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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法理分析/赵杰

时间:2024-07-05 07:13: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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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法理分析

作者:赵杰
单位:北京理工大学法学系


内容简介:即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市场准入门槛,尤其降低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对此,学者们也有不同的观点。本文将从法学理念和比较法的角度论述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原因和其意义。

关键词:公司法 注册资本 法学理念 比较法

一 问题的提出.

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的市场准入门槛,尤其降低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我国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为四种情况,但其中最低的也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新〈〈公司法〉〉的规定,很明显,降低了设立一个公司的条件,有利于鼓励人们参与市场活动。但是,根据哲学原理,任何事物都是两方面的,经过这样大踏步地改动之后,会不会导致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但是又将如何保障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我们将如何进行规治。本文将对此从法理和比较法的角度对此进行论述。

二 从法理角度对此项规定进行分析。

(一)法与市场经济效益。
1.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是此项规定存在和发展的土壤。
“法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1)这一命题,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辩证关系在法学领域的科学运用。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环境中出现的现象应当而且必须有法律来规制。自由是企业的天性。可以说,没有自由,就没有企业。在经济理论上,自1776年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发表以来,无论是古典自由主义者还是新自由主义者都在不断重复这一观念,并且不厌其烦地告诉人们实现这种企业自由的最佳方式就是市场竞争这只“看不见的手”。我国改革开放将近三十年,人们手中的闲散资金较多。众所周知,只有将资金置于社会交易中,才能形成资本,才能创造出更多的财富,突显更大的经济效益。原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现在情况下有些过高,因此,降低资本门槛是必要的。
2.法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
 法对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起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新《公司法》此项规定,正如前文所说,大踏步地降低了公司的市场准入门槛。在法定资本制度下,公司的初始股本必须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公 司的注册资本采取实缴制。这种要求被认为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启动和维持公司的营运;二是对债权人的一种保障。但是,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和出资实缴制不仅加大了设立公司的难度,而且妨碍了公司的灵活经营。此项规定,无疑会使公司的设立更多有效率,更加节约社会成本,从而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法与社会效率和社会公平。
   1.法律配置上的效率意味着:在整个法律价值体系中,效率价值通常居于优先位价,是配置社会资源的首要标准。公司设立门槛过高,会造成这样一种情况,即在社会大部分人处在“中产阶层”或“低产阶层”时,法律只允许“高产阶层”设立公司,从而有更多的机会创造出更多的财富,这也显然是不公平的。在现代社会中,法以权利为本位,而不是以义务为本位。同属于社会中的人,法律应当最大限度地赋予每个人设立公司的可能性。正如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科斯所说:“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安排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价值。”(2)公司注册资本过高,无疑会剥夺一部分想设立公司而又无法聚集起那么多资金的人。而且,其中有一部分会花费很多精力去筹集资本,这样,会浪费社会资源,造成社会效率的低下,当然也就不能为社会创造出更多财富。
2.1993年的着重保护的是国有企业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部,着重强调国家的利益。这必然不利于融资,降低公民投资的积极性。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分析,我们每个人都和国家达成一个契约,契约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具有平等性,而此时,契约双方显失公平,公平的天平向一方倾斜,这就会造成利益受损失的一方积极性不高,不愿意投入到社会进步的洪流当中,最终还是会损害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三)立法观念的转变。
 1.突破了从“身份到契约”的飞跃。我们看到,本次的修订有很多令人鼓舞和钦佩的突破和创新。其中最重要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指导思想的创新,是立法目标和价值目标的重新认识和调整。1993年的是一部“身份法”,在立法理念上倾向于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很多方面都有为国有企业量身定做的痕迹。而当前,国有企业改造已经基本完成,的规定无需再偏向于国有企业,而应对所有的企业一起对待,更多地从理念的先进性和立法的科学性进行考虑,其实这也是制定法律要考虑的最重要的因 素。新的从国企的桎梏中解放出来,甚至从中国人传统思想中,国家在任何情形下都高于过人,重视公权,轻视私权中解放出来,全面贯彻契约自由的精神和公司自治的理念,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伟大转变。
2.从投资的角度来看,1993年的是一部“限权法”强调“安全压倒一切”,“稳定是工作重心”,漠视民间投资需求,在鼓励民间投资上呈现出严重供需不足的现象。传统意义上的是发球民商法的范畴,而民商法是确权法,而不是限权法,原与此基本原则是相冲突的。新规定赋予了公民更大的自主权,切实使公司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利。如果说自由是企业的精髓和灵魂,那么自由主义就是公司法的精髓和灵魂。自由主义应当成为公司法的基础和支点。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法经济学家对此进行了清楚地论证。法经济学家将公司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来分析,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合同安排,是一种由众多因素构成的集合,它们共同受到一种复杂的合同链条的约束。 根据“契约关系理论”,公司法基本上是一种任意法,政府或者立法机构不应通过制定法形式将强制性规范强加于公司。因为这种强制性规范与代表自由企业与自由市场的契约关系理念背道而驰。公司法充其量只是为公司提供一种可供参考的“示范规则”。对此,我们虽然不会天真地相信公司法应该完全清除强制性规范,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这种分析问题的方法也确实为我们重新认识公司及公司法的本质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四)现代理性社会理性人的理性思维。
 1.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不意味着公司的大量出现。
 有很多学者担心,降低资本门槛后,在短时间内很出现很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使社会处于一个无序的状态。笔者认为,这种情况是不会出现的。法律虽然降低了资本门槛,但人们在设立公司时,会考虑到其利益的需求。“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资源是有限的。因此,人们不得不作出选择:他们必须决定生产什么和消费什么。”(3)三万元在很多人手中并不能算什么,但理性人都会考虑到,我用这三万元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后,其以后的经营状况是怎样的。俗话说:“生孩子容易养孩子难”。通过理性思维,每个人都会考虑到公司成立后的经营范围,管理状况,经营业绩等一系列未知数。
 另一方面,现代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风险无处不在,风险无处不有。“理性的人事实上只是一个在排除极端行为研 究中懂得权衡利弊的普通人。”(4)我投入了最低三万元,但我耗尽精力去经营,这三万元最终给什么回报,是个求知数。有如美国的某些州一元钱就可设立一个公司,但公司也没有遍地开花,因为一元钱不算什么,但成立之后公司如果经营状况不景气,是会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2.此规定没有失去对债权人的保障。
在法定资本制度下,公司的初始股本必须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公司的注册资本采取实缴制。这种要求被认为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启动和维持公司的营运;二是对债权人的一种保障。但是,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和出资实缴制不仅加大了设立公司的难度,而且妨碍了公司的灵活经营。有鉴于此,英美国家率先废除了法定资本制,改而采用较为自由的授权资本制度,用以弥补法定资本制的不足和缺陷。现今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仿效英美国家,废除法定制本制,采取授权资本制。比较而言,授权资本制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在这种资本制度下,企业的设立不会因为资金一次不到位而受影响;企业运行过程中如果需要增加资本,也不需要再行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在授权的范围内就可以自行决定。我国现行公司法不仅维持了法定最低资本限额,而且实行的是实缴制。如果我国公司法放弃法定资本制,改采授权资本制,将有利于促进企业融资和经营自由化。
在资本制度方面,虽然新从降低法定最低资本数额、放弃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限制等方面作了若干更新,但是,恪守法定资本制仍然是新资本制度的一大特点。从事实务的人士都知道,中国公司的注册资本只代表公司原创时或各增资时段上的股东出资,除此之外再无任何其他意义。自公司开始运营的第一天起,公司的资产负债就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任何稍具智商的交易者,都不会只关注公司的注册资本而忽略其当期资产净值。而且,在和一个公司打资产时,肯定会查一下该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业绩,债务情况,人员情况等。如在美国,只要花上几十美元,就可以把这些东西弄到手,对于一些“资料不详”的公司,就会避而远之。当然,要做到这一点,我国还必须建立相应的互联网体系和信用体系。
三 从比较法角度分析此项规定的合理性。
(一) 基于国际大背景的考虑。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掀起了风起云涌的修改过程。美国于1991年制定了蓝本,对各州立法产生了深远影 响。日本的公司立法更为频繁,在90年代短短10年间,就经历了1990年,1993年,1997年,1998年,1999年和2000年7次修改,修改成为世界潮流。当然,修改一部法律并不是盲目的,而是基本国际国内大背景现实的。我国也应当适当国际国内环境,对进行修改,使其立足于国内现实,适应国际环境。
 (二)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之后,与信守法定资本制相伴出现的另一情形是,一些公司的创办人在注册时大肆玩弄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存续期间恶意抽逃注册资本,使公司的注册资本更加成为没有实际意义的符号。偏激地说,这些年不少“资本家”因注册资本虚假与抽逃罪(而不是侵占罪)锒铛入狱,既是他们的悲哀,也是我国资本制度的悲哀。
笔者认为,至少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面对很难真实的注册资本,我们不妨干脆引入英美国家的授权资本制,或者,重新启用似乎已经过时了的保证有限责任公司制,使资本制度更加务实、更加灵活、也更加贴近经济生活的现实,更加符合创业投资的一般规律。
(三)国家公司法我们在以往的制度上过度重视了资本的信用。在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上过多地寄望于严格的资本制度的规定。其中包括最低资本额的限制。公司实际的经营活动还有我们这些年来所经历的实践表明:好象资本并没有发生我们所期待它所发生的作用,很多公司的破产倒闭,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于是我们发现,原来公司法所设计的那套严格的资本制度并没有发挥公正的或者说所期待的作用,却反过来只是限制了很多投资者的行为,遏制了很多公司的设立。这里就出现了一个矛盾,一方面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设置了严格的限制,而这个限制有没有达到它所希望的目标,反过来造成的副作用是遏制了公司的行为和需求,影响了很多公司的设立和发展,这时就需要检讨这个制度包括它的理论,包括这个公司法以资本信用所建筑的这套体系是不是有严格的整体调整的需要,我认为公司的信用与资本有关系,但不应该全部的在于资本。也许公司所实际拥有的资产更是决定公司信用的更根本的要素。我们公司法的制度,不仅应该注意公司设立时的资本、静态的资本,更应该关注公司设立之后,它的资产的演变和变化。应该围绕公司的资产建立一套更为周密的一套制度和规则来实现对债权人和交易安全的保护。如果一来,我们原来对资本的严格的要求,包括那个高高的门槛,包括由资本决定的股东出资方式的严格限制,都是可以放宽甚至最终取消的。实际上很多国家也很注意债权人保护和交易安全,但并没有最低资本额的要求,也没有像我们这样一套严格的资本制度。美国香港在理论上,办一个一美元一港币的公司都是有可能的。那么它们的交易安全由谁去保障呢?没有,肯定是有别的制度在起作用。所以我们应反思:也许我们的资本制度的确存在改革的需要。这次公司法修改,在资本制度方面,包括股东出资、股份回购、反投资这样的制度能够取得突破的一个方面的原因就是关于资本信用和作用的认识问题。
(四)与美国情况相比较。
 在美国,取消了最低资本额之后,必然会出现很多“皮包公司”。因为任何人只要能够出得起几百元的注册费就可以成立一家公司,然后自封为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装一部电话,印几张名片和信纸信封,就可以出去招摇撞骗了。对于跟公司打交道的企业和个人来说,受骗的风险确实增加了。可是即使有了$1000的最低资本额保护,风险并没有多少差别。为了避免损失,最好的方法是自我保护。在跟任何一家从未打过交道的公司来往时,企业或个人均应该先调查对方公司的“资信”情况。此外,美国还有一些记录公司资产和信誉的专门数据库。任何人只要有电脑和一根电话线跟网络联接,一次仅需几十美元,查询时只要在键盘上输入对方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地点,与公司有关的资料即出现在屏幕上并可以打印出来。在中国公司与美国公司的交往中,中国公司被对方骗取巨款潜逃的案子时有所闻。这类经济诈骗案之所以能够成功,往往是因为中国公司的主管人员不了解美国公司法,以为经过亲戚,朋友,熟人介绍就不应该有问题,不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就签约成交。
因此,借鉴美国的情况,要更好地维护好,贯彻好我们的这一规定,一要改变人们的观念,在交易活动中,要信守合同,要切实调查,不能依赖于人情,人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在很大程度是不讲“道德”的。第二,要建立相应的信用体系和互联网体系,以便于人们查询。
四 结语
 上文主要从法学理念和比较法的角度对我国中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进行了论述。笔者认为,此规定是合理的,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融资,鼓励社会交易,并能够创造出更大的社会财富,是良法,是现代观念之法。但是,我们从外国的法律制度中也应当有所借鉴,即如果使该法律规定能够更好地贯彻执行,还必须要求人们加强市场经济观念,完善市场机制,建立相应的市场体系。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页。
(2)[美]科斯 著 盛洪等译。《企业市场和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 第95页。
(3) [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 著 林华伟,魏?F译。《公司法:理论,结构和动作》 法律出版社 2000年4月版 第2页
(4)[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 著 林华伟,魏?F译。《公司法:理论,结构和动作》 法律出版社 2000年4月版 第3页

黑龙江省农村广播电视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农村广播电视管理规定
 

(1989年12月12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四十四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管理,发挥农村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广播电视是指县(市)、乡(镇)中由有线、无线及各种传输手段组成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功能的广播电视综合覆盖网。


  第三条 农村广播电视的任务是:及时、准确、广泛地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四条 农村广播电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广播电视部门的干部和职工,应加强政治学习,钻研业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对工作成绩显著者,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应予以批评和惩处。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县(市)、乡(镇)、工矿、国营农场、森工系统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转播台、差转台、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站。


  第七条 本规定由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广播电视宣传





  第八条 县(市)广播电台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新闻、报纸摘要、各地人民广播电台联播节目和黑龙江省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地方报纸摘要、全省联播节目,及临时通知转播的重要节目。在保证转播中央和省台必转节目的前提下,办好具有地方特色的新闻、文艺、教育、服务等节目。


  第九条 县(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建立健全编辑、采访、播出等审批制度,遵守宣传纪律。调频广播必须遵守无线广播宣传的规定。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应加强对值机人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播出和转播工作制度,发生错转、误转等事故,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广播电视部门报告。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条 县(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加强通讯联络和培训工作,建立通讯员队伍。


  第十一条 县(市)广播电视局(台)长或编辑部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经批准可查阅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乡(镇)广播电视站在保证必转节目的同时,应办好自办广播节目。


  第十三条 村(屯)广播室应建立健全广播管理制度,设兼、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在保证转播县(市)广播电台及乡(镇)广播电视站节目的同时,应充分利用有线广播,为本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


  第十四条 在接收不到中央和省广播电视节目或接收效果不好的地方,经省广播电视厅批准,企业、村(屯)可以开办小功率的电视差转台。差转台受当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领导,严格遵守宣传纪律和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插播节目或播放录像片。违者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 机构、编制、人员





  第十五条 县(市)广播电视局是当地人民政府建设和管理广播电视事业的职能部门。乡(镇)广播站主管全乡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受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广播电视部门的双重领导,以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为主。


  第十六条 县(市)、乡(镇)广播电视局(台)、站的编制,由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由县(市)人事和劳动部门配备。


  第十七条 少数民族集中的县(市),根据情况可开办少数民族语言节目。少数民族语言节目的人员编制必须专用。


  第十八条 县(市)、乡(镇)广播电视职工的劳保等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设备、网路建设和维护





  第十九条 农村广播电视网的建设和维护,按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及广播电影电视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县(市)广播电台应严格遵守各项技术规定,不能随意改变频率、频道、天线高度等技术特性,如确需改变时,应经原批准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 县(市)至乡(镇)的广播专线,由县(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建设和维护管理。乡(镇)以下的广播网路属集体所有,由乡(镇)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按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及《黑龙江省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执行。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县(市)广播电视局(台)的事业经费纳入县(市)财政预算。
  乡(镇)广播电视站的事业经费,由县(市)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解决。


  第二十四条 县(市)广播电台、电视台、调频台、县办微波和地面接收站及县(市)至乡(镇)广播专线属全民所有,建设经费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计划。建设后的维护经费,由县(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农村有线广播网路建设和维护经费,继续贯彻国家、集体、个人分别负担的原则。
  乡(镇)至村广播网路和有线电视的建设经费,由乡(镇)统一安排;维护经费和线路维护人员的劳动报酬,由收取的网路维护费中解决。
  村(屯)以下的广播网路、有线电视的建设和维护经费及线路维护人员的劳动报酬,由村(屯)统一解决。用户喇叭及进户线路所需经费,由用户负担。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视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有线广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各单位:
  《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以下简称市政务大厅)的规范化建设,增强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保证市政务大厅规范、廉洁、高效运行,争创全省一流政务大厅,按照《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务大厅各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各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意见,作为市委、市政府对部门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奖惩的重要内容和部门对驻厅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主要指标。

第二章 考核组织形式与考核方法

  第三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成立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工作考核小组,负责窗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各窗口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月度督查通报和半年综合考核。
  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遵照《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将督查考核情况记入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档案,作为月度督查通报和年中及全年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每月初,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将上月各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工作的督查考核情况汇总确认并进行通报,同时记入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档案。
  年中综合考核,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自查的基础上,市政务服务中心考核小组根据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半年督查考核情况,量化评分,评出窗口考核成绩。全年两次分值经总评折算后报市督查考核局,纳入部门全年目标管理综合考评之中。
  第六条 各部门驻厅窗口考核所得分值占所在部门的年终综合考核10分。
  窗口得分由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两部分组成。窗口得分占总分的80%,窗口工作人员得分占总分的20%。
  窗口考核实行百分制,基础分为70分,加分不超过30分。窗口的年终考核实得分=基础分+实得加分-实际扣分。
  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实行百分制,基础分为70分,加、减分项比照窗口标准有关情形实施。
  第七条 市政务大厅窗口或窗口工作人员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年度考核分值直接评为零分。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考核的基础分部分:(70分)
  一、窗口规范化建设(35分)
  (一)窗口工作人员遵守市政务大厅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5分)
  (二)按规定着装,佩证上岗,摆放工作牌,对外服务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用语;(5分)
  (三)自觉保持窗口工作环境整洁,窗口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资料等摆放整齐有序;(5分)
  (四)不得在大厅内抽烟,在工作场所吃东西,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或坐姿不雅、串岗聊天、嘻戏打闹、打瞌睡等行为;(5分)
  (五)因公、因私请假或上班时间中途外出,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限一天之内的,由窗口单位首席代表签许后报政务中心批准;三天之内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正式请假手续并说明原因后报政务中心批准;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正式请假手续,单位分管领导签许后,向市政府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一周以上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单位主要领导签许后,向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履行请假手续,并指定替岗人员;(5分)
  (六)遵守市政务大厅计算机网络操作规程和办公设备使用规定,工作时间不得用电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5分)
  (七)服从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会议、活动。(5分)
  二、窗口办事效率高、服务态度好(25分)
  (一)按照“应进必进”原则,进驻市政务大厅受理的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实行集中受理,即时办结,无“两头”受理的情况;(5分)
  (二)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无因窗口工作人员责任导致所受理事项不能按时办结的情况;(5分)
  (三)当月办理事项的数据资料及时、准确全部录入市政务服务中心接办件系统或及时上报市政务服务中心;(5分)
  (四)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服务承诺制,无超时办理现象;(5分)
  (五)窗口工作人员为办事群众提供热情、微笑服务,言行举止和善、谦恭、庄重、得体。(5分)
  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10分)
  (一)严格依法审批、规范服务,依照法律法规收取费用;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在银行代收费窗口统一缴纳,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现金,无“吃拿卡要”和损害服务对象权益等行为;(5分)
  (二)窗口工作人员遵守市政务服务中心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情况,无服务对象的有效投诉。(5分)
  第九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的基础分部分(70分):
  一、德(10分)
  (一)政治素质高,团结协作精神好;(5分)
  (二)宗旨服务意识强,沟通协作能力强和工作态度好。(5分)
  二、能(15分)
  (一)工作推动能力强;(5分)
  (二)解决困难问题的办法和措施科学;(5分)
  (三)业务能力好,熟悉政策和业务流程。(5分)
  三、勤(15分)
  出勤每签到次记0.2分,病、事假每签到次记0.1分,旷工每签到次扣0.2分。
  四、绩(15分)
  (一)及时接办受理事项;(5分)
  (二)按承诺办结事项;(5分)
  (三)按时办结率在95%以上。(5分)
  五、廉(15分)
  (一)遵守廉洁规定,无“吃、拿、卡、要”现象;(5分)
  (二)规范服务;(5分)
  (三)依法行政。(5分)

第四章 加分办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窗口给予加分(30分):
  一、所在部门重视和支持窗口工作,积极配合政务服务中心工作;(7分)
  (一)遵照《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选派首席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保持稳定;首席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能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和中心临时交办的工作;(2分)
  (二)所在部门支持、配合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并保障窗口必要的办公条件,按要求完成市政务服务中心临时交办工作;(2分)
  (三)所在部门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窗口工作人员,单位主要领导每季度到窗口关心指导工作不少于一次,分管领导每月到窗口关心指导工作不少于一次,每人每次加1分。
  二、围绕政务服务认真开展信息调研工作,及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报送信息,每报送一条信息加0.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或工作简报上每采用1条加0.2分,《庆阳政务服务与政务公开》专刊每采用1条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三、窗口受上级领导、有关部门或新闻媒体表扬的,按同一件事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加分,此项累计不超过5分。
  (一)受到市委、市政府、省级部门表扬的每件加1分,省委、省政府、国家级部门表扬的每件加2分;
  (二)受到副市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件加1分,副省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件加2分,国家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件加5分;
  (三)受到市级媒体表扬的每件加0.5分,省级媒体表扬的每件加1分,国家级媒体表扬的每件加1.5分;
  (四)服务对象赠送锦旗,每件加0.2分;书面表扬的,每件加0.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四、主动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精简申报材料的(需附对比流程),经核实,每项优化措施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五、积极配合和参与并联审批、联合审批等审批服务创新工作的,加1-3分。
  六、抓好电子政务建设,推行网上预审和网上申报,每新增一项网上预审、网上申报项目加0.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七、窗口及所在部门对市政务服务中心临时交办的工作或组织的活动积极配合,表现突出的,按项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八、窗口自身制度建设完善,有创新,文件、事项办理资料归档保管完善的,加2分。
  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类似情形,比照窗口标准加分。

第五章 减分办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窗口进行减分(20分)
  一、在“遵守市政务大厅首席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选派标准和调换规定”方面出现下列情形的:
  (一)未按要求选派首席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的,每人次扣1 分;在市政务大厅工作时间未满半年而无故中途调换窗口工作人员的,每人次扣0.5分,中途无故调换首席代表的扣0.5分;事先未征得市政务服务中心同意而擅自调换或随意召回窗口工作人员的,每人次扣1分。此项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二)窗口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被省、市级部门批评、被媒体曝光或被市政务服务中心巡查发现违规的,经查证属实的,每人次扣2分;
  (三)窗口工作人员变动或请假时未做好工作交接,造成工作脱节,影响窗口工作开展的,每次扣0.5分。
  (四)窗口工作人员无故不到岗或不按规定进行早晚签到的,以缺岗对待,每人次扣0.2分。
  二、在“所在部门重视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方面出现以下情形的:
  (一)所在部门相关业务科室与窗口配合、衔接不好,造成工作脱节,影响窗口工作正常开展的,每次扣1分;
  (二)出现窗口工作人员政治、生活待遇与同级比较,低于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每次扣0.5分。
  三、执行市政府“不得在本部门受理应在市政务大厅集中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规定方面出现以下情形的:
  (一)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属市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单位办理的,经核实,每一项扣1分;
  (二)仍在本部门受理已进入市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或继续受理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每件次扣0.5分;
  (三)擅自在市政务大厅窗口以外向办事者发放审批结果的,每件次扣0.5分;
  (四)拒绝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其审批办件情况进行检查的,每次扣0.5分。
  四、执行“公开办事制度、告知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以及实行承诺服务”的情况。
  (一)未按要求制作《办事告知单》或未将《办事告知单》等告知材料放在窗口规定位置的,每次(项)扣0.5分;告知内容不充分、不准确的,每次扣0.2分;
  (二)窗口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对服务对象的咨询推诿、敷衍的,每次扣0.5分;对本部门受理事项未实行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往返跑路的,每次扣0.5分;
  (三)无故超过办件承诺时限的,每件每超过1个工作日扣0.5分;
  (四)未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被服务对象投诉的,每件次扣0.5分;
  (五)未按要求实行和参加行政审批联席会议以及联审联办、并联审批的,每件次扣0.5分;
  (六)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监察局驻厅监察室转交的群众投诉或问题反映的,每逾期1个工作日扣0.1 分;
  (七)当月办理事项的数据资料未按要求全部录入市政务服务中心接办件系统的,扣0.5分;当月所有数据未录入的,扣1分;录入失误而不及时报告和更正的,每次扣0.5分。
  五、执行“市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一)上班时间窗口无故无人值守、无人接件的,每次扣0.5分;
  (二)窗口工作人员因工作作风、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问题被群众投诉的,经查证属实的,每人次扣0.5分;窗口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被上级有关部门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次扣2分;
  (三)未经市政务服务中心同意,非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入窗口工作区内的,每人次扣0.1分;
  (四)未经市政务服务中心同意,非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操作市政务服务中心计算机网络设备的,每人次扣0.2分;
  (五)窗口工作人员因严重违纪、违规或累积扣分20分以上被退回所在部门的,每人次扣1分;
  (六)工作中出现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每次扣1分。
  第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类似情形,比照窗口标准减分。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年中和全年综合考核评为文明的窗口及优秀的工作人员,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予以奖励并通报其所在单位作为对派出人员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凡群众来信来访表扬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等情况的,市政务服务中心查实后给予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半年被评为不称职的窗口工作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退回原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年度工作考核全过程中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驻厅监察室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