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三告别工程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三告别工程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9〕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三告别”工程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咸阳市“三告别”工程
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三告别”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实施细则》及《中共咸阳市委、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咸字[2009]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扶贫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三告别”工程资金是指:1、市、县财政安排的“三告别”资金:2、市级有关部门安排“三告别”资金;3、秦都区、渭城区、兴平市、市级“两联一包”扶贫单位筹集的“三告别”资金;4、中国银行总行、南通市援助的“三告别”资金。
第三条 “三告别”资金必须用于“三告别”规划确定的1万户居住土窑洞特困群众建房补助。补助标准为特困户搬迁每户补助2万元。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市委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6年时间,完成5.4万户21.3万居住土窑洞贫困群众搬迁的目标任务。从2009-2011年,用3年时间,首先集中解决1万户居住土窑洞特困群众居住问题。搬迁任务切块分解落实到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对口帮扶及市级“两联一包”单位和部门。
第五条 解决1万户特困户土窑洞搬迁需筹措整合各类资金2亿元,按照每户2万元的补贴标准,其中市扶贫办6000万元,市财政局3000万元,市发改委3000万元,市民政局3000万元,秦都区、渭城区、兴平市各300万元,有“三告别”任务的9个县,每县财政自筹资金600万元,中国银行总行、南通市、市级两联一包单位及社会力量援助资金。
第六条 要确保资金按期到位。市、县用于“三告别”工程的财政扶贫资金必须纳入两级财政预算,并如期足额拨入财政扶贫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市扶贫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必须在每年年末编制下一年度各自实施的“三告别”实施项目和资金筹措计划。并积极协调上级业务部门,认真落实“三告别”工程项目所需资金。
第三章 资金整合
第七条 有“三告别”任务的县要做好各类项目资金捆绑整合工作。整合农业、水利、林业、农机和城建等涉农部门资金,集中投向“三告别”工程,同时,做好搬迁村的基础设施配套和产业开发。
第八条 资金整合以县为平台,每年年底,由县长主持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整合各方资金,分解落实下一年建设任务,确保本县“三告别”年度任务按时足额完成。
第九条 各县整合的“三告别”资金,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因地制宜、集中连片、整村推进、逐村实施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三告别”工程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补贴资金发放纳入一折(卡)通兑付。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用于“三告别”工程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由市财政局按照市实施“三告别”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计划拨付。各县用于“三告别”的本级财政资金纳入扶贫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市扶贫、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三告别”资金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银行总行、南通市援助的“三告别”资金,按已商定办法使用管理执行。
第十四条 秦都区、渭城区、兴平市和市级“两联一包”扶贫单位用于“三告别”资金,由援助方与受援县协作管理,受援县“三告别”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台帐,掌握动态,跟踪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三告别”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制,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扶贫、发改、民政、督查室等部门要加强对“三告别”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市上实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资金管理不严、使用不当的,一律按违纪查处。
第十八条 “三告别”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市实施“三告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等部门组织考核验收。
第十九条 考核验收等次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纳入县市区和包扶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六章 奖励惩处
第二十条 设立市“三告别”工作奖励资金。按照“大干大支持、小干小支持、不干不支持”的“三告别”工作激励原则。市财政每年从用于“三告别”工程的1000万元中拿出300万元,用于以奖代补,奖金全部用于各县“三告别”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2011年底对解决1万户居住土窑洞特困群众的居住问题工作进行总结,对任务完成好的再予以奖励补助。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三告别”任务的县市区,当年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项目工程任务完成好,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发挥较好效益的,依据考核结果,结合所承担“三告别”任务量的大小和完成“三告别”年度任务的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三告别”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资金到位差,工程建设任务完不成的县市区及市级单位和部门,依据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凡受到通报批评的县区市、市级部门及个人,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对通报、督查后仍然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追究县区市或单位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委托行业协会行使部分行业管理权限暂行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委托行业协会行使部分行业管理权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1986-10-23
执行日期:1986-10-23
一、关于行业规划的编制、管理
1、行业规划,是全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行业协会,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编制中长期规划的指导思想,以及国家宏观控制的要求,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在进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提出行业规划的建议。规划建议的主要内容应为:本行业概况;大中型企业简况;上期五年规划执行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报告期主要指标、发展规划;需要的资金、能源、动力、原材料等综合平衡意见;存在的主要困难;采取的主要措施。
2、规划的编制程序。各行业协会,在对市场及行业现状进行调查的基础之上,汇总编制行业规划,并形成文字材料,邀请有关专家、学才和政府有关部门参加论证,修改定稿后,以建议形式、分别报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和市计委。
编制行业规划的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计委指导,专项内容征求各主管部门、综合部门意见。
二、关于技术改造及技术引进管理
3、各企业及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重点项目,应委托行业协会,组织对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有分歧意见的项目进行复议时,应邀请行业协会参加。
4、在对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进行论证过程中,行业协会可向有关方面提出咨询。在咨询过程中,申报项目单位、咨询单位都应与行业协会密切合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
三、关于产品质量、标准、计量的管理
5、行业协会要开展全行业产品标准普查,组织贯彻现行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积极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对无标产品,协会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消灭无标生产的意见。
6、各行业协会,接受委托,组织起草产品标准。负责对产品标准进行预审和复查,报标计量局核准后发布。
7、各行业协会要参与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产品标准执行情况,召开质量信息发布会,督促和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组织行业标准化整顿和质量保证体系检查,经行业协会认可后,标准计量局方可发放合格证书。同行业质量评比、优质产品的申报,也必须先由行业协会提出审议意见。
8、服务性行业协会,受政府部门委托,负责起草工作标准、管理标准、服务标准(服务规范),经市标准计量局批准,可作为推荐性标准,在全市服务行业施行。
四、关于经济联合的管理
9、各行业协会,在行业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本行业的生产发展、行业布局、结构调整的需要和地区发展规划,积极推动和发展横向经济联合。负责搞好本行业经济联合体的经济、技术等可行性论证。各部门在审批联合项目时,须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
10、经济联合体各方,如有不履行章程、合同协议,或在执行中发生纠纷时,行业协会有权协调,联合各方应尊重协会协调意见。协调无效,报各主管部门处理。
五、关于物价管理
11、对于由国家直接管理的产品价格,行业协会负责组织企业之间交流产品成本、价格资料,研究本行业产品价格水平和合理比价关系,提出作价意见,及时提供价格审批部门参考。
12、对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按规定的品种和浮动幅度,行业协会可根据本地和外地的市场信息,及时组织交流,指导企业订价。
13、根据物价部门规定的权限,协会可以协助企业制订新产品试销价格。对专业化协作产品,按照规定,可以协助企业或企业之间制订内部和协作价格。同时积极参与各类市场的价格监督工作,根据市场上出现的问题,提出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的建议。
14、对国家定价以外的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协会可组织同行,议定具体质量标准和价格并公布执行。协会有权组织同行评议并提出各企业等级的建议。
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
15、凡申请开业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该行业的行业协会,对行业布局、生产品种和生产条件等进行审议,签署意见后,送主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开业登记手续。
16、各行业协会应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工商法规宣传、教育、检查、督促,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行业企业的违法活动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