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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构建“重庆1小时经济圈”社会稳定工作中职能定位的战略思考/王泗友

时间:2024-05-19 02:47: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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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构建“重庆1小时经济圈”社会稳定工作中职能定位的战略思考

铜梁县公安局 王泗友

中共重庆市委结合新重庆“大城市带动大农村”的“二元经济结构”的特殊市情,提出了“重庆1小时经济圈”的战略构想,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重庆建设成为西部地区经济增长极,率先在西部全面实现小康的一个超常创举。这一创举的实施和实现,不仅对重庆辖区带来巨大的利益辐射,也给3000万重庆人民创造前所未有的福祉,同时,也给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一方平安的公安机关创造千载难逢的机遇,也将带来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因此,公安机关要紧随上级党委和市公安局的步伐,进一步理清思路,找准职能定位,负重拼搏,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为“重庆1小时经济圈”目标的实现,清障铺路,保驾护航,创造稳定、和谐的治安环境。
一、当前影响铜梁社会稳定工作的现状分析
在“重庆1小时经济圈”的建设框架中,铜梁是渝西经济走廊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举足轻重的渝西中间部位,不仅地理位置十分重要,而且铜梁的治安状况将对周边区县起到辐射和影响作用,就铜梁县来讲,虽然经济发展总体形势很好,但是从东南西北的情况看,经济形势不容乐观。未来五年,将以兴工富县为核心,提升城市竞争力,增强城市亲和力,塑造城市个性魅力,提高城市综合实力,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2%,三级财政总收入年均增长15%,地方预算内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2%;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6%,农产品商品率达到80%,城镇化水平达到60%。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县同全市一样,仍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影响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表现形式是:
(一)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防范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不够。主要表现在:有的群众法制观念淡薄,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差,容易受到蛊惑和挑唆,对涉及切身利益和大众治安问题认识不足,人生观和世界观不稳定,容易走上极端;一些单位、街道和部门个别负责人对社会稳定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抓手不到位,协作配合不力,存在麻痹思想,齐抓共管的措施落实不够;部分村社治保组织工作不力,治安意识不强,对辖区的“两劳”人员和后进青年帮教措施落实不够,对所在区域出现的民间纠纷和事故苗头化解制止不力。因此,导致了很多矛盾纠纷、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侵财案件、上访闹事等案件和事件的发生。
(二)刑事案件发案虽然有所下降,案件总量较大,侵财案件、暴力案件比较突出。以2006年为例,全县共立各类刑事案件xx件,同比2005年xx件下降1.5%,破案xx件(其中破年前隐案xx件、积案xx件),同比2005年xx件上升0.5%,打击处理各类犯罪嫌疑人xx人(其中逮捕xx人,直诉xx人,劳教xx人),同比2005年xx人上升1.9%。全县连续五年保持了刑事发案数下降,破案、打击数上升的良好势头,达到了市公安局提出的“一降两升三无”的总体目标,全县连续五年保持了刑事发案数下降,破案、打击数上升的良好势头,达到了市公安局提出的“一降两升三无”的总体目标。但是,侵财案件占各类刑事案件的比例为77%,十分突出;伤害案件、暴力案件也占30%左右。
(三)社会矛盾和社会热点引发的群体性增加,影响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并且处置难度加大。由于企业改制、人事劳动、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三农”问题、移民安置、以及各类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等因素,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而这些矛盾又将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相互影响,造成新的群体性事件和闹事苗头,造成集访上访人员增多,处置难度增大。比如,2006年移民、老知青、民办教师、抗旱救灾、川剧团职工、xx部队复退军人等各类热点、难点问题比较突出,由于历史和机制的原因,在短期内还不能得到根本消除和禁绝。
(四)交通安全方面潜在不安定因素。2006年,虽然全县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指数均控制在了上级下达的目标管理任务指数范围内,但形势仍然严峻:主要表现在市场需求与宏观调控产生矛盾,交通运输业不是十分发达,市场需求量不很乐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交通运营业的发展,因而产生了市场需求与宏观调控的不相适应。交通运输业要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必须从治本上下功夫,否则,违章、违规运作将无法根治,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五)黄、赌、毒屡禁不止,将逐步延伸到农村,影响将更大。近几年,我们虽然采取一切措施,加大了力度,实施了严厉惩处和打击,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屡查屡禁,屡禁不止。随着“重庆1小时经济圈”的逐步形成,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发展,农村富余人员增多,耕地减少,大部分农民将无所事事,特别是一些不务正业、游手好闲的人员,就给黄、赌、毒在农村蔓延创造了条件。
(六)邪教组织“法轮功”的渗透和破坏活动将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从我县打击处理的情况看,虽然我局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做好“法轮功”顽固分子的教育转化工作,对重点骨干人员逐一落实帮教和监控措施,开展了“春季战役”、“迅雷行动”等专项行动,实现了“法轮功”聚集闹事及赴市到京滋事的“零目标”。但是,“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渗透和破坏活动由于它的反动本质所决定,寻求境外敌对势力的支持和庇护,通过互联网、传真电话、卫星电视等高科技手段,与我争夺群众、争夺阵地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而,邪教组织的破坏和渗透活动在一定时期内还不可能禁绝。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定问题趋势预测
“一小时经济圈”不但是各类经济要素最为集中、最为多样、最为活跃的地区,也是各类人群活动最为频繁、矛盾最为多发、冲突最为激烈的区域,更是治安状况最为复杂、社会治安形式最为严峻的地区。
(一)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将会进一步增多。随着“重庆1小时经济圈”的建立,进城务工、经商的人员将会剧增,城乡结合部人员结构复杂,外来暂住人口增多,存在极大的治安隐患,极易引发纠纷和案件。主要是无业闲散人员和外地流窜作案人员将涌进城镇,伺机作案、流窜作案会更突出;加之有的内保部门和街道居民防范松懈,麻痹大意,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和措施,导致撬门入室、抢夺、扒窃案件增多。刑事犯罪中抢劫、盗窃、诈骗等侵财案件仍有可能占较大比例;农村经济案件、乡(镇)、村、社将产生新的腐败案件,黄、赌、毒案件规模将进一步扩大。随着遂渝高速公路即将通车,人员流量将增大,商品物资运输量加大,车辆超载超速、客货混装、无证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等情况较多,易于造成群死群伤的交通、爆炸、投毒等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酿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也将增多。
(二)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将会更加突出。在个别乡镇,农民与农民之间为了利益因素,不懂法,不守法,寻求保护,特别农民涌入城镇后,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出现了三五成群、拉帮结伙、攀亲结友、认宗论族的现象。一些宗族势力重新抬头,沉渣泛起,少数人有了矛盾纠纷,不靠组织不靠领导,自行了断,导致了少数不法分子寻衅滋事、聚众械斗、欺压百姓,危害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城乡居民因矛盾纠纷引发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根据近三年的数据分析,有60%以上的矛盾纠纷,导致了治安案件的发生;有15%的纠纷,直接引发了刑事案件。“重庆1小时经济圈”实施以后,更大规模的城市建设、交通建设和征地用地、房屋拆迁,将更大范围地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新一轮的矛盾纠纷将会产生。村社之间、邻里之间、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会不断发生,由各种利益引发的上访、群体性事件将会不断发生,处置难度会更大,涉及警力、精力将会更多,靠现有的警力只能疲于应付,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更大、担子更重。

(三)农村经济犯罪活动将会出现新的势头。我县形成城市群以后,农村经商和贸易活动更加频繁,涉税犯罪案件将呈上升趋势。农村地区法制教育、宣传尚未达到应有的力度,少数人纳税意识低下,千方百计偷逃税款甚至暴力抗税,使国家财政收入遭受损失。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将会再上一个台阶,以农民为主体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养殖户、种植户等纳税群体将会大幅增加,随之而来的偷税、抗税案件有上升的趋势;在支援和扶持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专项资金被不法侵害的比重将会加大,在层层拨付专款的同时,必然形成许多管理漏洞,少数犯罪分子乘机侵害“专项基金”这一特定的标的物,造成侵占、挪用、诈骗农村专项资金案件的增多;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村非法金融活动有蔓延之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金融行业网点建设及农村金融服务不普及、不完善的空挡,利用亲朋好友、同乡同事等连带关系,进行非法金融活动。

(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逐渐突出:在农村的先富阶层与弱势群体之间容易产生矛盾,在每个村几乎都有几户困难户,与先富起来的农户形成明显的反差。而先富阶层大都缺乏回报社会、扶困济危的意识,两个阶层之间不可避免的产生心理隔阂,滋长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城乡差距、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经济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进一步加快,治安管理漏洞增多,新的治安问题增多。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对群众必要的思想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群众自身素质得不到有效提高,农民素质参差不齐。随着经济建设用地的不断增加,失地农民数量也在不断增长,虽然失地农民得到了永久补偿,但这部分劳动力由于缺乏必要的劳动技能,没有一技之长,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出现了“有岗位、无技能”的现象,有的无工可做,游手好闲,引发了一系列社会治安问题。

(五)企业改制过程中稳定问题不可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 一是所改制的企业资产评估不规范。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的企业一方面只注重对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评估,另一方面意图从个人私利出发,侵占国有资产,将国有资产归为已有,更严重的是进行商业贿赂,暗箱操作;导致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产权交易市场缺乏公开透明度,缺乏机制制约,逃债、漏债现象依然严重;二是不能及时对职工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关系落实到位,影响职工经济利益。企业经营者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及时解决,未能妥善处理矛盾,以致引发群体性事件;三是改制后存在的问题。改制后的企业安全稳定工作管理脱节,自身管理松散,他们注重的是经济利益,对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工作疏忽,矛盾得不到及时化解,隐患得不到及时排除,长此以往就必然发生不稳定因素。

四、今后工作思路和对策
建设“重庆1小时经济圈”,对我们今后公安工作的开展面临巨大的冲击和挑战,我们必须把确保铜梁政治稳定作为第一位的政治任务,以发展的眼光认识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以发展的思路解决新矛盾、取得新突破,努力维护铜梁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充分认识社会治安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反复性,本着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治安问题严重,就重点解决什么治安问题;什么方式有效,就采取什么方式的原则,不断调整和改进打击工作策略,找准职能定位,在治安防范和打击犯罪工作中体现服务。                                                   
(一)改革警务机制和工作模式,结合“三基”建设工程,全力推行“两驻一巡”,加强基层治安保卫组织建设,科学设置、合理划分、组建农村警务室。
我们将按照重庆市局《全市“三基”工程建设工作会》的精神,尽快结合实际,深入研究,统筹考虑,把警力和精力放在基层,建立和完善农村治安保卫组织,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度,让村一级组织真正发挥作用,形成群防群治“大治安”网络。在农村地区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按治安状况相对复杂的较大行政村为中心,分片(村)实行民警驻村设立警务室。让社区和驻村民警做到走进群众之中,进千家门,知千家情,解万民忧,保万民安。做到“进得了门、谈得上话、交得上心”,赢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发动带领群众共同完成保一方平安任务,在实践中增长才干,维护党和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同时,城区社区警务室在统筹考虑社区规模、人口多少、治安状况、民警数量等因素基础上,对原有民警责任区进行合理调整,在驻警模式上抓好规范落实。最大限度地把警力部署在案件高发、防范薄弱的时段和部位上,实现“警力跟着警情走”,科学安排巡逻勤务,采取巡逻与机动巡逻、车辆巡逻与徒步巡逻、民警巡逻与治保力量巡逻、着装与便衣巡逻相结合等多种灵活方式,对主要街道、繁华市区和人流密集场所实行全天候巡逻,重点部位设立固定执勤点,建立夜间固定和临时设卡盘查机制,组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巡逻防控网络。
(二)必须紧扣防范、预警和处置这三个环节,以防范工作为出发点,以预警控制为掌握工作主动权的制高点,以妥善处置为工作着力点,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平息于萌芽,以最大效能地消除不稳定因素。在工作中要建立四大工作机制。
(一)建立防范工作机制。一是树立“治安先致富”的理念。社会政治稳定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只有经济发展了,市场机制完善了,才能为稳定社会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才能逐步减少和有效预防因新旧体制碰撞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夯实稳定的基础;二要加强调查研究,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情况,深入了解和掌握民情民意,使一切工作都能从实际出发,切合客观实际,符合民情民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预见性,防止决策的偏面性、盲目性。要不断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避免和减少因改革带来的不和谐、不适应而引发社会矛盾,产生不稳定因素;三是规范执法行为。在解决矛盾、处理问题、办理事务等过程中,一定要做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依法,树立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要防止工作随意性、违规操作,避免引发矛盾,要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减少不稳定因素产生的空间。
(二)建立预警反应机制。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完善情报预警、快速反应的工作机制,协助党委、政府做好指挥和协调工作,定期进行分析,及时预防和消除不稳定因素。要深入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特别是区域内矛盾比较突出的问题逐一进行排摸,制定和完善各类预案,提高预防和消除的针对性、实战性和可操作性,切实维护稳定。要结合工作实际,树立超前意识,主动深入群众了解民情民意,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及时做好不稳定因素的跟踪预测工作,尤其要加强对重大政策出台、重要节庆活动、工程项目建设等期间的调查预测工作,了解群众反映,分析和掌握有关动向,做到预警在先,以达到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对症下药,有备无患,将不稳定因素及时消除在苗头和萌芽阶段。
(三)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情报信息与信息沟通是发现和消除不稳定因素的生命线。要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工作责任心,重视情报信息工作,按照“灵敏、准确、畅通”的要求,建立以党委、政府为龙头,以公安等职能部门为主体,以专兼职信息员为主要力量,各部门共同参与,上下贯通,覆盖基层的信息网络。不稳定因素源于基层,要密切掌握当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及时把握动态。从公安机关角度来讲,当前,重点要依托社区警务,基层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信息工作,结合日常工作,多方位、多层次地收集各类不稳定因素的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要严格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杜绝迟报、漏报和报喜不报忧现象,确保信息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对发现的不稳定因素要及时通报,确保相关职能部门第一时间掌握信息,协调合作,做好消除处置的准备工作。
(四)建立化解控制机制。化解控制工作既是情报信息工作的延续,更是遏制和消除不稳定因素的最后屏障。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要求,切实抓好化解疏导措施的落实,把好最后防线。一是要建立化解矛盾的责任机制。把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减到最低程度,关键在于落实化解责任。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基层乡镇政府和主管部门化解不稳定因素,要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把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化解矛盾,做到矛盾不上交,将矛盾控制解决在基层。二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要坚持新时期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力量来解决群众问题,充分发挥村居委会、治保会和基层调解组织和社区民警,利用他们熟悉情况、接触群众的特点和自身威信,来引导和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法制宣传,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做好化解工作。三要注意工作策略。在化解控制矛盾工作中,既要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又要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而解决群众实际问题更是化解矛盾的关键。要注意运用法律手段,公正地调解和解决社会矛盾,对群众合法利益得不到满足而引发的不稳定苗头和事件要及时受理,依法保护;对群众合理的要求,只要不与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相矛盾,要尽量予以满足;对一时难以满足或个别群众的无理要求,要耐心讲道理,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不能因为我们自身工作问题,而导致矛盾激化、升级,对社会稳定造成震荡。四要集中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对调查掌握的不稳定因素,要由政府牵头,组织公安等职能部门和单位,采取督办方式,逐件落实单位责任人员,限期予以解决,严防矛盾积聚,造成严重后果。五要依法妥善处置。对于已经形成社会危害的群体性事件,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本着“打击少数、保护多数”的方针,慎重妥善地予以处置,尤其是煽动群众借机闹事的为首要严肃予以查处,平息事态。
(三)维护社会稳定,必须找准公安机关职能定位,在防范中加强管理,在打击中体现服务,因此,必须坚持“五个强化”:
一是强化稳定意识,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要不断完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将行之有效的处置原则、工作措施和成功经验,以预案的形式固定下来,转化为日常的工作措施。要加强对上访重点人员的日常控制,落实对重点地区、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的防控。在现场处置过程中,我们必须“遵循两个坚持、严格三个慎用、立足三个出发点、保证四个不允许、把握一个时机、做到两个坚决”。在具体的处置过程中,结合现场实际,加强对现场情况的了解、掌握和取证,区分性质,讲究策略,冷静稳妥地做好处置工作,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扎扎实实地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
二是强化政治意识,要旗帜鲜明、针锋相对地同各种敌对势力作斗争。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活动,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和阴谋活动,深化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掌握斗争主动权,坚持露头就打、除恶务尽的原则,有效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锲而不舍地做好深挖打击、教育转化和宣传揭批工作,对全县原"法轮功"习练人员特别是骨干分子逐一落实监控和帮教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和针对信息网络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三个零目标"的实现。
三是强化“严打”意识,建立经常性的“严打”工作机制,从开展“严打”来体现服务,创造稳定的治安环境。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打击整治行动,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继续加大“打黑除恶”斗争力度,全面清理摸排发现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及时打掉危害大、影响大的系列犯罪、职业犯罪和团伙犯罪,及时打掉危害一方、作恶多端的流氓恶势力,及时侦破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案件,要把集中统一行动与日常打击犯罪有机结合起来,在日常工作中充分体现“严打”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坚决把犯罪分子的气焰压下去,努力发现、侦办深层次的黑恶势力,确保一方平安。
四是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意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创优”“创先”活动,维护企业和内部单位稳定。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预防、控制违法犯罪的能力。深入贯彻《重庆市单位内部治保条例》,全面落实企业和内部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完善防范体系。进一步做好基层基础工作,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社区,建设平安铜梁”主题活动,将安全文明小区、平安大道、无毒社区等创建活动精心规划,按照《2007年政法工作要点》要求,努力实现年度目标,力争三年内把铜梁建设全市治安秩序最好的地区。
五是强化经济意识,以维护全县经济安全、强化经侦基础工作和规范化建设为着力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为中心,根据我县经济犯罪活动的特点,把职务侵占、商业受贿、两虚一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犯罪作为打击重点,明确工作思路,认真开展案前调查,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大力加强经济犯罪侦查破案工作。重点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扰乱金融秩序、金融诈骗、涉税、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预警机制、办案协作机制,提高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水平。


关于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监发〔2012〕50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以下简称《医改“十二五”规划》)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医改“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意义

  “十二五”期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十分重要的时期,是深化医改的攻坚阶段,医改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医改“十二五”规划》明确了“十二五”期间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改革重点和主要任务,到2015年,要实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更加公平可及,服务水平和效率明显提高,人民群众看病难和看病贵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为基本建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医改“十二五”规划》是未来四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纲领性和指导性文件,对保险业尤其是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医改是一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发展工程,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造福人民的光辉事业。保险业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对保险业的要求和带来的机遇,积极服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把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融入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程中去。

  二、深刻领会《医改“十二五”规划》对保险业尤其是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作用

  在《医改意见》的基础上,《医改“十二五”规划》高度重视商业健康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对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作用,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给予了大力支持,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创造了难得的政策环境和更大发展空间。

  在全民医保顶层制度设计方面,《医改“十二五”规划》提出统筹协调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政策,加快健全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医保服务质量。把发挥商业保险作用作为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提升医保管理服务能力,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保障问题的重要实现方式。

  在鼓励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支持方面,《医改“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完善健康保险产业发展政策,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制定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

  在推动健康保险参与医保体系建设方面,《医改“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特殊大病保险等险种,满足多样化健康需求;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医改“十二五”规划》的实施,必将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保险业尤其是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助推作用。

  三、联系实际,深入学习、贯彻《医改“十二五”规划》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要把学习、贯彻《医改“十二五”规划》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保险业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和民生健康保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认真组织学习《医改“十二五”规划》有关精神和近期国务院医改办、保监会等有关健康保险发展文件要求,并联系实际贯彻落实。

  各保监局要加强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险业务的指导与监督,积极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沟通与协调,发挥地方医改领导小组等平台的作用,积极宣传和介绍保险业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做法和成效,支持保险业积极参与服务地方医改工作,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争取政策支持和发展空间。

  各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医改“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指导意义,抓住国家实施医改“十二五”规划给保险业发展带来的难得机遇,把健康保险的发展融入到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一是加快健康保险业务创新,发挥保险业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优势和特长,在基本医保之外提供优质的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简化理赔手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及服务需求。二是积极稳妥参与各类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丰富经办服务内容,切实保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和完善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保险,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提升参保群众保障水平。三是大力发展重特大疾病保险,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缓解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四是积极探索发展长期护理保险,鼓励将护理保险和护理服务相结合,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护理保障需求。五是加强健康保险信息系统建设,逐步统一健康保险数据标准和信息系统接口,争取与医疗机构和社保部门实现互联互通。认真开展数据积累和分析工作,提升健康保险风险管控能力,夯实健康保险发展基础。六是探索保险公司兴办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的可行性和有效途径,延长健康保险产业链。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要开拓视野、创新思路,不断探索保险业参与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服务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新方式、新途径,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要将学习、贯彻《医改“十二五”规划》,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新做法、新成效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白山市道路旅客运输资源优化配置暂行办法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道路旅客运输资源优化配置暂行办法

第9号

《白山市道路旅客运输资源优化配置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8月25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
行。

市 长

二OOO年九月一日


白山市道路旅客运输资源优化配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道路旅客运输资源配置,保障道路旅
客运输市场健康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吉
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
厅关于道路旅客运输资源优化配置若干意见的通知》(吉
政发[1999]37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单
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优化配置道路旅客运输资源,应当坚持统筹
规划、平等竞争、因地制宜、合理利用、最优配置和社会
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旅客资源的优化配置工作。交通行政主
管部门设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
门的委托,具体负责道路旅客运输资源的优化配置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税务、财政、城市建设等有关部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旅
客运输资源的优化配置工作。

第二章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从事道路旅客
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开业审查。道路旅客运输新增项目
或者扩大规模,必须符合《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开业技术
经济条件》的规定。
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地制定道路
旅客运输发展规划,合理投放运力,适时调整客运班线、
站点布局及车辆结构,引导多种运力协调发展。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引导和扶持道路
旅客运输经营者开展横向联合,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鼓励多种经营成份及外商依法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优先
发展农村及偏远支线的客运线路和班次。农村客运班线,
原则上以乡镇、村屯为起讫点。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
市场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经营
秩序。

第三章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

第十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及司乘人员必须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运安全,避免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发生。
第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须按规定的时间到批
准其开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经营资格的年度审验,
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
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必须与批准
其开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
合同》,明确双方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

第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的经营权属于国家所
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搞线路垄断经营。
第十四条 建立和发展公平、公开、公正的道路旅客
运输市场。对新增的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经营权,原则上实
行有偿使用;对现已投入营运并以无偿方式取得的线路经
营权,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经营权的有偿使用,可以采取招标
或者拍卖等方式确定。有偿使用的方案,须由交通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共同制订,报经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实施。
对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有偿使用的资金 ,实行专款专
用,专门用于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十五条 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经
营权的经营者,在规定的有偿使用期限内,经原审批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将经营权转让或者转卖。但是,
受让方或买受方必须按照《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九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开业手续。
以无偿方式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
不得转让或转卖其经营权;对擅自转让或转卖的,视为自
行放弃经营权。对受让方或者买受方擅自投入营运的,由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
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客运车辆

第十六条 提倡和鼓励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更新车
辆,提高车辆技术等级,保证设施设备齐全有效,保持车
容车貌和卫生状况良好。
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不
得擅自更换车辆和增减或更改客车座椅及车内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对营运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和
设施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
期整修;整修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继续投入营运。
第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营运车辆凡已达到报废条件
的,一律不得继续营运。

第六章 客运站

第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运站,应当实行开放式
的经营和管理,平等地接纳各种经济成份的道路旅客运输
营运车辆,为旅客和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
客运站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客运站的
管理和服务工作人员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对旅客和经营者实
施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的管理和服务人员,一律不得穿
着带有交通运政管理标志的制式服装;其管理和服务收
费,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