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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时间:2024-07-08 20:26: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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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政府令第25号     


  《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已经2002年8月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练知轩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社会科学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社会科学事业,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推进先进文化建设,根据《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名称定为“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的公民和组织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三条 下列三类社会科学作品,每类均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专著类;

  (二)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书、科普读物类;

  (三)论文、调研报告、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类。

  对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特殊贡献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可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特别奖。

  第四条 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福州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发。评奖活动每三年举行一次。福州市人民政府委托福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评奖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当届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评审。依照本办法规定,市评委会成员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专家、学者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福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文件:

  (一)《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社科专家等推荐意见书。

  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对申请作品进行初审,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推荐材料。

  第七条 凡已在相当或高于本奖励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申报参评。

  第八条 在当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或发表的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社会科学作品,符合下列标准的,其作者可以个人或者集体名义申请“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政策;

  (二)在学术上有科学创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体现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精神。

  第九条 社会科学各类作品优秀成果奖具体标准:

  (一)专著:在研究历史和现实问题上提出创见性的观点、结论;

  (二)译著:译文准确畅达,译作内容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教材: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古籍管理: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

  (五)科普读物: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在传播、普及、宣传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重要作用和效益;

  (六)工具书: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

  (七)论文:观点正确,具有创见性,论证充分,资料占有全面,对于解决理论或实践问题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研究,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和明显的社会效益,或具有较高的决策参考价值。

  第十条 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标准,注重质量的原则;

  (三)在同等条件下,青年作者作品优先入选原则;

  (四)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十一条 市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评:组织学科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负责成果的初评、初选工作;

  (二)复评:组建若干复评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按评审标准和所下达的入选成果比例(或数量)向市评委会推荐各等级获奖候选项目;

  (三)终评:市评委会对各复评组所推荐的各项候选成果进行最后评定。

  第十二条 市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分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由原推荐单位或推荐人负责复查,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市评委会将设立仲裁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裁决。

  第十三条 经公布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对获奖人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各类各等级奖金数额和评奖工作费用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与自然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享受同等待遇,其获奖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

  第十五条 参加评选的作品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由市评委会办公室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奖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和奖励证书;有关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侵权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评审成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的,由市评委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市评委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奖励评审范围、评奖等级、评审规则等做出具体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8〕9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吐鲁番地区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吐鲁番地区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吐鲁番地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和企业单位等。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预算单位获取货物、服务、工程时支付的资金(含政府采购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的约定及规定的程序,将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拨款方式。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直接支付,不改变预算单位原有的预算级次、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会计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市)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地区财政局通过地区财政零余额帐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该项资金的预算单位(指未启动改革试点单位)或财政专户。
  第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直接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程实施。
  
第二章 资金的申请与支付
  第八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直接支付方式分为:财政全额直接支付方式和财政差额直接支付方式。
  财政全额直接支付方式是指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先将预算单位自筹配套资金汇集到财政资金帐户;需要支付资金时,财政部门根据合同履行要求,将财政资金和已经汇集的配套资金,通过财政资金帐户一并拨付给供应商或施工单位。
  财政差额直接支付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按照拼盘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各方负担的资金比例,将财政资金、预算单位自筹资金分别支付给供应商和施工单位。
  第九条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批复的直接支付分月用款计划与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签定《合同书》。
  第十条 预算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及合同约定或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共同审定的有效凭证,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附工程进度说明及相关文件报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实行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方式的,要附配套资金付款凭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须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提供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以及其他需提交的文件;分期付款的还需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第十二条 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审核后,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供应商或施工单位帐户。
  第十三条 县(市)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地区财政局预算科将预算(追加)指标下达到各县(市)财政部门。同时,送国库科一份,并附资金分配的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财政局国库科审核后,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市)享受该项资金的预算单位或县(市)的财政专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要及时对帐,保证资金支付准确无误。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要保证所签定合同以及提供给财政部门的其他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对因预算单位提供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出现错误,造成资金损失的由预算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要严格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财政部门同意,并重新与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签定《合同书》。同时,确保自筹资金按时拨付到位。
  第十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资金
  (一)自筹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到位的;
  (二)违反合同约定,超出规定项目、用途使用资金的;
  (三)在规定的建设期内工程没竣工的;
  (四)审计、监督检查等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金使用有违纪问题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l起执行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


复函
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女职工需要保胎休息,以及保胎休息和病假连续停止工作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经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研究,答复如下:
一、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三、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四、不按计划生育怀孕的女职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仍按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198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