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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0:25: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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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计办价检[2002]1663号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为贯彻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2124号)和《关于继续开展全国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通知》(计价检[2002]2126号)要求,制止向农民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实现“使农民负担的税费水平进一步减轻”的目标,现就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和内容
  这次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检查2002年1月以来农业供水、供电价格和农机服务、农民建房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具体检查内容:
  (一)农业用水价格检查
  1、未经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定价原则超出标准向农民收费的;
  2、乡、村管理供水组织或农民用水者协会超过规定标准收取末级渠系维护管理费的;
  3、价格主管部门已核定到户水价地区超过规定标准收取水费的;
4、灌渠已改制(租赁、承包等)地区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认可或制定的水价政策的;
  5、自立名目、自定标准在水价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的。
  (二)农村用电价格检查
  1、农村用电价格是否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执行;
  2、农业生产用电及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是否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
  3、已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地区是否执行同价标准;
  4、未实现同价地区电价是否超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最高限价;
  5、农网改造中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向农民收费。
  (三)农机服务收费检查
  主要检查农机服务中涉及公安、交通、农业(农机)等部门乱收费行为。
  1、超标准收取农机服务费的;
  2、农业(农机)部门在对农业机械进行年度审验时,自立名目、自定标准收费的;
  3、有关单位提供农机维修和配件供应及农机作业等服务时,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
  (四)农民建房收费检查
  1、国家明令取消的涉及农民建房的收费项目是否停止执行;
  2、有无违反政策规定,自立名目、自定标准的收费行为;
  3、有无强制性服务或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收费的行为;
  4、有无擅自改变收费办法、扩大收费范围或肢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五)以上四项价格和收费的公示执行情况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二、检查时间和工作步骤
  重点检查时间安排为2003年1月1日至4月30日。1月份为安排部署和宣传阶段,2月至3月为重点检查阶段,4月为处理和整改阶段。这次专项检查,是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各地要结合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2124号、计价检[2002]2126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制定具体方案,做好安排,在2002年已开展重点调查和清理的基础上,突出倾向性和乱加价、乱收费的问题,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切实抓好这项工作。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选择若干地区进行重点抽查和督导。
  三、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党中央、国务院一直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十六大会议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给予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检查内容多,涉及范围广,检查对象又在地广人稀的农村,工作难度大,各省、地、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抽调人力,帮助和指导基层开展检查。领导干部要以身作责,带头深入实际,把工作重心放到基层,了解情况,解决问题,扎扎实实做好工作。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开展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涉及的部门多,政策性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争取各部门的配合支持,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三)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由于各地区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建房收费存在的问题不尽相同,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最大的问题。切实做到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抓出实效,避免面面俱到或走过场。
  (四)坚持原则、严格执法。各地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查出来的乱加价、乱收费问题,一经核实,必须依法处理,多收的款项应如数退还农民,该收缴的收缴,该罚款的罚款。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通过公开揭露乱加价、乱收费行为,震慑违法者,使国家的价格政策得到认真落实。
  (五)积极宣传、抓好举报。治理农村乱加价、乱收费,减轻农民负担,关键在落实。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除依法进行检查外,还要加强对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和能力,更有效遏制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对群众投诉举报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充分发挥12358举报电话的作用,积极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
  (六)加强调研,做好总结。要把调查研究与检查相结合,调研要贯穿检查的全过程。做好检查前的调查摸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和分类,全面深入地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检查后要有针对的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价格政策。在这次专项检查中,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帮助被查单位建章立制,加强管理。检查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搞好总结,请各地于2003年4月30日之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材料分别按农业供水、供电价格和农机服务、农民建房收费二个专题报告上报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附: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统计表(略)


民政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于1995年9月18日召开。会议全面总结了勘界试点工作,通报了有关全面勘界的准备工作情况,形成了会议纪要。
现将会议纪要通报你们。

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
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于1995年9月18日在北京召开。民政部、国家民委、林业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海洋局等有关成员单位的同志出席了会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四局、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应邀派员参加会议。民政
部副部长李宝库同志主持会议并讲了话。
会议听取了民政部关于勘定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的总结,并通报了有关全面勘界的准备工作情况。
会议认为,自1989年国务院批准进行省级勘界试点以来,在国务院的领导关怀下,经过上下共同努力,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果。截止今年8月,六条省级试点线共勘定界线3800多公里,占试点界线总长的82%;蒙宁、陕宁、冀鲁三条线实现了全线贯通,甘宁、青新、蒙吉三条
线绝大部分已经勘定。8个“三省区交会点”确定了7个。六条线中已勘定界线的联合勘定协议书起草、边界界线地形图标绘 、测绘成果资料整理等工作已经完成,其中甘宁两省区、蒙宁两自治区、青新两省区人民政府已经完成了签字报批工作。今年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甘肃省人民政
府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区域界线联合勘定协议书(第一号)。全国勘定省内县级界线工作也取得很大成绩。其中新疆区内的勘界工作已基本完成。勘界试点开展以来,在全国产生了积极影响。带动了一些地区主动解决边界问题。勘界试点受到了有关省区边界地区群众的普遍拥护
,共同反映,政府为边界地区群众办了一件好事、实事。
会议指出,勘界试点的实践证明,勘界是解决边界争议的根本出路,凡已正式勘定界线的地区,没有出现新的边界争议,对边界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安定、民族团结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开展勘界工作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只要领导重视,组织得好,措施落实,从根本上
解决全国的边界问题是可以实现的。会议认为,勘界试点取得了成功,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为全面勘界探索了路子,达到了预期目的。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政部《关于勘定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的总结报告》,决定在此基础上修改后,由民政部上报国务院。会议希望有关省区,对试点

线中已勘定部分要加强管理;未勘定部分要保持边界地区稳定;遗留问题留待全面勘界时予以解决。
会议在听取了民政部关于全面勘界工作准备工作的情况通报后,分析了形势,认为,目前解决全国边界问题的时机十分有利。李鹏同志在与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代表座谈时的讲话,表明对解决全国边界问题,开展全面勘界,国务院是下了决心的,会议拥护国务院为保证全面勘界顺利进
行,加强组织领导并在人力和经费上给予保障的决定。会议一致认为,进行全面勘界工作,必须建立一个权威的裁决机构,必须强调要依法勘界;全面勘界工作进行得顺利与否,各级领导是关键,要为那些工作中顾全大局、坚持原则的同志撑腰,对那些借勘界之机挑起争议、制造矛盾的要
依法追究责任。
会议指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来,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定勘界的方针政策和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在推动勘界工作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指导作用,鉴于勘界试点已经结束,全面勘界工作即将开始,国务院为加强对勘界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成立国务
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因此,会议决定,联席会议制度已经胜利地完成了历史使命。成员单位表示在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为全面勘界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联席会议认为,全面勘定行政区域界线,是国家实施有效行政管理的重大举措,是一项关系到长治久安、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大事,会议相信在党的十四大精神指引下,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上下共同努力,通力协作,一定能够完成全面勘界这一历史性任
务。




1995年9月29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9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间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做好清算期间财务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机关检查监督。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章程规定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企业董事、债权人代表组成,也可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律师参加,主管财政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派人进行监督。
企业宣布破产,转入破产程序清算。
三、清算委员会负责制定清算方案,编制资产负债表及其他会计报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处理意见,提请董事会通过,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清算委员会宣布清算,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
四、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以下三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
1.企业结余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以及用这两项基金购建的各项财产、设施;
2.企业结余的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
3.企业结余的工会经费以及用工会经费购建的财产。(以下称三部分财产)
五、企业财产按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其中场地使用费、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等财政收入与国家税收同一顺序上缴财政。
六、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以本企业所有的财产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投资各方对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合作期满时将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企业清算时中外合作者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七、企业清算财产扣除各项负债及损失后的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各项权益性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收资本部分,为清算净收益,视同利润,按规定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财产按以下原则向投资者分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投资人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章程的约定进行分配;外资企业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八、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完毕,外商撤出股权,中方投资者对分得的剩余财产,应根据不同的性质、形态和中方投资者的资金来源,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其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三部分财产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企业改由中方投资者继续经营的,三部分财产继续留给企业使用,其中,企业结余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及用这项基金购建的各项财产并入公益金;结余的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并入应付职工福利费;结余的住房周转金及用这项资金购建的财产,并入住房周转金;结余的工会经费及用工会经费购建的财产转入新企业的工会帐户中。(2)企业解散时,中方投资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其中一家或两家拟撤出股权,三部分财产应主要留在中方职工所在的企业按规定使用,具体分配比例,由各中方投资者协商确定。(3)外资企业终止,三部分财产交给接收单位按规定使用。
九、企业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提出的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报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于十五内一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并办理财政注销登记手续。
十、企业清算工作结束,在办理注销手续之前,企业的清算方案、档案和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投资者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保管;外资企业由财政机关保管。
十一、各级财政机关应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对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财会工作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处罚。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