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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7:06: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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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8〕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南宁市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旨在通过资助,激励我市哲学社会科学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会员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弘扬务实、兼容、创新的传统,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研究,多出精品力作,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功能,更好地服务我市“三个文明”建设。

  二、资助对象

  凡我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学会及其会员均可申请资助。

  三、资助原则

  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原则上资助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开展的应用对策研究和有南宁地方特色或区域优势的基础理论研究。目的是为了突出研究重点,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把研究力量集中到主攻方向上来。根据资助原则,申报者可根据资助重点自行设计具体题目。在设计题目时,要结合学会会员所研究领域和工作部门实际,从我市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遇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入手,增强选题的针对性和应用性。研究成果形式可为调查研究报告、论文或著作。要求研究成果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并重,注重研究的现实性和针对性,注重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

  四、资助项目的申请

  (一)申请时间:每年的1月1日至3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请地址:新民路65—7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三)申请要求:

  1.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职称(或相当副高职称)以上,或有2项以上研究成果(指正式出版的专著或地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或专家组评审通过的调研报告)。

  2.申请研究项目资助需提交申请书和课题研究纲要各6份,要求用A4纸打印,经所在学会审查盖章后,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3.申请书中所填的项目责任人必须真正承担项目的组织和研究工作,以确保项目的研究水平。

  4.研究项目纲要的设计应包括本课题国内外研究概况、拟研究的主要问题、突破的重点和难点。

  5.研究项目纲要不少于2000字,并用A4纸打印。

  6.上一次立项资助项目未按时完成的不得申请下一次资助。

  五、课题完成时限、验收拨款及使用

  (一)课题完成时限:立项资助研究项目要求在项目申请书所定时间内完成并结题,立项资助出版项目要求当年出版,逾期作为自动放弃。

  (二)课题验收:被确定为资助项目的项目级别为市一级(地厅级)项目,严格按照市级项目验收标准,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验收。研究成果形式为调查研究报告的须有采用单位意见或专家评审通过鉴定书,并在研究成果封面上注明“南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论文发表(原则上要求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须注明“南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著作出版须注明“南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资助社会科学出版项目”。

  (三)课题拨款:立项资助研究项目原则上不给予课题研究启动经费,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项目负责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签订立项资助研究协议。研究项目经验收合格后,资助经费原则上一次性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出版项目的资助经费直接划拨到出版社。

  (四)研究成果的使用和管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对课题研究成果拥有使用权。项目验收后,应将项目样本10份及电子版交存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作为成果归档和结集出版使用。

  六、资助等级、金额

  (一)研究项目原则上每项资助金额3000元,出版项目每项资助5000元。每年具体资助的项目和金额,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从2007年起,此项目财政预算为每年16.5万元。根据财政收入情况各年度可适当增加。

  七、本办法由南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
——兼论“四四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策略

李旺城

[内容提要]:本文针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攀升,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加剧以及出现未成年人再犯罪等新情况,提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研究和充分认识“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同时提出了包括个案预防、社会预防、系统预防在内的“四四二”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策略。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 被害人保护 未成年人再犯罪

违法犯罪是一把双刃剑,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有多大,行为人自己承担的刑事责任就应当有多重。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智力、生理等因素影响,他们的成熟性和自我保护能力远逊于成年人。之所以说“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就是要表明一个观点,无论未成年人犯下何种罪行,他们都应不只被视为是加害人,也要被视为受害人,因为他们必须被动地生存于成人所建构的暴力社会中,并有时为成人的暴行付出极大代价。许多犯罪未成年人的偏差行为皆由与他人互动中学习得来的,这其中又以家庭和同龄人对塑造未成年人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最大,同时大众传媒和网络的发展也成了大多未成年人信息取得的重要来源,无形中也影响他们的行为模式与准则。据一项民意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在诸多社会问题中名列前茅,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顽疾”。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的号召,足见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关注和忧虑。以我区为例,2003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和人数分别又比去年增长了4.5%和3%(如下表),面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趋严峻的社会现实,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认为树立犯罪未成年人也是受害者的意识,加强对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研究,充分认识“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的法律问题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当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1-2003年顺义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部分数据情况统计
年 未成年人再犯罪人数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人数占整个受案比例 已满14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
2001 0 10.5%、16% 9
2002 0 11%、17% 7*
2003 4 15.5%、20% 14
*2001、2002年实行“严打”,低龄犯罪未成年人数量相对稳定;2001年以前一直未出现未成年人再犯罪情况。
一、未成年人犯罪及受害情况分析
以我院2003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例,我们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1件160人,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贪利性犯罪 暴力犯罪 其它
盗窃 30件51人 故意杀人 1件1人 交通肇事 3件3人
抢劫 22件59人 故意伤害 10件10人 非法拘禁 1件5人
抢夺 3件4人 强奸案 6件9人 非法持枪 1件1人
敲诈勒索案 2件7人 抢劫(已示)
职务侵占案 2件4人
另外,共同犯罪30件;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14人;在校生犯罪24人,再犯罪的4人。
(一)从新问题上看,出现犯罪未成年人再犯罪的情况,而再犯罪未成年人受害(单指被判处刑罚后)的原因是狱友及周围伙伴言行的影响和多次作案强化的犯罪动机。据我们的调查统计,95%的犯罪未成年人在判决时都表示要痛改前非,这符合他们涉世不深,易于接受教育改造的个性特征,然而出现未成年人再犯罪的情况也说明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反复性,表现为他们的思想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极易受客观外界条件的影响,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狱友及周围伙伴言行的影响和多次作案强化的犯罪动机成为再犯罪未成年人受害的主要原因。有的未成年人过去只是“一面手”,从劳改、劳教农场出来后,则变成了“多面手”,如刚满16周岁的孟某某竟在2003年短短一年内,先后三次因抢劫、盗窃、强奸被分别判处拘役、缓刑和有期徒刑。特别是一些未成年人累犯、教唆犯及犯罪团伙头子,虽然经过多次处理和教育挽救,但由于其多次作案强化了犯罪动机,已由初犯的恐惧转为熟练,当他们的犯罪行为受到制裁或不切实际的需求受阻后,非但不思悔改和收敛,反而疯狂地报复社会。如管某某、于某等四人抢劫、强奸案, 管某某(17岁)先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满释放后不久又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再次刑满释放后又犯强奸、抢劫罪,甚至在被通缉的时候还伙同他人再次疯狂进行抢劫,用他的话说:“反正到这步了,不如干到底。”
(二)从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上看,暴力犯罪突出,实施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是家庭暴力、学校暴力和大众传媒暴力的受害者。他人的暴力行为可以是一种示范作用,透过观察、行为合理化及赏罚增强作用等因素的互动,个体便可从中学得自己所要表现的行为。犯罪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所传达的讯息可能是对父母关爱的渴求、对同龄接纳的冀望以及对生活中所受挫折的应对。暴力犯罪未成年人其实多半也是暴力的受害者,因为他们所生活的环境便充满了暴力,诸如家庭暴力、校园暴力及媒体暴力*。具体表现为:1、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如李某某(女,15岁)强奸一案,她因为母亲要求苛刻,平时动不动就打骂她,所以没有心思读书,刚上初一就辍学了,成为了父母家庭暴力的牺牲品。她平常不敢回家,于是住刘某某家和一帮男生瞎混,一天她被其中的许某强奸了,但她害怕被母亲打,不敢回家告诉父母,于是她选择了沉沦,最后竟主动去扒被害人李某(另一女)的裤子,协助刘某某、聂某等三人轮奸李某。2、学校暴力的受害者。我们对24名犯罪在校生进行了统计,其中有2人有在学校被伤害的经历,有8人曾在校园内受到恐吓和被欺负。如张某抢劫、杀人案,14岁的在校生张某在学校经常打架,也经常受到高年级的同学欺负,养成了他孤僻、暴戾的个性,其为抢劫小卖部女店主的钱财,用酒瓶将女店主击倒后,又用刀向其头部连砍数刀,手段残忍程度令人震惊。3、大众传媒暴力的受害者,尤其是暴力影视的毒害。对于青少年而言,大众传播媒体提供了一个最佳的模仿对象及社会化模式,因其所提供的讯息代表着时尚,若是他们无法积极模仿,便代表他们“落伍”了。因此对判断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而言,媒体所展现的暴力镜头很可能造成其盲目的英雄崇拜,更何况电影中许多血腥暴力的动作的确已成为英雄人物的“注册商标”。如王某某(17岁)、杨某(17岁)抢劫、强奸案,王、杨二人平常深受香港《蛊惑仔》电影的毒害,自诩是“阿健”和“山鸡”,他们先是骑摩托车持菜刀、木棍将金某(女,23岁)、刘某(女,16岁)拦住,以暴力相威胁实施抢劫,然后又将金、刘二人劫持至附近树林内,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对金、刘二人实施轮奸,后还向被害人的家人索要人民币2000元,其一次犯罪行为竟犯下抢劫、强奸、敲诈勒索三个罪行。
(三)从犯罪性质上看,贪利性突出,贪利犯罪未成年人正是教育不到位的受害者,他们往往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养成了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个性。我们在强调发展经济的同时,忽略了对未成年人劳动创造财富和劳动艰辛的思想教育,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他们也看到了成人对利益追求的无节制,会经由观察模仿而学习各种行为模式,甚至是为了弄点钱花而不惜以身试法。未成年人“贪利性”的犯罪动机,可以说是教育不到位的直接结果,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未成年人正是这种教育的受害者。表现最为突出的是盗窃犯罪,盗窃犯罪未成年人往往是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如单某某盗窃案,单某某平时不求上进,加之父亲年纪大、母亲又常年又病,根本管不了他,他在村里先是偷鸡、偷轮胎、自行车,最后发展到入户偷钱;其次是抢劫、抢夺和敲诈勒索的犯罪。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出现了女性抢劫犯罪,她们利用看似弱者的姿态,骗取对方信任,伺机进行犯罪。如徐某某(女,15岁)、王某(女,15岁)抢劫案,她们来京打工后结识了庞某,庞某答应为她们找工作,一天晚上她们骗庞某来暂住处吃饭,下安眠药将庞某麻醉,劫取庞某随身携带的1万余元现金及手机,案发后所劫的钱财已被其买名牌衣物挥霍一空。
(四)从犯罪形式看,共同犯罪增多,共同犯罪未成年人受害的主要原因来自未成年人自身的心里困扰。由于未成年人经验少,认知能力差,他们结伙作案,可以相互鼓励,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恐惧感和孤独感。他们往往是双差生、辍学生、障碍生和流失生,他们有的是邻居,有的是游戏机、录放厅等低娱乐场所认识的伙伴,共同的失落感、消极志趣使他们纠合在一起实行犯罪。如唐某某、赵某、孙某等人寻衅滋事、盗窃案,他们专门向学生和小孩“扎”钱,“扎”来的钱就是用来吃饭和玩游戏。当他们遭遇困难而自己又无法解决,或改变行为以应对外界的需要时,犯罪行为便可能成为解除危机的一种手段。从心理卫生的角度来看,其犯罪行为的背后所要表达的是一种求助的讯息,希望能够透过这些行为使其心声得到响应,这种求助的方法又最常为青少年所用。据统计,2003年我区的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有30件,占全部未成年人案件的40%。
(五)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低龄犯罪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受害的直接原因是孩子的盲目模仿(早熟)和周围环境的影响。他们因为年龄相对较小,一般都还在上学,父母的溺爱和学校的监管不到位是导致孩子们过早犯罪的间接因素,如郑某家庭条件优越,父母、爷爷、奶奶都宠着他,而他刚满14周岁(14岁零20天)就伙同他人向多名学生敲诈钱财,谁不给钱就动脚踹,扇耳光,用他的话说:“我并不缺钱,只是为了好玩。”
(六)从犯罪身份看,辍学未成年人人数居多,占犯罪未成年人的近50%。辍学未成年人受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家庭子女多,负担重、父母经商赚钱的观念较重,不让孩子读书、学习成绩差,孩子自暴自弃不愿读书等等。
二、发现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既是犯罪人也是被害人”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的辨证关系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智力、生理等因素影响,他们的成熟性和自我保护能力远逊成年人。之所以说“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就是要表明一个观点,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节有多重,其受害的程度就有多深,这一点相比成年人更为明显。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是不可分割的,是共生和互动的关系:犯罪未成年人是不良教育和认知影响的“牺牲者”,这是由他们的年龄、阅历及世界观决定的;同时也是其触犯法律而遭受惩罚的对象,这是由他们所犯罪行的大小、轻重决定的。从责任的承担角度看,在讨论对犯罪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问题之前,应当是通过家长、学校和社会共同注重对未成年人“问题”前的教育和预防,而不能靠“杀一儆百”的惩戒方式,甚至是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把社会问题压到孩子肩上。因为作为孩子,他们的世界观还未形成,他们的心态还很幼稚、不成熟,成人只有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引导、帮助的义务,而没有因未成年人的无知、幼稚来惩戒未成年人的权力。从这个角度说,是由于成人未尽相应的义务,使得未成年人成为了受害人,所以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无论从客观的还是主观方面看,最终责任还应追及到成人身上。如在肖某的故意伤害一案中,肖某在报复和伤害被害人时,其父在一旁不但未加制止,还提醒“别往头上打就行”,可以说,肖某既是犯罪者又是父亲法盲教育的受害者。
(二)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和作为被害人研究的意义
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被害人研究,是制定科学的刑事政策的需要,是建立科学的理论体系和司法实践中揭露犯罪的需要,它有助于揭示和预见犯罪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以便加强对犯罪的预测和预防,同时可以防止逆变的发生,从而加速社会的净化。关于这个问题,因为涉及了刑法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司法救助等等理论,本文不足以包括,故不多赘述。
三、犯罪未成年人受害的原因
孔子说:“人之初,性本善。”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些犯罪未成年人一生下来并不就是罪犯,而是在逐渐认知、了解社会的过程中,被社会中一些腐朽、阴暗所吞噬,他们内心善良的一面并不是消除了,只是被遮挡着,依然存在。我们在办案中发现,绝大部分孩子都对自己的行为感到耻辱和懊恼,其中很多人流下了悔恨的泪水。那么究竟是哪些原因使犯罪未成年人受害呢?我们对160名未成年人犯罪的受害原因和犯罪动机、目的进行调查*,结果如下:
(一)社会现实及丑恶现象不时地腐蚀着未成年人纯洁的心灵。
社会的因素
犯罪原因 人家有钱我没钱,不平衡 黄、赌、毒的影响 就业困难,没事可干 出于朋友义气 其它
人数(100%) 44% 22% 18% 12% 4%
此分析的目的是为进一步了解影响未成年人的客观原因。未成年人的生活离不开五彩缤纷和充满诱惑的大千世界,从上表可以看出,当今社会在一些阴暗角落还滋生着一些与发展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不相称和丑恶现象,这些都是让未成年人受害甚至犯罪的社会原因。一是社会上很多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上学的兴趣,产生厌学情绪,经常逃学,就业困难,使一些未成年人整日无所事事,久而久之走上邪道;二是影视、互联网传播不健康、暴力、淫秽等丑恶的东西;三是社会改革中贫富分化加剧,一切向钱看的思想泛滥,不少人为了弄钱不惜铤而走险;四是社会上偷盗、抢劫、黄赌、斗殴、色情等犯罪案件的潜移默化,加之“为朋友两肋插刀”的江湖义气所致。如自称是“古惑仔”、“患难兄弟” 的杨某等四人盗窃、抢劫、寻衅滋事案,在提讯时杨某振振有词地反问说:“都是兄弟,兄弟有困难,能不帮吗?”
(二)不正确的家庭教育给孩子造成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
父母及家庭教育的因素
犯罪原因 父母不和、离异 家条件差,不给钱用 父母打骂家庭暴力 父母有恶习 父母不关心,不管 父母溺爱 其它
人数(100%) 12% 28% 18% 10% 6% 22% 4%
此分析的目的是让父母了解如何“言传身教”。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教师,正确的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极其重要的。不正确的家教会使未成年人的心理形成人格障碍,形成不正确的人生观,在其行为上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从上表看,家庭条件差、父母溺爱及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家庭因素,分别占了28%、22%和18%,具体表现是家庭经济差,平时很少给孩子零花钱,造成未成年人去偷、抢;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对子女的过错、学习成绩不理想,不是打就是骂,不尊重孩子的人格,在这种“高压”下,孩子的心理畸形;溺爱孩子,视独生子女为掌上明珠,重视物质方面的满足,忽视了思想品德的教养,平时娇生惯养,助长了子女的自私和奢侈。如单某14岁就犯抢劫罪,16岁又犯故意伤害罪,在法庭上连他自己都认错了,而其母亲还强词夺理地护短说是自卫。未成年人在这种不良的家庭环境成长,极易使他们生成孤独、自卑、怨恨、狂妄的性格,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学校未能有效地给学生创造一个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老师及学校教育因素
犯罪原因 重升学率,忽视品德、法制教育 教学枯燥,不如玩儿痛快 老师歧视后进生、双差生 与家庭欠交流沟通,监管不立 乱收费,动不动让学生交钱 其它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二○○八年七月十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冀纯堂
二○○八年七月十九日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及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将拥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提供给他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以其它形式支付租金的行为。

  下列行为视为房屋出租:

  (一)以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

  (二)酒店、旅行社、宾馆、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并经工商登记为注册地址,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

  (三)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



  第四条 城市房屋租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机关,可依法委托相关单位负责本市市区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税务、规划、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城市房屋租赁市场信息。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二)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限制房屋出租;

  (三)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

  (四)违章建筑;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出租商住楼的商业用房,用于餐饮、娱乐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期限。



  第十条 租赁房屋,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饰及设施情况;

  (三)用途和期限;

  (四)租金及交付方式;

  (五)房屋修缮责任;

  (六)水费、电费、物业费、暖气费、有关税费等费用承担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纠纷解决方式;

  (九)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城市房屋租赁示范合同文本供当事人选择使用。



  第十一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水平定期颁布指导租金。当事人可参照指导租金约定租金数额。但下列房屋的租金应当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公有居住房屋;

  (二)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

  (三)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权终止期限或房屋经营管理权终止期限。

  转租房屋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



  第十三条 因出卖、赠与、继承及企业破产、兼并、合并等原因使房屋所有权转移他人时,房屋受让人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

  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出卖房屋,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住宅用房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或与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或者共同承租的其他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实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重新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或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工商执照。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房屋租赁当事人委托房产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同时提交委托书。



  第十八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当事人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发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或要求补正后重新申请备案:

  (一)租赁合同条款不完备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登记备案的证明文件不完备的;

  (三)虚报、瞒报租赁价格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房屋租赁当事人合同登记备案合法有效的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复制、转借或转让。

  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租赁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交回发证机关,同时办理注销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条 房产中介机构接受房屋租赁委托业务时,应当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也可以受当事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房屋租赁投诉举报调解制度,受理当事人对房屋租赁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并根据房屋租赁当事人的申请,调解解决房屋租赁纠纷。



  第二十三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房屋租赁当事人及物业管理等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擅自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对住宅房屋出租人处于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用房出租人处于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涂改、复制、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处以3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按照《石家庄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七年市政府颁发的《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1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