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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对行政诉讼中败诉风险的调研/韦会刚

时间:2024-07-22 05:47: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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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近年来,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案件虽然有所不降低,但是还处在败诉率较高的线上。为了能使行政机关能更好的应对行政诉讼中的败诉风险,我们对南丹县人民法院2007年至2011年11月期间受理的行政一审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行政机关在行政诉中败诉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07年至2011年11月,该院共受理行政一审案件52件,已经了审结52件。在我院受理的52件行政诉讼案件中,从结案方式来看,以判决结案的有45件(其中依法被判决撤销的有5件,被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有4件,被判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1件;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有6件;被判决维持的有29件。);裁定准许撤诉的有16件,裁定不予受理的有1件。在案件类型上,52件案件中涉及土地管理的有34件、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的有10件、房屋登记管理的有7件,公安及交通行政管理的有4件,工商行政管理的有1件,林业管理的有6件、交通管理等。在我院审结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为10件,败诉率为19.23%,其中,被判决撤销的有5件,被确认违法的有4件,被判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1件。

(二)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特点

1、行政机关的败诉率还有待降低。2007年1月至2011年11月,在该院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败诉率为19.23%,败诉率还相对比较高。

2、行政败诉案件涉及的行政机关较多。在败诉的行政案件中,有涉及政府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及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案件,有涉及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房屋登记纠纷案件,有涉及林业部门的林业纠纷案件,有涉及公安部门的公安行政管理纠纷案件,有涉及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和社会管理纠纷案件。

3、行政败诉案件主要是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纠纷案件,5年间的行政败诉案件中,有5件是涉及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纠纷案件,占行政败诉案件的50%。

4、因程序违法和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败诉的行政案件占败诉案件的绝大多数。在10件行政败诉案件中,因程序违法而被确认违法或被撤销的行政案件4件;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确认违法或被撤销的行政案件3件。

二、行政机关应对行政败诉风险,降低行政案件的败诉率的重大意义。

在我国,行政机关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行政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社会管理职能。行政机关行使职能的好坏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是由于其未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正确的行使职能,而败诉率高则说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低,长此以往,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势必会下降,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形象会大打折扣,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度会随之下降,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相反,行政败诉案件的减少,则说明行政机关依法执政的能力有所提高,有利于维护行政机关的形象,也有利于行政机关公信力的提高,使行政机关更加顺畅的走群众路线,更加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另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可能会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违背其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初衷,而且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了维护其权益,可能又会将其卷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程序中,增加其诉累,造成其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因此,降低行政案件案的败诉率,追根溯源来说,也是在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败诉的原因

因果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观点,其认为,任何事物都存在普遍的联系之中。有因才有果,想要改变结果就必须找出导致结果的原因。行政机关要降低行政诉讼中的败诉风险,就应该找出其败诉的原因,然后加以改正。

为了了解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我们对该院2007年至2011年11月间的10件行政案件进行了分析、归纳,现总结如下:

1、违反法定程序。

据统计,县、乡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机关普遍存在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不严格,因违反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作出行政行为而导致败诉的行政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违反法定程序主要表现在:①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把行政相对人全部列出,而只列了一部份,甚至遗漏了重要的行政相对人。②一些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没有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不告知诉权、期限及不给当事人申辩和陈述的权利,随意剥夺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③有的行政机关应诉不积极,没有在行政诉讼法归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举证,法院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视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证据,从而导致败诉。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败诉的行政案件也不在少数。部分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对事实进行深入的了解,不重视调查取证,不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和取得合法有效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草率地作出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不负责任,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不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纠纷案件中。近年来,随着土地价格的上涨,土地权属纠纷不断出现,人民政府有权也有义务处理土地纠纷,但是一些地方人民政府接到行政相对人要求处理纠纷时,以各种理由推托或者拖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相对人的纠纷矛盾。

4、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的认识不够,依法行政的能力不足

一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缺乏必要的认识,法制观念淡薄,不重视法制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掌握到位,在行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甚至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工作作风上仍然习惯于实行“官本位”,服务意识差,有时还会以言代法,在发号施令、作出决定时不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有些行政机关内部没有配备专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造成依法行政执行力的薄弱;部分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思想不纯正,业务不熟练,容易造成执法不公。

5、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律师事务所律师队伍建设及律师发展阶段研究

山西省华晋律师事务所 迟 菲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机构,律师是律师事务所最宝贵的资源与财富,二者相辅相成。律师队伍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的强弱,因此,对律师队伍建设的研究是律师事务所管理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事务所律师队伍建设总述
事务所要实现品牌化、规模化发展,必须依据“让最合适的人做最合适的事”的原则对律师进行适当的划分。事务所各律师应当依据自身的综合素质与发展阶段进行定位,并努力向自己希望达到的人力资源层级努力。
律师队伍的划分应当以给律师一个科学合理的发展阶梯为目标,使每一个律师经过“打基础阶段—提升技能阶段—树立品牌阶段”三个阶段的发展,最终成为品牌律师的阶梯式发展过程。律师通过遵守事务所的律师队伍安排,能在扎实的基础上充分提高,最终提升全所人员的素质。
在打基础阶段的律师应当首先明确律师是一项需要不断学习的事业,不是一夜暴富的捞钱手段。这一阶段的律师要戒掉浮躁心理,踏踏实实,虚心刻苦。在充分掌握法律基础知识的前提下,学习如何同当事人、法官以及合作律师进行交往,如何提升律师的人格魅力与亲和力,如何提高当事人信任度,如何提高自身在法官心目中的地位。这一阶段在接案时要研究如何对当事人出于自己一方的愿望提出的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请求进行合理的解释,如何让当事人接受自己的观点并给与配合,如何让当事人产生信任并最终委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及时同当事人进行沟通,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将做过的工作以及成果向当事人进行说明。在案件的进展与自己预测出现偏差时,如何同当事人进行解释,如何解决这些偏差,如何避免当事人的不信任甚至不满。在案件代理完毕后,要同当事人保持一定的联系,要进行一定的回访,以保持已经同当事人建立的良好关系,最终达到当事人满意。
在提升技能阶段要在坚实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深入探究法律规定的根源,要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要对法律条文的立法背景及相关法律理论作更深层次的探讨,要对法律程序了如指掌,要能将法律基础理论同法律实践良好的结合。要充分了解法院及公安、检察等机关的人员构成,这些部门处理案件的内部流转程序,各部门以及部门内的各种制约关系,了解党委、人大对案件的督办与监督程序。了解当事人委托时的心理,了解当事人所处的社会背景以及目前的处境,了解当事人的社会关系以及当事人的社会关系中对本案以及自己承办其他案件有所帮助的部分。这一阶段在接受委托时要了解当事人的各种背景,要总结各种类型当事人的特点,要根据不同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谈判技巧,要体会、把握同当事人探讨案情时对案件分析的“度”,要通过同当事人的简单接触抓住当事人最为困扰的问题,要简明扼要地指出困扰当事人难题的解决办法,但要避免将办案细节过多的透露,以避免当事人自己办理案件。在接案时,应当简单叙述公检法部门办理案件的流程,让当事人体会到律师的专业与实力。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办理情况,特别要考虑法律以外因素对案件的影响,科学设计办案思路,通过对办案单位内部流程的运用以及通过党委、人大等监督部门的运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要严格遵守律师执业道德与律师职业纪律。在案件代理完毕后,对于优质的大客户,应当定期进行联络,并在客户一些重大法律事件发生之前提醒客户,以维护、开拓更多的市场份额。
在树立品牌阶段要在深厚的法律功底的基础上,对某些法律进行深入细致的专题研究,从而成为某一法律领域的专家。对某一领域的法律运用自如,游刃有余。在这一阶段,要注重同当事人以及办案部门的交往,要形成自身独有的办案风格。在同当事人以及办案部门的交往中,要充分展现自己的法律素质以及人格,要赢得当事人以及办案部门对自己认可与尊重。认可与尊重来源于律师自身的品德、业务素质、为人处事的方法、社会资源、思维方式、职业理念等等因素的综合评判。因此,在这一阶段,接案时律师必须对案件认真分析,综合案件的具体案情以及双方现有证据、当事人各方的力量对比,对案件做出科学、客观地分析。运用自身的法律功底以及对办案机关甚至对具体办案人员的充分了解,给当事人作出科学合理的解释以及较为准确的预测。让当事人充分感受的律师的执业理念,感受到律师的高尚品德,并让当事人体会到律师的办案风格。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研究如何同各种力量进行斡旋,如何平衡、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对案件的影响,如何在制约办案人员的同时,保持同办案人员的良好关系,如何让办案人员对律师的人格以及业务水平给与很高的评价。要让当事人在办理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了解自己所做的工作,了解这些工作的必要性以及取得的效果。在当事人同办案人员之间取得良好的口碑,从而树立自身的品牌。

二、律师队伍安排的具体架构
综合以上指导思想,律师事务所科学的队伍结构安排具体如下:
(一)、案源开拓与业务攻坚、指导队伍
这支队伍应当由品牌律师组成。其主要职责为组织开拓事务所案源,组织事务所业务研讨,代理重大业务进行业务攻坚。
其具体工作如下:1、组织、策划事务所整体形象展示及宣传,提高事务所的知名度与美誉度,提升事务所承接案源能力;2、有计划、有目的地对大客户进行业务拓展,开发大客户案源,解决事务所基本案源保障;3、对大型案件进行攻关,承揽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有良好经济效益的案件;4、对事务所指派案件进行指导,协助具体承办律师克服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困难。5、为核心办案队伍中律师需要协调的关系进行联络与介绍,协助核心办案队伍进行斡旋。6、为基础办案队伍提供业务指导,提供案源,并在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
(二)核心办案队伍
这支队伍由树立品牌阶段的律师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接受事务所指派,承办事务所以开拓的大案、要案以及对事务所有重大意义的案件。
其具体工作如下:1、服从事务所安排,具体完成提升事务所品牌的各项工作;2、在事务所安排下,参与对大客户的市场开拓工作,完成具体的开拓任务;3、在事务所统一安排下,承揽、完成社会影响重大、有良好经济效益的案件;4、具体承办、完成事务所指派案件的代理工作,完成法律文书的起草,完成法定程序的代理,协调各方关系,完成代理全部工作并及时将工作内容告知事务所及当事人。5、在遇到无法克服的法律难题及无法协调的关系时,及时同事务所业务攻坚、指导队伍取得联系,探讨案情,制定代理方案。由事务所业务攻坚、指导队伍引荐,由核心办案队伍同有关人员进行公关,协调案件遇到的阻力。6、积极开拓案源,为事务所基本办案队伍提供案源。
(三)基础办案队伍
基础办案队伍由处于打基础阶段与提升技能阶段的律师组成。其职责为承办基础性案件,在业务攻坚、指导队伍与核心办案队伍的指导下,承办具体业务。基础办案队伍主要承办事务所指派的,法律关系明确、标的较小、代理结果对事务所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业务。
其具体工作为:1、为事务所业务攻坚、指导队伍以及核心办案队伍提供辅助工作,接受前两类队伍的指导。2、在前两支队伍的指导下,完成所派基础案件代理的全部程序;3、受事务所指派,完成调查取证业务以及代为出庭;4、充分发挥自身能力承办案件并完成必要的斡旋工作。在必要时,请求业务攻坚、指导队伍以及核心办案队伍给与各方面的协助;5、积极主动向业务攻坚、指导队伍以及核心办案队伍学习、求教。

律师事务所通过合理的律师队伍结构安排,将现有人员依据自身的实际综合素质,科学合理的评估自己处于律师发展的阶段,并相应的充实到相应的办案队伍中。事务所将依据个人的意愿以及实际情况,确定业务攻坚、指导队伍以及核心办案队伍的人员,其余律师为基础办案队伍人员。各队伍人员在经过充分的努力与实践后,可申请加入更高层次的办案队伍。事务所也将依据个人发展的实际情况,安排各队伍人员晋升。
律师事务所通过科学合理的律师队伍建设,可以促使本所律师对自己的综合素质有正确、科学的认识,促使大家通过扎实、努力的工作创造每一个人自己的品牌,从而创造事务所的品牌。望大家清醒地认识现状,积极努力的工作,通过本所人力资源晋升机制,使大家都成为品牌律师。最终实现事务所同律师双赢的良好局面。



蚌埠市外来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2001〕33号
 印发蚌埠市外来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蚌埠市外来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蚌埠市外来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为我市介绍投资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向我市成功介绍外来投资项目的境内外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中介人),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条 中介人应和外来投资者(或其合法代理人)以及我市合作单位在项目申报前共同到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以确认中介人身份。
  中介人不得是外来投资者及其代理人,不得是我市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负责人。
  登记时外来投资者(或其合法代理人)以及我市合作单位应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第四条 中介人必须如实提供外来投资者的投资意向,协助合作各方直接联系,努力促使项目成功。
  第五条 成功介绍的标准为:
  一、投资项目中外来投资者的出资全部到位。外来投资者的出资是指:
  (一)投资兴办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来投资者的出资额;
  (二)其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中外来投资者的出资额;
  (三)不包括向国家和省争取的专项资金和本市银行贷款。
  二、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二)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四)其他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或开业。
  第六条 对中介人的奖励标准,以外来投资者的出资额,结合产业政策确定。
  一、投资下列项目,对中介人按外来投资者出资额的5 ‰予以奖励: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或限制乙类项目;
  (二)列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
  (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安徽省优势产业项目。
  二、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允许类项目( 不含房地产开发和餐饮娱乐业项目),对中介人按外来投资者出资3 ‰予以奖励。
  三、投资下列项目,对中介人按外来投资者出资额的1 ‰予以奖励: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甲类项目;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外来投资者出资100万美元(或相当人民币) 以上的餐饮娱乐业项目。
  第七条 上述奖励按外来投资项目税收入库级次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兑现。
  第八条 市本级财政部门负责兑现的奖励,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外经贸委、市经协办、市财政局等部门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县、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兑现的奖励,由县、区政府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确定兑现办法。
  第九条 本市有条件的合作单位可另行给予中介人( 不包括本市执行公务员制度和比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及其职工) 奖励。
  合作单位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的,应在项目报批前向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介绍成功后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外经贸委、市经协办等部门确认后执行。奖励幅度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效益情况在1‰至5‰之间确定。
  第十条 对中介人的奖励一律以人民币支付,外汇和人民币按出资到位当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中间价折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市级文件中出现的有关内容,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4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