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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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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湛府〔201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2012年2月15日十三届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第十三届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有为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参与市政府分工的市委常委受市长委托承担副市长相应职责,行使相应职权,并参加相关会议)。

  六、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各局(委员会)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市财政预算,贯彻中央、省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点规划、市级政府投资计划、重大项目及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预算外大额财政支出、重大资产和资源处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应该经过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调查研究,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国家、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适时制定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和行政措施,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征求意见。

  实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修改完善。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市有关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就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进行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三、提请市政府讨论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四、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经保密审查后,均应通过《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市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征询和听取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市政府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处理有关信访反映的问题。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和企业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其他形式的专门会议。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委员会)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审议规范性文件;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士列席相关议题。

  四十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原则上须于会前1天送达会议组成人员。

  四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市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报告。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需要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催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四十四、为加强沟通,及时部署工作,市政府适时召开市长碰头会议。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四十五、为推进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市重点项目、重大民生实事及其他重要事项的落实,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市长专题督办会议。

  四十六、为加强市政府领导同志与各界人士的沟通与交流,由市长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市长午餐会议。有关副市长、秘书长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四十七、各副市长分管的工作中,需要与有关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工作会议协调解决。

  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在权限范围内签发;涉及主持会议的副市长权限范围外事项的,由市长签发。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工作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一般整理成“签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批转有关部门执行。

  四十八、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全市性会议必须严格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全市性会议年度计划组织召开。传达贯彻省政府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到会讲话,不邀请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按照高效节约原则,尽量精减参会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在抄送件上直接批示意见。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应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简要说明协商情况,将各方理据列出,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

  五十、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五十一、市政府制定的重要政策、规范性文件,报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报告、议案,由市长签署。

  五十二、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分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函件,可授权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签发。

  五十三、控制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部署常规性工作的会议、未作决定或时效性短的协调会议,以及定期召开的例会,除确有需要外,原则上不发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凡国家和省发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较强的操作性,可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市政府原则上不出台相应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一章公务活动安排制度

  

  五十四、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县(市、区)、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各县(市、区)、各部门确有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其他事务性活动的,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背景资料)请示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统筹安排。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面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外事、侨务、涉港澳活动,归口由市外事侨务局(市港澳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台务活动,归口由市政府台湾事务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事侨务局(市港澳局)、市政府台湾事务局审核时要从严把关。

  五十六、境内外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其中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归口由市外事侨务局(市港澳局)、市政府台湾事务局以及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十二章纪律和作风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事先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六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而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开湛江、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秘书长离开湛江、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湛江、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请示报告,并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

  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须提前向市政府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其他人代替出席。

  

  第十三章附则

  

  六十六、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七、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3月21日印发的《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益发〔2004〕18号),原益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更名为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的职能

  负责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划出的职能

  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归市商务局。

  (三)划入的职能

  原市经济委员会所管理的需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率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扩大各级政府用自有资金在公共服务领域投资的权限。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工作。

  2、强化区域经济调节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研究制定并实施宏观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战略储备工作。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以改革促发展。可由市场调节或企业自主决策的,原则上交由市场或企业决定;把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研究分析市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区域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全市经济安全重要问题,研究落实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解决宏观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证券等方面的情况,研究贯彻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其他调控政策的措施,执行地方价格政策;组织实施宏观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

  (四)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提出以改革开放促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协调安排利用国外贷款的外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核准、登记备案,协调安排国家和省发改委拨款的建设项目,并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研究提出中长期和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并组织协调实施;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做好在建重点项目的工程调度和协调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以工代赈扶贫规划和计划,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战略,协调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规划,指导协调全市技术创新体系的发展,落实国家和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

  (七)负责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综合管理,牵头做好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组织报批需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八)研究提出全市第三产业的发展战略、总量、结构、布局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研究第三产业发展动态;监测分析第三产业发展方向,促进第三产业结构优化和第一、第二产业的协调发展。

  (九)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合作、协作工作。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及工业小区的协调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扩容等报批工作。

  (十)研究分析市场状况,实施国家和省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管理粮食、棉花、石油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储备,引导和调控市场;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十一)做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对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二)落实和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人与社会及自然的和谐发展,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建议和措施;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建议,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四)拟订或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有关地方性行政规章,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实施。

  (十五)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市物价局、市信息中心、市重点项目办和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等机构。

  (十六)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秘书事务、政务信息、保密和对外宣传、接待、信访、政务督办、安全保卫、老干部管理、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指导委属单位财务工作。

  (二)综合科技科(加挂益阳市中长期规划办公室牌子)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协调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综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种信息、资料,分析研究全市经济形势,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监测、预测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研究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等宏观调控的措施建议;组织编制和衔接平衡全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监测分析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态,落实国家和省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提出相关建设项目建议;申报并组织实施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和示范工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技术创新工程、工程研究中心和高技术产业化基地以及需报国家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申报和下达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计划。

  (三)法规科(加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科、益阳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办公室牌子)

  组织、协调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负责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开展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负责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初审、转报。承担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市招投标协调办公室工作。

  (四)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加挂益阳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出台前的论证,协调经济体制改革规划、方案实施中的衔接配套问题;指导和协调各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承担益阳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固定资产投资科(加挂地区经济发展科牌子)

  监测分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调控措施;指导全市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协调安排国家和省拨款的建设项目;研究提出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和计划,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库的建设;组织协调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核准、登记备案;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落实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牵头负责环境保护等项目的前期工作,参与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开发区及工业园区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承担益阳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六)工交外经发展科(加挂益阳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牌子)

  分析全市工业发展情况,研究工业化发展措施;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拟定主要工业行业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组织工业项目前期工作;承担需国家和省发改委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安排相应的技术改造投资资金;负责工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和申报;参与研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落实相关政策,承担全市国民经济动员等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全市能源交通等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建议,承担国家安排我市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有关前期工作;衔接平衡能源交通等行业规划、专项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规划能源、交通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审核和申报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监测和分析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建设发展状况;承担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有关前期工作;负责编制下达公路养护资金年度计划;负责申报和下达中小水电、火电上网电量等年度计划;监测分析全市利用外资状况,研究提出利用外资战略,提出利用外资规划,组织协调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和管理;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编制全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备选项目;承办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和在境外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的申报工作。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等进出口计划。

  (七)农村经济发展科(加挂以工代赈办公室牌子)

  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形势;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农机、气象等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参与编制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向国家和省发改委申报全市农业项目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国家农业投资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管理;组织编制全市以工代赈、生态环境建设、贫困地区经济开发等规划,并负责年度计划的申报和下达。

  (八)第三产业发展办公室(加挂财政金融贸易科牌子)

  组织编制全市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预测分析第三产业发展的趋势;研究提出全市第三产业发展战略,拟定和衔接第三产业主要行业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申报第三产业建设项目引导资金;承担市第三产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企业债券和产业投资基金的申报和协调,确定资金投向、监督使用情况;申报重要商品的国家储备库建设项目。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和要素市场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九)社会发展科

  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就业、劳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新闻出版等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申报和下达全市社会事业基本建设项目、旅游国债项目和旅游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新建、变更和撤销的审核工作。

  (十)重大项目稽察科(加挂益阳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牌子)

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市政府委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国家、省、市出资的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提出和实施稽察工作计划,负责稽察报告的审核、上报和下达;负责重大项目稽察意见和信息的综合处理及通报反馈工作;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的管理和培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人事教育科

  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职称评聘、出国(境)人员的资格审查、计划生育等工作,协同做好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和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二)益阳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组织指导和协调区域经济合作以及资金、物资、技术、信息、交通等工作;组织或参与全市重大经济技术协作与横向经济联合项目的立项审批和上报工作;负责外地驻益办事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我市对口支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联络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委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总经济师1名,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主任1名(高配为副处级),正副科长16名(含纪检组副组长、直属单位党委副书记)。

  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配财政全额预算事业编制4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福建省司法厅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的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部的有关要求,结合福建省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申请设立代表处,并从事法律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代表处及其代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代表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四条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经福建省司法厅审查,报司法部审核。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咨询公司或者其他名义在福州、厦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第五条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申请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律师事务所已在台湾地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二)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台湾地区律师公会会员,并且已在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三)有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第六条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申请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

(二)该律师事务所在台湾地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三)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

(四)该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五)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六)台湾地区律师公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公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七)台湾地区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公证并经福建省公证协会验核。

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

第七条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代表处应当向福州市或厦门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

福州市、厦门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福州市、厦门市司法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材料报福建省司法厅审查。福建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司法部审核。

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福建省司法厅发给代表处执业执照,发给其代表执业证书。

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福建省司法厅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八条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拟设立的代表处的名称应当由“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名称、驻大陆城市名称、代表处”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第九条 代表处及其代表,应当持执业执照、执业证书在福建省司法厅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开展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服务活动。代表处及其代表每年应当注册一次。

福建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 代表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的税务、银行、外汇等手续。

第十一条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需要变更代表处名称、减少代表的,应当事先向福州市、厦门市司法局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经福建省司法厅核准,减少代表的,收回不再担任代表的人员的执业证书;变更代表处名称的,发给变更名称后的执业执照,收回代表处原执业执照,并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报司法部备案。

代表处分立、合并或增加新任代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代表处设立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代表处的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福建省司法厅报司法部批准后收回其执业证书,并相应注销其执业注册:

(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提供的律师执业资格失效的;

(二)被所属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取消代表资格的;

(三)执业证书或者所在的代表处的执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第十三条 代表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福建省司法厅报司法部批准后,收回其执业执照,并相应注销其执业注册:

(一)所属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已经解散或者被注销的;

(二)所属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申请将其注销的;

(三)已经丧失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四)执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的代表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债务清偿完毕前,其财产不得转移至大陆以外。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四条 代表处及其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大陆法律事务的下列法律服务活动:

(一)向当事人提供台湾地区法律咨询,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咨询,有关商事性条约及惯例的咨询;

(二)接受当事人或者大陆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台湾地区法律事务;

(三)代表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事务所办理大陆法律事务;

(四)通过订立合同与大陆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

代表处及其代表不得从事本条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

第十五条 代表处依法设立后,不得在福州、厦门以外的大陆其他地区另行设立固定执业场所、派驻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代表处不得聘用大陆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七条 代表处及其代表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证据、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故意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二)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 代表处的代表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代表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不得同时在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

第十九条 代表处的代表每年在大陆居留的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少于6个月的,下一年度不予注册。

第二十条 代表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服务,可以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必须在大陆结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福建省司法厅在司法部的指导下负责对代表处及其代表从事法律服务的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福州市、厦门市司法局协助福建省司法厅对代表处及其代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表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福州市、厦门市司法局提交执业执照和代表执业证书的副本以及下列上一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福州市、厦门市司法局应于每年4月10日前将检验材料报福建省司法厅进行年度检验:

(一)开展法律服务活动的情况,包括委托大陆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审计的代表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在大陆结算和依法纳税凭证;

(三)代表处的代表变动情况和雇用大陆辅助人员情况;

(四)代表处的代表在大陆的居留情况;

(五)代表处及其代表注册情况;

(六)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其他情况。

福建省司法厅对代表处进行年度检验后,应当将检验意见报送司法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代表处或者代表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福建省司法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报司法部批准后吊销代表处执业执照或者代表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福建省司法厅在实施管理过程中,对代表处及其代表收取的注册费、年度检验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纪、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