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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武志国

时间:2024-07-23 01:26: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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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武志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明确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业主虽然不是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签署人,但却是当事人,应当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的确特殊,值得探讨,是为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由开发商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的合同。
提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则不能不提及“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有名合同,不应被混淆。前者的性质其签署方和约束方的特殊性而区别于后者。
《物业管理条例》曾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改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委托合同”改为“服务合同”,似乎是对合同的性质界定的一种导向,但首先是对物业企业角色定位的导引。目前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有委托合同性质说、完成服务内容性质说、混合性质说、非典型合同说,说法不一。本解释似乎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委托性质的合同(因其也用“转委托”的说法)。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解读:现实中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上是开发商控制,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难免出现利益冲突的条款。解释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规定了物业合同等相关合同或条款(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几种无效情形:(1)为了防止物业服务市场混乱,《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解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转委托无效。现实中有物业服务转包和分包的情形,如果属于转包情形容易发生类似建筑市场转包的不良后果。“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包括一并委托给专业性的服务企业或非专业性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包括肢解转委托或转包的情形也应属无效范畴。(2)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即便给与了提示和说明)。此条款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此等确认之诉业主委员会可以提出,业主也可提出,两者均可作为原告。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解读:此条容易理解,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依据包括:1)法律法规;2)行业规范;3)合同约定;4)公开的服务承诺和服务细则。
不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务必在物业服务合同列为明示条款,但这也不能超越《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免除责任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同时注意,并非是发生此种情形只能业主委员会出面起诉,业主具备诉讼主体地位,业主可以自行起诉。
此等违约赔偿之诉业主委员会可以提出,业主也可提出,两者均可作为原告。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业主的违规(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或违约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视情况作为原告起诉业主。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物业服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服务收费还应当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2285号)、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4]1428号)等文件、
物业服务企业应注意按上述规定收费,应避免:1)擅自扩大收费范围;2)擅自提高收费标准;3)重复收费。第1)、2)项针对施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第3)同时针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当然,此条规定并非说物业服务企业就不能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而是应当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

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办法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的要求,现提出我省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



一、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基本原则: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建立政府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粮食价格的机制;有利于粮食生产稳定发展,防止市场粮价暴跌,以保护生产者积极性;有利于保持城镇居民基本口粮销售价格相对稳定,防止市场粮价暴涨,以保护消费者利益;有利于正确处理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兼顾财政承受能力。



主要内容:



(一)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



(二)当粮价过度波动时,政府主要依靠储备粮的吞吐等经济手段,调节粮食市场供求,促使粮食价格合理形成,保持粮食价格相对稳定。具体办法是:由省政府确定一定时期主要粮食品种的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当市场粮价下跌至接近或低于保护价时,政府及时收购储备粮,必要时政府支持粮食企业 按保护价及时人市收购,促进市场价格回升到合理水平;当市场粮价涨至接近或高出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时,政府及时人市抛售储备粮,增加有效供给,促进市场价格回落到合理水平。



(三)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确余粮食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的原则,制定主要粮食品种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并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我省实行收购保护价的品种为小麦和玉米,实行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品种为小麦、玉米两种原粮和特一粉。具体价格由省物价局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办法,结合市场价格,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确定。



(四)中央储备粮的购销价格,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确定的价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的购销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确定。



二、粮食定购价格的确定



确定定购粮收购价格的原则:当市场粮价高于收购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确定;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定购价按不低于保护价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定购粮收购价格应保持相对稳定。



我省实行定购价格的粮食品种为小麦、玉米,具体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按上述原则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确定。



在确定定购和保护价时要合理安排季节差价和质量差价。



1998年,我省小麦定购价和保护价原则上参照上年上平,充分考虑市场因素,与外省价格相衔接后确定下达。



玉米定购价和保护价待秋粮上市时,视生产、供求、市场粮价等情况,并与外省价格相衔接后确定。



三、粮食销售价格的确定



必须严格执行粮食顺价销售的政策。



顺价销售是指国有粮站、粮库(包括目前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粮店、粮库所属的粮食加工厂)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出售的原粮及加工的成品粮,必须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销售。顺价销售的价格制定以定购价、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为基础,加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



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外的其它已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加工、批发、零售企业所经营的粮食,各级政府及其物价、粮食部门不规定统一销售价格,由这些企业自己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主确定,自负盈亏。



陈化粮的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计委、财政、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确定。



作为政府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保持粮食销售价格相对稳定的原则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确定。



四、加强领导,强化价格监测与监督检查



(一)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抓好落实,扎实细致地做好工作。物价、计划、财政、粮食和农业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合理制定和执行粮食价格政策,主销区要根据当地粮食平衡调控的需要和财政能力,确定本地粮食储备规模及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并在当地粮价过度波动时积极参与操作,以平抑市场粮价波动。



(二)为及时把握市场动态,正确决策,提高调节粮食市场价格的时效性、科学性,各级物价部门要建立健全粮食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对收购价格和零售价格,由省物价局选择一批有代表性的采价点,定期搜集和整理。收购价格主要监测各主产地的水平。零售价格主要监测各大中城市的水平。具体监测办法由省物价局另行制定。各主要批发市场和交易所要定期向当地物价部门报送批发市场成交价格。



各级物价部门要定期向当地政府和省物价局报送当地市场价格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在收购季节、重大节日或市场粮价变动剧烈等特殊时期,要增加报告次数。省物价局定期向省政府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报送粮价监测情况。



(三)储备粮的收储和抛售由政府委托有经营资格的粮食企业或企业集团代理进行。企业代理政府吞吐储备粮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利息和适当利润,以代理费用或进销差价的形式予以弥补。具体水平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粮食储备机构确定。



(四)为防止粮食批发企业在粮食少时囤积居奇或粮食多时过度抛售,造成市场粮价过度波动,必要时,经省政府批准。可对粮食批发企业规定丰年最低库存规模和歉年最高库存规模。



(五)为保证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粮食价格政策的行为,要按照《价格法》和《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意见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广播电视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的通知

广播电视部


广播电视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的通知

1985年5月4日,广播电视部

国务院4月17日发布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各地广播电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在最近一段时间内作为一件重要任务来抓。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对有淫秽内容的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一次清查。
二、广播电视部门在清查淫秽物品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对淫秽录音录像制品进行鉴别,为司法部门提供业务鉴定。这一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主管厅、局长负责,指定有相当政治和业务水平的干部组成小组(人数不宜太多)具体进行。鉴别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第二和第三条规定的界限,区别对待,既要严肃、认真,又不要扩大范围。对夹有淫秽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录音录像制品,可将其中的淫秽部分作消磁处理,但不作为淫秽物品查禁。
三、在录音录像制品中,清查的重点是录像制品;对录像制品持有者,清查的重点是录像放映队、点。
对所有的录像放映队、点(包括没有经过批准、没有营业执照的),要求他们将其所有的录像片目(包括没有公开放映过的)开具清单报所在市、县广播电视局、站备案。凡主动交出有淫秽内容录像带者,可以从轻处理或免予追究;隐瞒不交者,一经查出,从严处理。交出的有淫秽内容的录像带,一律交公安部门处理,不得扩散。
对没有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录像放映队、点,要求一律暂停放映,并责令其补办审批、登记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今后不经批准违章放映者,一律取缔。
四、各级广播电视机构要首先清理我们内部有无录有淫秽内容的录像带和非法放映活动。对其他持有录像制品的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要责成他们限期自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书面报所在地方的广播电视部门,备案存查。今后,如发现有淫秽录像制品隐瞒不做处理,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五、重申国务院《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发行销售的录像制品,必须由国家批准的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出版”,禁止私自翻录并在市场上出售。
以上各点,请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可行的措施和办法报当地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有步骤地付诸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配备力量,务求做出成效。各地查出的淫秽音像制品名目请及时报我部音像制品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