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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一”黄金周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9:04: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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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一”黄金周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一”黄金周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8〕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十一”旅游黄金周即将到来。今年我国成功举办北京第29届夏季奥运会和2008年北京残奥会,团结、合作、友谊、拼博的奥运精神,给全世界留下了深刻而美好的印象,极大地增强了中华民族的自尊心和自豪感,极大地调动全国人民加快推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建设的热情。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让全国人民和广大旅游消费者过上一个欢乐祥和、安全有序的旅游黄金周,各级工商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08年“十一”假日旅游工作的通知》(假日办〔2008〕8号)要求,认真抓好旅游市场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假日经济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假日旅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周密部署,精心安排

  今年“十一”假期正值北京奥运会结束和汶川大地震旅游市场灾后重建的重要时期。做好“十一”黄金周假日旅游工作,对于推动灾后旅游市场恢复、刺激国内居民消费、促进旅游业发展具有特殊意义。各级工商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早谋划、早部署,充分利用奥运之后的市场效应,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丰富旅游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确保假日旅游市场繁荣有序,让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快乐祥和的“十一”黄金周。

  在接到本通知后,各级工商机关尤其是旅游城市、重点景区景点的工商机关要立即制订“十一”黄金周旅游市场管理工作方案和市场管理预案。一些重要景点地区的工商局业已建立的旅游市场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保证节假日期间良好运转。同时,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和工作要求、奖惩措施,实行专人值班,认真落实责任制。

  二、以“四个统一”为要求、“四化”建设为抓手,狠抓市场规范,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四高”工作目标

  旅游市场不仅具有一般市场的共性,同时还有特殊性。把旅游市场监管与创建秀丽山川融为一体、推进旅游经济的发展,是旅游市场监管的重要特色。

  要以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统一为要求,加强对节日商品和旅游商品的监管。以婴幼儿奶粉市场整治为重点,切实管好那些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食、食品、烟、酒、茶、饮料、营养保健品、农副产品。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等威胁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严厉惩处经营霉变劣质食品、饮料以及利用非食品原材料、非食品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制售食品等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违规行为,捣毁制假售假窝点。

  要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为抓手,继续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旅游市场管理的监管执法制度、工作制度以及服务经营者、消费者和推动旅游经济发展的各项制度,为依法行政和履行职能奠定制度基础。努力形成靠制度管人、管事的良好环境。同时,认真提炼旅游市场监管执法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旅游市场监管,构建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要求,建设高素质的旅游市场监管队伍、运用高科技的手段,达到高效能的监管,实现高质量的服务。

  三、查处取缔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在假日旅游市场监管中,要突出重点,查处违法经营、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等不法行为。查处欺行霸市、哄抬物价、设托设套、商标侵权、虚假广告、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以及利用旅游格式合同欺骗消费者等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不法行为。重点景区景点的基层工商机关还应进一步加强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依法严厉查处出售、收购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或相关制品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对其曝光,震慑违法经营者;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要进一步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加强对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要及时认真负责地处理旅游消费者的每一件申诉。

  四、要与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节假日旅游安全

  要按照安全、有序的要求,做到尽职尽责、尽心尽力加强旅游市场监管。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旅游、卫生防疫、食品监管、公安、质检、新闻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五、加强信息交流,做到上情及时下达、下情真实上报

  各级工商机关要重视旅游市场监管的统计工作。请于10月15日之前将统计报表及旅游市场整治情况报国家工商总局。

  各地尤其是旅游城市、重点景区景点的工商机关在接本通知后,要采取有效措施,突出重点,周密安排,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各省市区如有重要情况要随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报告。

  联系电话:010-68032642;

  传  真:010-68032642;

  电子邮箱:scs @saic.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十一”黄金周旅游市场监管情况统计报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广州市地下铁道保护区工程建设审批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地下铁道保护区工程建设审批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保护区内的工程建设活动,保护地铁设施,根据《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铁控制保护区是指地铁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边线、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0米,以及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用地范围外侧20米范围内的区域。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其范围可根据地
质情况扩大。
地铁特别保护区是指地铁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边线外侧5米、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侧3米,及车辆段用地红线范围外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
已建成的地铁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公布。规划建设的地铁工程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范围,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控制。
第三条 在地铁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建造、拆卸建(构)筑物,从事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等建设活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注明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保护地铁设施方案的要求。
(二)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对工程进行设计,并根据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的意见制定施工设计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下的建
设工程,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将施工设计方案送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审核同意后,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施工设计方案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在控制保护范围划定前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报建的建设项目,应将工程建设的施工设计方案报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审核,并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在地铁特别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敷设管线等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在开工作业前报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备案。敷设管线施工作业期间,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对涉及地铁安全的施工作业实施监控。
第五条 在地铁控制保护区进行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取土、采石挖砂、打井取水以及在过江隧道疏浚河道作业活动的,其施工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地铁总公司意见后,按程序分别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在审批地铁保护区的绿化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征求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的意见。
第六条 在地铁特别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地面、地下工程项目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方案经论证认为必须作出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调整,重新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七条 在地铁特别保护区范围内进行钻探作业的,钻探单位应当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钻探作业的任务登记通知书,钻探方案(含定位方案)应送市地铁总公司审查并确认。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对钻探作业实施监控。
第八条 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审核设计施工方案,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市过去有关地铁保护区内工程建设审批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2000年8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海运业务方面的合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本协定中:
  “缔约一方船舶”是指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商船;
  “船员”是指持有本协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指身份证件,并列入该船船员名单的船员。

  第 二 条
  缔约双方同意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有权在两国对外开放的国际通商港口之间航行,经营两国之间或两国中的任何一国和第三国的货物和旅客运输。
  缔约任何一方海运企业经营的为缔约双方可以接受的悬挂其他国家国旗的租船,可以参加本条上述运输。

  第 三 条
  缔约双方对于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的船舶及其船员在缔约另一方领海航行或进出、停泊港口时,在执行海关、检疫、边防检查、港口的规章和手续,在港口和锚泊地系泊、移泊、装卸和转载货物以及船舶、船员和旅客所需各项供应方面,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第 四 条
  缔约任何一方的港口设备,包括码头、岸上和海上的装卸、堆存和助航设备,以及引航服务等,应按照最惠国的待遇,供给缔约另一方船舶使用。

  第 五 条
  本协定的规定不适用于沿海航行。但缔约任何一方船舶为了卸下从国外运来的货物和旅客或装载货物和旅客运往国外,而由缔约另一方的一个港口驶往另一个港口时,不作为沿海航行。

  第 六 条
  缔约一方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沿海附近失事、搁浅、搁岸或遭遇到任何其他事故,缔约另一方对该船和该船上的货物、旅客、船员应给予一切可能的救助、保护和便利。
  从本条第一段所指船上卸下或抢救下来的货物和物品,在下述条件下免征任何关税和税捐:
  一、 这些货物和物品不得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使用或消费;
  二、 必须向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提供有关情况,以便对这些货物和物品进行监督。

  第 七 条
  缔约一方应根据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按照本国法律颁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承认该船的国籍。
  缔约双方相互承认对方主管当局颁发的或为缔约一方承认而缔约另一方不提出异议的第三国主管当局颁发的吨位证书和其他船舶证书,无须重新丈量和检验,港口有关的一切费用应以这些文件为根据进行计收。

  第 八 条
  本协定第一条和第二条所指的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港口的一切费用,均按照该方港口的现行法令规章予以征收。
  缔约一方海运企业经营的船舶,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取得的收益和其他收入,在支付当地的使费、其他开支和税款以后,应按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以双方同意的可兑换货币,将余额汇寄给对方的海运企业。

  第 十 条
  缔约一方应承认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颁发的船员身份证件,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为“海员证”;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颁发的为“船员服务证书”(C.D.C)。

  第 十 一 条
  在缔约任何一方船上任职的第三国船员的身份证件,缔约各方应承认各自可以接受的国家主管当局所颁发的身份证件。
  持有被承认身份证件的船员,当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港口停留期间,可按所在国现行有关规定上岸和在该港口所在的城镇停留。
  任何船员如必须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就医时,缔约另一方的主管当局应准予其停留所需要的时间。
  船员登岸和回船应遵守所在国边防和海关的现行法律和规定。

  第 十 二 条
  持有本协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指被承认身份证件的船员,由于被遣返,或到另一港口登职任职,或因其他为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认为可以接受的理由,在获得该方主管当局签证以后,可以在其境内通行。
  上述签证应由有关主管当局在最短期间内发给。

  第 十 三 条
  缔约一方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港口停泊期间,缔约一方使、领馆的官员与该船的船员,在履行所在国的有关规定后,有权相互联系和会见。

  第 十 四 条
  为了促进两国海上运输的发展和解决执行本协定中产生的共同关心的问题,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可以派专门代表在双方同意的日期和地点进行会晤。
  缔约双方应在各自法律规章的范围内维持和发展双方海运企业间的有效工作关系,特别是双方海运企业间可以进行磋商和交流情况。

  第 十 五 条
  缔约双方的船舶,在承运两国间的贸易货物时,应有均等的份额,不论贸易条款是到岸价还是离岸价格。
  当缔约一方的船舶不能装运其承但的货物份额时,在允许第三国船舶装运之前,应优先提供给缔约另一方的船舶装运。

  第 十 六 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有关法律手续并相互书面通知之日起第三十天开始生效。缔约任何一方可以终止本协定,但须在要求终止之日前十二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
  以下双方授权的代表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陶   琦      ∧潞蹦隆の鞯峡恕だ章?
      (签 字)            (签 字)
  注: 一九七九年一月十二日,孟外交部照会我驻孟使馆,通知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我外交部于一九七九年三月六日照会孟驻华使馆,通知我同意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