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鞍山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业经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市政府第十二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鞍山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1998年8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使用装饰材料,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及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鞍山市建筑工程局归口管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 队伍管理
第五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需持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专业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以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第六条 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需持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外来流动人口需持暂住证,下岗职工需持《下岗证书》等,到市装饰协会登记注册,并参加上岗前技能考核,成绩合格领取《鞍山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专业技能上岗证书》,凭证办理《个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第七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承发包双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采用的装饰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产品质量说明书,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2、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3、不得野蛮施工,破坏承重结构,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4、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易,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5、不得冒用其它企业(个人)名称;
6、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7、依法缴纳税费,不得偷税漏税;
8、国家和省、市建筑市场其它有关规定。
第八条 凡没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的单位或没有《鞍山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专业技能上岗证书》的个人(个体),均不得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居民或其它发包方不得将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上述单位和个人进行施工。
第三章 市场管理
第九条 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1、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须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审批,并到市建筑业管理处领取施工许可证;
2、不影响主体结构,只涉及改变房屋建筑格局的,须到房屋产权单位备案,其中产权属于私人的住宅应到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3、涉及临街房屋外墙改造的,除分别按1、2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需经市容管理部门审批;
4、涉及水、暖、电、煤气等配套设施拆改的,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建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有形市场,组织有资质或资格、重合同、守信誉的装饰设计、施工单位(个人)和材料设备营销厂家入驻市场,为装饰装修承包活动及装饰材料营销提供交易场所,并开展技术咨询、价格指导、质量评估、受理投诉等综合性服务以满足交易各方的需求。
第十一条 市场的设立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未经核准,不得擅自成立装饰装修市场。
第十二条 承发包双方应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家庭装饰装修合同文本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并报市场管理机构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审核备案。合同文本由鞍山市装饰协会统一制发,施工单位(个体)按规定领取。
第十三条 家庭装饰装修纠纷,可以向市场管委会、市装饰协会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工程质量及现场管理
第十四条 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相应专业工程质量验评标准,保证建筑结构安全。
第十五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
第十六条 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实行挂牌施工服务,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以保证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轻或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其中产生噪音的施工应在早7时之后开始,晚8时之前结束。
第十七条 家庭装饰装修造成的废弃物,应按环保、市容等有关部门规定及时清运,严禁向地面或垃圾道、下水道抛弃。
第十八条 因家庭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触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降低资质、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并可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而进行家庭装饰装修的;
2、未经装饰协会上岗前技能考核取得《上岗证书》,而进行家庭装饰装修的;
3、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验收或不实行挂牌施工服务的;
4、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
5、破坏周围环境、危及相邻居民人身安全的;
6、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和《上岗证书》的。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中具体的问题,由鞍山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建建[2003]89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
现将《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工作,推动文明施工管理和文明工地(场站)创建活动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本市建设工地和施工企业后方生产场站文明施工(生产)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文明工地(场站)的管理工作由以下机构负责具体领导、管理和实施。
一、 领导机构。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和文明工地(场站)创建、评选工作。
二、 日常管理机构。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文明工地(场站)创建、评选的日常管理工作。
该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三、 工作实施机构。
根据管理专业不同,依次划分为:
(一) 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块负责上海市级重大工程管理和评选的日常工作;
(二) 上海市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块负责由市、区、县(专业)安全监督站实施监督管理的土建、装饰装潢、安装工程以及水利、园林、民防、港口工程(市重大工程、管线工程除外)管理和评选的日常工作;
(三) 上海市道路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块负责全市道路管道工程管理和评选的日常工作;
(四) 上海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块负责市政安监站监督的市政工程(市重大工程、道路管线工程除外)管理和评选的日常工作;
(五) 上海市场站文明生产管理块负责在沪施工企业生产场站管理和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的工程概算应包含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施工单位要保证此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社会督查员参与建设工程和后方场站文明施工(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督查员反映的情况将作为年终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 审核批准年度文明施工和文明工地、生产场站创建工作计划。
(二) 选聘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社会督查员。
(三) 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建设党委、建委的阶段性工作要求下达任务。
(四) 审核并报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批准、命名和公布年度文明工地(场站),审核批准撤消文明工地(场站)称号。
第七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工作计划,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二) 实施调查研究,负责拟定文明施工管理的文件。
(三) 负责对社会督查员队伍的管理工作。
(四) 组织对创建文明工地的项目实施抽查。
(五) 组织协调各管理块工作。
(六) 负责筹备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年度表彰会议。
第八条 各管理块职责
(一) 贯彻文明工地创建工作计划。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实施办法,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 组织对符合申报、推荐程序的工地(场站)进行评查活动,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评查结果报告。
(三) 配合其它各管理块搞好文明工地(场站)的推荐工作。
第三章 称号设置和公布机关
第九条 荣誉称号设上海市文明工地、上海市文明场站、创建上海市文明工地鼓励奖三项,由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文公布。
第四章 申报、推荐程序
第十条 参加文明工地(场站)评选活动实行自愿申报,由在建工地和施工企业生产场站按要求填写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申报表。
文明工地(场站)申报程序:企业申报、管理部门初审、管理块汇总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申报时限:新开工地在开工后三十天内,跨年度结转工程工地在当年一月底前。
第十二条 推荐程序同申报程序。推荐时限由各管理块根据实际另行规定。
第五章 检查与评选
第十三条 各管理块应视各自的管理需要和施工特点,对所推荐的工地(场站)按“评分标准”实行全数评选检查。
第十四条 凡已申报或已推荐的工地(场站)在随机抽样或暗查中,发现有严重违反文明施工和文明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取消推荐或评选资格。
第十五条 评查人员必须亮证检查,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第十六条 被评选工地或生产场站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 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检。
二、 不得违反有关廉洁规定。
第六章 检查评选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七条 评查活动应对基础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形象、宣传教育、卫生防疫、综合治理等内容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评分标准由现场(施工现场、生活区现场)和内业两大类组成,两大类标准得分各为100分,现场按70%计入,内业按30%计入。其计算公式为:
总得分 = 现场总得分 × 70% + 内业总得分 × 30%
第十九条 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地(场站)不得列入评选范围。
一、 发生四级(含四级)以上工程(产品)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二、 发生恶性病疫或10人以上食物中毒的;
三、 发生火灾或治安、经济案件的;
四、 发生重大管线事故的;
五、 市级各类检查中,受到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六、 因施工或受到举报、投诉被新闻媒介曝光并经查实的;
七、 因拖欠职工工资等原因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 工地未通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认证审核的;
九、 工地未按市建委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的。
第二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市级评选范围。
一、 建筑面积市区在8000平方米以内,郊县在4000平方米以内的;
二、 未达到市级安全标化管理达标标准的;
三、 管线敷设工作量少于500万元的(内环线内少于200万元);
四、 市政道路工程整条道路或每标段工作量少于700万元、施工面积少于15000M2的;
五、 工作量少于200万元的装潢工程;
六、 连续施工总工期不满七个月的土建、市政工程(特殊工程除外)。
第七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获得本规定所称荣誉称号工地(场站)的所属企业可在工程招投标各有形市场中公布。
第二十二条 获本规定所称荣誉称号工地(场站)的所属企业,可在当年企业综合考评中按规定予以加分。
第二十三条 对在文明工地创建工作中未能获得各项荣誉称号,但成效明显的工地,将设若干鼓励奖予以表扬。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有关评选标准和制表等补充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颁发。
第二十五条 在获得荣誉称号后至竣工前,发生本规定第六章第十九条第一款至第九款其中之一情况的,由办公室撤消其称号。
第二十六条 年度文明工地在正式行文公布前十五天实行公示制。
第二十七条 各管理块可根据本块实际,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并报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