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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行为暴露的必然性分析/李钢

时间:2024-06-04 00:49: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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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行为暴露的必然性分析

李钢


  一方面党中央及各地党委、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不断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另一方面各领域、各岗位、各级别干部“前腐后继”,一片“无畏就义”的景象甚为壮观。当前腐败最重要的趋势是“一把手”成为贪污腐败渎职犯罪的重灾区,一些资料数据显示,“一把手”犯案比例超过50%。腐败现象的一大特点是,向两头发展:一方面是涉案人员级别升高、涉案金额增大、‘群蛀’现象严重,另一方面就是向基层渗透,向非领导干部的人员渗透。国内著名反腐学者、中央党校教授林?凑攵缘鼻暗母?苄问坪吞氐悖?岢隽 “腐败落势化”新概念。腐败落势化就是指腐败现象从较高的职位向下落,向各层级甚至基层渗透。笔者欲从人性的趋利性、人际关系网的扩张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对腐败行为的暴露必然性进行研究论证,以警醒广大腐败分子,悬崖勒马,回头是岸;三思后行,莫入歧途;同时也希望借此引起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关注,切实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不断完善制度建设,落实“严是爱,宽是害”的初衷,真正爱护、挽救我们党辛苦培养起来的各级干部。

一、 腐败的定义和主要表现形式

  所谓腐败行为就是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员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利益冲突中以个人利益为首要选择,将公共权力或人民赋予的权力用以谋取个人私利,从而侵害公共利益和违反法律、党纪、政纪规定的行为。其本质就是公共权力寻租者与利益追逐者之间为非法谋取双方利益的合意与合作,其主要以人际交往为平台,以利益需求为动机。
  腐败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一是以权谋私。这样的人大多担任了一定的领导职务,掌握了一定的权力,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此种类型以内部人员勾结,以隐瞒、骗取、盗取为主要手段;二是权财交易。公共权力掌握者与利益追逐者之间达成合意,合谋寻找体制漏洞,通过掌权者的运作为利益者谋取利益,而由利益者支付掌权者财物。具体的交易形式即包括支付金钱、礼物、不动产等实物,也包括金融资产、可以用金钱来定价的美色、服务等无形物。一切腐败行为都是腐败分子之间或者腐败分子与利益者之间,以违法违规使用公共权力为手段,以各自满足个人欲望为目的的合意与合作。从人际交往学上来分析,腐败行为就是腐败分子与腐败参与者之间为实现以权谋私、权财交易的目的而实施的一系列互动行为。腐败必须建立在人与人的交往、合意、合作基础上,对腐败的认识就离不开对人际交往的分析。

二、 人的趋利性和人际交往扩张性分析。
  人人都有趋利的特性,这是所有人的共性,否认这一点的人并不会抛弃自己的趋利性,而是想欺骗他人。人性趋利不仅是人生理本能的需要,也是人的心理需要,同时又是社会获得发展的生生不息的强大内在动力。事实说明,物欲需要用精神来控制,但完全阻断又是无法实现的;既对物欲加以合理的控制,又允许其获得一定范围内的满足,这才是恰当的方式。
  邓小平曾说过,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既然人的趋利性带有共性,人的趋利性又是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人之欲望的永恒存在、公权存在的必要性和长期性、公权与私权行使主体的同一性、公权与私权间利益冲突的必然性等众多因素的交互作用,使制度体系总是存在不可避免的漏洞。制度存在漏洞,人的欲望就开始活跃,继而膨胀;获取利益越多,欲望冲破制度约束的动力也越大,腐败产生的概率也随之增加。
  无论是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员还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参与者,其人性中都存在善与恶的交织,对个人利益的追逐本性是不可否认的,善与恶的此消彼长依赖于所受教育、对善与恶的认识和取舍、所处的生活环境和交友圈子等因素。人同时又有类聚的习性,相同价值取向和兴趣爱好的人比较容易沟通、交往,从而形成自己的小圈子。一旦以个人私利为首要选择的人员有机会相识,便会臭味相投、物以类聚,甚至会为了达成谋取私利的目的而煞费苦心创造相识的机会。一旦此类人群形成小圈子便会互为催化剂,点燃趋利的发动机,变本加厉地追逐个人私利。而人的趋利性决定了人的欲望是没有界限的,对私利的追逐也是很难停止的,对于曾实现过非法欲望、享受过权财交易甜头的人就更难停止。
  基于人的社会性和趋利性特征,人都会以自我为中心或者以他人为中心不断将人际关系网向外扩散,使不同的人际关系网迅速延伸和相互交织。掌握公共权力者不断跟更多的利益追逐者交往,一旦找到合适的机会便会实施合谋、合作以权谋私行为;而利益追逐者也会不断跟更多的掌权者交往,寻找更多谋取私利的机会,满足各自逐利的心理需求。一张围绕私利的获取而展开的复杂、严密的关系网络形成,它是由许许多多的关系网交叉编织而成,每个参与其中的个体就如同关系网络的一个节点,渺小但可以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个节点的暴露就会牵连任何一个其他节点,这在理论上来说是绝对的。近些年所查处的串案、窝案就是很好的例证,往往是一人事发便会牵出一串、一窝,而且某些案件的打击面比较窄,并不是因为无法扒出萝卜带出泥,而是党委政府基于稳定和挽救干部等考虑的仁慈。所以,掌权者和利益追逐者必须重新认识自己在这张庞大网络中的角色和地位,纠正所谓“我知、他知、天知、地知”心理,摒弃掩耳盗铃式的侥幸心理和自我安慰,正确认识腐败必暴露的理论,为自己的前途、家庭的完整幸福考虑,管好自己的脑、控好自己的手、驾好自己的欲,莫贪心、莫伸手,“伸手必被抓”,这是万古不变的真理。

三、从腐败形势分析。
  其一、目前腐败案件中尚以贿赂为主要形式,由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在查处此类对合型违法违纪行为时的手段、力量有限,在获取证据时往往依赖一方的交代、检举揭发,而促使当事人主动交代、检举揭发的重要法宝就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有关自首、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规定。因此,腐败参与者只要因某事暴露,基于趋利性的本能,为了减轻责任,权衡利弊后,往往会作出主动交代、检举揭发自己所参与、所知晓的大部分甚至全部情况,以他为中心或他参与的关系网络上的所有节点(包括掌权者和利益追逐者)都有暴露的危险,而且从理论上来看暴露是必然的。目前我们的法律对利益追逐者的处罚相对于掌权者来说要轻很多,而利益追逐者的逐利欲望是无穷尽的,他会像一台永远不知疲惫、永不停歇的机器一样不断要求掌权者利用职权满足他膨胀的欲望,一旦无法满足或者利益分配出现冲突,他就完全有可能出于泄恨、报复的目的而检举、揭发掌权者,以自己受较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代价满足自己报复的心理,这种或然性的因素更加巩固了腐败分子暴露的必然性。其二、以胡锦涛为中心的党中央不断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尽管当前依然存在一些不利因素,一些领域的腐败易发多发的态势没有得到根本遏制,一些腐败案件没有得到查处,一些腐败分子得幸逍遥法外。但这只是我们实现制度反腐转型过程中的短暂现象,随着制度的健全、惩治力度的加大,我们的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必然会依纪依法查处腐败案件,并且会事无巨细地深挖一切线索,让所有腐败分子无所遁形。三、随着社会和网络监督的日益发展壮大,腐败关系网络的任何一个节点的任何一点蛛丝马迹都有可能被群众和网络发现,暴露的缺口或许是手机、电脑、一言一行、亲人、朋友等等,凡是腐败分子所接触的人和物都是潜在的暴露缺口。一旦被群众和网络发现,就不仅仅是坏事传千里那么简单了,它可能会使腐败行为上至中央下至偏远山村而无人不知、无人不晓,腐败分子自以为可靠的关系网和靠山瞬间坍塌、失效,自己也就只能扮演“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角色,从速、从快处置是必然结果,从而加速了腐败关系网络的暴露与瓦解。
综上所述,基于人的趋利性和人际交往扩张性的特点,再加上惩治腐败和社会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强,腐败行为的暴露将是必然的。广大腐败参与者或腐败潜在人员要认真权衡腐败暴露必然性的沉重成本与腐败肤浅性、短暂性、不稳定性的收益,为自己的前途命运、为家庭的幸福美满,自觉远离腐败,主动监督腐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居民政策待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居民政策待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芜政办〔2006〕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市区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居民政策待遇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芜湖市市区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居民政策待遇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市区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居民政策待遇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用后,人均实际占有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市区村民,经区政府批准,成建制转为社区居民后,享受城市居民政策待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适用本规定的村民转为社区居民,以村为单位办理。集体土地被依法征用后的村剩余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交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收储。

第四条 劳动就业待遇

在劳动就业年龄范围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没有就业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发放《安徽省就业服务卡》,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就业援助政策。对原农村救助对象和城市低保对象,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第五条 养老保险待遇

(一)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鼓励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养老保险待遇。

(二)已在单位就业的,由所在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个体经营(包括自由职业者)或未就业的,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可根据原集体经济组织存量资产情况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镇、区政府审核确定。

(四)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芜湖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芜政〔2004〕33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关养老保障待遇;也可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条 医疗保障、工伤保障、生育保障待遇

符合市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参加居住地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享受居住地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待遇。

第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对象,享受居住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八条 交通事故抚恤待遇

由区级政府出具相关证明,执行城市居民同等政策待遇。

第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待遇

比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按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扣除已发放的农村义务兵优待金与城镇义务兵优待金差额部分,发给一次性补助金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第十条 计划生育政策

(一)除执行城镇居民计划生育政策外,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从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之日起,3年内可继续享受农村计划生育政策。

(二)从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的,维持不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从享受之日的下一个年度起,不再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第十一条 住房相关政策

(一)在区划调整前农村居民经批准自建住房或集体集中建房,缺少“一书两证”,没有产权证的,由镇、区政府审核后统一申报,经市规划局、国土局批准,向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划转后按城市规划法和市政府有关文件严格执行。

(二)自建住房和集体集中建房,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将相关土地按国有土地管理,可办理上市交易手续,上市后不得再享受宅基地政策。

(三)划转后农村居民住房拆迁安置,在不享受优惠集中建房的条件下,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按《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芜政〔2006〕37号文件)享受相关拆迁政策待遇。

(四)城市居民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在集体土地上自建房屋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政策待遇。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居民住房政策待遇后,不再享受农民住房政策待遇。

第十二条 其他相关待遇

划入市区的乡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水、气收费,实行同网同价。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居民政策待遇后,除本规定第十条外,不再享受原农村居民的有关政策待遇。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抚州市统一征地暂行规定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抚州市统一征地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刘礼祖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抚州市统一征地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区规划控制区内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征地工作,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及临川区洋洲镇、抚北镇、孝桥镇、钟岭乡、城西乡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或占用农、林、牧、渔生产,科研单位使用的国有农业生产用地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征用土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的原则,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第四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直接与被征(占)地单位洽谈征地事宜和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更不得在征地批准前向被征(占)地单位支付任何征地费用。否则,其协议一律无效,并按非法买卖土地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 统一征地可按单个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逐项进行,也可按照批准的建设用地计划分批进行。

第六条 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协议,由市土管部门统一征地机关分别与用地单位(或个人)和被征(占)地单位签订。

第七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报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占用林地的还需依照《森林法》规定办理森林砍伐审批手续。

第八条 征用土地应当给被征(占)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标准应严格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在核定土地年产值和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的基础上确定。当核定年产值出现困难时,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附表1、2规定的标准。青苗、地面附着物据实补偿,但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及城市道路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按附表3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支付给被征(占)用土地单位的各项征用土地补偿费,除青苗、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可直接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严禁私分、侵占、挪用,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进行农用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安置补助费经村民会议同意,也可拨给村民作为就业补助和生活补贴。执行情况必须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土地被依法征用三年后,被征地单位不再缴纳该土地的农业税和国家定购粮等任务。被征耕地的农业税由市财政部门核减县区基数。

第十一条 当协商征地补偿标准不能达成一致时,统一征地机关有权作出最后决定。被征(占)地单位对统一征地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作出决定机关的市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所作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被征(占)地单位应于征(占)地批准后及时腾出土地或按补偿协议书、补偿决定书的要求,按时腾出土地,不得无故拖延,甚至阻挠用地单位用地。否则,用地单位或统一征地机关有权直接清除地面附着物,由此造成损失,由被征(占)地单位承担。对于聚众闹事、行凶、阻挠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用地单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统一征地机关或其委托的代办单位负责实施征地工作的,可按2元/m2向新的用地单位收取征地服务费。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表一:  

统一征地土地补偿费最高限畋?

单位:万元

地类 
人均耕地
一亩以上
人均耕地
0.5—1亩
人均耕地
0.3—0.5亩
人均耕地
0.3亩以下
备 注

双季稻田
0.6—8
0.82—1.1
0.8—1.2
1.2—1.4
 

商品菜地
0.75—1.1
1.1—1.5
1.5—1.8
1.8—2.3
 

一般旱地
0.33—0.5
0.5—0.7
0.7—0.8
0.8—0.9
 

精养鱼塘
0.75—1.1
1.2—1.6
1.6—1.9
2.1—2.6
 

非精养鱼塘
0.44—0.65
0.5—0.7
0.7—0.8
0.8—1
 

果园
0.66—0.88

山地
0.2—0.4

宅基地
0.3—0.8

荒闲地
0.2—0.3


  

附表二:

统一征地安置补助费最高限额表

单位:万元

地类
 
人均耕地
一亩以上
人均耕地
0.5—1亩
人均耕地
0.3—0.5亩
人均耕地
0.3亩以下
备 注

双季稻田
0.4—0.7
0.68—0.9
1.2—1.3
1.3—1.6
 

商品菜地
0.75—1.2
1.2—1.6
1.6—2.2
2.2—2.7
 

一般旱地
0.27—0.4
0.4—0.5
0.5—0.7
0.7—0.8
 

精养鱼塘
0.75—1.2
1.1—1.5
1.5—2.1
1.9—2.4
 

非精养鱼塘
0.36—0.55
0.7—0.8
0.8—1
1—1.1
 

果园
0.54—0.72

山地
0.2—0.4

宅基地
0.3—0.8

荒闲地
0.2—0.3


  

附表三: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建设
统一征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限额表

单位:亩、万元

地 类
金 额
备 注

水田
0.4—0.7
 

商品菜地
0.5—0.8
 

精养鱼塘
0.5—0.8
 

一般鱼塘
0.4—0.5
 

其他水塘
0.2—0.4
 

 

果园
幼树期
0.15—0.2


产果期
0.3—0.5


盛产期
0.5—0.8


经济林
0.2—0.35
 

其它林地
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