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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议事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9:17: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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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议事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议事制度》的通知
银发[1997]348号


1997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议事制度》已由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997年7月31日通过,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议事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为发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以下简称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议事机构的职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通过提出货币政策问题议案、参加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履行咨询议事职责。
第三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
第四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议案及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的议题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定时期内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二)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
(三)货币政策控制目标;
(四)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
(五)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
(六)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第五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份中旬召开例会。
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的议题由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确定。
第八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一般在中国人民银行举行。
第九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并就例会议题及有关货币政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例会议题,经主席同意后,可邀请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汇报说明有关情况。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例会时,应当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作为代表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例会,代表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由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的会议程序一般为:
(一)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委员出席情况和会议议题;
(二)会议议题报告;
(三)讨论议题;
(四)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总结发言;
(五)就有关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六)公布表决结果。
第十二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可就本制度第四条的内容向秘书处提出有关书面议案,并标明“货币政策委员会议案”字样。秘书处收到议案后,要及时组织研究,并将意见直接反馈给有关委员。
第十三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议案和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讨论的重要内容不得对外提供或公开发表。
第十四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提出的议案,经出席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形成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
第十五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委员关于召开临时会议的提议,并将提议送交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审定。
第十六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召开10日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全体委员;在会议召开时,向全体委员提供最新统计数据及有关技术分析资料。
第十七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例会时,应提前通知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例会时,例会应延期或取消,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应及时将延期或取消的通知送达全体委员。
第十八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列席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做好会议记录,并负责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和会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十九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和例会会议纪要须经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审核后签发。
第二十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应及时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和例会会议纪要送达全体委员。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或者其他货币政策重要事项的决定方案时,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者例会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一并报上。
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有关货币政策其他事项的决定,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者例会会议纪要,一并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工商局、北京注协:
为加强会计管理和财务监督,规范首都会计工作秩序,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对会计帐簿进行监督和管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加强会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涉及的范围广、内容新、管理难度大,应引起各单位的高度重视。
各单位应严格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修改和完善。

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管理和财务监督,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维护首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所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非法人组织的会计主体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建帐单位),属于会计帐簿管理范围,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北京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全市会计帐簿管理工作。
各区县财政局具体负责本地区会计帐簿管理工作。
市属各建帐单位的会计帐簿,由北京市财政局直接管理。
各级税务、审计、工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协助财政部门作好会计帐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对象为建帐单位的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
建帐单位按规定在银行开设两个或两个以上帐户,同时启用多本银行存款日记帐时,其使用的全部银行存款日记帐均应办理会计帐簿注册手续。
第五条 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实行启用帐簿注册手续。
各建帐单位办理会计帐簿注册手续时,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证明(非法人的会计主体建帐单位、应提交相关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单位编码等有关材料,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副本)”,经审查
合格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发给统一印制的《会计帐簿登记证》,作为建帐单位依法建帐的凭证。
第六条 凡已经各级财政部门或各主管部门批准实行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建帐单位,总分类帐应按月打印,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应按日、按月序时打印,并按规定进行结帐。每年的一月和七月份持计算机打印完整的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办理会计帐簿注册
手续。
第七条 北京市会计帐簿注册登记实行年检制度,每年更换新帐时,对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实行注册登记。
第八条 已设立的建帐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持有关证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 新设立的建帐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 建帐单位依法变更,需增加或注销会计帐簿时,应在变更后30天内,持有关证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各建帐单位启用的帐簿,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更换,如遇毁损、丢失等特殊情况,应持有关证明30天内补办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建帐单位使用特殊帐簿时,应将准备启用的特殊帐簿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加盖“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专用章”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建帐单位必须使用合规会计帐簿,严格按《会计法》和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凡使用不合规会计帐簿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正机构在对各单位进行查帐验证时,只对合规帐簿进行查帐验证,出具审计报告。使用未办理注册手续的会计帐簿,应视为不合规会计资料,不得进行会计报表验证。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税务、审计、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应按照会计帐簿管理办法检查各单位会计帐簿是否合规,查验《会计帐簿登记证》是否有效。如发现建帐单位使用不合规的会计帐簿,应依法给予纠正,令其补办注册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
,由财政部门依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本办法,同级财政部门可暂停其预算拨款,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按《会计法》及有关规定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北京市建帐单位使用的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和《会计帐簿登记证》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 关于会计帐簿监制、发行、注册登记等具体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实施。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1997年7月31日

关于增加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内容、条件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增加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内容、条件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5]39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部决定在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内容、条件中增加建设节约型社会和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等内容。现将增加的有关内容和2005年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申报奖项

  (一)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申报奖项按照《关于印发<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建城[2002]127号)要求执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增加一个评选主题。主题及内容如下:

  主题16:建设节约型城镇

  做好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积极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要求;

  推动节水型城市建设,推进城市节水工作;

  积极推进原材料节约;

  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预备项目按照《关于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通知》(建城函[2003]54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申报条件

  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申报条件,除按照《关于印发<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建城[2002]127号)的规定执行外,申报城市或项目不存在政府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以及因拆迁引起大量群众上访事件等问题。

  三、申报材料和报送方式

  申报材料要求详见《关于网上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的通知》(建办城[2004]56号),以网上申报为主。申报流程请登录“中国城市建设信息网(网址:www.csjs.gov.cn)”查询。因工作需要,各地在网上申报的同时仍要按原程序报送有关材料(一式3份)。

  四、申报时间

  2005年的申报工作截止8月15日。在8月15日之前,各申报单位可以在网上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8月16日以后,各申报单位即无权自行进行修改;如确有修改必要,请与中国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五、联系方式

  (一)中国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建设部城市建设司综合处  胡子健、王振刚

  电 话:010—58933089、58933661

  传 真:010-58934664

  (二)中国城市建设信息网

  联系人:北京华建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仲伟强

  电 话:010—58934467

  传 真:010-58934471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抓紧时间,按照建城[2002]127号、建城函[2003]54号、建办城[2004]56号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2005年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的组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