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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9:17: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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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8〕56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落实《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关于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保监局报告其对分支机构审计情况的有关规定,有效发挥内部审计辅助监管的作用,加强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报送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审计报告标题及编号。

  2、审计对象及审计目的。

  3、审计人员及审计期间。

  4、重要审计发现。主要报送审计对象在合法合规、财务真实性、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重要问题。问题描述应当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对数量较多、性质相同的问题,应当进行分类汇总。

  5、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和即将采取的整改措施。

  6、审计项目负责人签章。

  二、报送主体。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原则上由省级分公司联系报送。

  1、分支机构审计由总公司或区域内部审计部门实施的,其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及时发送当地省级分公司,由省级分公司按照报送时限转报当地保监局。

  2、对于由省级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其审计报告由省级分公司统一报送当地保监局。

  三、报送联系人。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确定1-2人作为审计报告报送的联系人,并于2008年9月1日前报当地保监局备案。联系人应当认真做好各项审计报告报送的联系和协调工作。联系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10日内及时告知保监局。

  四、报送时限。各省级分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上季度定稿完成的各项内部审计报告以书面和电子形式全面报送当地保监局。

  五、报送要求。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地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内部审计报告。对于拒不报送、拖延报送、虚假或隐瞒报送内部审计报告的,保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保监局可以通过审计项目抽查、工作底稿复核等措施核查内部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并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

  六、建立审计报告汇总分析制度。各保监局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报告的收文、使用、归档和保密制度,定期对内部审计报告进行认真汇总分析,更好地掌握辖区内保险市场情况和保险公司内控情况,为辖区内市场分析和日常监管提供参考。

  七、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对于内部审计报告揭示的违反监管规定的问题,保监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立案调查。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保险公司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的,免予处罚;情节较重,但保险公司整改及时,处理到位的,可酌情免予或减轻处罚;对于审计发现问题不认真组织整改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依照行政处罚程序从重处罚。

  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八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州级财政追加预算支出审批制度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州级财政追加预算支出审批制度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政发〔2009〕5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文山州州级财政追加预算支出审批制度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一日


文山州州级财政追加
预算支出审批制度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执行中追加预算支出事项的审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云南省省级财政追加预算支出审批制度》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州级财政追加预算支出的事项包括:
(一)补充州级预算周转金和偿债准备金等后备金。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因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的州级预算支出。
(三)因国家和省政策调整,需要增加的州级预算支出。
(四)州委、州人民政府确定追加,但不属预备费使用范围规定的事项。
(五)州级部门在年初预算中因财力不足无法安排,在预算执行中需要安排的事项。
第三条 州级财政追加预算支出的申报和审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州级相关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支出的事项,应当有明确的项目立项依据、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编制详细的项目预算规划(重点项目还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向州财政局提出追加预算支出的书面申请。
(二)州财政局根据各部门申请,结合年初预算安排、单位经费结余和年度财力情况,对追加预算支出事项提出书面建议报州人民政府,由州长或者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审批,特别重大事项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州级其他领导在年初预算以外签批的预算资金,由州长或者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统一平衡。
(四)州人民政府对追加预算支出事项作出审批决定后,由州财政局按照州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及时办理。
第四条 对于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办理的追加预算支出事项,可由申请部门向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州长或者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审批,州财政局按照审批意见及时办理。
第五条 州财政局应当根据追加预算支出项目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六条 州级相关部门对审批通过的追加预算支出项目应当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州财政局负责对追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惠州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代市长:李汝求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惠州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源发〔2005〕15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存征地补偿款是指在土地征收报批前,用地单位(包括个人,下同)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预算,将土地征收补偿所需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银行专户,专款用于支付土地征收补偿的款项。
第三条 预存征地补偿款不得少于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费用总额。
第四条 预存征地补偿款银行专户以被征地所在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名义开设,由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共同监管。土地征收获得批准后,由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拨付资金;土地征收未获批准的,由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预存征地补偿款全额退回申请用地单位。
第五条 需要预存征地补偿款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向用地单位发出预存征地补偿款通知书,用地单位凭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存征地补偿款通知书,将预存征地补偿款全额存入征地补偿款银行专户。征地补偿费用预算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计算,并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账户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备案。
第七条 征地工作结束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与申请用地单位签订预存征地补偿款结算书,对存入预存征地补偿款账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行结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核;预存征地补偿款结算应在征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用地单位议定对预存征地补偿款的用款规则,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支付使用预存征地补偿款。严禁截留、私分、挪用预存征地补偿款。对应发放到被征地农民个人手中的征地补偿款,应采用银行活期存折方式实名支付,确保征地补偿款及时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手中;对应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款,应纳入村集体财务公开管理制度管理。
第十条 预存征地补偿款数额不足的,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实施征地前及时向申请用地单位追存入账;预存征地补偿款有剩余的,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预存征地补偿款结算书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用地单位。
第十一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农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预存征地补偿款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有截留、私分、贪污、挪用预存征地补偿款的,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补偿的,预存征地补偿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