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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7:15: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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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办医[200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确保奥运期间动物产品安全,保障奥运会、残奥会顺利召开,我部制定了《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经商北京奥运会食品安全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第29届奥运会即将在北京和天津、上海、沈阳、青岛、秦皇岛等城市举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兽医部门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责,保证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奥运会、残奥会的顺利召开提供支持和保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强化措施、重点监控、点面结合、以面保点”的工作原则,按照“强化源头监管、完善产销对接、建立区域互动、保证全程监督”要求,切实做好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工作目标与具体要求

总体目标:确保奥运期间奥运举办城市不发生重大动物源性产品安全事件。具体要求:

(一)涉奥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储藏等环节的检疫监管面达到100%。

(二)涉奥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到位,实现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

(三)涉奥动物及动物产品违禁兽药监管面100%。

三、工作内容与进度安排

(一)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工作内容:根据近年来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对奥运期间动物产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分析,制定动物产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工作分工:农业部兽医局牵头,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配合,相关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监察所具体负责。

完成时限:2008年4月

(二)兽药残留监控

1.制定《奥运会期间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制定发布《奥运会期间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对禁用兽药、激素类和兴奋剂类药物残留限量标准以及休药期等规定作出明确规定。

工作分工:国家计划由农业部兽医局牵头,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负责;辖区计划由各(区、市)兽医主管部门和兽药监察所负责。

完成时限:2008年4月

2.组织实施《奥运会期间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工作内容:奥运举办城市和为奥运举办城市供应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奥运会期间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中的国家计划和辖区计划,开展畜禽、蜂产品基地养殖场、屠宰加工厂重点违禁药物和兴奋剂监测工作。有关检测结果要及时报农业部。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溯。

工作分工:农业部兽医局、中国兽药监察所牵头,相关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和兽药监察所负责。

完成时限:2008年5月-9月

3.组织清缴违禁兽药

工作内容:根据《2008年兽药市场整治方案》,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和禁用药清缴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兽药市场,保证用药安全。

工作分工: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牵头,各省(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兽药监察所配合。

完成时限:2008年5月-9月

4.加强兽药使用监管

工作内容: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以及养殖等环节监管。督查企业用药记录制度执行情况,严禁使用合成类固醇类、b受体激动剂、糖皮质激素以及玉米赤霉醇等兴奋剂类物质和禁用药物,严格要求养殖单位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对违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

工作分工: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牵头,各省(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兽药监察所配合。

完成时限:2008年5月-9月

5.开展安全用药宣传

工作内容:通过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向养殖场户宣传普及兽药安全使用知识,组织开展“优质兽药出厂,放心兽药入户”主题活动和“兽药安全使用知识普及活动”。组织做好兽药安全使用知识科普读物编印、发放工作,提高广大养殖企业和农户安全用药意识和能力。

工作分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牵头,各省(区、市)兽药监察所和动物卫生监督所配合。

完成时限:2008年5月-9月

(三)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

1.养殖、屠宰加工企业登记管理

工作内容:对涉奥动物规模养殖基地、动物屠宰加工企业、冷库进行登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派驻专人实施监管。供奥企业有关信息和派驻监管人员名单由各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汇总后,通过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www.cahi.org.cn)上传(登记表格式见附表)。

工作分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牵头,各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

完成时限:2008年4月

2.养殖场监管

工作内容:涉奥动物养殖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与养殖场签订监管责任书,明确相关职责和任务。监管人员要监督养殖场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强制免疫、疫病监测、日常消毒、无害化处理、兽药残留检测采样及养殖档案建立等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出栏动物实施产地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对染疫或病死动物100%进行无害化处理。

工作分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牵头,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监察所配合,各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监察所负责。

完成时限:2008年5月-9月

3.屠宰加工场、冷库监管

工作内容:奥运举办城市和为奥运举办城市供应动物产品的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的动物必须来自备案的规模养殖场,动物及动物产品相关信息应录入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系统。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派驻检疫人员实施屠宰检疫,出具检疫证明,要加大对涉奥动物产品冷库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动物产品要严格依法处理。

工作分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牵头,各省(区、市)兽药监察所配合,各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

完成时限:2008年5月-9月

4.运输环节监管

工作内容:切实加强航空、铁路、公路、码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查证验物,对不符合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奥运举办城市可以根据需要,报请本省(区、市)政府在奥运期间采取指定通道进入、限制动物移动等临时性管理措施,降低疫情传入风险。

工作分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牵头,各省(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

完成时限:2008年5月-9月

5.市场环节监管

工作内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强化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各地兽医部门要与工商、建设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活禽市场定期休市以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的监管。指导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和其他家禽分区经营。要严格定期抽检制度,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测。同时,加强活畜交易市场管理,做好定期消毒、疫病监测等工作。

工作分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牵头,各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

完成时限:2008年5月-9月

(四)奥运参赛马匹监管

1.完善应急措施

工作内容: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要组织制定奥运期间参赛马匹突发疫情应急预案。北京兽医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确立应急隔离场、备选训练场地和备选马匹。

工作分工:北京、上海、广东三省市兽医主管部门牵头,三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配合。

完成时限:2008年5月-9月

2.限制赛场及周边地区马属动物移动

工作内容:北京、天津、河北等省(市)要报请地方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禁止辖区内马属动物跨县区移动,必要时在主要交通要道设置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加强对途径马属动物的监管,防止马流感疫情发生和跨区域传播。

工作分工:北京、天津、河北三省市兽医主管部门牵头,三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配合。

完成时限:2008年5月-9月

3.强化参赛马匹检疫监管工作

工作内容:北京、上海、广东三省市要积极协调、相互配合,结合赛事安排和赛马训练需要,针对马鼻疽、马传贫、马巴贝斯焦虫、马流感等重点疫病,切实做好赴京参赛马匹的检疫工作。参赛马匹进京后,要在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隔离观察。比赛期间要对饲养、比赛场所实施严格消毒,对参赛马匹进行全程监管。

工作分工:由北京、上海、广东三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

完成时限:2008年5月-9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部成立奥运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协调小组,在部“助奥”行动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下,组织协调奥运期间各省(区、市)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奥运会举办城市和奥运动物产品供应省(区、市)要成立奥运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保障领导小组。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指定一名主管处长、一名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主管所长负责协调工作,相关人员名单报农业部兽医局。

(二)明确责任。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明确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管责任。围绕奥运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保障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

(三)落实资金。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切实保障涉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测及安全监管等工作经费及时到位。

(四)完善应急措施。奥运会举办城市和供应奥运动物产品的省(区、市)要尽快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及动物产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适时组织开展应急预备队伍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建立沟通机制。农业部及时向奥运会举办城市通报国内外动物疫情情况及动物卫生风险评估状况信息。奥运举办城市和供应奥运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有效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动物疫情发生风险,保证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

附表:1、涉奥动物饲养场备案登记表

2、涉奥动物屠宰场备案登记表

3、涉奥动物产品冷库备案登记表

附表1:
涉奥动物饲养场备案登记表

省 市(地区) 县 备案号:
单位(户名) 法定代表人
地址(住址)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国有 □中外合资(作)□私有 □其他________ 联系电话
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号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号码
注册资金(万元) 动物种类 □猪 □鸡 □鸭 □鹅 □牛 □羊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配套生产母猪数(头)(猪场必填) 年出栏量(头、只)
生产方式 □自繁自养 □收购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违禁物质检测 1、检测项目:□瘦肉精;□其它 2、由 部门进行检测;3、从 年 月开始进行检测,是否每年进行:□是 □否。
驻场监督员
法人代表签字申请单位盖章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查意见(盖 章)
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查意见(盖 章)
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查意见(盖 章)
备注:登记表后附以下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附表2:

涉奥动物屠宰场备案登记表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 县(区 ) 备案号:
单位(户名) 法人代表
地址(住址) 邮政编码
单 位 性 质 □国有 □中外合资(作) □私有 □其他 联系电话
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号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号码
注册资金(万元) 班宰量(只) 实际年宰量(万只)
年产量(吨) 产品种类 □鸡产品 □鸭产品 □鹅产品□其他
屠宰活动物来源场
经营方式 □屠宰 □加工 销售方式 □批发 □零售 □其他
是否通过以下认证 □HACCP □ISO9000或以上 □绿色食品 □其他 于何年何月通过认证
检疫员
申请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查意见(盖 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查意见(盖 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查意见(盖 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备注:登记表后附以下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通过认证的证书



附表3:

涉奥动物产品冷库备案登记表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 县(区 ) 备案号:
单位(户名) 法人代表
地址(住址) 邮政编码
单 位 性 质 □国有 □中外合资(作) □私有 □其他 联系电话
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号码
注册资金(万元) 冷藏容量(吨) 冷冻容量(吨)
冷冻产品种类 □畜产品 □禽鸭产品 □其他
动物产品来源场或来源地
销售方式 □批发 □零售 □其他
检疫员
申请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查意见(盖 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查意见(盖 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查意见(盖 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备注:登记表后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外经局无锡市开放型经济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外经局无锡市开放型经济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30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外经局《无锡市开放型经济目标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无锡市开放型经济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008年8月)

  为抢抓全球服务外包产业转移的机遇,切实转变外经贸增长方式,加快推进我市企业“走出去”步伐,推动我市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提高各地区、各部门开放型经济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全面完成开放型经济目标任务,促进全市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2008年全市开放型经济考核目标,决定设立开放型经济工作奖,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励依据和对象

  以市政府下达的全市开放型经济的考核目标为考核依据,对各市(县)、区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外经贸局局长、分管局长,招商有功人员,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励。

  二、考核奖励奖项设置

  开放型经济工作奖分为一个综合奖和六个专项奖。综合奖为年度目标贡献奖,专项奖分别为服务外包“123”计划入围奖、利用外资重大项目奖、利用外资优化结构奖、外贸出口结构优化奖、境外投资重大项目奖、优秀服务奖。

  三、考核奖励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年度目标贡献奖

  该奖励设置基本奖和超额奖两个奖项,实行商务部确认的到位注册外资和服务外包业务总额(执行金额)目标一票否决制。

  1.年度目标贡献奖考核指标及权重:服务外包业务总额(权重为7%,其中合同金额和执行金额各占3.5%)、离岸外包金额(权重为7%,其中合同金额和执行金额各占3.5%))、服务外包外汇结汇数(权重为10%)、服务外包“123”计划入围企业数(权重为15%)、新增服务外包CMMI认证企业数(权重为5%)、到位注册外资(权重为20%)、高新技术产业到位注册外资占比(权重为6%)、现代服务业到位注册外资占比(权重为5%)、外贸进口(权重为10%)、高新技术产品一般贸易出口增幅(权重为5%)新批境外投资中方投资额(权重为10%)。

  2.基本奖奖励标准:按各市(县)、区实际完成的考核目标占全市的比重和项目权重,加权平均计算出综合权重值,综合权重值在30%以上(含30%)的奖励标准定为10万元,综合权重值在20%以上(含20%)的奖励标准定为8万元,综合权重值在10%以上(含10%)的奖励标准定为6万元,综合权重值在5%以上(含5%)的奖励标准定为5万元,综合权重值在5%以下的奖励标准定为4万元。

  各市(县)、区在完成商务部确认的到位注册外资和服务外包业务总额(执行金额)目标的前提下,按照各项目权重乘以相应的奖励标准计算出各项目的考核奖,然后相加得出基本奖,如某个项目没有完成目标,则该项目不得奖;各市(县)、区没有完成商务部确认的到位注册外资和服务外包业务总额(执行金额)目标则不得基本奖。

  3.超额奖奖励标准:各市(县)、区在完成商务部确认的到位注册外资和服务外包业务总额(执行金额)目标的前提下,超额完成下列项目目标任务的,按超额部分分别计发超额奖,除商务部确认到位外资项目外,其他每项超额奖最高不超过2万元。其中:对离岸外包金额(执行金额)每超目标100万美元,奖励2000元;对到位注册外资每超目标1000万美元,奖励2000元;对境外投资中方投资额每超目标100万美元,奖励2000元。

  (二)服务外包“123”计划入围奖

  根据各地区当年新增入围服务外包“123”计划企业数,每入围一个奖励2万元。

  (三)利用外资重大项目奖

  对各地区当年新批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服务业协议注册外资超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5亿美元(含5亿美元)以上重大项目每个分别给予0.5万元、2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四)利用外资结构优化奖

  对各地区当年新批外资独立研发中心、地区总部项目每个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批外资银行分行项目每个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批注册资本超300万美元的“三基地”重点外资项目每个给予2000元的奖励。

  (五)外贸出口结构优化奖

  对各地区新增省级以上出口基地和新增海关A类以上企业或新增国家免验企业每个奖励1万元。

  (六)境外投资重大项目奖

  对各地区当年新批境外投资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重大项目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和2万的奖励。其中对入驻柬埔寨西哈努克经济特区的投资项目每个增加0.5万元奖励。

  (七)优秀服务奖

  年终对服务于市开放型经济的职能部门的服务质量进行考评,对获得优秀服务奖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给予5000元、3000元或2000元的奖励。

  (八)其它说明

  1.重点开放园区开放型经济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市(县)、区主要负责人和重点开放园区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对主要负责人的奖励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利用外资奖励中,同一个项目可属于多个奖励类别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2.市(县)、区目标考核奖励总额的30%奖励市(县)、区主要负责人,20%奖励市(县)、区分管领导,30%奖励市(县)、区外经贸局及相关职能部门正副负责人,20%奖励招商有功人员。

  四、考核奖励程序

  市政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奖励,市外经贸局负责对各责任单位完成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并依据本办法测算奖金,编制奖励方案,对招商人员引资奖由项目落户的市(县)、区提供有功人员名单,并在全市范围内公示7天,市财政局负责奖励方案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并兑现。

  五、附则

  (一)各市(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二)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从2008年度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考核奖励办法,停止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等四个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5〕133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等四个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晋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暂行)》、《晋城市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暂行)》、《晋城市行政审批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实施办法(暂行)》和《关于加强行政审批效能监察的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开拓创新,勇于实践,认真制定本单位实施这四个办法的相关制度和具体操作办法,并与相关单位做好衔接。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努力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晋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我市的经济发展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不同审批阶段,由主办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的范围是: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我市办理的有关阶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窗口,由发展改革、经济、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水利、消防、文物、人防、地震、气象等部门组成。
  第五条 “中心”负责对项目受理后各阶段的审批跟踪督促,并做好相关环节的衔接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牵头、主办部门负责制。确定发展改革部门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和初步设计审查阶段的主办部门;经济部门为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主办部门;规划部门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阶段的主办部门;国土部门为用地审批阶段的主办部门;建设部门为施工许可阶段、房屋预售许可阶段的主办部门。确定自来水、电力、煤气、热力、有线电视、邮政、通信等单位为参与并联审批的主要社会服务机构。
  第七条 各主办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受理本单位承担的审批阶段的审批事项,召集联审会议,集中反馈办理结果等。
  第八条 各有关窗口应公开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办事依据、申报材料、前置条件、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办理结果,向申请人提供统一印制的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解答申请人的咨询。
  第九条 各并联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要求规范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工作有序实施。
  第十条 并联审批参加部门应积极与主办部门配合,及时参加联审会议并出具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各并联审批部门之间要经常联系,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并联审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各阶段主办部门、相关部门和“中心”协调解决。

第二章 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并联审批工作流程为:
  (一)一门受理。主办部门窗口统一受理本阶段各相关部门的审批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本阶段审批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并提供相关表格,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受理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抄告相关。主办部门对受理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联审制或抄告制。实行联审制的,由主办部门召集联审会议,进行联合审查,根据情况邀请有关领导、专家、学者及所有并联审批部门参加会议。实行抄告制的,由主办部门通过“中心”办公网络发送联办通知,抄告各相关审批部门分头同步办理。主办部门应及时确定审查方式,并抄告有关审批部门,移送相关资料,同时将项目办理情况抄告“中心”。
  (三)同步审批。
  1.对实行抄告制的审批项目,各有关审批部门收到联办通知后,应及时对申请事项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需报市政府和上级部门审批的,由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并抄告“中心”和主办部门。
  2.对实行联审制的审批项目,由主办部门确定联审会议时间,并及时召集有关部门参加联审;需现场踏勘的,由主办部门组织联合踏勘。必要时,可通知申请人参加会议。
特殊情况也可由“中心”授权有关部门或由“中心”直接召集和主持。
参加联审的部门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应派负责该项业务的窗口工作人员出席,重大事项应由分管领导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召集部门请假,改派其他能够提出处理意见的人员参加。
联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召集部门负责即时起草、印发各参加联审的部门,并抄告“中心”。
  (四)限时办结。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抄告之日(或联审意见确定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并及时将审批意见反馈主办部门。对经审查确定批准的事项,应及时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对拟不予批准的,工作人员应拟定初步审查意见并附有关理由上报,由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经市政府决定。对确定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放不予批准通知书,附审查理由并注明日期。
  对经初步审查确定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在申请人承诺一定期限内达到条件的基础上,先行作出审批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反馈申请人进行整改。申请人做出整改后,进入二次申请程序。
相关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确定延长时间并提前报告“中心”和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并联审批操作程序及审批时限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其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核准制,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市发展改革部门(经济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相关前置审批部门(规划、国土、环保、水利、地震、消防、国家安全、人防、文物等)的反馈意见予以审批、核准或备案。
项目审查通过后,参加并联审批的部门应确认为各自审批事项的前置审批工作已完成,及时进入本阶段的审批。
  本阶段各并联审批部门的审批时限为:
  (一)发展改革部门(经济部门): 7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对招标方案出具核准意见;
  (二)规划部门: 5个工作日内提供规划条件,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国土部门: 5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五)水利部门:不需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在收到预申请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收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收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六)消防部门: 3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安全评估并提出审查意见;
  (七)地震部门: 3个工作日内完成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八)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市发展改革部门(经济部门)前置审批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进行反馈。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本阶段可与用地审批、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阶段同步开展。规划部门为本阶段的主办部门。
  规划部门受理申请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审查无误的项目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用地审批阶段。
  国土部门为本阶段的主办部门。除存量土地外,应组织开展勘测、征地和农用地转用等方案的编制与报批。一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5个工作日、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申报工作。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报告“中心”。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供地决定。
  第十七条 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阶段。
  申请人提交设计方案后,由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设计文本、相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性审查工作,出具批复;重大工程上报市政府审查,根据市政府审查意见出具批复。其他参与审查部门3个工作日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规划部门。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审查阶段。
  国家、省或市以下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市级部门批准立项的工业、民用及其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和建设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审查,在5个工作日完成。
不实行初步设计审查的事项,有关前置审批部门应在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阶段完成审批并反馈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规划部门抄告相关部门,进行催办,也可根据需要召开联审会议。5个工作日完成对有关图纸及其他资料的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规划部门联办通知和所移交的相关资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向规划部门反馈审核意见。
  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要将编制好的工程施工图预算报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财政部门在收到审核结果后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
  第二十条 施工许可阶段。
  建设部门根据申请,即时办理质量监督等相关备案手续。涉及拆迁的,应协调有关部门,条件具备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拆迁许可手续。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房屋预售许可阶段。
  建设部门根据申请,3个工作日内作出预售许可决定。属新建经济适用房的,由物价部门根据申请进行审查,3个工作日内核定价格。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阶段。
  已竣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联合验收。国家政策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实行“三同时”审查制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规划、安监、卫生、环保、水利、市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条件实施验收。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出具审查批准书或审核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综合竣工验收后,建设部门于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当日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实行中间验收或复验,由相关部门报“中心”批准后自行组织。其他需单独组织专项工程验收的,应征得牵头部门同意。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的,有权向“中心”和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中心”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确定的办理时限不包括各部门审核上报市政府和上级部门审查的时间,不包括依法组织听证、公示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权限范围内办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执行本办法。



晋城市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暂 行)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准入制度,营造宽松的与国际接轨的市场准入环境,根据国家、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告知”,是指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时,对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由行政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行业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以书面形式向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有关手续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告示的行为;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承诺”,是指申请人向审批机关作出告知事项已知晓和理解,并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行业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经营该项目的书面保证。
告知和承诺通过签订“告知承诺书”进行确认。
  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要做到公开、透明、诚信,审批机关和申请人依法对各自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申请企业的设立或经营范围的变更涉及到前置审批的事项均适用告知承诺制,但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以及非本级行政职能机关最终审批的,暂不适用该办法。
  第四条 告知承诺制按照“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加强监督、便民利民”的方针,坚持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与强化事后监督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告知承诺制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有关规定;
  2.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业规范规定的该行政审批事项应符合或达到的条件、要求、标准;
  3.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4.行政机关办理程序、审批方式和审批时限;
  5.申请人获得行政许可后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6.申请人作不实承诺或违背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它内容。
  行政机关应一次性告知上述内容,并提供申报材料填写说明及示范样本。
  (二)申请人承诺的主要内容: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在行政机关要求时限内达到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申请人承诺所作的陈述及填报的表格、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示;
  3.申请人承诺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如承诺不实或违背承诺,愿意接受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的处罚;
  4.申请人在确认行政机关提出的承诺条件下,自己需作出的其它承诺。
  作出承诺的申请人,须是法定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股份制经济实体须是全体投资人或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自然人申请行政审批事项需作出承诺的,须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
  第六条 告知承诺制实施由工商和各前置审批机关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协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工商登记窗口提出企业设立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申请时,受理人员将企业设立条件及涉及的前置审批项目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指导其到前置审批机关办事窗口领取告知承诺书。
  (二)申请人领取告知承诺书时,审批机关应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并对申请人如何理解告知承诺内容和填写告知承诺书进行辅导和讲解。
  (三)申请人领取告知承诺书后,应仔细进行阅读,在了解告知承诺的具体内容并认为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批准条件、标准和要求后签署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连同企业设立相关材料送工商登记窗口一份,交行政审批机关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
  (四)本着同步进行、提高效率的原则,在前置审批机关正式提供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之前,工商登记窗口凭相关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签字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即可启动办理程序,提前办理相关手续。
  (五)前置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签字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对经过材料审查即可确认申请人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应当场发放许可证或制作批准文件。
  (六)工商窗口在4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前置审批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发放营业执照。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行政审批机关应免费向申请人提供按规范格式编制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电子版告知承诺书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电子政务系统向申请人提供。
  第八条 行政审批机关核发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后,应在3个月内对申请人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和具体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符合或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进行监督核查,并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依法进行现场踏勘、项目审查、资质评估等工作。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撤销行政许可;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对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审批机关应及时将情况抄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因审批机关应告知而未告知或告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不适时、不准确,导致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审批机关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申请人对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未全面理解或理解偏差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不履行自己作出的承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
  工商和相关前置审批机关应当建立申请人信用档案并实现信息共享,对有不履行承诺记录的,以后在申请企业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重点进行审查或重点加强监管。
  第十二条 凡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审批,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有关工作。
  对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不力的机关和人员,申请人可以向市监委或市行政服务中心进行投诉和举报,监察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市级各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由市级各行政机关委托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晋城市行政审批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实施办法
(暂 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审批效率,杜绝不作为行为产生,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在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属于承诺办理的,实行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制。
  第三条 承诺件办理,指经审核,需现场踏勘或集体会审的申请事项,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办结的。
  第四条 驻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职能部门窗口对承诺件的办理时限必须向全社会公开承诺,并确定最短审批时间,限时办结。承诺时限不包括双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第五条 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制的办理程序为:
  (一)申请对象向“中心”有关窗口提出申请。
  (二)“中心”有关窗口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受理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明确承诺办结时限;申请对象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出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材料。
  (三)主管机关领导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现场踏勘,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发放有关证照或文件;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转交中心窗口。
  (四)申请人在时限到期时,凭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如对办理结果持有异议,可向“中心”或效能监察办公室投诉。
  第六条 承诺时限内不能办结的,批准机关应一式两份,提前1天通知窗口,一份向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和延长时间,一份报“中心”备案;延期理由和延长时间必须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单位延长时间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延长办理时间的通知。
  第八条 未向窗口作出延期通知,又没有向当事人作出合理解释,或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视为默认,该事项办理终结,由单位窗口负责人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的决定,加盖本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及相关责任由审批单位承担。
  第九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以及发生“超时默认”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由监委按失职或行政不作为追究其责任。引发投诉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要调整现工作岗位。

关于加强行政审批效能监察的实施办法
(暂 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的暂行规定》(晋市发〔2002〕1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开展行政审批效能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坚持依法行政,优化发展软环境,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建设活力、效能、法治、务实、亲民、廉洁政府。
  二、监察对象
  具有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职能的单位,与企业设立、项目建设、公益事业密切相关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所属下级机构)。
  三、监察内容
  根据《行政许可法》、省政府《批转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进行监察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4〕3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软环境的意见》(晋市发〔2004〕16号),确定我市行政审批效能监察工作内容如下: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和内容;
  3.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5.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出具盖有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6.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时,未依法说明理由;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10.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11.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和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13.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14.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
  (二)违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行为
  1.擅自实施市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以外的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
  2.实施或变相实施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
  3.对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不移交给相应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仍然实施行政审批的;
  4.行业主管部门与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没有完全脱钩,对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搞变相审批的;
  5.该下放的不下放,或借备案、核准等名义,搞变相审批、权利上收的;
  6.对取消的审批项目没有及时制定后续监管措施,造成管理脱节的;
  7.对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移交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后未制定操作规程,造成管理失控的。
  8.对保留行政许可事项中的认可事项和登记事项没有实行“一个环节审查、一个环节核准”的;
  9.受理后没有明确承诺办结时限的;
  10.对企业设立(变更)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
  11.在实施并联审批中不履行主办或协办单位职责的;
  12.违反并联审批工作程序的;
  13.不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搞“两头受理、体外循环”的;
  14.项目的受理、收费、发证三个环节不进入窗口运行的;
  15.违反超时默认制、并联审批制和告知承诺制的其他行为;
  16.违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其他行为。
  四、监察办法
  1.网络监督。依托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系统,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违规一次,系统亮黄灯警示;违规两次,系统亮红灯,由效能监察室对违规人员进行诫勉督导、责令纠错,逾期不纠的进行追究处理。
  2.明查暗访监督。由效能监察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检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监督员等有关人员进行监督。
  3.行评监督。以行风大家谈、百姓热线·纠风台等新闻媒体为平台,组织评议活动。
  4.效能投诉监督。设立效能举报电话、效能举报箱,行政审批效能网上举报,建立行政效能投诉举报制度。
  由市监察委员会具体实施。
  五、责任追究
  对违反《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各种行为,由市监察委员会根据《晋城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