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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时间:2024-07-09 06:24: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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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工商个字〔2012〕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
  民间投资是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O10〕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文件精神,积极营造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服务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做了大量工作。为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为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为民间投资设立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开公平、便捷高效的准入环境。
  (二)支持民间投资以多种形式设立市场主体,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三)拓宽非货币出资方式,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
  (四)落实有关中小企业注册登记费减免的政策规定,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落实国家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法规规定条件的,在一定期限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为民间资本重组、联合、转型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管理服务
  (一)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要求,配合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力度,促进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民间投资质量。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
  (三)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竞争优势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鼓励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对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之间、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开展境外投资,需要组建企业的,依法做好登记衔接和服务。
  (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
  (五)做好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的工商登记衔接。积极支持中西部地区在承接产业转移中新设市场主体,增加市场主体总量。鼓励和支持东部地区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以多种方式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发展,支持企业以整体迁移方式实现东部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的有序转移,支持产业转移中企业资产整合和兼并重组,支持产业转移中的项目对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六)以参与主办和支持举办“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经贸洽谈和展览展销活动为契机,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牵线搭桥、招商引资,促进东中西部地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加强经贸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共赢发展,提高东中西部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互利合作的实效性。
  三、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帮助解决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融资难题
  (一)积极开展动产抵押、股权出质登记,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指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利用抵押、质押担保进行融资。
  (二)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运用商标权出资、商标质押和商标许可等方式,实现商标无形资产的资本化运作。
  (三)支持公司以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以及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破产重整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债权等转为公司股权,减轻债务负担,提高盈利能力,优化行业布局和资产结构,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融资渠道,增强发展动力。
  (四)积极搭建平台,促进金融机构与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对接合作,支持面向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金融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不断改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融资环境。
  四、在民间投资领域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
  (一)指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实施商标战略,鼓励其提高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在确定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时适当考虑民间投资企业的代表性。
  (二)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商业信誉,培育驰名、著名商标。加大对创新型、科技含量高、市场占有量大、经济效益好、出口创汇多、抵御风险能力强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力度。
  (三)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涉农新兴产业,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创新成果、扩大市场份额、提升市场竞争力。
  (四)进一步完善商标确权机制,提高审查审理效能,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切实保障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商标权益。健全商标评审案件的提前审理制度,对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行业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商标评审案件,根据案情予以加快审理。
  (五)切实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有效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坚决遏制恶意抢注、恶意异议、恶意转让、恶意撤销等行为,扶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培育自主品牌。建立依法、规范、高效的商标保护长效机制,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大力支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培育国际知名品牌
  (一)加强对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指导、宣传和培训,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增强商标国际注册和保护意识,有效支持和帮助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利用自有品牌开拓国际市场。
  (二)建立健全海外商标维权机制,在中国商标网上对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进行公告,方便国内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对国际商标提出异议。加强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商标主管机关合作,畅通海外维权投诉和救助渠道。加强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商标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
  (三)加强商标国际注册统计工作,建立商标国际注册和维权数据库,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商标海外维权提供法律指导、案例参考和信息服务。
  六、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对广告产业的提升作用
  (一)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广告业。支持广告业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加快提高自身专业化服务水平,积极扶持资质好、潜力大、有特色、经营行为规范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促其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以独特专长建立品牌。积极引导广告业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联盟等方式做强做大,打造广告服务业知名品牌。
  (二)支持广告业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参与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到中西部地区拓展市场,参与广告科技研发,发挥民间资本在推动广告资源合理配置,培育广告产业链和广告产业集群,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广告业技术创新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支持广告业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外向发展,融入国际产业链条,为“中国制造”和“中国创造”商品与“中国服务”品牌开展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国际化专业服务。
  七、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市场监管和规范
  (一)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在深入推进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积极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信用和监管信息的披露,加大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力度,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诚信责任,推动社会信用制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进一步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打击传销活动、打击合同欺诈、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治理虚假违法广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等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民间投资发展提供良好市场环境。
  (三)充分发挥行政执法“预防、警示、教育”的功能,积极实施以行政提醒、行政预警、行政劝导和行政建议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指导,加大对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规范和帮扶力度。
  (四)发挥各级个私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教育引导、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自律”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八、不断提升工商部门对民间投资的综合服务水平
  (一)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综合运用,通过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的分析和公开,及时反映市场主体发展动态,为部门监管、政府决策、投资创业和社会公众提供参考。
  (二)发挥各级个私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参与民间投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充分反映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合理要求。工商部门在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政策时,也要积极听取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
  (三)发挥各级个私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服务功能,通过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公益活动等多种举措,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排忧解难,提供服务。
  (四)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和个私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紧密联系市场主体的优势,开展政策宣传工作,让更多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知晓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和获取政策扶持的渠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1995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城镇户口,并且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农村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对象)。
外出务工,经商者应当参加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服兵役者应当参加原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有关部门已在农村办理的纯女户、村干部、义务兵和乡(镇)、村办企业职工等养老保险,可以维持现状,但不得增加新的养老保险对象。
第四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县(区)民政局是本辖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管理养老保险基金。
第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坚持稳步发展的原则,引导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与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费的交纳
第六条 投保对象一般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乡(镇)企业组织投保。
第七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乡(镇)、村、企业自行确定。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集体补助分别记入个人帐户。
独生子女父母和纯女户结扎夫妇(两胎结扎)享受的集体补助可以高于其他对象。
第八条 养老保险费标准分为月交费标准和一次性交费标准。
月交费标准分为2、4、6、8、10、12、14、16、18、20元十个档次;一次性交费标准分为200、400、600、800、1000、1200、1400、1600、1800、2000元十个档次。
第九条 投保对象可以根据其经济状况选择交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档次;经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投保对象可以调整交费标准、档次。
养老保险费可以补交和预交。
第十条 投保对象因遭受灾害或其他原因,无能力交纳养老保险费的,经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停止交纳养老保险费。恢复交费后,对于停交的部分可以补交。
投保对象犯罪服刑期间,停止交纳养老保险费。刑满回原籍后,可以继续交纳养老保险费,对于停交的部分可以补交。
第十一条 投保对象在交费期间死亡的,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本息转给或退给其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无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的,应当用于支付投保对象的丧葬费用。
第十二条 投保对象从本市迁往外地,可以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迁入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对不能迁入的,应当将其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第十三条 投保对象因招工、提干、入学等由非城镇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可以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渠道,或根据本人申请退还其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本息。
第三章 养老金的给付
第十四条 投保对象自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可以按季或按月向所在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领取养老金。
投保对象根据本人的身体状况经申请批准,可以提前1至10年或推迟1至3年领取养老金。
第十五条 领取养老金的标准,根据投保对象交费的标准、年限确定。调整交费标准或中断交费者,其领取养老金的标准,需待交费终止时,将各档次、各时期积累的保险金额合并,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投保对象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10年。不足10年死亡的,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的,应当用于支付投保对象的丧葬费用。
投保对象领取养老金满10年未死亡的,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为止。
第十七条 养老金受益权不得转让、抵押或还欠贷。
任何人不得虚报、冒领养老金。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收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应当直接存入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乡(镇)对收取的养老保险费应当建立明细账,并在当年11月30日以前上交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逾期不交的,每月按滞交额的3‰缴纳滞纳金。
第二十条 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殖。保值增殖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债券,禁止挪用或直接用于贷款、投资和经营。
第二十一条 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设立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殖率低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殖率的,应当及时上解到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以减少基金营运损失。
第二十二条 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可以从当年收取的养老保险费总额中提取3%作为管理服务费,并按规定分级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四条 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和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挪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或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直接用于贷款、投资和经营的,对其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优抚对象、社会救济对象、五保户和贫困户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现行保障政策不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近几年来,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技术在我国生产、科技部门的应用发展较快,在探矿、
工业探伤、农业育种、疾病诊治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益。但是,也发现少数单位由于管理
不严,防护管理不善,不遵守规定,违章操作,丢失放射源和安全装置失灵等事故时有发生,
严重危害人民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据不完全统计,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五年发生各类
放射事故二百二十一起,其中大事故四十五起,导致一千二百五十九人受到不同程度的照射
和损伤,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四川省仅一九八五年就发生七起事故,如重庆大学让临时
工清理搬运铅罐,失落两个放射源引起学生恐惧。同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蚕技站—铯-1
37源,长期不用,被偷走卖给供销社一职工,拿回家放置五个月,一家三口受到照射得了
放射病,另有三百三十二人受到不同程度的照射,经济损失五万元。长春地理所未办许可登
记手续,即购买使用放射性氚水,又未按规定要求操作,污染了实验室,致使二十三人尿中
氚含量比正常人高出十七倍,造成全所停止工作,清除污染。江苏省肿瘤所用加速器治疗肿
瘤时,违反操作规程,使二十四名病人受到过量照射,已死亡十一人。郑州铝厂,由于管理
不好,一九八五年七月至九月间被盗走八十公斤的铅罐二十个、放射源十五个,价值三万多
元。据统计,一九八六年发生了十起大事故,受照射人员二十人,其中九人住院救治。如河
南省开封市一村办大型钴-60辐照场,操作人员无防护知识,违章操作,造成二人患重度
急性放射病。今年一月十六日,渡口矿务局发生了丢失放射源事故,虽然已全部找回,但影
响较大。一月二十四日胜利油田在运途中丢失200毫居里铯源,至今未找到。

  为了保护职工、居民的人身安全,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局面,更好地应用放射性同位
素和射线装置,提高生产和科技水平,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申请许可、登记制度,卫生部门要会
同有关部门对生产、贮存、使用和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定期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放射卫
生防护规定的单位,应限期改进;在规定期内仍达不到要求者,停止其使用。

  二、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和制
度,要落实到人,严格执行;配备安全防护和剂量报警装置,并经常检修,保证正常工作;
妥善保管好放射源等放射性物质,防止丢失或被盗;射线装置要定期维修,保证良好运行。

  三、广泛宣传放射卫生防护知识,使人们了解射线的危害性和可防性。对准备参加放射
工作的人员要加强操作前的放射防护知识和法规教育,对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要进行防护
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操作。

  四、对违反规定不注意防护安全导致事故者,除由肇事单位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外,要根
据情节追究肇事者本人及直接领导人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盗窃或任意毁坏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和利用放射源伤害他人者要依法惩处。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加强放射卫生防护队伍的建设,改善仪器设备,定
期对工作场所、个人和环境剂量进行监测,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科委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接本通知后,所有贮存
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都要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
强保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