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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30 17:30: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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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0〕111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铜陵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防止各种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铜陵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根据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

第四条 全市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区)分级负责。

市、县(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政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负责对各种媒体信息发布行为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做好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五条 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主要责任单位,由其负责组织沟通协调,确认无误后进行澄清。

第六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机制。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及时发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应当协调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第七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立即进行评估。需要本单位澄清的,按照准确信息拟订澄清信息及发布方式;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审批制度。

以市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以县(区)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市政府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以公共企事业单位名义澄清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需上一级批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渠道。澄清信息应通过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发布。同时,根据需要选择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十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对确认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迅速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一)通过互联网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互联网管理、公安、信息化等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二)通过广播、电视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三)通过报刊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四)通过手机短信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公安、通信部门及相关通信企业,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发现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责令其立即纠正。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对于本单位已发布的信息中出现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内容时,应当及时予以补正。

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相关单位要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信息,降低或者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铜陵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在处置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发布准确、有效的信息,公开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刊载有关澄清内容,不得传播、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十四条 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全市各行政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具体办法。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浅析租赁合同的特征

韩召峰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将会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中将会租赁物供对方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出租人,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一方称为承租人。租赁属于转移财产使用、收益权利的典型交易形式,因此,合同法就租赁合同所设置的法律规则,对于融资租凭合同具有参照适用效力。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对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租赁合 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租赁合同以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物为直接目的,承租人所取得的仅是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非租赁物的所有权。这是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根本区别。由于租赁合同转移的仅是租赁物的使用权,因而承租人并不享有对租赁物的处分权,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消费借贷合同的重要一点。
  (二)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所负担的将会租赁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义务与承租人所负担的交付租金的义务互为对介。因此,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这点上,租赁合同与借用合同有所不同。
  (三)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所以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
  (四)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的特征,不适用于财产的记久性使用。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上都规定了租赁合同提取长存期限。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不嫩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合同法》第214条。
  (五)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
  继续性合同是与非继续性合同,又称一时性合同相对应的一种合同分类。它是指“债的内容,非一次给付可转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其基本特色是时间因素,在债的履行上的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系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度”。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对当今国家权力关系中出现的腐败问题的认识

侯印超


我认为,对当今国家权力关系中出现的腐败问题的认识,应从以下几点来分析:
第一,国家权力和腐败的界定。
国家权力,是指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机器来实现其意志和巩固其统治的支配力量,是一种特殊的政治权力,是通过国家政权发生的政治权力关系;其权力的形成来自于国家各机构,因此也可以叫做政府权力或公共权力。而政府权力又是靠人来执行、实施的,因此,国家权力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那些掌握权力的人的所作所为。
腐败,在政治生活领域中,是指一些官员因种种原因,而做的一些违背原则、违法乱纪的事情,进而导致制度、组织机构、措施等的混乱、黑暗。
因此,我认为:国家权力关系中出现的腐败问题一般是指政府权利中的腐败问题。
第二,出现腐败问题的原因。
因为国家权力关系中出现的腐败问题是指政府权利中的腐败问题,而政府权力又是靠人来执行、实施的,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那些执行、实施政府权力的人,即所谓的“政府官员”。其具体原因包括该官员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
内在方面就是该官员在拥有和执行权力过程中价值观发生了改变,即对所拥有的权力产生了误解。一如毛主席所说,共产党员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新时期,又出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新理念。而某些官员却在为人民服务和执政为民过程中逐渐又转为“为自己服务”,即利用政府权力来谋求、扩大自己或特定的人的利益,该利益包括金钱、地位和名誉等。
外在方面就是该官员日常生活的周围环境,包括家庭生活环境和工作生活环境。在当今,每个腐败官员的后面都有一张人际关系网,包括家人和同事或所谓的“朋友”。假如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想腐蚀一位官员,当正面的“进攻”没有成效时,他们便会想到从他身边的人入手,而最直接的就是从他的家人入手。这样,最终可能会导致这位官员的堕落、腐化。
同事或所谓的“朋友”,也可以导致这位官员的堕落、腐化。有句话说得好: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假如这位官员身边的同事或经常接触的人有些就是国家权力的蛀虫,那么当这些人与这位官员发生利益关系或共同利益受到威胁时,这些蛀虫就会拉拢或引诱这位官员,进而导致腐败的发生。
另外,当一位官员工作单位的制约机制不健全或发生问题时,也可能会导致腐败的发生。当今很多落马的官员都曾说过:当自己犯错的时候,没有人管。但当他们落马被捕的时候,他们才知道:当自己犯错以后,最终还会有人管。当一位清廉的官员变成腐败分子,最终又因为腐败而被抓入狱时,我们是应该庆幸啊,还是应该感到悲哀?
如果一个单位的制约、监督机制缺失或不健全时,进而导致官员觉得手中的权力应用自如、无拘无束,那么问题必将发生!
第三,腐败问题产生的结果。
因为腐败是一些官员变相运用手中的公共权力而产生的政治现象,所以它必定会对国家、社会和个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对国家而言,腐败的产生不仅会对国家的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也会损害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甚至会影响到该国家在国际会社中的形象。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腐败官员的多少、职位的高低、罪行的轻重。另外,因腐败而堕落的官员,对国家来说,本身就是个损失。在古代,读书人十年寒窗苦读,就是为了科举金榜题名,学而优则仕嘛。现在,政府官员因腐败问题而身败名裂,以前多少年的艰苦奋斗也因此而毁于一旦。腐败,不仅浪费了以前很多的社会资源,也残害了许多国家行政方面的人才。
对社会而言,腐败会导致一些制度、组织机构、措施等的混乱,甚至会产生对人民的压迫,进而让人民觉得社会是黑暗的,导致一些社会暴动的发生。中国封建社会每个王朝的覆灭,都有因腐败而导致人民激愤进而起义的原因。
对个人而言,腐败会给本人带来丰厚的既得利益,这种既得利益一般是本人通过正当渠道也永远得不到的利益。因此,腐败可以极大地满足本人的欲望,包括对权、钱、色等的欲望。当然,其前提是不会东窗事发;否则,必定会落得个身败名裂:小则罢职免官退出官场,大则身陷囵圄,甚至身首异处。
腐败,害人害己、祸国殃民!
第四,腐败问题的防治。
治理腐败问题要防、治并举,但我认为:预防比治理更重要,因为把腐败扼杀在摇篮中可以避免很多腐败带来的损失,于国、于民、于己,百利而无一害。所以,我认为国家要在预防上下重手、出重拳,为此国家应该:
①.完善制约监督机制
设置完善的制约监督机制,该机制的执行机构应该独立于所制约监督的对象,以保证制约监督力的纯洁,更好的发挥该机制的作用。
②.加强对官员的教育
当今中国的官员绝大多数是共产党员,所以首先要从严治党。对他们的教育应该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来教育他们,努力使他们铭记党的执政理念,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做个合格的党员、官员。
③.实行对官员家属的教育
如果可以的话,政府应该对一些官员的家属进行教育。我常见政府组织一些官员去集体学习、考察,已经有必要对政府官员的家属进行必要的教育了。一个成功人士的背后,一定有个美好的家庭。我们不能忽视家庭的作用,家庭在防腐中的作用应该凸显出来,而不是随着腐败问题的暴露分崩离析。如果对家属进行有关的教育,那么在防腐的过程中,家庭会起到应有的作用。
④.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这里的反腐倡廉,旨在营造一种廉洁的社会风尚。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当官场以廉洁为风时,腐败的温床就没有落脚的地方了。
⑤.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加强法制建设。进行反腐立法,完善治腐法规,让防治腐败问题做到有法可依。另外,政府应该防腐必严、治腐更严,以此纯洁党的队伍、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
⑥.发挥网络媒体的监督作用
随着网络的成熟和完善,其在反腐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去年12月份,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开会时的照片被网友上传至各大论坛,其手上的一盒烟引起了网民的人肉搜索,结果被搜出他抽的是南京卷烟厂出产的顶级"九五之尊"南京烟(一条就要1500元)!最后,他被查出有腐败问题。
众所周知,网络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并且,它也可以、也应该用在反腐领域,发挥网络的优势,更好的进行反腐。
第五,总结。
通过以上的叙述,我们可以知道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和腐败防治的可行性。腐败,是现代社会政治的瘟疫,是国家权力的蛀虫;防治腐败,关乎国家大计、民族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