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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内部股份证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5 02:20: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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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内部股份证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深圳市内部股份证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完善股份制改革,加强股份有限(内部)公司(以下简称内部股份公司)发行与转让内部股份证的管理,根据《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内部股份公司发行与转让内部股份证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对内部股份证的发行与转让行使管理职能。
第四条 内部股份证是内部股份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内部股份公司中拥有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凭证。
第五条 内部股份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和注册地;
(二)每股面值、股数;
(三)内部股份证编号、股东名称或姓名;
(四)分红派息、扩股、股份转让以及其他情况的记录;
(五)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印鉴;
(六)股份登记处名称和地址;
(七)内部股份证内部管理的有关注意事项。
第六条 内部股份证由深圳证券登记公司统一设计、印制。
第七条 内部股份证实行一户一证制,每股的面值为一元。
内部股份证可以抵押、继承和依本办法规定转让,但不得退股。
第八条 内部股份证的发行须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第九条 内部股份证发行与转让的对象为:
(一)公司发起人和发起人以外的法人;
(二)公司内部职工,即本公司以及拥有股份额50%以上的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职工。
第十条 申请发行内部股份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或改组的股份公司;
(二)公司生产经营符合深圳的产业政策;
(三)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四)有盈利记录或经改造以后可以提高经济效益有发展潜力的企业;
(五)公司财务制度健全;
(六)公司负责人须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资格审查的规定;
(七)新设立的内部公司,发起人认缴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60%;
(八)申请发行的公司及其发起人在近两年内没有违法行为或损害公众利益的记录。
第十一条 申请发行内部股份证应当向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发行内部股份证的申请报告;
(二)市政府批准成立内部公司的文件;
(三)市政府原则同意的公司章程或其草案;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该报告如涉及对国有资产评估和验资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五)发起人认购内部股份的验资报告;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七)招股说明文件;
(八)公司出具的发起人和内部职工名册;
(九)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
(十)公司主管部门或发起人会议的相应文件或决议;
(十一)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未来一年公司盈利预测文件;
(十二)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的招股说明文件,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地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注册地;
(二)生产经营范围、产品种类、销售情况、经营业绩;
(三)发起人或董事、经理简历;
(四)发行内部股份证的理由和目的;
(五)股份总额、数量,每股面额及售价;
(六)发行方式;
(七)发行对象;
(八)本公司对内部股份管理的规定;
(九)内部股份证登记机构名称;
(十)公司的历史沿革以及形成过程,公司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总额及构成,公司未来发展情况;
(十一)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盈利预测。
以上内容不得有任何含糊、虚假和遗漏,更不得有任何误导、欺诈成份。
申请发行内部股份证如获批准,应在招股前十日将招股说明文件送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对象,并在公司内部张榜公布,其他有关文件则需存放公司固定地方供认购人备查。
第十三条 内部公司申请增加股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份制运作较为规范;
(二)前次发行以来经营业绩良好;
(三)距前次发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四)申请发行的数量不得超过现有股份额的一倍;
(五)所筹资金运用符合深圳产业政策。
第十四条 内部公司申请增加股本,应当向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申请增加股本的报告;
(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
(四)资金运用计划、有关部门的立项批文和项目可行性报告;
(五)发行方式、价格和数量;
(六)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内部公司申请再次发行内部股份证,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发行对象。
第十六条 内部股份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面值,可以溢价发行,发行价格须经主管机关认可。
第十七条 内部股份证必须由证券商代理发行。公司须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发行对象向证券商提交经确认的投资人名单。
证券商代理发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天。
第十八条 内部股份证发行时,不得采取任何手段诱导、强制或变相强制投资人入股。
第十九条 内部公司应在内部股份证发行结束后半个月内,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发行总结报告,并在公司内部张榜公布。书面报告应当包括发行股份的数量、范围、方式、价格以及股东名册。
第二十条 内部股份证转让只允许在发行公司职工之间进行;超过内部范围的股份证一律作废。内部职工个人股在认购后的两年内不得转让。董事和经理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职工离开公司,可以继续持有或转让其原有股份。其股份转让也必须符合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内部股份转让价格参考每股资产净值和回报率由买卖双方商定。
内部股份的转让登记费用按转让金额由转让人和承让人各交0.5%。
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收、代缴内部股份转让时应缴纳的税款。
第二十二条 内部股份转让后应由公司董事会确认,并于三十天内由公司董事会将确认通知送到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办理登记过户方可生效。股东的持股情况以深圳证券登记公司电脑记录的股份数量为准。
每次分红派息、扩股、转让登记后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须向公司提供有关的名册。公司董事会根据名册在内部股份证上作相同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 发行、转让内部股份证的统计情况每季度结束后十天内向主管机关报送一次。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报告应当在每半年终了后一个月内张榜公布。
第二十五条 内部公司如要申请成为公众公司,需考核和经主管机关批准内部股份制运作后的三年业续;并按照《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调整处理好各方的关系,以达到公开发行股票成为公众公司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内部股份证发行与转让对象的,参照《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发行人退还所筹资金;
(二)注销该部分股份;没收发行所涉及的股金;
(三)通报批评;
(四)给直接责任人或公司负责人政纪处分。
以上各款可以并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主管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2月26日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8〕21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日

阳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合理利用并节约能源,推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8号)及《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阳政发〔2007〕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正式核准和备案前的节能评估专项审批。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政府、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节能篇)。

第四条 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把关,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或未通过节能审批的项目不得核准、备案和建设。

第五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全市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业项目由市经委负责审查,第一产业、第三产业和建筑业的项目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负责审查,并抄送市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经济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评估审查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年综合能耗1000吨至3000吨标准煤的项目,备案核准前,须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分别向市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合格后,方可履行核准、备案手续。

项目中耗电、耗煤、耗油(汽、柴、燃料油)、耗焦炭、耗气(天然气、液化气、煤制气)等按有关标准折算成标准煤。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对其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

第八条 节能评估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评估的收费规定及标准,在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九条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节能综合评价: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项目的设计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及行业节能设计标准;

(三)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

(四)项目的设计是否以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参照国际先进水平为依据,项目的建筑、设备和工艺是否采用节能技术,其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的要求;

(五)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禁止推广和淘汰的设备和产品目录;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还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项目生产的用能产品的能效比或能耗指标;

(二)对项目提出有关节能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三)提出项目节约能源的综合评估意见。

第十条 报省或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节能审批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节能措施综述;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及需补充的其他报告;

(七)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审查程序

(一)审查部门接到申请后,当即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二)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如需进行现场勘查的,可追加15个工作日);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以申请审查部门复核。

第十二条 项目节能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商业秘密的外,审查结果一律公开。

第十三条 项目节能审查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因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项目,要向社会公告,并进行听证。

第十五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定期向省或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度。项目自节能审查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审查结果作废。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审查意见及批复文件提出的项目节能对策措施,进行项目设计施工。

第十七条 市节能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节能监测机构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进行监督,对与审查内容不符的项目,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拒不改正的,建议市核准或备案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核准或备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的确认手续。

第十八条 已经节能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项目,如建设规模、内容和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变化,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节能评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节能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十九条 对应当报请节能审查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申报但未经审查合格的项目;项目内容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审查而未办理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运转一定周期后,由相关节能审查部门组织项目节能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节能验收应有统计部门节能统计专业人员参加,有关验收部门应当将项目节能验收意见作为总体验收通过的重要依据,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责任与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未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审查意见及批复文件要求落实节能方案或者擅自改变节能方案的,由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对节能方案进行重新论证评估。对未经节能审查合格的项目,擅自进行核准、备案、建设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节能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节能审批不能代替项目的供能审批。


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开拓党建工作新领域 ---关于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李 彦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我区各类私营企业迅速发展,并焕发出勃勃生机。目前,我区各类私营企业占全区企业总数的百分之九十八以上,创造的工业产值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百分之九十以上,上缴税收占全区总量的百分之八十左右。随之而来的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必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党建新领域,对邗江的经济格局来说,意义更为重大。暑期,我们采取个别走访和集中座谈等形式,就我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进行了专题调查,并形成了初步的了解和认识。所见所闻,使我们深切感受到,在私营企业中开展和加强党的工作,不仅是私营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巩固党在新形势下的阶级基础,群众基础和执政地位的需要 ,私营企业党建大有作为。
一、我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基本做法
首先是思想逐步统一,认识逐步到位,加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氛围初步形成。区委、各镇党委及多数私营企业把加强这一领域的党建工作逐步摆上重要位置,提上议事时程。私营企业中要求建党组织的呼声比较高,在我区尚未建立党组织的私营企业中,有的听说同行有建党组织的,自已也积级要求建立;有的由于新聘用党员职工组织关系转不过来,新聘预备党员职工不能如期转正而非常着急;一些私营企业摊子大了,员工多了,管理需要规范,思想工作需要跟上,业主希望建立党组织,以求助其健康发展。目前,全区私营企业已建立党组织525个,其中党总支43个,党支部482个,全区私营企业中党员总数已达6000多名。从总体上看,这几年我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基层党的工作领域不断拓展
其次,逐步探索出了一些党组织设置,党员教育管理的新办法。各镇党委,私营企业因企制宜,积级稳妥地解决好党组织的设置问题。党组织的设置一般有这样几种方式:一是单独组建。这是企业党组织设置的首选方式。按党章规定有3名以上党员,党员构成合理,有合适的支部书记人选,企业有一定规模,产品和市场生产稳定期,都积级独立组建党组织。如:杭集镇三笑集团,瓜洲镇的远洋船用电缆厂等都单独建立了支部,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二是联合组建。规模小,党员人数偏少的企业,本着便于联系和管理的原则,与同行业或地域邻近的企业联合建立跨企业的联合党支部,以企业为单位建立党小组,如:杭集镇,红桥镇等党委成立民营企业总支部,下设若干企业的党小组;三是关系挂靠。对那些仅有个别党员的企业,将组织关系挂靠到镇企管站等。四是派驻党建特派员。对党员人数极少或没有党员的企业,由镇党委选派党性强,作风正,有责任心和较强协调能力,熟悉党务工作的党员干部担任党建特派员进驻企业,帮助指导企业开展党建工作。目前,我区已向1200多家没有党员或暂不具备条件建立党组织的企业派驻了800多名党建指导员和特派员,效果良好。另外,还有组建临时党支部,属地管理等形式。通过采取以上形式措施,逐步减少、消除了我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中的空白点、盲点。在党员教育管理方面,大部分建立了党组织的私营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私营企业,基本沿袭了以前的教育模式,组织生活基本能正常开展,定时对党员进行理论,时事政治,党的基本知识的学习教育,教育他们自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他们懂得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私营企业工作也是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
第三,在私营企业中,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一定发挥。一是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业主和职工中积极做好团结、教育,引导工作,不断扩大党的影响力;二是围绕生产经营活动出谋献策,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大部分组织生活都是围绕企业发展,为决策层担供合理化建议展开的;三是积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既注重协调所有者,管理者,劳动者之间的内部关系,关心和保障企业职工利益,又注重协调厂地,企业与有关部门纠纷等外部联系,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很多企业主反映,建立党组织以后,与各部门更好沟通了,企业发展更顺了;四是多种形式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如:有的企业设立党员示范岗,有的企业开展“党员身无次品”活动,有的企业开展党员与失学儿童结队帮扶等活动。
第四,一批优秀分子被吸收入党,党员队伍结构有所改善。据调查,各镇近几年来,在私营企业就业人员中发展新党员的迅速、比例都有所上升。方巷镇从98年以来,在私营企业中培养党员35名,其中,12名是私营业主。这批新党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活跃,敢闯敢干,年纪轻,有文化,拥有技术专长,善于经营管理,他们正成为私营企业的领导骨干。
二、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尽管我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但较苏南发达地区相比,与我区私营企业经济发展速度相比,党建工作仍很滞后,主要存在着“四难”。
组织建立难。我区实际建立党组织的私营企业比例仍较小。党组织建立难,原因有三:一是少数主管部门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为私营企业党员数量少,党的力量薄弱,建不建党组织关系不大。加之情况复杂,党建工作难开展,“不愿作为”,“不敢作为”的思想较突出,没有真正看到在私营企业中开展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二是为数不少的私营企业主不同程度地存在“重经济,轻党建”,“重建厂,轻建党”思想,部分业主认为建党组织“没必要”或“可有可无”。没有看到开展党建工作,对企业凝聚人心,改善管理,树立形象,促进发展的作用,有的甚至担心党组织要“分权”,“争权”、“夺权”,干预企业生产经营,同时,担心增加管理人员,加大经营成本,开展党的活动会挤占时间,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对建立党组织不支持,甚至反感,排斥;三是有的乡镇私营企业党组织隶属关系未及时理顺,存在多种“条块混合”管理模式,存在“有组织无上级”这种不正常现象,使党组织建立受到影响。
活动开展难。实际上,目前,我区私营企业中党的活动能正常开展的只在少数。一些私营企业虽然建立了党组织,但“有组织,无活动或少活动”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业主因害怕影响生产经营,要求党的活动少安排,还有些业主认为开展党建活动,不但不会创造经济效益,反而增加企业负担,尤其是那些不景气的企业,不仅不主动开展党建活动,对上级布置的基本任务也采取明“推”暗“顶”,不提供活动经费和场地,加上企业管理体制的因素也直接影响了党建活动的正常发展。同时,有的私营企业虽然活动开展了,但没有坚持“为党员所欢迎”的原则,大部分党组织生活还停滞在开开会,读读报的层面上,形式单一,内容枯燥,党员自身对开展活动也没有兴趣。
作用发挥难。调查中,我们发现,党组织在私营企业中的地位作用到底是什么?主管部门的党务工作者、私营企业的党组织负责人都说不太清楚,很难确定。要说是战斗保垒和政治核心作用,但私营企业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业主支配企业的一切,党组织若真正履行职责后会引起业主不满;要说是“保证监督”作用,党组织努力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目标任务的实现,监督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但一些党员存在着“雇佣”思想,认为受雇于人必受制于人,党员包括党组织负责人随时有被“炒鱿鱼”的可能,有作为风险大,满足于只要能打工挣钱,养家糊口。既使业主本身是党员,又兼任党组织负责人的私营企业中,党组织发挥作用也有难度。一方面,上级党组织对私营企业党建工作未能及时有效指导,党务干部没有得到业务培训,使其对自身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不清楚,不能有效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加强党员地教育、管理、服务,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甚至感到束手无策;另一方面,一些从业党员对如何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找不准结合点,存在着不知道怎么发挥的问题,加之一些党员自身能力、素质不高,不想发挥和不能发挥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队伍稳定难。私营企业中党员流动性较大,组织关系较分散。组织关系有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的,有在原住地和原单位的,有在自已“口袋里”的等等。情况不一而足。组织关系“挂空”现象比较严重,有的党员担心影响自身利益,根本不愿暴露身份,长期游离于组织之外,难以使其纳入到党组织有效管理和监督之中,从总体来看,一些私营企业党组织没有开展有效活动,缺乏吸引力,党员发展工作比较薄弱,党员队伍发展壮大缓慢,难以稳定。
三、开展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对策思考
加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的“三个代表”思想和“5。31”讲话精神,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做好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紧迫感。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不应排斥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而对党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我区建设实际来看,大批新型经济组织,非公有制企业的不断涌现,成为带动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党的组织及时建起来,站起来,代表他们发展,促进他们发展,要鼓励、引导企业健康发展,就应切实加强企业的党建工作,积极主动地占领这块阵地。如果认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无关紧要,无关大局,行动上无所适从,就会丢掉私营企业党建这块阵地。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领会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建党思想,用改革的精神及时研究和解决党建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只有思想认识的统一和提高,才能使得我们可以更加理直气壮地去抓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2、加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必须明确私营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私营企业党组织要执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在广大职工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企业党的建设与促进企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发挥党员在企业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引导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要把关心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私营企业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密切联系群众,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影响力,为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3、加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要不断探索私营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抓住私营经济的特点来开展私营企业党建工作,才能有的放矢,事半功倍。把促进企业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作为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在企业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使党建工作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二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融合、落实到企业的方方面面,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把广大职工紧紧团结在党组织周围,增强党组织凝聚力。三要扎实有效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由于私营企业环境特殊,私营企业党员比较容易产生组织观念淡薄、雇佣思想或拜金主义,因此,要对他们进党员标准、组织纪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使他们塑造好党员形象,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做“三个代表”的忠实实践者。四要有灵活多样,富有成效的活动方式和工作方法。党组织的活动要有目的性和针对性,开展党组织活动,要有利于企业中心任务的完成,有利于职工队伍思想的稳定和健康,有利于解决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党组织活动方式要主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相对集中与分散活动相结合,使之真正为党员和广大职工所欢迎,为企业所有者、经营者所理解和支持。同时,还要注意调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群团组织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4、加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要选准配强党建工作主要负责人。调研中我们发现,要搞好私营企业的党建工作,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选配非常关键。实践证明,党组织负责人选得好,党建工作抓得就好,否则相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有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具备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和理论水平;要有协调监督能力,善于协调各种关系,懂法、守法,能够维护职工、业主和国家三者的合法权益;要严以律己,具有奉献精神,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同时,主管部门还要加强他们的业务培训。
在私营企业中开展党建工作是一个新领域,我们一定要以“三个代表”思想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提高认识,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积极探索加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和办法。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党与在私营企业中劳动的广大职工群众的联系,巩固党在新形势下执政的群众基础,引导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保证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