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韩国修订刑法:有期徒刑刑期最长可达50年/杜相希

时间:2024-07-11 17:24: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韩国修订刑法,有期徒刑刑期最长可达50年

杜相希


  韩国司法界近来对司法制度和法律进行了系列改革和修订调整。制定了一系列包括扩大强奸犯罪等佩带“电子手铐”适用范围,佩带“电子手铐”时间由10年延长至30年并溯及适用,修订刑法提高性暴力杀人等凶恶(严重暴力)犯罪有期徒刑最长可达50年等规定。
  其中,2010年2月24日的金吉泰(音)涉嫌强奸杀害13岁李姓少女事件更是直接推动了刑法有关“延长性暴力杀人等凶恶(严重暴力)犯罪自由刑”等法案的修订和通过。但同时韩国学界也对此表示担忧。
  韩国在加大了强奸、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惩罚力度的同时,并着手进一步推动“通奸罪”的废除进程。韩国法务部下属刑事法修订特别委员会2010年3月18日称就废除《刑法》241条“通奸罪”达成决议。韩法务部称该刑法修订案确定为政府法案后,经过听证会和立法预告程序后,计划于2010年底提交国会表决。
  此外,韩国大法院量刑委员会于2010年5月24日举行会议,计划对包括前述内容的量刑标准修订方案进行讨论,正式着手量刑标准修订工作。量刑委员会计划提出儿童性犯罪量刑标准修订案等,其中儿童性犯罪量刑标准修订案将规定“未满13岁强奸伤害/致伤的基本刑由现在的6-9年徒刑提高至9-13年。”韩国的《性暴力犯罪处罚法》已于2010年5月15日起实施。此次量刑标准的修订是对该法有关对未满13岁强奸罪的法定刑由原来的7年提高至10年的具体反映。量刑标准修订方案还将对修订刑法中“有期徒刑上限从现行的15年增加至30年,加重处罚的调整为25年至50年”的相关内容进行讨论修订。

  2010年3月31日,韩国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电子手铐溯及适用、性暴力犯罪关联法等6件法案。其中刑法修正案修订内容最为引人关注。强奸杀人等凶恶(严重暴力)犯罪的有期徒刑上限最长可达50年,有主张认为韩国社会“重刑主义倾向”抬头并对此表示担忧。

一、韩国刑法修正案主要内容

  刑法修订案的主要内容:一是有期徒刑上限从现行的15年增加至30年,加重处罚的调整为25年至50年;二是提高了死刑和无期徒刑及假释要件。刑法修正案并提高了死刑和无期徒刑及假释要件。死刑减刑时,从现行“减为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15年以下徒刑”调整为“减为无期徒刑或20年以上50年以下徒刑”。无期徒刑的假释条件也由现行的10年提高为20年。
  此前,2009年9月韩国刑事法学会和刑事政策学会组成的刑法修订研究会发表的刑法修订草案和法务部提出的“自由刑上限为20年,加重时为30年”的法案,与此相比新的刑法修订案则各提高了10年和20年。

二、韩国学界对刑法修正案的评析

  韩国首尔大学李相原(音)教授表示现行有期徒刑上限的确不高,但提高2倍以上则是有些过于激进的变化,并认为未经过充分讨论而得来的30年和50年是没有适当证据的数据。
  韩国高丽大学河太薰教授主张“教化或教导所应加强教养,单纯地使犯罪者关押更长时间并不能解决问题”。“忽视对犯罪者再社会化改造而盲目寄希望于威慑作用是不可取的”。河太薰教授同时认为,国会是在凶恶(严重暴力)犯罪的社会舆论压力下,在学者甚至未能发表适当意见的情况下,未经学术界讨论就直接通过该法案。
  而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自由刑上限为15年;日本有期徒刑上限为20年,加重处罚时上限为30年;澳大利亚和中国的有期徒刑规定为20年;波兰和葡萄牙的有期徒刑规定为25年;法国、意大利和罗马尼亚、越南为30年;塞尔维亚规定为40年。韩国规定为30年和50年,与国外相比韩国有期徒刑上限设定较高。韩国学界由此表示担忧。
  此外,性暴力犯罪处理特别法案 规定,因饮酒或药物等身心障碍状态下实施性暴力犯罪的不适用于刑法上减轻情形。在身心障碍情表犯罪而又必须减轻处罚的适用“必要减轻”情形并由依据法官自己的判断予以适用。
  对未成年人的性暴力犯罪起诉时效自受害未成年人满20岁成年之日起算。犯罪嫌疑人逃亡时,如果有DNA等确切证据的,起诉时效也延长10年。

(编译于2010年5月24日)

南京市城市民兵工作若干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


南京市城市民兵工作若干规定
南京市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民兵工作,依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民兵工作的指示精神和《民兵工作条例》以及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等国家七部委发布的《关于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民兵工作是我国国防后备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兵建设的重要方面。城市民兵是战时兵员动员重要来源之一,是城市防卫作战、坚持生产、保卫生产、支援战争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是平时发展生产、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 街道、企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下列有关民兵、预备役和兵役工作任务: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进行年度组织整顿,适时开展活动;
(二)开展民兵政治思想工作;
(三)完成民兵军事训练任务;
(四)管理、维修民兵武器装备;
(五)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本单位正常秩序,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六)完成新兵征集任务,落实优抚政策;
(七)进行预备役军官、士兵和动员物资、车船登记,落实战时动员有关准备工作;
(八)设立人民武装部,配备管理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九)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带头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完成急难险重任务;
(十)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军参战,保卫生产,保护群众,支援前线,完成兵员动员和物资、车船等动员任务。
第四条 城市民兵工作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条条支持的领导原则。区委、区政府的区人武部对辖区内的民兵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有关部、委、办、局(公司)对所属企业单位的民兵工作要有指导和要求,做到明确分管领导、明确分管处室、明确分管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并积
极支持、协助市、区对民兵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第五条 城市民兵工作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实行党政共管,分工负责。街道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党委(工委)要每年召开两次议军会议,研究决策民兵工作的重大问题;要设立人民武装委员会,由党委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并制定武委会工作职责,落实每年一次的武委会例会制度。


第六条 街道和企业人武部是国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的一线领导指挥机构。街道和企业单位应按规定设立人民武装部机构,大型企业(公司)下属的分厂(车间),符合设立人武部条件的单位应建立二级人武部,并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专职人民武装
干部,不具备建武装部条件但编有民兵组织的单位,应确定分管领导,并配备专(兼)职武装干部。民兵数量较少的单位也可确定一个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民兵、预备役工作。已经设立人民武装部机构的单位不得随意撤、并人武部,裁减专武干部。人武部机构变动必须逐级上报由省政府、
省军区批准。
第七条 凡设有人武部机构的大、中型企业实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第一部长的制度。第一部长在企业党委的领导下,要在抓好经济建设的同时,重视、关心、支持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将民兵预备役工作纳入企业的目标管理,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保障,保证民兵、预备
役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
第八条 街道、企事业单位人武部必须按照上级军事部门的要求建立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建立健全各项民兵工作规章制度,加强纪律和命令意识,搞好正规化建设。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凡符合建一个基干民兵排条件的均要建立民兵组织,民兵的年龄为18-35岁,基干民兵的年龄为18-28岁。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须经基层党组织、人武部门审核批准,确保民兵队伍纯洁可靠有较高的军政素质。
第十条 民兵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编组,尽可能与生产、行政组织相适应。基干民兵要单独编组;女基干民兵的编组按所在区人武部的要求实施。
建有民兵、交通战备和人民防空队伍的企业单位要按规定分别组建,不得混编,做到一兵一职,各负其责。
第十一条 街道、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搞好每年一次以基干民兵为重点的民兵组织整顿工作,调配干部 ,做好新老民兵的出入转队,搞好思想教育,增强全民国防意识。要根据市场经济的新特点,针对企业人员变动大、流向广的特点,加强民兵组织的动态管理,适时调整民兵组织,? 繁C癖游槲榷涫怠? 第十二条 街道、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军事部门的要求,建立民兵应急分队,配齐配强民兵干部,配备必要的武器装备和通信、防爆等器材,组织适应性的训练和演练,提高执行急难险重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确保民兵军事训练工作的落实。民兵的军事训练,由区人民武装部统一组织实施,在民兵训练基地(中心)进行规范化集中训练。参训人员到训率不低于98%;训练合格率不低于95%;合格兵员储备率不低于95%。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积极组织技(职)校生的军事训练,按照民兵训练大纲进行训练,考核合格的可编入民兵组织。
第十五条 民兵军事训练任务,必须按年度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减免训练任务的,应按总参谋部[1990]参动字76号文件规定,由区人武部报市人民政府、军分区同意,军分区上报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批准,并报大军区备案。调整减免的训练任务,在下1至2年内补训
完成。
第十六条 民兵军事训练经费,按均衡负担的原则,实行以区(县)为单位统筹的办法解决。此办法实施前,仍由区(县)政府、人民武装部和参训单位共同筹措。具体筹措标准由区(县)人民武装部根据训练任务作出预算,报请区(县)政府批准下达各参训单位执行。民兵在参加军
事训练期间,原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七条 民兵执行任务时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和军事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军分区、人武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施组织指挥。通常实行按级指挥,情况紧急时,上级军事部门也可越级指挥。
第十八条 动用民兵的批准权限
(一)民兵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秩序,在本单位内部执行任务时,由本单位领导批准,报区人武部备案。
(二)民兵不携带武器、器械在本区范围内执行一般维护社会治安任务时,由区人武部报区委同意,报军分区批准。
(三)民兵携带防暴器械执行维护社会治安任务或参加全市性的重大维护社会治安行动,由军分区报市委、市政府同意,报省军区批准。
(四)民兵携带枪支弹药执行维护社会治安任务时,必须报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批准。
(五)民兵执行维护社会治安任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采取武力措施时,必须逐级上报,经中央军委批准。
(六)因情况紧急需动用民兵执行任务,来不及按规定程序报批,可由现场主要领导人负责,边行动边报告。
第十九条 民兵政治教育必须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和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为主。主要内容包括: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形势战备教育;时事政策教育;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光荣传统教育;双拥教育;民兵基本知识
教育。
民兵政治教育必须坚持以集中授课为主,以体现兵的内容为主。基干民兵政治教育课每年不少于4次,到课率不低于90%;普通民兵每年不少于2次;年度民兵集中训练每期用于政治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0%。
要因地制宜开展政治教育。基层民兵政治教育一般应以连、排为单位,条件许可或需要时也可以连或营为单位。要充分利用民兵集中训练、成建制完成突击性任务或组织民兵重大活动等时机,结合征兵、整组以及重要节庆活动开展政治教育。
要建立健全民兵政治教育的各项制度。主要有计划准备制度;领导授课制度;到课登记制度;考评奖励制度;总结交流制度。
第二十条 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选拔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正派、年纪较轻、身体健康、热爱武装工作、具有一定军事素质的同志担任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专武干部主要从部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优秀民兵干部和省人民武装学校毕业学员中选配。要加强对专
武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军政素质。
街道人武部长一般由街道办事处领导兼任,也可配专职部长(为街道副职,工委成员),并配专职武装干事。部长、干事的任免由区人武部审批。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人武部第一部长和部长的任免,由所在单位党委研究提出意见,经所在区人武部考核,报南京军分区审
批;副部长以下的专武干部任免,由区人武部审批。企事业单位武装部的正副部长,与本单位中层正、副职同级。其工资、福利、公务费和定级、晋升等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事业单位专武干部的专业技术职务由企事业单位评定。
专武干部的工作职责是:负责民兵组织建设和武器装备的管理;抓好民兵政治教育;落实民兵参训人员;带领导兵完成战备、治安执勤任务;发动民兵带头参加两个文明建设;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登记、统计工作,搞好兵役登记,落实预征对象;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军烈属的优抚工作
;并负责战时组织动员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
第二十一条 认真开展人武工作创先活动。各级党委、政府、人武部要加强对创先活动的领导,把人武工作创先活动列入本地区、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目标一并组织实施,区、街道和厂矿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党委、政府(行政)领导得力、民兵组织健全巩固、政治工作生动有效、训练战
备任务落实、兵役工作质量优良、武器装备管理良好、以劳养武效益明显、人武部建设过硬的要求,进行考核验收。民兵连、营要按照中央[1991]22号、中办发[1992]13号文件确定的民兵工作“三落实”的要求,开展创先活动。市有关部门组织考评和表彰。凡没有完成人
武工作法定任务或出现重大问题的不得评为市级先进单位。
第二十二条 设有人民武装部的街道和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开展民兵以劳养武活动。加强对以劳养武活动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和管理机构,各区均要成立以劳养武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以劳养武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要不断增强养武功能。力争通过不断提高以劳养武收益解决民兵工作
的三分之一经费。
第二十三条 要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
(一)配备有民兵武器装备的企业,应当把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维修纳入企业设备保养和安全管理计划,按规定落实保管武器装备所需的库房、安全设施和看管人员。
(二)民兵武器库(室)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夜间不少于3人,并另有1名人武部干部住库值班,坚持昼夜值班制度,保证武器不失控。
(三)各种装备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保养。要建立健全和贯彻各种管理维护制度。做到装备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
(四)各武器库(室)均要与当地驻军、公安、武警、消防、保卫等部门及附近民兵组织建立联防,明确信(记)号规定,落实联防人员与处置各种情况的方案。重大节假日或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召开联防会议,并适当组织必要演练。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为民兵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保障办法可采取政府财政补贴、纳入本单位经费预算、社会筹集、发展以劳养武等多种渠道解决。各级要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对民兵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民兵工作条件》并参照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条款的规定,给予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等项目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应当参加民兵组织而拒绝参加的,民兵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人民武装部门提请民兵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请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民兵拒绝、逃避参军、参战、支前、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单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该单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罚,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南京军分区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8月29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优秀QC小组评选办法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优秀QC小组评选办法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一九九0年四月二十九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条 优秀QC小组的基本条件
申报国家建材局优秀QC小组的基本条件是:
(一)QC小组活动成果必须是上一年度的活动成果。
(二)QC小组活动成果必须是逐级发展、择优评选出的成果。
(三)现场检查合格。
第二条 现场检查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局(公司)对申报的优秀QC小组要严格把关、申报前必须按下列内容进行现场检查。
(一)领导重视,有健全的QC小组活动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有完善的活动计划和工作程序,有专人负责检查考核。
(三)QC小组已进行注册登记和课题登记,并进行资格审查。
(四)QC小组成员每年接受质量管理教育16小时以上,并能运用有关工具。
(五)QC小组活动每月1-2次,活动记录齐全、完整、真实,按PDCA循环办事,成果和记录相符。
(六)有成果申报表,成果已经有关部门认证。
第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在评选优秀QC小组时,要坚持活动评价与成果评价相结合,以活动评价为主的原则。活动评价应将小组活动的经常性、持久性、全员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作为主要依据。成果评价既要重视有经济效益的成果,也要重视开发人才、改善管理、提高技术、改进服务
、安全生产、保护环境、精神文明建设、班组建设等方面的成果。要按“现场型”、“管理型”、“攻关型”、“服务型”分别评价,对以工人为主体所组成的“现场型”、“服务型”小组应重点鼓励其自主活动。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局(公司)每年在四月底以前报1-2个成果,计划单列市建材局(公司)每年报1个成果。
第五条 凡被评选为国家建材局优秀QC小组的,发给奖状和奖品,所在企业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建材行业优秀QC小组评分标准(供发表成果打分用)如下(满分100分);
(一)选题:(10分)
1.围绕工厂方针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5分)
2.有充分的数据或适当的表达方式说明课题的重要性(5分)
(二)现状调查:(7分)
1.现状调查清楚,能用数据表示。(3分)
2.目标值明确,分析清楚,依据科学。(4分)
(三)原因分析:(15分)
1.全组成员参加了分析活动,层次清楚。(5分)
2.主导因素分析准确,并掌握其影响质量的程度。(5分)
3.运用工具方法恰当合理。(5分)
(四)对策:(15分)
1.对策措施要针对主要原因,落实到具体人,并要规定完成时间。(7分)
2.对策是否切合实际,采取的改进方法是否对症。(8分)
(五)实施:(15分)
1.要具体的步骤、方法,按对策表一一实施。(5分)
2.结合运用专业技术、管理技术和其它科学方法。(5分)
3.严格按PDCA循环办事。(5分)
(六)效果:(20分)
1.达到了预期目标值。(5分)
2.成果经两个月以上的验证,已用于生产,效果好,并经有关部门认定。(5分)
3.综合效果好(包括A.直接计算的经济效益高;B.社会效益好;C.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明显提高;D.小组人员素质明显提高;E.精神文明建设、班组建设成绩突出)。(10分)
(七)巩固措施:(12分)
1.针对主导因素,巩固措施具体。(4分)
2.成果列入技术、管理工作标准。(4分)
3.找出遗留问题,提出新的目标。(4分)
(八)发表成果:(6分)
1.条理性好,言简意明。(3分)
2.未超过规定时间。(3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我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199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