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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14:46: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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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眉山市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眉山市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管理办法》(眉府发〔2003〕37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展现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夜景灯饰,是指采用霓虹灯、轮廓灯、泛光灯、投影灯等各类电光源,进行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装饰性灯饰。

第三条 眉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夜景灯饰的设置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下列范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夜景灯饰:

(一) 道路红线宽度在30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及小区内。

(二) 临河(湖)道路和其它具备特殊功能的道路及两侧建(构)筑物及小区内。

(三)广场、桥梁、湖岸等市政设施。

(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特色街区。

(五)有特殊要求应当设置夜景灯饰的其它范围。

第五条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新建城市夜景灯饰的审批及规划和建设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已建成的城市夜景灯饰进行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应设置夜景灯饰工程的范围,对已建成投入使用但未配置夜景灯饰的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设置夜景灯饰工程;督促、指导、管理其它建(构)筑物业主单位配置夜景灯饰设施。东坡区政府、公安、工商、文化、电力、交通、气象、商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工作。在夜景灯饰设施上发布广告的,严格按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条 城市夜景灯饰的建设应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鼓励单位和社会力量投资城市夜景灯饰设施建设。

第七条 城市夜景灯饰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夜景灯饰总体规划。城市夜景灯饰总体规划由规划建设部门依法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城市新建建(构)筑物上的夜景灯饰建设坚持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验收原则,由业主单位报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完工后按竣工验收相关程序和规定与建(构)筑物同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上的夜景灯饰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用设施项目城市夜景灯饰工程由建设单位建成后,经竣工验收合格,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管护。其它建设项目的城市夜景灯饰工程由所属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或使用者负责设置和管护。

第十条 设置夜景灯饰,应按规划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位置、形式、期限进行。

第十一条 设置城市夜景灯饰,应同时设置防火、防漏电、防雷击等安全设施。城市夜景灯饰安全由设施管护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设置城市夜景灯饰,涉及各类地下管线的,应依法履行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设置城市夜景灯饰,应避免灯光直射居民住宅内,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公共设施功能。

第十四条 承担城市夜景灯饰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事项的单位和业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对城市夜景灯饰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五条 城市夜景灯饰工程享受城市光彩工程政策,供电部门应按城市光彩工程政策收取电费。

第十六条 管护单位或个人应加强城市夜景灯饰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正常使用。以城市公共设施为载体由政府投资设置装饰性灯饰设施的,其维护、管理和使用费列入城市维护计划。

第十七条 改变、移动、拆除城市夜景灯饰设施,应报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在应当设置夜景灯饰的范围内,夜景灯饰应按以下规定亮灯:

(一)大中型建(构)筑物、城市重要节点建(构)筑物、繁华商业区的建(构)筑物、主要特色街区、标志性建(构)筑物,城市主要道路、桥梁、河道、广场及其它露天公共场所设置的夜景灯饰每晚亮灯。

(二)城市道路两侧临街面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设置的夜景灯饰,值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夜间应当亮灯。

(三)亮灯时间: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为20:00至22:30,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19:30至22:00。城市夜景灯饰设置单位或个人不得延时开灯、提前关灯。

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闭灯时间延长1小时;特殊情况下,按市政府要求开、关灯。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按规定设置夜景灯饰的;

(二)夜景灯饰设置任务完成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饰设施的。

第二十条 对损毁、偷窃城市夜景灯饰设施的,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印发《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府办〔2012〕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十一届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企业登记注册审批效率,推进我市企业登记注册审批制度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惠市委发〔20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以下简称并联审批),是指依托市、县(区)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对同一申请人提出的涉及企业登记注册前必须由2个以上本市行政部门分别实施的2个以上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的申请,实行由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接收、转送申请材料,各相关部门(以下称并联审批部门)同步审批,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 本市凡实行经营资格前置审批的企业登记注册业务适用本办法。实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的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规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按照“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审批模式,依托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及覆盖全市的“惠州市企业网上登记注册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注册易”)实行网上协同审批。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企业登记注册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全市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工作。市企业登记注册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监督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牵头制定惠州市实施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相关制度;
  (二)牵头清理调整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事项;
  (三)牵头梳理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流程;
  (四)牵头建设“网上注册易”,推进该平台的推广应用;
  (五)协调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相关事宜;
  (六)指导各县、区实施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工作。
  各县、区可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关组织机构推进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各项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是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牵头部门,根据企业登记管辖权限,在并联审批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为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并联审批部门提供办公场所、审批平台及设备;
  (二)公示和告知申请人并联审批的相关内容;
  (三)统一接收和转送申请材料;
  (四)组织联合核查、联合会审;
  (五)督促并联审批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六)协调处理并联审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七)定期向市、县(区)各部门通报并联审批实施情况;
  (八)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涉及企业经营项目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是本市企业设立审批和登记工作的并联审批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向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提供本部门行政审批的相关内容;
  (二)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三)参加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的联合核查、联合会审;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建立由企业登记注册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第一召集人,监察、法制、经济和信息化、外经贸、工商等部门参加的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推进落实并联审批各项工作。
  建立由行政服务中心为第一召集人,工商部门和承担前置审批的各部门参加的业务联席会议制度,为企业提供业务联合咨询、申请材料联合会审等服务。
  并联审批具体业务实施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由各级企业登记注册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协调。需要在市和县(区)两级并联审批部门之间协调的,由市并联审批部门进行协调,必要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协调。

第三章 前置审批事项管理规范

  第九条 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是指在企业登记注册获得工商营业执照前依法必须办理的涉及经营许可、外商投资、环保、场地选址、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等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条 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事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来设定,各前置审批事项依据上位法规定确定审批先后顺序。
  第十一条 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行政许可目录》、《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办事指南》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并定期对目录和办事指南进行调整。未纳入《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行政许可目录》的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得实施企业登记前置审批。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和上级明令禁止的事项外,市、县(区)享有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同等权限,实行属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由市直部门审批的,除省、市政府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和需由市综合平衡的外,一律由市直各有关部门委托县、区相关部门实施。
  第十三条 列入《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行政许可目录》的审批事项的审批部门,除特殊原因外,一律进驻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要求,落实以下四项制度:
  (一)分工负责制。并联审批部门应做到一审一核,并对审批工作负全责。应建立内部协作工作程序及监督机制,经办人应实行“AB岗”制,保证并联审批联系畅通、高效运转。
  (二)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并联审批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对外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服务承诺制。并联审批部门办事窗口应增强服务意识,主动解答企业的咨询,同时要简化内部手续,加强内部协作,明确承诺时限,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四)网上并联审批制。按照“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审批模式,全市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事项均纳入“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实行网上协同审批。并联审批部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网上审批工作,按照审批时限和服务承诺办理并联审批业务。

第四章 并联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出的企业登记注册涉及前置并联审批的,行政服务中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所涉及的具体审批事项、条件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等内容。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行政服务中心内公示并联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并提供给申请人取阅。
  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网站上公示办事指南,方便申请人查阅。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或直接到行政服务中心或并联审批部门预约,获得以下提前服务:
  (一)行政审批中涉及选址定点、现场勘察、公示听证、技术评审等审批基础工作的,提供事前指导勘验服务,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验、技术审查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听证工作,并向申请人出具审查意见书。涉及2个以上并联审批部门需要对并联审批事项进行实地核查并且可以同时进行的,申请人可提请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并联审批部门联合进行实地核查。
  (二)审批事项专业性较强或审批条件较为复杂的,由行政服务中心启动业务联席会议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书面告知的内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涉及3个部门以上前置并联审批的申请,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齐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启动业务联席会议,召集行政服务中心相关前置并联审批单位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查,申请人可现场参与业务联席会议。涉及需审批部门间相互协调的,由行政服务中心通过业务联席会议牵头协调。
  参加业务联席会议的各部门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出具凭证。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需要补正材料,能够现场补正的,允许申请人现场补正,不能现场补正的,由行政服务中心根据业务联席会议各部门的意见,将需要补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就补正内容的有关细节向各部门咨询。
  第十七条 申请人根据业务联席会议的意见,对申报材料补正后,向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申请人可在递交申请前向前置并联审批部门提出提供先行服务的申请。行政服务中心清点申报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业务联席会议的意见,将申请材料分送至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并向申请人出具《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受理通知书》。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时交接的,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并联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各自职责,对申请材料实行同步并联审批。对本部门审批所依据的其他部门前置审批许可文件,只作形式性和程序性审查,不承担法律责任;对本部门负责的审查内容,应作实质性审查并承担法律责任,并在《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公布的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九条 作出的审批决定通过“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抄告各并联审批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各并联审批部门意见并反馈申请人。各并联审批部门均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行政服务中心应将有关材料送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某个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申请人在该部门审批事项前获得的其他前置审批依然有效,但该部门审批事项之后的并联审批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各并联审批部门应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书,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送达申请人,并将送达情况反馈各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及时将意见反馈至行政服务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情况变化,需对原审批事项进行调整,能够通过补正材料进行调整的,由原审批部门调整审批决定。必要时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相关部门调整审批决定,确实不能调整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涉及不同层级的并联审批部门的,由各级行政服务中心互相协调,将相关的申请材料转送不同层级的并联审批部门实施审批。
  依法应当先经县、区并联审批部门初审的,由牵头的行政服务中心将相关申请材料转送县、区并联审批部门。县、区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并联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服务中心和各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并联审批事项的审批结果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网站和网上注册易公开,方便申请人实时查询、了解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五章 责任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申请人从事经本部门批准的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并联审批实施情况的监察,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监察情况。
行政服务中心和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部门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申请人可以向市、县(区)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7月13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偿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所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偿转让方处以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相应损失。”



199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