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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保障残疾人权益若干优惠办法

时间:2024-07-06 07:04: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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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保障残疾人权益若干优惠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保障残疾人权益若干优惠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汕头市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保障我市残疾人以平等权利、同等机会,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持有市、区(县)残联组织签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三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到全民、集体医疗单位就诊,给予优先挂号、门诊、取药、住院安排床位;免收门诊挂号费和肌肉注射费。
贫困残疾人住院治疗,由乡镇(街道)民政、残联出具证明,经医院批准,其住院床位费给予减免百分之二十的照顾。
实行康复治疗的残疾人,其住院床位费给予减免百分之二十的照顾。
第四条 学校就近接收残疾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其杂费减免百分之五十。
普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招生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
第五条 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时,凡适合残疾人从事的工种(岗位),应优先录用残疾人。
残疾职工应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政治、经济待遇,企事业单位不得借故辞退残疾职工,确有特殊情况必须辞退的,应作妥善处理,保障其生活。
第六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第三产业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收取管理费,优先给予安排场地;核发营业执照时,只收工本费;税务部门按政策给予减免税收;金融部门在可能的情况下,优先给予贷款。
农村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除农业税、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它社会负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给予酌情减免。
第七条 从事农副业生产的残疾人,其所需的化肥、农药、种子等农用物资,有关部门应优先供应;收购农副产品时应予以优先照顾。
第八条 对于残疾人贫困户,其亲属无供养能力的,民政部门在评定定期定量救济或发放临时救济时,给予优先照顾解决。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优先安置进福利院、敬老院。
第九条 残疾人申请减免交诉讼费、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免。
第十条 城镇人口残疾人与农业户口的人结婚,在办理“农转非”时,同等条件予以优先照顾,并在有关收费上适当给予减免。
第十一条 凭残疾人证,盲人乘搭市区公共小汽车免费;残疾人过往*石轮渡免费,购买车船票、飞机票给予优先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如轮椅、拐杖),准予免费携带;盲人读物邮件免费。
第十二条 “国际残疾人日”、“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全国助残日”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往国家管理的文化娱乐场所,免收入场费。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部门必须在职责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2月20日

贵阳市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金社会统筹试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金社会统筹试行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搞好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金的社会统筹,平衡企业负担,保障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生活,促进安定团结和生产发展,适应城市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贵州省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金统筹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部、省、市、区属国营企业及市、区供销社(不含按规定由部、省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区以下基层供销社)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和预备工(以下简称在职职工),一律实行离退休金社会统筹。
第三条 贵阳市劳动保险统筹委员会主管全市国营企业离退休金统筹工作。由市劳动局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管理处)办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 离退休金统筹项目:
(一)离休费;
(二)退休(职)费;
(三)副食品补贴;
(四)粮食补贴;
(五)生活补贴;
(六)丧葬补助和发给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费。
第五条 离退休金统筹(以下简称统筹金)的提取,根据“以新养老、循环调剂、以支定筹、略有结余”和“合理负担、区别对待”原则,以及“区分档次、按年核定”的办法计提:
(一)按单位离退休职工人数占在职职工人数的不同比例;
(二)按单位离退休费用占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不同比例。
以上两种办法在同一年度内,由市劳动局确定一种。
第六条 企业缴纳统筹金,应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由市管理处委托银行收款或支票结算,免签合同。
国营企业兼并其它企业,统筹金基数应合并计算,由兼并企业缴纳。
国营企业发生转让,其离退休职工的统筹金,由接收企业缴纳。
租赁承包企业,统筹金由承包人缴纳。
第七条 统筹金以专户存入银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银行按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统筹金不征税。
第八条 统筹金除用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外,还应从中分别提留积累金和管理费,统筹金实行差额结算,对尚未列入统筹的项目及当年新增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
在统筹金出现支大于收,动用积累金仍难弥补时,由市管理处申请市财政部门补助。
参加统筹的企业,如因倒闭,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金,由市管理处发放。
第九条 统筹金的收缴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检查监督。
第十条 参加统筹的企业,职工退休(职)的,应报经市管理处审批;干部离休,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报市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和预备工提取的统筹金,应分别记帐,统一调剂使用。
合同制工人、预备工缴纳的统筹退休养老金,按人头记帐。
本人应按工资3%缴纳的部分,由企业在其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二条 由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并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按调入前连续工龄年限补交退休养老基金的,其补缴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实际工龄,合并计发退休费。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应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转移退休养老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局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阳市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金实行社会统筹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注释:①本办法原规定提取的积累金和管理费分别占统筹金的3.5%和0.5%;现根据《贵州省国营企业职工离退金统筹试行办法》改为5%和1.5%。



1989年5月13日

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

近来,一些医疗机构在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节目中,隐含保证治愈内容,夸大诊疗效果,利用专家、患者名义做证明,误导患者;一些电视购物公司在电视购物节目中夸大产品功能,特别是一些丰胸、减肥产品,以消费者使用产品前后形象做对比,使用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使用效果。这些问题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了广播电视媒体的社会公信力。为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进行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资讯服务节目应侧重介绍疾病预防、控制和治疗的科学知识。以医生、药师、专家等专业人士作为特约嘉宾进行健康讲座的,不得在此类节目中宣传治愈率、有效率;不得宣传未经医疗界普遍认定和采用的医疗方法;不得播出专家或医生与患者或家属现场或热线沟通、交流的内容。此类节目可以介绍特约嘉宾的身份、技术职称及其所在医疗机构的名称,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设立的听(观)众咨询电话外,不得出现被介绍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

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标明推销产品的经营、销售企业名称及有关产品审查批准文号。自8月1日起,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暂停播出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待有新通知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各地广播影视局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督促、监督各播出机构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整改落实,逐条自查自纠,并将自查结果上报上一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汇总后于8月底上报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对节目内容审查不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播出机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同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中有关广告内容的监管和监测,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机构和企业依法查处,及时曝光典型案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六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