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鹤岗市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16 02:27: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鹤岗市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十四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鹤岗市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鹤岗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总体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农民工作业和生活条件,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特点,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管理范围是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施工现场。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城乡建设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实施辖区内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局采取综合监管、巡回督导检查等方法,对工程参建各方履行法定文明施工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和气象、水文观测资料,以及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按规定提取,预存到施工单位专项资金帐户。

第三章 施工单位责任

第八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所施工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具体负责,并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制定文明施工方案和保证措施及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计划,确保施工现场文明施工。

第九条 施工单位建立文明施工领导小组,文明施工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项目部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日常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立大门,大门设置灯箱式门柱,门柱净高5m、宽6m,大门采用钢制实心大门,大门必须保证坚固、美观,大门高2.5m,门口内外必须硬铺装,地面不能裸露。门头要有企业标志(图案)。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工程概况牌、施工现场平面图、管理人员名单和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环境保护牌。

施工现场应有宣传教育制度,建立“二栏一报”(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安全标语等宣传教育设施。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封闭施工:

(一)施工现场围挡要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必须坚固、美观、大方。主干道、临街工程围挡必须采用2米×3米组合喷绘宣传广告式统一围挡,高度4米;次干道围挡必须采用彩钢板围护,高度2米。

(二)临街次干道路实施的工程围挡在相邻路口之间应连续设置,封闭施工,在出入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施工警示标志,保证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三)在市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开挖沟槽,应当在沟槽外沿1.5倍沟宽处或批准的位置设置彩钢板围挡。

(四)施工现场因特殊情况不能设立大门和进行围挡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还应设置符合标准的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应与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宿舍、食堂、厕所等临时房屋设施应选址合理,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必须单人单铺,严禁使用通铺。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进行硬化,并且设置高压刷车等车辆冲洗设备,清洗进出的车辆,净车出场。施工现场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无法设置冲洗台的,应当配专人在工地出口处对进出车辆进行人工清洗,确保车辆出入不污染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工程垃圾、渣土和生活垃圾应当在围挡范围内分类、集中盛装堆放,并及时密闭清运。施工单位退场时,必须工完场清、有序退场。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文明施工措施。

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文明施工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制定文明施工监理措施。

(二)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实施方案和保证措施,并监督落实,对提出问题拒不整改的,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审核施工企业文明施工保证体系、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文明施工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达到文明施工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备案资料中是否有创建标准化工地实施方案及保证文明施工相关资料。

(二)工程开工前,勘察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文明施工条件。

(三)检查施工现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按照文明施工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合同拨款约定将安全生产费用单独划拨到中标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帐户的,依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工程未实施密目网全封闭施工的, 依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至1年以下。




关于加强秋季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加强秋季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农牧发[2004]35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草原防火指挥部:

  入秋以来,我国大部分牧区持续干旱、高温,大风天气增多,牧草陆续枯黄,部分地区已在8月份提前进入秋季草原防火期,草原防火形势非常严峻。为全面提高草原火灾的综合防控能力,努力减少草原火灾损失,切实做好秋季草原防火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防火责任

  各级草原防火部门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草原防火的极端重要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草原防火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保护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要切实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早动员、早部署、早检查、早防范,决不能麻痹懈怠。要按照农业部和本省区的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层层落实责任,并将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各地草原防火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二、开展监督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我部将在秋季草原防火期间,派出检查组赴重点草原防火地区检查防火工作。各地要在秋季草原防火期开始前,认真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要对防火物资储备库、防火站现有的防火车辆、灭火器具、通信器材等物资进行一次全面的检修保养,确保设备完好。要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标准,保质保量地完成草原防火隔离带开设任务,对开设不符合要求的地段,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确保草原防火隔离带真正发挥作用。要充分发挥防火检查站的作用,严格控制和管理外来火源,加大在高火险时段对火灾多发区域的巡查密度,及时妥善处置火情。

  三、抓好防火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全国草原防火培训班暨扑火实战演习已于近日举行。各地要立即组织做好本地区的草原防火培训工作。要将草原扑火组织指挥、扑火技战术、紧急避险、风力灭火机的使用和保养等基本知识作为培训的重点内容。要加强草原防火实用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利用,推广运用计算机网络、3S(遥感、地理信息、全球卫星定位)等高新技术,不断提高草原防火管理水平。

  四、做好火情监测,确保信息畅通

  要做好草原火险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草原防火的宣传教育力度。各级草原防火部门要严格执行草原防火值班制度,在防火期坚持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必须熟悉情况,并由领导带班。对卫星监测发现的热点,必须认真核查及处置,不得延误。要严格执行草原火灾报告制度,不瞒报、不少报、不迟报,确保火情信息迅捷畅通。

  为及时掌握草原防火情况,各省区草原防火值班电话如有变动,请及时传报我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联系人:黄明亮、吴晓天、宋中山

  联系电话:010—64193111、64193161

  传真:010—65005180

  E-mail:fanghb@agri.gov.cn。

                         农 业 部

                         二〇〇四年九月四日


离婚时,一方因交通肇事所欠下的侵权之债属一方个人债务抑或夫妻共同债务?

曾广荣


[案例]

  小庆和妻子小李婚后添置一辆货车跑运输,收入用于家庭生活。2009年2月13日小庆外出营运时发生交通事故,需赔偿对方人民币十余万元。2009年8月21日小李诉至法院要求与小庆离婚,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但对小庆交通事故所欠下的十余万元属小庆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存在分歧。小李认为,这十余万元钱是小庆因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是他违反交通规则过失酿成事故所产生的,应由其自己负责,所以这笔债务应属小庆的个人债务。

  笔者认为,该笔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解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中,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进步日新月异。据2009年4月2日公安部交管局宣布,截至2009年3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7亿多辆,一季度平均每天增加3.2万辆,其中特别重要的就是私人汽车的大量增加。在这样形势下,道路交通安全就成为极为重要的社会问题。而在夫妻一方驾驶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所欠下的侵权之债,究竟是一方的个人债务抑或属夫妻共同债务,不能单就婚姻法中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范围进行界定,还应首先结合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来进行分析。

一、以小李观点从婚姻法层面分析
  一般来说,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其范围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其类型主要包括:(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所负债务;(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综上,上述分类主要用来界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同之债。所以从婚姻法层面来看,如需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之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但交通肇事所导致的债务属侵权之债,而非合同之债。如夫妻一方驾肇事车用上述两个标准来判断,夫妻双方既无共同交通肇事(侵权)之合意,更谈不上分享侵权之债所带来的利益。故上述两则标准只能用来判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同之债,是属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抑或属夫妻共同债务。要判断夫妻一方发生交通事故所负侵权之债,属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应首先从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来分析。

二、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负侵权之债属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应首先从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来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主体的确定,目前学界和审判实务界大都认同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即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方面考量。所谓运行支配,即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而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一般情况下,如果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则可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关于购买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机动车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机动车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机动车保有人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等,都体现了这种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基本思路。
  从上述可见,夫妻一方因交通肇事而负的侵权之债,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能否进行运行支配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具体到本案例来看,肇事机动车属于小庆和小李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是该车的保有人,均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取运行利益。作为共有人之一的小庆在营运中因交通肇事所负的侵权之债,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即小庆和小李共同承担,性质上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

三、其次应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和婚姻法中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综合进行分析。
  在现实生活,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的权属是多种多样的,上述案例仅就驾驶私家车肇事所产生的债务来进行分析。如果夫或妻一方受他人雇佣因交通肇事而产生的侵权之债,属一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就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如果夫或妻一方因受雇劳动所得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则此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所负债务是在为家庭共同生活时所致,这也符合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界定的第(1)类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另如果夫或妻一方在纯粹个人游玩中驾驶他人车辆交通肇事,其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因这并非是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劳动中所致,而是其个人的侵权行为所致,这也符合夫妻个人债务范围界定的第(7)类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总之,因交通事故所负债务应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和婚姻法中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的范围来具体分析。

[反思]
  笔者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研究和审判工作已有数年,目前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对驾驶私家车肇事的责任主体确定。一般仅就驾驶私家车肇事的夫或妻一方作为责任承担者(实践中私家车的登记所有人也仅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当然这种做法也是无可诟诽的,因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无论判决由夫或妻一方承担赔偿义务,均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自己责任,即便在案件执行中也可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执行。同样,在道路交通事故之后的离婚纠纷中,承办法官也不应仅看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一纸判决,还应从该事故中的责任承担方式,结合婚姻法中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的范围来判断该侵权之债是属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曾广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