位,除按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评选有关财务方面的先进资格,己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建议由授予机关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对违反罚没管理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罚没管理法规的单位和责任者的行政处罚,由市、区、县(市)财政、审计部门或政府法制部门执罚。
  对违反罚没管理法规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由有关部门根据执罚部门提出的建议,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罚没管理法规,按《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罚没财物由市财政管理的中直执法单位违反罚没管理法规的处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报送中国铝业集团公司、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经贸企改〔1999〕359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是国家在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稀有稀土金属企事业单位的基础上组建的有色金属企业。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进行改建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集团公司成
员单位包括: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直属的35个稀有稀土金属工业企业、1个商贸公司、3个相关勘察设计单位、9个科研单位(名单详见附件)。集团公司的注册资本由财政部核实。
三、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和〈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199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集团公司组建后
与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脱钩,其领导人员职务管理、党的关系、资产管理和财务关系等项工作,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稽察特派员,按《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的规定,对其实施监督。
四、同意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对所属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
控和监督管理下,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五、赋予集团公司对相关有色金属、矿产品等产成品统一的外贸经营权,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宏观调控的要求,自主经营相关有色金属及矿产品等产成品进出口业务。
六、集团公司对有关企业享有资产受益权。在国家未对国有企业统一征收国有资产收益以前,对集团公司暂不征收国有资产收益,这部分资产收益由集团公司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进行结构调整。国家可通过法定程序对集团公司的资产收益予以调用。
七、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列入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名单和国务院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重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名单,享受《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5号)规定的
各项政策和国家对重点企业的有关政策(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目前暂不统一缴纳所得税)。集团公司要抓紧制订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章程,并在1999年底前完成制定企业集团试点方案工作。
八、集团公司的财务关系在国家财政中单列。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矿产品、电力、运输及进出口配额、债券发行指标、外债额度、工资总额、劳动用工等资源、物资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实行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国家在对集团公司未实行统一缴纳所得税前的一定时期内,给予所得税定额返还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制定。集团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有色金属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九、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相关产品和品种特点,实现上下游、内外贸、产销一体化,围绕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防止重复建设和盲目生产,推动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集团公司要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强化内部管理,
加速结构调整,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同时,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机构,并对成员企业依照《公司法》进行改建和规范,逐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制体制。
组建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中国铝业集团公司、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有色金属工业管理体制的重大举措。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有关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你委要对集团公司组建和试点工作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对试点进行规范。对组建和试点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由你委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附件: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名单
一、工业企业(35个)
1.株洲硬质合金厂
2.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3.长沙特种硬质合金工业公司
4.荡坪钨矿
5.浒坑钨矿
6.大吉山钨矿
7.盘古山钨矿
8.铁山垅钨矿
9.下垄钨矿
10.漂塘钨矿
11.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矿
12.瑶岭钨矿
13.瑶岗仙钨矿
14.锡山钨锡矿
15.金堆城钼业公司
16.云南锡业公司
17.柳州华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8.赣州有色金属冶炼厂
19.锡矿山矿务局
20.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所)
21.九江有色金属冶炼厂
22.从化钽铌冶炼厂
23.宜春钽铌矿
24.增城派潭钽铌矿
25.龙门永汉钽铌矿
26.甘肃稀土公司
27.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
28.遵义钛厂
29.中国四佳半导体材料公司
30.广东水东有色金属矿业公司
31.陕西华山有色冶金机械厂
32.赣州有色冶金汽修厂
33.赣州有色冶金机械厂
34.桃江稀土金属冶炼厂
35.吉林冶炼厂
二、商贸企业(1个)
海南金海股份有限公司
三、科研单位(9个)
1.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
2.赣州有色冶金研究所
3.新疆有色金属研究所
4.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技术经济研究院
5.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技术开发交流中心
6.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人才研究与开发交流中心
7.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
8.湖南稀土金属材料研究所
9.峨嵋半导体材料研究所
四、勘察设计单位(3个)
1.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2.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
3.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199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