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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道路实行机动车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1:59: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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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道路实行机动车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道路实行机动车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2〕30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城市道路实行机动车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防城港市城市道路实行机动车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区临时占道停车管理,维护好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防城港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管理。
第三条 根据城市道路车流量、人流量的情况在市区道路逐步实行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
第四条 停车收费泊位由所在地城区政府和市政、交警、工商、物价部门共同确定。
第五条 停车泊位服务收费按照不同路段分类收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通过听证或公示等形式广泛征集意见后按有关程序上报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权由市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的公平竞争方式授予,招标所得收益上缴财政。
第七条 参与道路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及财务状况;
(四)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五)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六)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道路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的具体路段、泊位数量、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择优选择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经营企业签订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协议。
第九条 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听从停车泊位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依次将车辆停放在泊车位内并自行做好车辆安全防盗工作,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十一条 停车泊位服务收费主要采取人工收费等形式,有条件采用咪表管理的,驾驶员须严格按照咪表所示程序进行操作,否则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停车卡余额不足的应及时充值,超时停车的按欠费处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各路段停车规范和秩序管理有关规定,如在禁停路段和区域停车的,由交警部门或城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的中标经营企业负责市区临时占道有偿服务路段停车位所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派出现场管理人员,设置规范统一的标志标牌,告知市区临时占道停车的免费时段、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和有关权利责任及注意事项等,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的中标经营企业要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不得擅自把临时停车泊位改作他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按照规定的停车泊位及车辆停放要求规范车辆有序进出,入位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制止超线压线停放行为;市区临时占道停车点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发给上岗证,上班时需按规定统一着装,做到文明服务,文明管理;必须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在管理路段发挥市容监督作用,对市民的不文明行为应进行纠正、劝说、教育,影响较大的应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中标经营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经督促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由市政、物价、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取消经营收费权,并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因不文明管理而造成民事纠纷和经济损失的,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的中标经营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政主管部门、交警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审批、办证、泊位和停车线规划、日常执法检查等工作。车辆在市区道路上乱停乱放的,由交警部门、城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停放在停车泊位服务收费路段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经管理人员说服无效时,由上述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市物价部门负责收费的审批管理,对占用城区道路违法乱收费或不按标准收费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工商、税务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停车服务收费的中标经营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公园、广场等公共用地需要进行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的,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由政府融资平台实施建设的城市道路,在没有移交市政主管部门前,如需实施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由其参照以上程序自行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窑外分解窑工艺管理规程(试行)

国家建材局


窑外分解窑工艺管理规程(试行)

1986年3月28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窑外分解窑是我国水泥工业重点发展的新工艺。其工艺与各类传统窑型相比有显著特点和必须遵循的特殊规律。为了加强窑外分解窑的管理,适应水泥工业发展的要求,取得最佳的技术经济效果,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窑外分解窑的工艺管理原则是:根据入窑生料经过予热分解的特点,制订适合该窑系统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方法,确定合理的技术经济指标和技术参数;充分运用计量、监测仪表、计算机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以自控为主的过程控制;合理调整风、煤、料和窑速,稳定全系统的热工制度;确定合理的安全运转周期,实现优质、稳产、高效、低耗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本规程由企业的厂长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方针,明确职责,奖惩分明。对贯彻执行较好者,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背本规程致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者,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煤粉制备系统
第四条 煤粉制备系统的管理原则是:按照煤的物理性能,在安全运转条件下,选用最佳的操作参数,做到煤、风、温度、研磨体相互适应,提高粉磨效率,保证回转窑和分解炉用煤的数量和质量。
第五条 入窑煤粉的灰份要控制在小于27%,挥发份控制在22~32%。煤粉细度0.08mm筛筛余小于15%,水份小于2%。采用三风道喷煤管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
第六条 各厂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煤磨系统工艺技术参数,一般煤磨入口混合气体温度不高于400℃。出口气体温度必须低于90℃。
第七条 全系统的设备必须完好,密闭装置要完善、可靠,防止结露,及时清理积灰,定期予修。
第八条 煤粉制备系统必须搞好收尘,排放气体含尘浓度要达到国家标准。
第九条 安全防爆、惰性气体设施和检测装置等要灵敏、可靠,定期检查、校验,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 制订合理配球方案,定期清仓补球。改变配球方案要将前、后的台时产量、细度、水份、原煤性能、研磨体配比、消耗量、电耗等记录在技术台帐上,用数理统计的方法进行分析,不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配备必要仪表,并有专人管理,保证在完好状态下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生产需要,及时进行风量、回粉细度等单项技术测定。

第三章 冷却破碎系统
第十三条 篦冷机的管理原则是:合理设定各室风量和风压,加速熟料冷却,努力提高入窑二次风和入分解炉三次风温度,减少热损失,提高冷却效率。
熟料出冷却机温度应低于环境温度加80℃。
第十四条 合理控制冷却机篦下压力,减少风室漏风。及时调节篦床速度,做到布料均齐,料层厚度应经常保持在600毫米左右。
第十五条 加强设备管理,掌握磨损情况,定时加油。隔板、风室要完整。观察孔、检修门要防止漏风,各部管道阀门要灵活可调。防止螺丝松动,篦板脱落。
第十六条 加强熟料破碎机和输送设备的管理,使之安全运转。定期检查和更换锤头,保证出破碎机熟料粒度小于25毫米。

第四章 回转窑系统
第十七条 回转窑系统应根据生料入窑前予热分解的特点,合理确定回转窑系统的风、煤、料、窑速和系统各部温度,压力等参数,处理好窑与分解炉、予热器、冷却机的相互关系,稳定全系统的热工制度,保护好窑皮,延长无事故、全效率的运转周期,实现优质、稳产、低耗和安全文明生产。
第十八条 提高回转窑技术管理水平,确定适合窑外分解窑特点的管理制度,不断向仪表化、自动化方向发展。
第十九条 全系统设备要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一次风、入分解炉的三次风、窑尾排风、喂料、喂煤等设备要准确、灵活可调。系统密闭装置要完好、可靠。
第二十条 合理确定并稳定窑内物料填充率,生料喂料量应控制在目标值±2%以内,并与窑速相适应。每分钟窑速应在2~3转。
第二十一条 窑内燃料要充分燃烧,窑尾温度一般控制在900~1050℃。氧含量控制在2.5%以下,一氧化碳含量控制在0.2%以下。
第二十二条 根据生料成份、喂入量和煤粉质量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操作参数。提高熟料质量,做到结粒均齐。熟料游离氧化钙控制在1.5%以下,熟料升重的波动范围控制在±75克以内,力争控制在±50克以内。熟料平均标号要达到550号以上。
第二十三条 延长烧成带衬料使用寿命,一般应大于100天。发现窑皮蚀薄或脱落应及时补挂,做到掉砖红窑必停(有砖红窑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四条 提高回转窑的运转率。改善设备配备件的材质和质量,加强设备的计划予修和日常维护,建立健全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回转窑年运转率达到80%以上。
第二十五条 因故停窑或预防性修理,应对窑、冷却机、予热器和分解炉的衬料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清理系统的积灰和结皮,发现衬料蚀薄、松动、炸裂、脱落均要及时修补或更换,确保下一个周期的安全运转。
第二十六条 原燃材料、生料应保持合理储存量。最低储存量:石灰石5天、粘土10天、燃料20天、铁粉1个月、生料3天。
当低于最低储量时,要积极采取措施,设法补足。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原、燃料中有害成份含量:入窑生料一般控制在如下范围:
当所用原、燃料中有害成份超出上述范围,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二十八条 确定合理的给料方法。熟料率值要稳定,缩小波动。饱和系数控制范围为目标值±0.015,合格率不得低于80%。要适当提高硅酸率和铝氧率,硅酸率和铝氧率控制范围为目标值±0.10,合格率不得低于85%。
入窑生料和煤粉的质量指标要严格控制:生料细度0.20毫米方孔筛筛余不大于1.5%,生料碳酸钙滴定值为目标值±0.20,合格率不得低于80%,凡采用X荧光分析仪的企业,生料碳酸钙的合格率应适当提高。入窑煤粉的灰份的挥发份相邻两次检测的波动范围控制在±2.0%以内。为达到上述指标,设计时要搞好生料和原、燃材料的予均化。
第二十九条 降低燃料消耗。每公斤熟料热耗应小于3760KJ,窑与分解炉燃料分配百分率一般为窑:炉=40~45:60~55,并要加强管理,降低电耗。
第三十条 采取科学方法,定期分析回转窑原始记录,指导生产。
根据生产需要及时对回转窑进行单项测定,一般1~2年进行全面热工测定和热平衡计算。

第五章 予分解系统
第三十一条 予分解系统的工艺管理原则是:稳定控制入窑物料分解率。各级旋风筒要撒料均匀,通风顺畅,稳定系统热工制度。做到定时检查清理,防止结皮和堵塞,搞好系统的密闭堵漏。
第三十二条 及时调节分解炉燃料量和三次风量,使燃料在分解炉内充分燃烧,温度分布均匀。合理下和稳定分解炉、4级予热器出口的温度,入窑物料分解率控制在85~95%、4级予热器出口气体温度应不大于900℃,1级予热器出口气体温度应小于400℃。
第三十三条 合理调节主风机入分解炉的三次风档板,稳定系统各处压力,4级予热器出口气体氧含量控制在2~4%,一氧化碳含量小于0.4%。
第三十四条 定时检查分解炉内燃烧和予热器和予热器各排灰阀动作情况,防止3级及4级予热器下料管道温度过高而造成结皮堵塞。
第三十五条 定时检查和清理各级予热器的联接管道,窑尾斜坡、缩口等处的结皮和积料,保持系统通风良好。

第六章 窑尾收尘系统
第三十六条 为提高电收尘设备的收尘效率,窑尾要采取增湿降温措施。增湿塔出口气体温度控制在160±10℃,使电收尘设备在最佳状况下工作。废气中粉尘排放浓度要达到国家标准。收尘设备运转率为主机运转率的95%以上,收下的窑灰要合理利用,避免直接入窑。
第三十七条 增湿塔供水系统做到灵活可调,以满足工艺要求。各部要做好保湿。卸料装置避免漏风。
第三十八条 电收尘器应设防爆和报警装置,并始终保持完好,严格控制进电收尘器一氧化碳含量在0.8%以下,超出0.8%时要发出警报。
第三十九条 及时清理电收尘器的阴极丝、阳极板和石英套管上的积灰;调整好极板、极丝间距,维护好振打及电控装置并防止气流短路。使用袋式收尘器应及时清理布袋,使收尘设备在完好状态下运行。

第七章 自动控制和计量
第四十条 自动控制和计量管理原则是:保证被调量稳定和及时调节到给定值,出现异常情况能及时显示和报警,稳定工艺参数,发挥指导、控制监视生产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自动化装备和计量管理体系,配备专业人员,做到人员相对稳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 重要部位必须配备自动调节装置,全窑系统应逐步向自动化方向发展。
要配备完善的计量设备,保证计量准确,精确度要达到国家标准。
第四十三条 自动控制系统仪表的选型要考虑工艺过程的条件、安装位置、准确性以及互换性。组成系统前应对单个仪表进行校验和鉴定、保证自控系统的长期稳定运地。
第四十四条 自动控制和计量设备要定期检查、测试、校验和实物标定。局检率和自检率要达到百分之百。加强日常维护、点检工作、发现装置失灵、损坏、精度下降等应及时处理,提高其完好率。

第八章 衬料保管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全系统衬料要合理配套,采用耐碱、耐腐蚀、耐磨的耐火材料以及轻质隔热保温材料。积极采用新型优质耐火材料,不断延长使用周期。
第四十六条 定型衬料的保管和使用参照原建材部一九七九年颁布的《镁质窑衬材料的保管使用办法》执行,不定型耐火浇注料、骨料要妥善存放保管,施工时严格执行施工规范。
第四十七条 新窑投产和更换衬料应严格执行烘烤制度,根据衬料材质或气候条件等确定烘烤方案。
第四十八条 砌砖人员要经培训,保证砌砖质量。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企业根据“规程”要自行制定本厂管理细则(旋风予热器窑和立筒予热器窑的管理细则,可参照本规程制定),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备案。
第五十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从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乡镇办事处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乡镇办事处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江苏省劳动厅在该省所有乡镇普遍建立劳动管理所的基础上,针对本省乡镇企业劳动争议增多的现实情况,发出了《关于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乡镇办事处的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乡镇办事处。该省作为劳动部确定的完善劳动
争议处理体制试点地区,其做法适应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精神,遵循了三方原则,体现了及时、就地解决劳动争议的特点,对于全国进一步开展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试点工作具有促进作用。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乡镇办事处的通知

苏劳仲〔1997〕5号


各市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贯彻《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就近、及时处理好乡镇地区劳动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乡镇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乡镇办事处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事处的名称和组成
办事处统一名称为“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乡(镇)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办事处设在乡镇劳动所。
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从劳动所、乡镇工会、工业公司、司法行政等部门中选聘3至5名工作人员。办事处主任一般由劳动所负责人担任。具体人选由乡镇政府提出,报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任命。
办事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省劳动行政部门举办的仲裁员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由县(市、区)仲裁委员会聘任为兼职仲裁员。
二、办事处的性质和主要职责
办事处为县(市、区)仲裁委员会设在乡镇的派出机构,接受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委托行使其部分仲裁职能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常设机构。
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开展政策咨询服务,努力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二)指导本乡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按照县(市、区)仲裁委员会授权的权限,依法处理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
(四)办理县(市、区)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事项。
三、各乡镇在建立仲裁委员会办事处的同时,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和乡镇企业发展情况,以及协调劳动关系的需要,建立由乡镇各有关部门人员兼职组成的乡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在乡镇政府领导下调解处理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尤其是协调解决一些重大疑难劳动争议,促进劳动
关系和谐发展。
各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会同乡镇政府,按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乡镇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各省辖市请于今年9月上旬将实施情况书面报省劳动厅劳动争议仲裁处。



1997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