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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全文)

时间:2024-05-16 08:35: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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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全文)

中国 乌兹别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阿·卡里莫夫于2011年4月19日至20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分别与卡里莫夫总统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举行了会谈和会见。双方就进一步发展双边关系、各领域务实合作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高度评价近年来双边关系及各领域合作取得的丰硕成果。

  双方一致认为,增进政治互信,深化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与相互了解,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保持密切沟通与协调,有利于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双方强调,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与加深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和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以及二0一0年六月九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全面深化和发展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为新时期两国关系的发展开辟了更为广阔的前景。

  鉴于上述,双方声明如下:

  一、双方将遵循《联合国宪章》原则,本着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在中乌两国签订的各项双边文件确定的原则基础上,保持和发展高层和各级别的密切交往,就双边关系、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

  双方将继续落实达成的各项协议,不断充实两国关系内涵,努力推动中乌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持续发展。

  二、双方将继续坚持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相互坚定支持对方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加强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等问题上的合作与相互支持,并将此视为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双方不参与任何有损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同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双方不允许第三国利用本国领土从事损害另一方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活动,不允许在本国领土建立此类组织和团体,并禁止相关活动。

  三、乌方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乌方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中方对此表示高度赞赏。

  四、双方认为,立法机构之间的交往是国家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乌兹别克斯坦最高会议的交流与合作十分重要。

  五、为促进中乌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全面深入发展,有效指导和协调双边各领域务实合作,双方商定建立中乌政府间合作委员会机制。

  六、双方认为,稳定的双边经贸合作对两国关系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在本国现代化和经济发展战略基础上,完善双边贸易结构,实现进出口商品种类多样化,促进两国贸易增长,推动战略商品贸易,改善贸易条件,扩大高新技术和非资源领域的贸易规模,落实两国政府二0一0年六月九日签订的《中乌政府间非资源和高科技领域合作规划》,加快实施大型合作项目,为中乌经贸合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创造条件。

  双方高度重视并将继续推进两国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工作,为两国商品、服务、投资和技术进入对方市场创造良好条件。

  七、双方高度评价两国能源合作协议落实情况、合作成果及前景,强调中乌天然气管道项目的运营是两国能源合作的重大成就,成为中乌两国经济发展的促进因素。双方决定继续深化天然气领域合作,将加强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贸易合作。

  八、双方表示,愿积极扩大金融投资领域的协作。中方重申,将积极落实双方商定的中方向乌方提供贷款的项目。乌方将为上述项目的审批和实施提供便利条件。

  两国元首责成双方相关部门加强协商,落实好此访期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双方表示,将加强合作,落实纳沃伊自由工业经济区合资项目。

  九、双方将不断加强在国际和地区经济、金融组织内的相互协作。

  中国支持乌兹别克斯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将提供必要协助。

  十、双方将交通、通信领域合作视为发展双边关系和促进经贸合作的重要内容和优先方向。双方将支持区域通信、交通和过境运输网络化及便利化建设,采取积极措施深化两国铁路、公路及航空运输领域的合作。

  十一、双方决定继续加强人文、教育及农业、卫生、体育、旅游、环保领域的合作,强调其对两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指出,开展科技领域,特别是创新和高科技领域的互利合作对两国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双方将加强专家交流,开展在重点领域的科研合作。

  双方积极支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族传统文化保护领域进行有效合作;加强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领域的经验交流;鼓励两国艺术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性文化活动并进行直接交流。

  十二、2010年中方成功举办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为加强世界各国人民的交流和促进城市、社会的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乌方对此予以高度评价。

  中方感谢乌方积极参加2010年上海世博会并举办乌兹别克斯坦国家馆日活动及参加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

  十三、双方坚决谴责和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并强调,它们仍然是本地区安全与稳定的主要威胁。

  双方将在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签订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和二00三年九月四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基础上,加强两国执法、安全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并在联合国和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打击包括“东突”恐怖势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分裂主义,维护两国及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宁。

  双方强调,有必要及时交流信息、加强合作,积极协调行动,打击对地区安全稳定构成现实威胁的各种形式的宗教极端主义,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贩卖人口和其他形式的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

  十四、双方一致认为,维护中亚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是地区各国面临的首要任务。中亚地区的稳定与发展符合包括中乌两国在内的本地区所有国家的利益。中方积极评价乌兹别克斯坦在维护中亚地区稳定方面所做的努力,愿同乌方在双边及上海合作组织等多边框架内加强合作,为促进中亚地区的持久和平、安全稳定与发展繁荣作出应有贡献。

  双方表示,应从国际法公认准则和地区各国利益出发,解决中亚水资源开发和利用问题。

  十五、双方认为,国际安全环境总体和平的大趋势更加巩固,但传统和非传统安全问题相互交织,安全威胁更趋多样性和复杂性。全球性问题更加突出,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此起彼伏,国际形势中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给世界和平与稳定带来严峻挑战。双方主张加强安全领域的互信与合作,通过对话与协商解决国际争端。

  双方表示,愿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相互协作,为两国的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国际环境,共同努力促进世界和平、稳定与发展。

  十六、双方指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促进共同发展和推动国际合作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双方支持联合国及其安理会进行合理、必要的改革,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

  在安理会改革问题上,双方主张应优先增加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让中小国家有更多机会参与安理会决策。改革应通过广泛民主协商,就联合国改革所涉及的各类问题寻求“一揽子”解决并达成最广泛一致。

  十七、双方表示,上海合作组织在维护地区和全球安全,深化成员国之间的睦邻互信和务实合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努力发展和壮大上海合作组织、提升其影响力和国际威望符合各成员国的根本利益。

  中方对乌方作为上海合作组织主席国成功举办2010年上海合作组织塔什干峰会、努力推动上海合作组织同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积极开展交往、采取措施增强上海合作组织在促进国际和地区和平与发展中的作用给予高度评价。

  双方将一如既往地与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相互协作,努力增强上海合作组织在保障地区安全、应对共同威胁和挑战、推进经济和人文领域合作方面的作用。

  十八、双方强调阿富汗实现和平与稳定的重要性,指出中亚地区的稳定与安全同阿富汗局势密切相关。

  双方重申,加快由联合国主导、吸收有关各方参与的阿富汗和平重建进程,以及建立由地区各国和国际组织参加的推进阿富汗问题谈判进程的高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表示,愿与国际社会相互协作,推动建立一个和平稳定、独立自主、睦邻友善和发展进步的阿富汗,使其摆脱恐怖主义和非法贩运毒品活动。

  双方积极评价阿富汗和平重建进程,支持国际社会在联合国主导下,在尊重阿富汗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帮助阿富汗重建,共同促进阿富汗及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阿·卡里莫夫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及中国人民对乌兹别克斯坦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接待,并邀请胡锦涛主席在方便的时候对乌兹别克斯坦进行国事访问。访问具体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伊·阿·卡里莫夫

                 (签字)            (签字)

                     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于北京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财政部 农业部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财政部 农业部



一、总 则
(一)为了加强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村合作经济组织双层经营体制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自然村或原生产大队、生产队设置的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称村合作经济组织)。
(三)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其财产归本合作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属的企业在实行承包、租赁制经营时,其企业财产的集体所有权不变。
(四)村合作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贯彻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尊重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所有权。不准侵犯、平调和乱摊派。
(五)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规定,服从国家计划指导;适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需要和双层经营体制的特点,坚持统一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发扬自力更生的精
神,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六)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积极筹集资金,增加生产经营资金的投入;搞好经济核算工作,改善经营管理,努力增加收入,不断降低费用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集体财产不受损失;搞好承包合同的签订、结算和兑现工作;搞好收益分
配工作,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和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各行业、各经营层次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管理、监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帮助农户搞好经济核算。
(七)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即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下同)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财务计划管理
(八)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初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和上级下达的指导计划指标等,在充分发扬民主,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基础上,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财务计划。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计划主要有:财务收支计划、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九)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经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以下称成员大会)或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以下称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主管部门对计划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
(十)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经常检查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财务计划时,要按财务计划的编制程序,及时编制年度调整计划。会计年度终了,应向全体成员公布财务计划的执行结果,并接受乡(镇)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考核。
(十一)财务计划的编制方法、编报时间及具体表格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规定。

三、货币资金和结算资金管理
(十二)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十三)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帐、款分别管理制度。配备现金出纳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制。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
(十四)村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户收取款项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一切现金收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据此填写会计凭证入帐。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十五)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计划内的现金开支要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对不合理的开支,出纳人员有权拒绝付款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十六)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严格控制管理费的开支。管理费用于干部报酬和管理方面的支出,不准将其他方面的开支列入管理费支出。
(十七)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要及时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会计员与出纳员要定期核对现金帐。
(十八)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分别妥善保管,定期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
(十九)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内部借款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各种借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特权私自借款。特殊情况的个人借款要经民主理财组织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十)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应收暂付和应付暂收款项。积极偿还各项借入资金。
对单位、个人和农户拖欠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欠款,要由乡(镇)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后核销,但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欠款的减免。
(二十一)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资金可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按照自愿互利、有偿使用的原则,借给本组织内的农户和企业发展生产,或委托给乡(镇)合作基金会等农村合作经济内部融资组织管理融通,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固定资产和有价证券管理
(二十二)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产畜、役畜、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劳动资料,应列为低值易耗品。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
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十三)固定资产可按用途分类,如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等。也可按使用方式分类,如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固定资产,包出或租出的固定资产等。具体分类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
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十四)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
1.购置新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原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2.新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房屋及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决算价计价。
3.接受奖赠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造、扩建而增加的费用,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5.调入、购入或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旧的固定资产,可按新确定的价值加上新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计价,也可按原有帐面所列的原值和已提折旧记帐。
6.经济林木开始有正常收入时转作固定资产,按实际支出的全部定植培育费用计价。
7.幼畜育成转作产畜、役畜时,按略高于或接近饲养成本计价。
8.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二十五)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制度。要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盘点,做到帐实相符。对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查清责任,视其情节,由当事人赔偿。
(二十六)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所提的折旧费,应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用于固定资产的重置更新。提取时可采用分类折旧率计提,也可采用个别折旧率或综合折旧率计提。具体提取办法和比率,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季节性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在使用期间提足全年折旧。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如晒场、水渠、道路、桥涵、贮窑、堤坝、水库、渔池等固定资产是否计提折旧应区别情况处理:
1.需要重置更新的,应提取折旧;
2.通过局部轮番修理可以达到整体更新的,可不提取折旧。
未使用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二十七)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支出,一次维修费过高的,可分期摊销。
(二十八)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要报乡(镇)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二十九)村合作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发包给承包者经营的,在发包时,要合理确定承包金。承包者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按承包合同规定,及时缴纳应上缴的承包金和折旧费。承包者不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集体固定资产和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向村合作经济组织缴纳应上缴
的承包金和折旧费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向其收取违约金或经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裁定,将固定资产收回。承包者损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按其帐面净值赔偿,损坏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要按质论价,由承包者赔偿。
(三十)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有价证券除在会计帐上核算外,还要建立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要有专人(一般为现金出纳员)管理。

五、产品物资管理
(三十一)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品物资主要包括其直接生产经营的农工副产品、半成品、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和未列入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等。
(三十二)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凡国家规定有定购价的,按定购价计价;没有定购价的,按该项农产品大宗上市时的市场平均价计价。购入物资按购价加运杂费计价。
(三十三)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品物资应确定专人负责保管。要建立保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粮食、油料等仓库应实行双人管库制度。
(三十四)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产品物资的保管、领用制度。产品物资入库时,由会计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
(三十五)村合作经济组织要设立产品物资登记簿。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帐实相符。粮食、油料等易霉烂的产品物资要定期翻晒。库存物资丢失、损坏、盘盈、盘亏时,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由当事人酌情赔偿;属于正常盘亏的,要经主管负责人签
字审核;属于正常盘盈的,要及时入帐。

六、资金筹集管理
(三十六)为了保证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要,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多渠道、多形式地筹集资金。
(三十七)集资分为投资集资(包括入股集资,下同)和借款集资两类,无论采用哪种形式,村合作经济组织都要编制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报乡(镇)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通过后实施。资金筹集计划的主要内容有:集资方式、集资对象、集资条件、集
资金额、集资用途、偿还期限和偿付方法等。
(三十八)投资集资是村合作经济组织向出资人(包括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出资人采用投资形式向村合作经济组织投入资金,双方要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和权利,出资人按预先约定的条件参加分利。出资人以设备、材料等物资投资的,要按双方协议的价格入帐。
非经双方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投资金额。
(三十九)借款集资是村合作经济组织向出借人(包括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村合作经济组织借款集资应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按计划使用资金。出借人按借约规定收取借款利息(或资金占用费),到期收回借款本金。

七、收益分配管理
(四十)村合作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四十一)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正确地计算可分配收益总额。村合作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总额包括:
1.直接经营收益;
2.农户承包上缴收益;
3.村(队)办企业上缴款;
4.对内、外投资和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
5.有关部门拨给的可用于分配的补贴收入;
6.其他可分配的收益。
在收取农户承包上缴收益和所属企业上缴款时,要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即不能超越农户和所属企业的承受能力,又要保证集体扩大再生产和发展公益事业的需要。
(四十二)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可分配收益总额的分配包括:
1.国家税金;
2.外来投资分利;
3.公积金;
4.公益金;
5.农户分配。
由集体代缴乡(镇)统筹费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其分配项目还包括统筹费。
建立建农补农基金和以丰补歉基金的村合作经济还包括这两种基金。
(四十三)村合作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要报乡(镇)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在执行中应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十四)年终收益分配工作结束后,要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上报收益分配报表。

八、专用基金管理
(四十五)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了发展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需要,应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取和筹集专用基金,并建立健全专用基金的管理制度。
(四十六)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专用基金主要有公积金、公益金以及一些地区建立的建农补农基金、以丰补歉基金等。
公积金是从收益分配中提取、收到的土地征用费和固定资产变卖时价款高于帐面净值部分等渠道形成。公积金用于兴办集体企业、开展农田基本建设、购买生产性固定资产以及弥补固定资产损失等。
公益金是从收益分配中提取、接受专门用于公益福利事业的捐赠和公益福利事业的收入等渠道形成。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和照顾军烈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计划生育的支出、农民因公负伤、死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的支出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专用于农业资源开发和专用于以丰补歉的资金单独建立建农补农基金和以丰补歉基金,并相应确定其来源和用途。
(四十七)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切实加强专用基金的管理,坚持先提后用,专款专用,计划安排,不得超支的原则,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十八)每年年底,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专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向全体成员公布结果。

九、民主理财
(四十九)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要按月或按季公布帐目,年终进行全面的财务检查和清理,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十)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以其成员代表为主、有关村干部共同参加的民主理财组织。民主理财组织的成员应由群众选举产生。民主理财组织要定期召开理财会议。


民主理财组织要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民主理财组织有权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情况,重点对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检查现金、存款、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库存情况;有权检查会计帐目。任何人不得妨碍民主理财组织行使上述职权。
(五十一)除第九、二十、二十八、四十三条的规定外,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也要报乡(镇)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1.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
2.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
3.村(社)干部报酬数额;
4.其他重大事项。
对违反本条上述规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酌情由责任人赔偿。

十、财会人员
(五十二)村合作经济组织应设置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包括会计员、出纳员和保管员。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之间不得互相兼职,但可以兼任其他工作。
经济比较发达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分别设置总会计(主管会计)和专业会计。总会计(主管会计)管理和指导专业会计(包括所属企事业单位和所辖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会计人员)搞好会计工作。
(五十三)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法令、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学习,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做好本职工作;敢于坚持原则,反对侵犯集体经济
和农民利益的行为,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五十四)村合作经济组织财会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汇报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对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村合作经济组织领导人坚持办理的,财会人员可以执行,但同时必须向乡(镇)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否则,财会人员负有一定的责任。
(五十五)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并根据其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从事财会工作的年限等条件,按有关规定颁发会计证和评定技术职称。要逐步实行凭证上岗制度。
(五十六)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换。
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主管部门考核、批准,报县主管部门备案。
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任该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乡(镇)主管部门验印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五十七)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领导干部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会人员行使其工作权利。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财会人员。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或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财会人员
要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五十八)村合作经济组织总会计(主管会计)享受与村其他主要干部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五十九)村合作经济组织要按《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好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不具备条件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可将其财务会计档案委托乡(镇)经营管理站(办公室)统一管理。

十一、附 则
(六十)本制度也适用于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合作经济组织职能的村。
(六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的实施办法,并报农业部和财政部备案。
(六十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91年5月10日

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3]464号



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根据《招标投标法》和部颁发的《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对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部有关规定,尽快建立并完善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严格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把好专家准入关。在今年年底前,要完成对具备资格的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二、要加强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国道主干线、国家和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招标评标委员会专家要从部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部负责对部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培训和动态监管,对评标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和维护,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专家抽取工作进行监督。招标人依法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三、评标专家抽取一般应采用随机抽取方式。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从部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项目所在省份的评标专家应该回避。评标专家在收到参加评标工作的邀请后,如与所评项目投标人有私下接触,应立即告知邀请单位,并主动提出回避。
  四、要做好评标专家名单的保密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制定评标专家抽取的具体办法和工作程序以及专家名单的保密规定。要现场监督招标人的抽取过程,并做好书面记录,存档备查。在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和集中前往评标地点等环节上,应尽量简化工作程序,减少中间环节,落实责任人,确保评标专家名单和评标工作的保密性。
  五、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监管。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做好对省级评标专家库专家的动态监管工作,每年要对本省评标专家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对不合格的专家,要依照规定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对于部级评标专家库专家参加本省评标工作的,要做好登记和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年底前要将评价意见报部。
  六、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和部有关规定,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履行好政府监督职责。对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部。
  附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