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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5:41: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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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淮北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二节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

  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五节市政工程规划许可

  第六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七节许可证件时效

  第八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第九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城市转型,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市县统筹、地矿统筹、合理布局、设施共享;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容量,结合资源型城市特点,集约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科学确定城乡发展的规模和步骤;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经费支持。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濉溪县城乡规划工作,并对其重大建设项目予以审查。

  濉溪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和市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涉农办事处按职能分工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制定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通则,作为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审批的各类城乡规划及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决策事项。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濉溪县城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县域范围内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采煤塌陷区搬迁的镇(乡)、村规划由所在地县(区)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规划区外区辖镇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也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濉溪县城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域其他镇(乡)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市域范围内重点镇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批准前,应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下列区域的,应当进行城市设计:

  (一)各类城市公共中心、主要道路;

  (二)火车站、绿地、广场周边及客运交通枢纽;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重要区域。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重要交通枢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公园、广场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定。其中,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具体办法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备案。

  濉溪县城重大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相关的各项专业规划,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独或者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在征求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专业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法规对专业规划编制、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承接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

  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接我市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应当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乡规划编制、建设工程设计、勘测单位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建设工程设计和勘测工作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不得违反所依据的城乡规划,不得在成果中弄虚作假,并对成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在固定场所、政府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或者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审查。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城乡规划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布城乡规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材料存档。公众可以依法查阅存档的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六条市、县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等同步组织编制市、县城和镇(乡)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市、县、镇(乡)的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相关建设活动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十七条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要求:

  (一)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二)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建设,保障公共绿地、公共交通停车场(枢纽)、避难场所等公共空间用地,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推行建筑节能措施,改善人居环境,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三)保持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风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行政区域内的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调查与评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

  (四)市和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应零星插建和高强度开发建设。严格控制景观视廊内的建设,提高绿地率,彰显山水园林生态城市特色。

  (五)镇(乡)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标准,统筹布局产业、居住等各类用地,优先安排供水、排水、防洪、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六)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室、文化站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符合节能节地、防灾减灾等规定。

  (七)市和县城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或者农民住宅小区;鼓励和引导市和县城规划区外的村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或者农民住宅小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促进新农村建设。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主动书面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对市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项目,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城市旧区改造、新区建设,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建设各类公共服务、市政公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报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规划核实。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节 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需要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需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和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报告、申请表;

  (二)标明拟选址位置的(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

  (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批准文件;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向性意见,拟选位置所在地的政府意见;

  (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复意见;

  (六)按规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当提供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七)涉及文物、古迹、风景园林、古树名木、水利、电力、地质安全等项目,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八)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等材料。

  (九)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

  (十)需要占用采煤塌陷区水面或国家湿地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经专家论证通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决定。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附选址位置红线图;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在市、县城、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出让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设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以及标明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界线、现状和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等附图;需要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建设项目,还应包括配建比例、套型面积和设施条件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调整容积率的,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按《淮北市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二十四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申请划拨土地前,或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拟用地范围的现状电子地形图;

  (四)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设计总平面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建设项目,尚需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文件等材料;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规划设计条件等材料。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性质、面积和建设规模、允许建设的范围等。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二十五条在市、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土地使用权证;

  (四)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总平面图;

  (五)经审查合格的全套工程建筑施工图及结构基础施工图;

  (六)需要进行日照分析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当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和交通影响报告;

  (七)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征求建设、环保、国土资源、教育、水利、林业、地震、消防、人防等部门意见的,应当提供审查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核,与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符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审核不相符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办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人防、墙改、散装水泥、文物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涉及相邻权关系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在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定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醒目的位置予以批前公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听取社会和公众提出的合理意愿和要求,并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举行听证,听证会笔录应当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个人)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牌应载有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五)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要求的其他内容。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要求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

  建设单位(个人)在放线时,应当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合格书)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现场核验,经核验符合规划要求后方可予以放线。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个人)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的内容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图、放线图施工。建设工程施工至基础±0.00时,建设单位(个人)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组织验线,经核验符合规划要求的,方可继续施工;与此同时建设单位(个人)应提供人防、墙改、散装水泥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换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测绘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和工程相关的测绘数据及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申请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第五节 市政工程规划许可

  第三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市政工程等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城市道路、桥梁、停车场及配套设施等;

  (二)河、湖码头、闸坝、堤防及护砌工程等水利、交通工程构筑物;

  (三)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轨道交通、铁路和站(场)设施;

  (四)微波和无线电收发通讯装置;

  上述市政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程序,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执行。

  第三十二条 管线工程穿越城市道路、桥梁、公路、铁路、隧道、绿地、河道、各单位自管用地,或涉及净空控制、气象探测、文物古迹、通讯设施、军事设施和人民防空工程等保护区范围的,建设单位必须与相关部门协商并取得书面意见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三条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必须按照道路规划设计要求统筹布置,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竣工之日起5年内不得开挖;经大修的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竣工之日起3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掘的,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取得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的新建管线工程,应地下敷设。现有架空杆线包括电力、电讯缆线和有线电视信号线等应按规划要求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三十五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城市、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服从规划管理,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地下工程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城镇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节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三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居民点建设,应当符合乡、村庄规划,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不包括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区(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二)区(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经审核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批前、批后公示,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和听证程序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程序执行。

  第三十七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按照《淮北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节 规划许可证件时效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只能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的有效期为100天。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发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只能一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自行失效。

第八节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第三十九条 在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确需使用临时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取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的文件以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依据有关规范标准提出临时用地规划条件,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的;

  (四)占用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文件,并完成设计方案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据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规划方案,核定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自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延期。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自使用期限届满之日或者接到许可机关提前拆除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无偿拆除,并清理、平整场地,恢复原状。

第九节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实行连续跟踪检查制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是否严格遵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现场跟踪检查,发现违反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应及时制止、整改,并依据相关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规划审批内容参与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竣工规划核实办法按《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淮政办〔2010〕20号)执行。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规划及详细规划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向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审查和监督,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规划实施的监督,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第四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

  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同时将督察意见报派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拒不纠正的,派出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协作配合机制,按照职责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巡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建设,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违法建设及处理情况,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执法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固定场所、政府网站等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依法应当公开的城乡规划信息资料,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第五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管行政执法、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管行政执法、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核查、处理;核查、处理的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

  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编制、设计、施工、测绘的单位或者个人建立不良信用档案,及时将不良信用信息抄告资质管理机关,并向社会公布不良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和省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3日淮北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淮北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淮北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同时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办厅[2009]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划委)、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2009年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要点

  2009年是落实中央扩内需、保增长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关键一年。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全面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统筹城乡规划建设、大力推进建筑节能、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监管水平等,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

  围绕城乡建设领域的中心工作,全国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确保机构队伍稳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为重点,大力推进中小城市城建档案工作、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和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和基础业务建设,加强城建档案人员岗位培训,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的接收和标准规范的建设,推动城建档案事业再上新台阶。按照这一总体思路,2009年重点要抓好以下十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档

  要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技档案工作条例》、《档案法实施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各地要加快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抓紧制定或修订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并争取上升为地方法规。要重视与城建档案工作密切相关的城乡规划、建设事业其他法规规章的制订、修订工作,将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充分纳入这些法规规章之中,并注意纳入到建设系统行业性的各种创建评比活动中,使城建档案工作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要强化城建档案执法检查工作,加大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全面抓好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

  各地要继续深入扎实地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要注意总结和树立典型,以典型引路,加强分类指导,全面推动地下管线档案工作向纵深发展。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寻求从体制、机制上破解地下管线档案管理难的问题。各地一方面要按照“不欠新帐,逐步还清旧账”的原则,以新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报送管理为重点,加强地下管线档案的接收和收集工作。另一方面要积极主动地争取政府实施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开展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综合动态管理。同时还要重视加强住宅小区、工业厂区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档案接收与收集工作,建立完整准确的、覆盖城市范围的地下管线档案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今年将继续组织检查和调研组,对有关省、自治区贯彻落实第136号部令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调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也应组织开展相关执法检查。

  三、大力推进中小城市城建档案工作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强中小城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建办[2007]68号),切实履行对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职责,督促指导中小城市建立健全城建档案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加强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全面提升中小城市城建档案业务管理水平;要制定落实中小城市城建档案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组织实施、调研指导和督促检查,保证年内有90%以上的市县落实机构和专门人员,全面开展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四、积极开展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积极组织开展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接收,以电子档案的接收为突破口,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电子档案的接收要注重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保证电子文件的长期可读和永久保存,并在基本满足档案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力求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和珠海市城建档案馆、珠海市质检站联合编制的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档案元数据标准》已经列入标准制订计划,各地要积极配合,组织档案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认真研究修改,及时向部办公厅反馈修改意见。

  要加强城建档案管理软件和计算机设备、网络网站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以服务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服务城市公共安全为中心,建立健全馆藏档案计算机检索系统,积极创建各种专题信息数据库,加快档案数字化建设。要加强重要城建档案异地备份工作的研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平战结合的原则,稳妥有序地开展异地备份工作。要加强档案网站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布城建档案方面的工作动态和信息。

  各地要积极整合建设信息资源,努力把建设行业电子信息与纸质档案信息整合起来,从节约资源、信息共享的角度出发,学习借鉴一些地方城建档案馆(室)与建设信息中心“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运行模式的经验,把电子档案信息与纸质档案信息整合起来,更好地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

  五、加大城建档案收集力度,不断强化服务工作

  要全面做好档案接收与收集工作,尤其要做好地下管线档案、重点工程档案和建设系统业务管理档案的收集工作,积极收集村镇建设档案,坚持对各类开发区建设档案实行统一管理。要注重对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的收集,进一步丰富城建档案的种类和数量。各地要高度重视国家在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建设项目,做好新增投资项目的工程档案收集工作。

  服务是提高城建档案馆生存能力与发展活力的根本手段。要改变重藏轻用的观念,从传统的以档案接收带动事业发展的模式,向以信息服务带动事业发展的新模式转变。要做好档案信息开发工作,实现基于数据库管理的档案整理输入、信息提取、加工分析、查询检索和数据输出。要认真分析服务需求,研究服务方向,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要求,规范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完善建设系统各部门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应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利用服务制度,将城建档案馆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规划之中。要配合当地人居环境奖的申报,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

  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

  近年来,城建档案工作面临着机构稳定、法制建设、人员经费等诸多困难,制约了城建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把2009年作为城建档案工作的“调查研究年”,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排忧解难,为城建档案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工作氛围。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组织开展对所辖地级以上城市城建档案工作的调研和检查,调研检查由分管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带队,调研检查的城市数量应占一定比例。地级以上城市的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所辖市、县、区城建档案工作的调研和检查,调研检查要由分管局领导带队,调研检查的市县数量应占较大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调研检查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和部署,年底前要将调研检查情况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对各省调研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并对部分省、自治区进行重点调研和抽查。

  七、进一步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加强机构与队伍建设

  城建档案是建设、规划、房地产等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是各单位开展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竣工验收、抢险维修、改建扩建、规划编制、审计稽查的可靠资料,也是城市灾后恢复重建、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离不开城建档案,城建档案工作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今年各地机构改革和“三定”工作将全面展开,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城建档案工作,一方面要按照《科技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科技档案必须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关注,确保城建档案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特别是机构与人员队伍的稳定,保证人心不散、工作不断、管理不松。另一方面要以机构改革和“三定”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明确职能,落实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加强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和业务建设,使城建档案工作进一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目标的需要。

  八、积极开展城建档案规范化管理和综合评估工作
 
  综合评估是继目标管理之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动档案事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国家档案局《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关于开展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城建档案规范化管理和综合评估工作。我部也将适时启动对各地城建档案工作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和综合评估工作。

  九、加强城建档案人员岗位培训

  各地应根据工作需要,区分不同对象,对城建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不同层次的岗位培训。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的资料员和档案员,要加强工程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培训,确保工程档案进馆质量。对城建档案馆、室工作人员,要加强计算机应用、档案管理、建筑识图、工程管理、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城建档案馆的内部工作效率和对外协调能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从今年起,将启动城建档案馆馆长全面培训计划,力争用五年时间,将全国所有设市城市的城建档案馆(室)馆长分期分批地培训一遍。

  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搞好城建档案工作,离不开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市政公用等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也需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各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积极主动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汇报请示工作,争取得到这些部门的支持与协助,为开展城建档案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工作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工作的决定

安监总科技〔201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国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9年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压力进一步加大,迫切需要更多地依靠先进技术装备支撑和安全生产科技(以下简称安全科技)创新驱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强安全科技创新工作,加快提升安全科技创新能力,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安全科技创新的目标任务

(一)目标任务。以防范事故、提高安全科技保障能力为目标,集中相关科技研发机构、人才、资金和时间,加快推出一批安全生产科研攻关课题,一批可转化的安全科技成果,一批可推广的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一批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以下简称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着力推动建立市场、企业、产学研机构、政府及部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争取到2015年底,安全生产基础理论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方面取得较大进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用技术推广应用方面有较大突破,示范工程引领方面有较大进展,安全科技支撑能力建设有较大提升,全面完成《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安监总科技〔2011〕170号)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二、加快组织实施安全科研攻关、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和技术示范项目,着力提升安全科技支撑保障能力

(二)加强关键技术与装备科技攻关。坚持以防范重点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为突破口,重点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具有倾向性、易发性、普适性的重大共性技术难题,开发关键性实用安全技术装备,加强物联网、新型传感器、透地通讯和无域限、无时限、可视化互联互通共享系统等共性技术研究。煤矿领域要突出防治瓦斯、水、顶板、冲击地压、火、地温等灾害,开展灾害防治和监测预警、井下逃生与安全避险、深部矿井地质灾害防治、中小煤矿机械化开采等关键技术与装备研究。非煤矿山领域要突出深井矿山岩爆动力和热害等灾害预测与防治、超大型金属地下矿山开采事故防治关键技术与装备、深海石油开采防灾技术等攻关。危险化学品领域要突出化工园区防管控一体化监测监控技术、大型油罐区重大事故防范关键技术及硫铁化合物自燃机理等攻关。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要突出煤气危险区域监测监控与应急处置技术、工业企业粉尘防治技术等攻关。职业卫生领域要突出先进适用的矿井劳动保护用品、尘毒防护与治理技术、有毒有害物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等攻关。应急救援领域要突出快速救援技术与装备、便携式救灾机器人等攻关。

(三)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梳理现有安全科技成果,加快推进成熟度高、安全生产保障作用突出的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化,强化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煤矿领域要重点推进瓦斯煤尘爆炸抑爆、高效瓦斯抽采装备、先进瓦斯监测技术、地质构造精细探测等成果转化。非煤矿山领域要重点推进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矿井灾害监测与预警信息系统等成果转化。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要重点推进重大危险源监控、烟花爆竹自动化生产装备等成果转化。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要重点推进煤气防泄漏自动保护排水器、起重机吊钩上下限位安全保护装置等成果转化。职业卫生领域要重点推进粉尘呼吸防护装备等成果转化。应急救援领域要重点推进矿用救灾指挥系统、煤矿隐患预警与应急救援系统等成果转化。

(四)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注重筛选和大力推广对于事故防治切实有效的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切实提高企业防范事故能力。煤矿领域要重点推广瓦斯防突及高效抽采、水害快速治理、顶板安全综合监测预警、矿井安全提升综合保障和矿井通风安全保障等先进适用技术。非煤矿山领域要重点推广尾矿库细粒尾砂模袋法筑坝、高含硫气田安全勘探开发等先进适用技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要重点推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保障关键技术、危险化学品快速监测预警等先进适用技术。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要重点推广高炉炉缸炉底侵蚀诊断与结构安全评估等先进适用技术。职业卫生领域要重点推广粉尘浓度超限喷雾降尘等先进适用技术。应急救援领域要重点推广煤矿井下逃生及紧急避险等先进适用技术。

(五)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把先进科技成果和重大技术装备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努力打造一批示范应用性强,实际使用效果好的先进科技成果和重大技术装备安全技术示范工程,形成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煤矿领域要重点建设煤与瓦斯突出防治、高瓦斯零超限、采空区高精度综合勘探、水害隐患防治、顶板与地压灾害防治、安全生产监管物联网应用等示范工程。非煤矿山领域要重点建设采空区围岩变形支护结构风险监测预警、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尾矿库安全预警系统、地下金属矿山数字化等示范工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要重点建设大型油罐区重大事故防范、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等示范工程。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要重点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等示范工程。职业卫生领域要重点建设矿井综合防尘技术等示范工程。应急救援领域要重点建设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等示范工程。信息化领域要重点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和安全培训远程教育平台管理系统等示范工程。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全科技创新工作取得实效

(六)切实加强安全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安全科技创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安全科技创新发展的针对性举措。要建立安全科技业绩定期评估考核制度,并对各项安全科技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切实把安全科技创新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推动建立市场、企业、产学研机构和政府部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要通过法律规范、标准引领、规划引导、项目支撑、成果示范、发布目录等形式,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科技创新主体责任。积极推进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与有实力的企业和科研院所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建立各类安全产业联盟、技术联盟、产业链联盟,形成多方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组织煤矿、非煤矿山、化工、职业卫生、冶金、航天、航空等行业领域科技人才,认真总结事故经验教训、深入分析企业安全生产需求,研究分析安全科技发展趋势,科学制定安全科技路线图,定期发布安全科技攻关指南,引导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民间团体强化安全科技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科技人才培养和企业员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八)进一步拓展安全科技创新投入渠道。要充分用好国家现行的高危行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安全生产设备购置使用普惠和特惠政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生产制造纳入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装备制造业政策、煤层气抽采税收政策等。建立以政府扶持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多元社会资金参与的投入机制,加快安全科技研发平台、检测检验与物证分析平台、科技成果孵化平台、应急救援技术服务平台、事故查处专家支持平台、安全信息平台、事故模拟仿真物证溯源平台等安全科技支撑能力建设。

(九)切实实施好第一批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详见附件)。各项目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确保项目取得实效。有关科研攻关课题单位要集中优势资源和人才,有序有效地组织攻关,尽快取得突破。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和技术示范工作,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推动安全技术成果转化率和应用率的提高。要建立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开展专题交流督导和执行情况评估,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附件:第一批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2年9月17日




附件

第一批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

一、一批安全生产科研攻关课题
序号 项目名称 主要任务 牵头单位 完成
时限
(一)煤矿领域(共7项)
1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瓦斯含量快速测定和导向槽定向水力压穿防突等关键技术与装备,实现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综合防突及预警,有效防范矿井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2 煤矿水害隐患探查与防治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地面高密度三维地震精细探测等煤矿水害探查与防治关键技术,提高煤矿水害隐患探查与防治技术水平,有效防范煤矿水害事故。 中国煤科集团西安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3 煤矿采空区隐蔽火源井下探测技术研究 研发采空区隐蔽火源探测技术与装备,建立井——地结合的火源快速隔离、阻断技术体系,防范采空区火灾和爆炸事故。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4 矿井顶板与地压灾害防治技术研究 研究顶板灾害机理、控顶技术、离层监测预警等关键技术,提高矿井顶板与地压灾害防治水平,有效防范矿井顶板灾害事故。 中国矿业大学 2014年12月31日
5 中小煤矿机械化开采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中小煤矿极薄煤层、急倾斜煤层及不规则块段的机械化安全开采的关键技术与装备,提高中小煤矿开采机械化水平,有效减少中小煤矿生产事故。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31日
6 西南(贵州)地区中小煤矿防突技术体系研究 研究适合于西南(贵州)地区的防突技术体系、区域防突和监控预警技术,有效防范煤矿瓦斯突出和爆炸事故。 贵州省矿山安全科学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7 矿山新型劳动保护装备研发 研发高可靠性抗冲击安全帽、矿工防护靴、防静电、阻燃服装以及作业用手部防护用品,研究开发新型劳动保护用品检测试验方法和设备,为矿工提供先进适用的劳动保护用品。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等 2014年12月31日
(二)非煤矿山领域(共5项)
8 金属矿山采空区探测及处理技术研究 研究金属矿山采空区地表和井下探测方法和技术,提出回采后的地压控制方法、塌陷后的地表灾害治理、采空区充填风险评估与高精度检测技术,有效防范空区塌陷事故。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南大学、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2013年12月31日
9 深井开采岩爆与突出动力灾害监测预警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金属矿深井采矿顺序、采矿工艺等对应力集中区和岩爆危险区域的影响与作用机理,提出深井开采岩爆危险区域实时监测及预警技术;研究采矿工作面及巷道围岩应力集中与能量聚集区域和分布特征,提出岩爆危险性解危的控制方法与技术,有效预防井下岩爆事故。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长沙矿山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10 金属矿山深井开采热害控制及岩移范围圈定方法研究 研究金属矿山深井开采热害防护、通风系统优化、人工制冷和受控循环通风等技术,提出深井开采热害预测与评价方法;研究不同地质条件下金属薄矿体深井开采采动影响规律,提出采场崩落带、移动带高度预测理论和方法。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公司、中南大学、长沙矿山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11 超大型金属地下矿山运输、提升、充填安全技术及关键装备研究 研究超大型金属地下矿山井下有轨运输设备及控制系统、超大重量安全提升技术及装备、尾砂膏体充填技术及装备,提高超大型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冶京诚(秦皇岛)工程技术公司、北京科技大学、河北联合大学 2014年12月31日
12 南海深水油气钻井风险管理及应急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深水钻井作业风险管理与应急关键技术,提高我国南海油气勘探开发安全保障能力,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中海油研究总院、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14年12月31日
(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共3项)
13 油罐区重大事故防范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引发油罐区重大事故的雷击静电主要点火源发生规律和监测预警与应急关键技术,提高油罐区重大事故防范水平。 中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14 化学品快速采样定性分析及特性检定技术研究 研究化学品快速采样定性分析及特性检定关键技术,提高化学品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水平,有效甄别化学品储运过程灾害事故类别,提高应急处理针对性。 上海化工研究院 2013年12月31日
15 化工园区事故预警与现场动态监测关键技术及装备开发 研究化工园区监测预警与应急关键技术,提高化工园区重大事故防范水平,预防事故发生。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四)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共1项)
16 冶金企业煤气危险区域监测监控与应急处置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煤气危险区域事故模式与控制系统设计、煤气设施与工艺响应与控制、危险区域安全设施与指标的关联设定与连锁控制、异常状态及事故应急处置。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2015年12月31日
(五)职业卫生领域(共2项)
17 高毒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体系研究 研究高毒作业场所中有毒有害物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与实验室检测技术,形成完整的高毒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体系,提高现场检查的快速与比对,为执法部门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2013年12月31日
18 典型尘毒危害监控治理技术装备研究 研究尘毒发生与扩散机理,研发新型过滤方法与材料、高效变频除尘器、智能化通风除尘与排毒装置等关键技术与装备以及微正压呼吸追随型电动送风式等新型高效呼吸防护用品,提升我国尘毒危害预防控制技术与装备水平。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六)应急救援领域(共4项)
19 煤矿井下逃生及紧急避险技术与装备研制 研究煤矿井下在灾害发生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预警关键技术与装备,提高煤矿井下逃生及紧急避险技术与装备水平。 中国煤科集团 2012年12月31日
20 煤矿快速救援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 针对我国煤矿重大灾害事故救援,研发煤矿地面和井下抢险通道快速打通装备、煤矿透水快速救援排水装备、透地通讯及遇险人员定位系统,提高煤矿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中国煤科集团、北方交通重工集团等 2015年6月30日
21 重大矿山事故钻孔救援关键技术及配套装备应用研究 研究矿山各种灾害情况和不同地质条件下钻孔救援的技术和战术方法及配套应用技术,有效提高矿山救援能力。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 2014年12月31日
22 便携式煤矿救援探测机器人研究 通过研究和试制一套机器人驱动机构,改变当前煤矿应急救援与处置面临的严峻形势,有效协助救护队员完成搜救任务,提高救援效率。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 2013年12月31日


二、一批可转化的安全科技成果
序号 成果名称 成果简介 研发单位
(一)煤矿领域(共6项)
1 瓦斯煤尘爆炸自动抑爆装置 机载式自动抑爆装置用于掘进机、采煤机,防止截割煤岩时因摩擦火花、摩擦热引起瓦斯煤尘着火,抑制爆炸发生。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山西晋城兰花汉斯公司
2 瓦斯钻孔抽采钻进装备 (1)煤矿井下千米定向钻机:可用于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和探放水等定向钻孔施工。在陕西大佛寺煤矿现场完成深度达1212米定向长钻孔,创国内煤矿井下近水平定向长钻孔施工记录。(2)松软突出煤层顺层钻孔钻机:适用于煤层f≤1.5松软突出煤层,煤层钻孔深度达到168米,创造了突出松软煤层钻孔的深度记录,钻孔深度超过100米的成孔率达到70%。 中国煤科集团西安研究院、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
3 气体浓度检测传感器 (1)红外甲烷传感器:误差≤真值的±10%,响应时间≤12秒,工作稳定性≥12个月,寿命≥5年。(2)红外二氧化碳传感器:寿命5年,调校周期2个月,不受硫化物等有毒气体的影响,不受高浓度被测气体冲击,传感器可直接挂接到CAN总线上。(3)激光甲烷传感器:测量精度±0.05%,响应时间<12秒,工作稳定性≥6~12个月,寿命≥5年。(4)激光一氧化碳传感器:检测范围0~2000ppm,测量误差≤真值的±5%,稳定性≥12个月,响应时间<30秒,寿命≥5年。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武汉理工大学、山东科学院等
4 矿井地质构造精细探测装备 包括无线电波透视仪、防爆地质超前探测仪、矿井地质雷达探测仪、矿井瞬变电磁探测仪、高分辨电法仪、音频电穿透仪、瑞利波探测仪,可对采煤工作面地质构造、掘进工作面地质构造、工作面导水地质构造等进行超前探测,保障工作面安全生产。 中国煤科集团西安研究院、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等
5 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控预警系统 实现安全生产综合监控系统升级换代,在井下易爆环境应用以太环网+现场总线、宽带接入设备、大容量本安电源设备、异常联动控制等技术,形成集地质测量、生产技术、通风安全、办公自动化和数字化矿山、安全生产监控于一体的管理平台,实现了隐患联动控制和动态预警。 中国煤科集团等
6 矿用人员定位管理系统 具有井下人员监测查询、安全保障、定位、统计考勤、信息联网、救灾信号引导、双向通信、图形矢量放大缩小等功能;结构简单,配置灵活,一站多点;安装简便、系统自维护;定位精度小于5米。 中国煤科集团等
(二)非煤矿山领域(共2项)
7 尾矿库风险分级与在线监测、预警装置 尾矿库坝内位移传感装置、坝面位移GPS监测装置及其融合技术,水平精度:3毫米±0.5ppm,垂直:5毫米±0.5ppm,提高我国尾矿库的技术装备水平,有效保障尾矿库的安全运行。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等
8 矿井灾害监测与预警信息系统 包括非煤矿山火灾、水灾三维可视化仿真模型,矿井主通风机监测预警系统、矿井主提升机监测预警系统、基于光纤以太网技术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基于GIS的人员定位统,为我国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防范非煤矿山事故。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等
(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共2项)
9 重大危险源监控关键技术装备 基于ARM和ZigBee技术的便携式巡检仪、传感器变量参数采集监测终端、重大危险源智能安全监控技术、基于GIS的重大危险源网络化智能安全监管平台、基于HAZOP分析的原油集输站智能监控预警专家系统、油气集输站事故追忆系统等,提升重大危险源监管与监控技术装备水平。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等
10 烟花爆竹自动化生产装备 (1)爆竹自动混装药机:实现爆竹生产的配料、混装药、封口工序连续化生产,有效减少事故造成的伤害。(2)烟火药自动混合机:实现远程控制、人机隔离,有效减少烟花生产事故。 醴陵天马花炮机械有限公司、浏阳市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工业园浏河机械厂等
(四)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共1项)
11 煤气防泄漏自动保护排水器 实现远程控制功能,包括水位、水温、加热器运行、煤气泄漏自动报警等。 秦皇岛莱特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五)职业卫生领域(共1项)
12 粉尘呼吸防护装备 采用超细纤维的熔喷技术,开发复合型的低阻、高效、舒适、密封性好的新型防尘口罩,有效减低粉尘职业危害。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等
(六)应急救援领域(共3项)
13 矿用救灾指挥系统 (1)车载矿山救灾指挥系统:集成救灾现场气体实时监测、火灾与爆炸危险性专家软件分析、灾区图像实时监测、多功能救灾管线、抢险救灾指挥通讯于一体。(2)矿用救灾指挥装置:具有图像、语音、环境监测数据的传输、显示和存储功能;能将井下事故现场的图像、语音和环境数据实时上传到井下救援指挥基地和地面指挥中心,为救援指挥和事故调查分析提供重要信息。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等
14 小型移动应急指挥系统 由单人携带,具有快速采集现场综合信息的能力,具备信息报送、音视频会商、协同标绘、应急通信等综合应用功能,是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决策和指挥的重要工具,体现了“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应急管理理念。 清华大学、北京辰安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等
15 煤矿隐患预警与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煤矿井下隐患预警、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突发状态下紧急救援的信息系统,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提供信息技术保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


三、一批推广的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
序号 技术名称 技术简介 研发单位
(一)煤矿领域(共7项)
1 煤层瓦斯含量参数快速测定技术 井下煤层瓦斯含量快速准确测定装置解决了硬煤压风取样温升加速瓦斯解吸、松软煤层取不到样或取样时间过长、损失量估算误差大的难题,实现了120米长钻孔定点取样,8小时内快速测定瓦斯含量,测定误差小于7%,可为瓦斯灾害防治快速准确提供重要基础参数。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等
2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技术 主要包括突出区域预测的瓦斯地质方法、常规静态指标预测技术、动态连续指标预测技术,提高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准确性。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河南理工大学等
3 煤矿瓦斯高效抽采及煤层增透技术 (1)瓦斯抽放监测监控系统:具备对瓦斯抽放泵、水泵、管道阀门等设备的控制功能,可实现就地控制、集中控制及远程控制的相互切换;具有瓦斯混合量、纯量等累计量监测、计量、查询及显示,故障预警、自诊断、自动保护、故障闭锁等功能;具有多种通讯功能及各种保护措施。(2)瓦斯抽采技术:包括地面井采动区抽采卸压瓦斯技术、顺层钻孔预抽瓦斯技术、开采保护层抽采卸压瓦斯技术、采空区抽采瓦斯技术,可提高煤矿瓦斯抽采效果。(3)低透气性煤层增透技术:高压水力压裂技术、高压水射流技术、水力割缝技术,可显著提高煤层透气性和抽采效果。(4)瓦斯抽采计量监控系统:可实现瓦斯抽采浓度、流量等监测,为抽采达标提供依据。 晋城煤业集团、淮南矿业集团、淮北矿业集团、松藻煤电公司、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煤科集团等
4 矿井水害快速治理技术 利用矿井水害突水水源快速探查、突水点(面)快速注浆封堵技术和装备,为被淹矿井的快速疏干恢复和安全生产提供有效技术保障。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 煤矿顶板安全综合监测预警技术 对不同开采条件下顶板动态多元参数进行关联分析,形成一整套顶板安全监测系统,提高顶板安全监测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防范顶板事故。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6 矿井安全提升综合保障技术 矿井提升安全保障关键技术及装备,包括变阻力制动缓冲托罐装置、摩擦提升系统装备调换装置、弹性防撞梁及缓冲托罐装置等。为保障提升系统运行安全提供重要技术保障,增强提升系统应对重大突发性故障的能力,减少提升系统事故。 中国矿业大学、徐州市工大三森科技有限公司
7 矿井通风安全保障技术 (1)通风网络智能化分析技术:可实现通风网络解算拟人化操作,适用于煤矿设计、生产矿井通风日常管理、通风系统优化、评价。(2)无煤柱开采Y型通风技术:可提高矿井通风系统的可靠性,为邻近层瓦斯抽采创造条件,有利于解决瓦斯上隅角超限问题。(3)抗冲击自动恢复式防爆门:可实现发生爆炸时防爆门被爆炸气流冲击打开,爆炸过后防爆门能自动复位、使通风系统恢复正常。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
(二)非煤矿山领域(共2项)
8 尾矿库细粒尾砂模袋法筑坝技术 针对矿山排放尾砂粒度越来越细,难以用传统方法筑坝的难题,采用模袋法固结尾砂,交错堆筑子坝,提升坝体安全可靠性,有效防范尾矿库溃坝事故。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9 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安全关键技术 包括含硫气田井喷事故监测预警、勘探井与生产井安全评价、隔断式凝胶段塞堵漏,高含硫天然气开发用钻具等关键技术,减少高含硫气田生产事故。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大学、西南石油大学等
(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共2项)
10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保障关键技术 化工设备网络化电化学及电感探针在线腐蚀监测技术及软件系统、动态RBI设备监测管理平台、人工误操作危险与可操作性(MO-HAZOP)分析技术、智能早期预警与自愈防范技术,提供急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保障关键技术。 北京化工大学
11 光气、二氧化碳、氯气等危化品快速监测预警技术 具有传感微痕量危化品的传感器芯片,适用于光气、二氧化硫、硫化氢、氯气等危化品快速监测,实现事故早期快速预警,避免事故发生。 重庆大学
(四)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共1项)
12 高炉炉缸炉底侵蚀诊断与结构安全评估技术 研究高炉适用过程中炉缸炉底内衬侵蚀形貌和剩余厚度,实现科学停炉,确保高炉安全生产。 东北大学
(五)职业卫生领域(共1项)
13 粉尘浓度超限喷雾降尘技术 在测定粉尘浓度的同时,根据所要控制的粉尘浓度设限自动喷雾降尘,净化空气;通过光电感应传感器检测到是否有人通过喷雾面,并自动控制喷雾的启停。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等
(六)应急救援领域(共1项)
14 煤矿井下逃生及紧急避险技术 (1)紧急避难设施及配套装备,包括降温空调、空气净化装置、多参数气体检测仪。(2)可移动式救生舱。(3)压风自救系统。(4)矿用语音扩播系统。(5)60-90分钟自救器。(6)避灾路线自动生成与指引系统。 中国煤科集团、北京科技大学等

四、一批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
序号 示范名称 示范内容 实施单位
(一)煤矿领域(共7项)
1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关键技术示范工程 利用矿井防范瓦斯突出技术体系,建设深部矿井有效控制煤矿瓦斯事故的示范工程。 河南煤化集团、中平能化集团、重庆能投集团
2 地面钻孔抽采采动影响煤层及采空区瓦斯治理技术示范工程 利用钻孔施工过程中固孔、洗孔、测井等技术,大幅度提高瓦斯抽采量和抽采率,建立有效防范瓦斯突出事故的示范工程。 淮南矿区、淮北矿区、神华宁煤集团
3 煤矿高瓦斯矿井零超限瓦斯治理技术示范工程 建设地面井瓦斯抽采系统、井下区域性和局部瓦斯抽采系统、采动裂隙监测系统、矿井通风智能控制系统、瓦斯零超限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等,为矿井瓦斯治理实现零超限提供技术和管理保障 天地王坡煤业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
4 煤矿采空区高精度综合勘探及三维建模技术示范工程 利用地震、电法勘探和地质雷达等综合探测技术,进行煤矿区地质构造、煤矿老窑采空区及其积水探测,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构建煤矿高精度三维地质模型,建设煤矿安全生产可靠地质保障技术示范。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5 煤矿水害隐患探查与防治示范工程 利用地面高密度三维地震精细探测、井下三维电磁探测、注浆改造等技术,建设煤矿水害防治的示范工程。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冀中能源集团
6 矿井顶板与地压灾害防治示范工程 利用矿井顶板与地压控顶、监测预警等灾害防治关键技术,建设防范顶板灾害事故的示范工程。 河南煤化集团、中平能化集团、重庆能投集团
7 矿井安全生产监管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 利用自主物联网技术,构建覆盖煤矿井下人员、设备、环境等的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系统,建立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提升企业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促进煤矿企业与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的示范工程。 神华集团、中煤能源集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
(二)非煤矿山领域(共4项)
8 采空区围岩变形支护结构风险监测预警示范工程 利用高速声纳探测传感器对含水采空区进行探测,提高采空区探测水平,建设防范采空区透水事故的示范工程。 中国五矿集团邯邢矿业有限公司
9 金属矿山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示范工程 利用金属矿山井下建设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提高安全避险能力的示范工程。 湖北三鑫金铜股份公司
10 尾矿库安全预警系统示范工程 利用尾矿库动态预警与决策关键技术,建设坝体安全在线评估预警、有效防范溃坝的示范工程。 江西铜业集团公司
11 地下金属矿山数字化建设示范工程 利用矿山安全管理数字化与信息化,结合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尾矿库监测系统,建设地下金属矿山安全管理数字化示范工程。 首钢矿业公司、北京首云矿业公司
(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共2项)
12 大型油罐区实时监测预警示范工程 利用油罐区重大事故防控环节的风险评估、雷击静电主要点火源控制、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技术,建设油罐区防范重大事故示范工程。 中国石化黄岛油库
13 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示范工程 利用爆竹自动装药、组合烟花总装和礼花弹装球等技术装备,建设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提高生产安全水平示范工程。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四)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共1项)
14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示范工程 利用建立连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企业的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化系统,建立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常态化示范工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清华紫光公司等
(五)职业卫生领域(共1项)
15 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技术工艺及其装备示范 利用新型煤层注水技术及装备、新型高效湿润剂、液压支架全断面喷吸水幕控尘、综采(放)工作面动压注水技术与装备、综掘工作面封闭式控尘、泡沫除尘、自动化除尘、锚喷作业湿式喷浆系统等煤矿采掘工作面防尘成套技术与装备,建立煤矿井下综合防尘系统化应用示范。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六)应急救援领域(共1项)
16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示范工程 利用建立国家事故灾难领域应急平台体系中枢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应急指挥等工作信息化平台,建设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的示范工程。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七)信息化领域(共2项)
17 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示范工程 利用建立联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网上申报、业务办理、达标情况考核及评审管理等功能,为动态跟踪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进展情况提供信息化支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
18 安全培训远程教育平台及管理系统示范工程 利用建立联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培训机构的管理系统,实现优质资源共享和泛在学习,“三项岗位人员”计算机考试,以及有关人员管理、证书查询、统计报表、督查检查等的信息化。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燕山石化教育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