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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思考/沈庆中

时间:2024-07-22 20:39: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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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思考
沈庆中

  要实行依法治国,就必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重要职权。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接受人大监督是确保正确司法、公正司法的重要前提,这一点是无可置疑的。但在强调人大监督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人大的监督活动既是宪法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合法活动,也就应当在宪法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合法的方式进行。遗憾的是,在实践中却出现了一种超越此范围的“监督行为”——个案监督。笔者认为,个案监督存在一些弊端。理由如下:
一、个案监督缺乏宪法依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处理国家权力机关与审判机关关系的准则。综观我国宪法,并未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法院的个案监督权(地方人大组织法与三大诉讼法中也都无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个案监督权的依据)。宪法的这一规定是各国通例,绝非疏漏所至。这是人大的特殊地位与职权所决定的。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并非一个具体的职能部门,其工作就是着眼于总体与宏观方面的事项之决策与贯彻,而非负责具体的事务实施与执行。否则,将体现不出国家权力机关的特点,也必将使之陷于繁杂的具体事务而无法承担其重大的责任。李鹏委员长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也明确指出:“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进行工作监督的基本方式。”笔者认为:首先,人大对两院的监督是一种工作监督;其次,这种监督的基本方式为听取和审议两院的工作报告。
  宪法规定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宏观监督,应当是从总体上着眼于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对认为不合格的法官(包括院长)等提出质询、弹劾、罢免,而不是也无权就司法机关裁判的个案提出强求其改判的意见,并一定要司法机关予以接受。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只能是间接的,而不能是直接的。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当然,人大在对法院进行工作监督时,有时必然会涉及到一些具体案件,以此说明司法机关在执法中的偏差,但这与将个案监督作为一项专门制度,设立专门职权,设定专门程序是有本质区别的。
二、个案监督违背了独立审判原则
  独立审判的实质,就是司法机关凭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公正标准的认识等依法断案,而不能为任何机关所左右,更不有曲意迎合。如果司法机关在审判时要依据外界的观念进行,或裁判结果可能受到外界有权否定的威胁,何谈独立审判?如此,独立既已不存,公正必受影响。其结果是整个社会的利益——正常的司法制度公正机制被毁。
  个案监督制度,不是对法院判决一般地议论,而是使人大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法院之上的法院”,“有权”判定法院裁判的对错,并可据此判定要求人民法院作出处理(一般为改判),这当然是一种越权行为,是一种违背独立审判原则的行为,在实践中就等同于人大可以左右法院的裁判,使得法院无法正常行使审判权。法官必须摆脱实际上可能或者使之有理由感到可能影响案件审判的各种因素。
三、个案监督动摇了司法最终裁判权,破坏了法治的权威
  司法最终裁判权,是世界公认的权威。凡是个案经过司法机关作出生效裁判,便是终审,非经法定程序由有权的司法机关改变,其他任何机关都必须接受,而无权改变。
  法院的权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对其判决权威性的普遍接受,无此便无法院的权威,也无法治的权威。因为,若司法机关的生效裁判是可以怀疑的,是可以被他人动摇的,则国家法律权威何在?法治权威何在?个案监督必然导致一些人对法院的不信任心理,也必然诱导一些人利用之否定法院的生效裁判。这不仅动摇了司法最终裁判权,而且也破坏了法治固有的秩序与权威。澳大利亚前首席大法杰勒德·布伦南就认为:“法治取决于甚至可以说等于法院的公信力。摧毁公众对法院的信任,也就毁坏了法治的基础。”1实践也证明,个案监督造成了一部分当事人放弃合法的上诉权的申诉权,而去寻求个案监督之保护的现象。
四、个案监督违背了科学规律,不符合司法工作的特点
  1?司法工作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只有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才能胜任,而不是一项人人可为的普通工作。而且,它还需要特殊的经验与智慧。目前,法官的职业化正成为一种广泛认同的趋势。
  2?司法工作的首要特点在于程序性,司法公正的本质也在于程序公正。丢弃法定程序去追求公正,是缘木求鱼。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与制度,包括预防裁判失误和失误后的补救都已有了较完善的规定。要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只要严格依法办理即可。个案监督制度,在法定程序之外又去寻找一种“法外程序”来保障公正司法,只会扰乱正常的司法程序。
  3?对具体案件,社会各界难免会有不同的看法,许多看法都可能是司法司法机关相左的,这些相左的意见,当然会有一些来自于各类国家机关(包括人大)。但司法机关只能凭借其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对事实的依法判定去断案,这是其职业准则的要求。若因为社会各界有没的看法便可提起个案监督,是无视司法判案行为的特点所产生的违反客观规律的行为。
  4?人大无审判权,也无权判定案件对错,且人大也无法开庭审案。未经法定程序便作出可能为错案的结论,并予以个案监督,其准确性、权威性、合法性都无依据。
  5?个案监督往往演变为律师监督法官。由于人大无足够的专业人才,基本上都是邀请律师参与个案监督,事实上形成了律师监督法官的情形,法官的行为是否合法,判案是否公正,一定程序上由律师判定,这显然是不科学、不合理的。
五、个案监督制度混淆了国家权力机关与具体职能部门的职责,实际上降低了人大的权威。
  依照宪法,我国各个司法机关之间已形成了良好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开展个案监督,表面上是增强了人大行使职权的刚性,但实际上是将之降低为一个具体的职能部门,损害了其权威。而且这也破坏了制约的科学层次安排,混淆了国家权力机关与对其负责的具体职能部门的职责,会引起国家各种权力运行的混乱。其结果必然会损害国家权力机关在总体、宏观方面职权的行使,因小而失大。可以想象,若真正实行个案监督,人大必然会陷入大量的具体案件而无力胜任。如果人大考虑自身能力,只对少量的案件进行个案监督,又会使得个案监督起不到作用,失去了意义。
六、个案监督不符合效率与经济原则
  这可从以下方面看出:
  1?使人大陷于本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具体事务,而削弱其在更重要、全局性的事务中作用的发挥;
  2?将正常的秩序闲置,不仅造成相应的机构、人员、程序制度的浪费,也使问题的解决拖延了时间;
  3?所获得的监督效果与所投入的监督资源之比例不相称,极不经济。法院审理案件,本身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人大再予以个案监督,实际上是一种反复,产生了大量的无效劳动。何况法院对案件的裁判,依照实体法与程序法进行,有严格的制约机制,应该说基本上都能做到公正、公平,违反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裁判毕竟是少数。实行个案监督后被确认为错案而改判的案件在实践中仅为极个别。这些案件本可依照法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可以说,个案监督是对有限的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七、个案监督不利于稳定社会关系
  人大进行个案监督,使得已经解决的纠纷再度发生争议,不仅不利于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定。这种状况无论是对于权利主体还是社会公众都是不利的。
  综上所述,个案监督制度是在一种错误的观念上设立的一种错误制度。设立个案监督的主要理由不外乎为:司法机关不断有错案发生(这已被不少事实证明),司法工作中确实存在少数人的腐败现象,为了避免错案,杜绝腐败,就要实行个案监督。这种看法陷入了以下误区:
  第一,追求无错案的理想化误区。殊不知,再缜密的法律,再严密的制度,再高素质的法官群体,也无法完全避免错案。
  第二,重实体轻程序的误区。个案监督追求每个案件的公正,实则是追求个案的实体公正。要保障案件的公正,必须依靠严密的法定程序。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首要特征,任何违背程序科学、违反程序规范的行为,有时可能得一时一事之公正,但同时又是对程序公正的极大破坏。个案监督抛弃了法定的程序去另寻途径保障公正,是轻视司法程序的极端表现,是对法治的极大破坏。
  第三,现有司法队伍不可依赖的误区。实行个案监督,前提是显然的,即现有的司法队伍无法做到公正司法,只有借助外部力量去保障司法公正。诚然,在司法队伍中有少数败类,但这是极其个别的。应该肯定,绝大多数司法工作人员都是恪尽职守的,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司法队伍的素质将越来越高。还要看到,任何一个部门、系统都不可能不出问题,不能一出问题便认为不可信任。我们承认司法工作中还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也要看到,这些问题的存在有其深刻而复杂的社会背景,其原因并非仅在司法机关内部,解决之必须随着改革的深入逐步而行。我们应当正确认识和处理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充分尊重人民法院不可分割的审判权,准确理解独立审判原则的实质与意义,为公正司法创造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与外部环境。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注:
  1见《人民司法》1999年第3期第48—49页。

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十一五”规划

国家体育总局


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十一五”规划


  为进一步做好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有关精神,按照“十一五”期间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总体部署,制定本规划。
一、面临的形势
  未来五年,随着“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我国科技和教育事业将处于快速发展时期,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举办,必将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全面发展。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是国家科技、教育和体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做好今后五年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是圆满完成2008年奥运会参赛和办赛任务的重要保证,是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同时,国家科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举办,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将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
  “十五”期间,我国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在科技工作方面,科研体制和机制逐步完善,国家队科训“两张皮”的状况得到很大改善,体育科技实力和水平有较大幅度提升,科技基础设施得到显著改善,科研攻关和科技服务在竞技运动训练和全民健身指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支持和保障作用;在体育教育方面,体育院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体育教育事业发展迅速,运动员文化教育和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反兴奋剂工作在有效遏制滥用兴奋剂势头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反兴奋剂工作的法制化、标准化建设取得进展,形成了《国际反兴奋剂公约》,《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的国际、国内配套的反兴奋剂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兴奋剂控制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际认证,中国在国际反兴奋剂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也面临着严峻挑战:体育科技创新和体育科技知识普及程度不高,体育科技解决运动实践关键问题的能力不强;运动员文化教育中的“学训矛盾”仍然存在;现行的反兴奋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改革和调整,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仍十分薄弱;体育科技、医疗和反兴奋剂人才队伍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体育事业快速发展的要求。

二、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和教育工作方针,按照中央8号文件对新时期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的各项要求,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为契机,坚持以人为本,面向体育实践、主动服务体育实践,充分发挥体育科技的先导支持和教育的基础保障作用;坚持反兴奋剂工作的“三严”方针,营造更加公平、健康、有序的竞赛环境;全面做好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
  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体育科技创新能力和体育科技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贡献率,进一步加强国家队科技攻关服务和医疗保障工作;推动体育教育事业的发展,搞好学科建设,全面加强全国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改善运动员文化教育环境,提高运动员文化素质;创新教练员培训模式,提高各级教练员科学训练水平;建立和健全反兴奋剂机构,继续加大反兴奋剂工作力度,进一步遏制使用兴奋剂的现象,推动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事业全面发展。

三、任务和措施
  为了实现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目标,今后五年将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体育科技工作
  1、进一步加强科研攻关工作,充分发挥科技在竞技体育和全民健身中的先导、支持和保障作用
  围绕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科研攻关,狠抓对国家队备战2008年奥运会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的研究。加强自主创新,不断改革和完善科研攻关的组织管理方式,进一步加大多学科综合攻关的工作力度,促进科研和训练的紧密结合。重点做好高原训练、运动营养、体能训练、心理训练、信息研究等事关备战2008年奥运会关键问题的攻关。以云南、青海为重点,建立高原训练科研监测工作站,加强对高原训练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为体能类项目运用高原训练在2008年奥运会上取得突破提供科技支持和保障。做好国民体质监测与科学健身指导系统的建设工作,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全民健身理论、手段与方法的研究与应用。
  2、加强科技服务,促进成果转化
  积极引导教练员和相关人员学习和掌握先进的运动技术、训练方法、训练比赛器材;积极引进、吸收、借鉴竞技体育科技成果为普通群众的健身、健康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进一步加强国家队信息化工作,建设科学训练信息平台。加强国家队本土参赛的科技服务工作,加强科技服务的针对性、系统性和规范性,对科技服务的方法、指标、仪器配置和使用、测试数据的存储实施标准化管理;围绕各项目科学训练的目标,为国家队配置相应的便携式科研测试仪器设备,在国家队建立集训练、科研、医疗于一体的科技服务体系,促进科学训练水平的提高。发挥总局所属重点实验室的作用,提高国家队和训练基地科研、医疗、康复等器材设施的使用效益。加强科技出版工作,加大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科技成果的力度。加强运动营养品的管理,促进体育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认真组织、做好第二次全国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定期公布国民体质状况,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提供科学依据。
  3、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体育科研运行机制
  积极推进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研所、运动医学所和体育信息中心建设,发挥其科研主力军的作用。继续改革和完善体育机构设置,调整组织结构,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提高使用效益,逐步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固定与流动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制度。促进科技人员深入运动实践第一线,加强奥运项目管理中心科技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引导体育院校制定有关政策,充分发挥知识和人才密集的优势,为体育科学研究发挥更大作用。充分依托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国家队,加强对攻关课题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继续坚持攻关课题必须来源于运动训练第一线、攻关成果的评价必须以实践效果为主要标准的原则,建立评估制度。加强对科研攻关经费的投入和使用管理,加大总局直属重点实验室和兴奋剂检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力度。积极引导地方及有关单位加强投入,改善所属科研机构的科研条件,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单位建立总局重点实验室。
  4、建立和健全国家队医疗工作管理办法,完善国家队医疗服务保障体系
  研究制定国家队医务人员资格审定、注册管理,国家队运动员体检,运动员伤病汇报,医疗巡诊会诊,运动员病例管理,药品和营养品的使用和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充分利用北京的医疗资源,建立涵盖运动创伤、医务监督、运动康复、心理治疗、妇科和卫生防疫等领域的多学科医疗专家组,在多个高水平专科医院中开辟运动员就诊的绿色通道,充分发挥一线队医的保障作用,不断完善国家队医疗服务保障体系。
  进一步理顺国家队医疗管理和服务运行机制,明确对医务人员的业务管理、医疗工作的日常管理等各项职责,通过政策引导,多渠道、多形式增加队医来源,解决当前队医不足的实际问题。通过各种方式,加强队医的培训工作,提高执业水平。研究制定常见损伤的防护标准,加强防护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构建医疗专家、队医、教练员共同负责的“三位一体”的运动员伤病防控模式。
  5、抓好科技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重点抓好体育科技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积极引导科技人员和相关人员加强技术创新,增强体育科技的持续创新能力。在全国范围内重点培养20位左右具有国际影响的科技带头人,形成一支结构合理、高效精干的体育科技队伍。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对体育科技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指导,有计划地组织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主持、承担高水平研究项目,为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营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加强体能、康复、心理等国家队攻关服务紧缺人才的培养。加强全民健身领域的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培养,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科技素质培养,提高他们组织和指导群众健身活动的科学化水平。
  6、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完善管理制度
  成立各奥运项目管理中心的备战奥运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中心科研攻关项目的管理,科研团队建设,科技服务组织实施等工作的开展。改革科研项目立项及评价办法,建立与体育运动实践紧密结合的体育科技评价体系。完善体育科技奖励制度,重点奖励为提高全民健身和运动训练科学化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相关人员。加强体育科技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体育科技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完成10项左右的体育科技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各地方体育科研机构为国家队转训提供优质的科技服务。贯彻落实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继续开展科技西部行工作。
(二)体育教育工作
  1、健全教练员培训组织体系,加强教练员培训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
  筹办建立教练员学院和中国教练员教育与培训委员会,充分发挥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作用,完善初、中、高及国家级教练员岗位培训体系。以体育院校为依托,建立教练员岗位培训基地;建立中国教练员培训网站,开展教练员培训信息服务工作;建立教练员培训师资库,制定教练员培训师资认证制度;加强教练员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引进国外最新与运动训练有关的理论教材,组织有下队经验的专家编写教练员教材。
  2、加强教练员培训制度建设,做好国家队教练员培训工作
制定并完善《新时期教练员培训工作指导意见》、《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教练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及《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管理办法(修订)》;加大对各运动项目中心和省区市教练员培训工作的协调力度;制定对中西部落后地区的扶持政策。健全教练员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建立教练员培训评估体系,对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省区市教练员培训工作进行动态评价和监督检查,阶段性地对教练员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以国家队教练员为重点,建立短期、中期和长期相结合,常规培训与赛事集训相结合,训练比赛实践与理论培训相结合的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开展送教下队、送知识下队活动,抓好优势项目、潜优势项目以及“119”项目教练员培训工作,不断丰富和创新国家队教练员培训形式和内容,提高国家队教练员素质。
  3、逐步改善运动员文化教育条件,全面推进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
  开展全国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质量评估工作,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发展”的目标。加强全国运动员文化教育状况的调查研究,积极推进运动员文化教育条件的改善,争取国家加大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投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利用体育系统外的教育资源,鼓励、支持运动队与地方教育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通过各种形式合作办学或开展共建,积极推进运动员职业技能培训,发展高等体育职业教育。
  加强国家队运动员教育培训工作,继续做好国家队运动员英语培训工作;编印针对运动员特点的科普知识系列读本;完成射运中心、奥体中心、训练局、冬运中心、自剑中心电子图书系统建设;加快训练局运动员学校建设,协调其与地方中小学的合作与资源共享,利用外部资源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常驻国家队的适龄运动员享受高质量的基础教育;积极研究建立国家队运动员文化教育与地方运动员文化教育相衔接的机构,筹备成立国家队运动员教育培训中心,不断加大国家队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的经费投入,改善国家队运动员文化教育条件,全面推进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
  4、推进北京体育大学“211”工程建设,完善“共建共管”体制
  抓住北京体育大学进入国家高等教育“211工程”建设序列这一发展机遇,从各个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学校的“内涵”发展。依照国家有关“211工程”建设的工作要求,加快实施重点学科建设、学科队伍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整体条件建设。继续推进北京体育大学“三结合”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学校的教育、科研和人才优势,承担国家和体育总局体育科研任务,培养高水平优秀运动人才和各类高层次体育人才,为国家体育事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继续发挥五所共建体育学院的作用,完善“共建共管”管理体制,继续发挥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的积极性,发挥教育与体育两个部门的积极性,加强共建工作,巩固改革成果,继续对5所体育学院的特色专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信息沟通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指导,特别是加大对五所体院附属竞技体校的支持力度,继续发挥其作为国家体育总局优秀运动员训练和后备人才培养基地的重要作用。
  积极发挥对全国体育院校的行业指导作用,推动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教育交流。加强规划与政策引导,在全国体育院校形成一个学科比较齐全、结构布局合理、面向全国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的重点体育特色学科群;继续完善体育院校竞赛制度,以竞赛为杠杆,促进院校教学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积极推进全国体育院校的建设和发展。
  5、加强体育专业人才培养,发展高等体育教育
  体育专业人才是推动国家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面向体育事业的发展需要,全面培养实现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所需要的体育教育、运动训练、社会体育、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体育产业管理等专业人才,加快培养备战2008年奥运会急需的、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体能训练、运动损伤康复、运动营养等方面的高层次人才。以学科建设和教材建设为主线,提高我国高等体育教育的办学质量。严把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入口关,加强体育单招工作的制度建设,建立运动员等级证书网上查询认证系统,体育单独招生网上远程录取系统、备案系统以及招生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进一步修订体育单招考试大纲,完善体育单招测试方法与评分标准。要建立全国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教材研究编审委员会和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教材建设书目评审专家组,积极构建和完善教材体系,全面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推进体育专业的教学改革,加快培养体育专业人才的步伐。
(三)反兴奋剂工作
  1、进一步完善反兴奋剂法律法规体系,积极推进反兴奋剂管理体制改革
  在已经出台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反兴奋剂公约》、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的国际、国内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内,加快《国际反兴奋剂公约》国内审批的进程,力争成为签署该公约的缔约国;针对新时期对反兴奋剂工作的要求,研究制定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管理的措施和规定,进一步制定完善兴奋剂检查规则、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反兴奋剂仲裁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规则。
  为保障我国反兴奋剂工作全面开展的需要,有利于反兴奋剂工作的健康发展,适应新形势对反兴奋剂工作的更高要求,继续推进反兴奋剂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健全反兴奋剂机构。
  2、调动各方面力量,加强兴奋剂检查工作力度
  坚持“三严方针”,提高各项目管理中心和各省市的反兴奋剂工作水平,完善反兴奋剂管理的各级责任制。各项目管理中心加强对所属国家队的反兴奋剂工作,保证在国际比赛,尤其在2008年奥运会上不出兴奋剂问题,树立自觉抵制兴奋剂的良好风尚;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动员各级社会力量参与到反兴奋剂工作中来,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兴奋剂检查,检查的数量逐步达到每年检查总数的20%。
  继续加强兴奋剂检查工作力度,总局委托的兴奋剂检查数量逐年增加。逐步调整兴奋剂检查的范围,加大对青少年和非奥运项目运动员的检查比例,争取对这两类运动员的检查比例占到检查总数的15%。进一步遏制校园兴奋剂泛滥的趋势,促进竞技体育与社会体育、学校体育,奥运项目与非奥运项目反兴奋剂工作的协调发展。
加强赛外检查科学性、有效性研究,提高赛外检查计划制定的针对性。加强反兴奋剂工作人才培养,增加兴奋剂检查计划管理员的数量,进一步提高职业素养和工作水平。参照国际标准,持续改进兴奋剂控制质量管理体系,努力提高兴奋剂检查质量。
  3、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
  进一步加大反兴奋剂宣传教育的投入,力争达到国家对兴奋剂检查投入的10%。充分发挥省、区、市体育部门和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作用,建立分级宣传教育网络。通过开发反兴奋剂宣传教育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写、设计、制作针对教练员、运动员的反兴奋剂教材,加强反兴奋剂官方网站的建设,开通反兴奋剂教育咨询热线等方式,创新宣传教育手段和方法。扩大宣传教育的范围和对象,尤其是加强对青少年运动员和非奥运项目运动员的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兴奋剂的意识和能力。
  4、加强对新型兴奋剂检测技术的研究,保持兴奋剂检测的国际先进水平。
  继续加大对兴奋剂检测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鼓励对生长激素、新型输氧剂及有蛋白同化作用的新型非类固醇制剂等兴奋剂的检测方法研究,加强对改变调控肌肉生长基因的基因兴奋剂、生物芯片的前瞻性研究和新增禁用物质的检测技术研究,同时与有关的药物研究机构合作,加强对药物人体代谢规律的研究,保持兴奋剂检测的国际先进水平,力争高质量完成2008年北京奥运会兴奋剂检测工作。
  5、增进反兴奋剂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反兴奋剂斗争
继续坚持“高举旗帜,广交朋友,适度参与,以我为主”的反兴奋剂工作对外方针,贯彻对外开放与国内发展相统筹的原则,以举办2008年奥运会为契机,进一步拓宽反兴奋剂领域的国际交流,充分发挥作为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理事国的作用,力争在亚洲和国际反兴奋剂事务中发挥更加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有关国家的双边合作关系,广交朋友,学习、借鉴反兴奋剂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促进我国反兴奋剂工作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市字[2005]第 21 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对经纪行业的规范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理解《办法》中关于经纪人的界定

《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根据该规定,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经纪人的概念:首先,经纪人以收取佣金为目的。第二,经纪人处于他人交易的中间,是为他人之间的交易进行中介服务;根据这一特点,那些不是为他人之间交易而从事中介服务的中介人则不属经纪人范畴,如会计师事务所、婚姻介绍所等。第三,经纪人主要以居间、行纪、代理等方式从事经纪活动。居间是指经纪人接受他人委托,为委托人报告交易机会或者为其订约提供媒介服务;行纪是指经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代理是指经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其从事交易活动,由委托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四,经纪人主体包括个体经纪人、个人独资经纪人、合伙经纪人、公司经纪人等。

二、关于经纪人名称及经营范围

经纪人名称中的行业应当表述为“经纪”字样;对专门从事经纪业务的企业,其名称中的行业应当标明“经纪”字样;对经营范围中有经纪业务的企业,其名称中的行业表述是否标明“经纪”字样应由企业选择确定。

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应明确经纪项目和经纪方式。经纪人的经纪项目主要包括农产品、工业品、房地产、技术、劳动力、文化、体育、产权、运输等;经纪方式主要是居间、行纪、代理。国家实行特许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经纪人不得以行纪的方式开展经纪活动。

三、关于经纪执业人员备案

经纪执业人员,是指受经纪人聘用以经纪的方式具体执行委托人委托业务的经纪从业人员。

经纪执业人员执业的经纪项目是指经纪执业人员具体经纪的农产品、工业品、房地产、技术、劳动力、文化、体育、产权、运输等。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向经纪人颁发营业执照时,应同时向经纪人发放《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告知书》、《经纪执业人员备案表》(样本见附件);对《办法》颁布前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经纪人,应限期办理备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受理经纪人对其聘用或者解聘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对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经纪执业人员备案材料,并且备案材料齐全的,核发《经纪执业人员备案书》(样本见附件)。《经纪执业人员备案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查;一份交经纪人;一份交由经纪人转经纪执业人员留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编制的《经纪执业人员统一备案号码编码规则》(见附件)编制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号码。备案号码一人一号,并在《经纪执业人员备案书》中注明。该号码既是经纪执业人员的执业备案号码,也是经纪执业人员的公示号码和查询号码。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号码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经纪执业人员再次备案时仍使用初次备案时确定的号码。

经纪人对其聘用或解聘的经纪执业人员备案时,除提供《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经纪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为加强对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对经纪执业人员的执业记录备案,也可委托经纪人自律组织对经纪执业人员的执业记录进行备案。经纪执业人员的执业记录是指经纪执业人员自被聘用起所经纪过的业务。执业记录的具体内容应包括委托人、经纪业务内容、委托业务合同金额、委托时间、经纪业务完成时间等。

四、加强对经纪执业人员基本情况明示的监督检查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纪人应当将所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在经营场所明示。制定该项规定主要是为了强化经纪执业人员的自我约束,便于委托人选择经纪执业人员,增强社会公众对经纪行为的监督,提高经纪执业人员及经纪人的信誉。对此,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明示的经纪人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为方便公众查询,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监督经纪人按照《办法》规定,将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号码在经营场所明示;同时,在经纪人经营场所还要明示经纪人、经纪执业人员的查询方式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投诉电话。

五、加强对经纪执业人员在经纪合同中签名的监督检查

经纪人和委托人签订的居间、行纪、委托等合同,是经纪执业人员的执业依据,也是经纪执业人员执业行为的具体体现。经纪执业人员在经纪合同中的签名,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行为规范管理及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经纪执业人员在经纪合同中签名的日常监督检查。对经纪人未按照《办法》规定,在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签名的,严格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关于经纪执业人员签名的规定,是一项行政管理制度,经纪执业人员签名与否不影响经纪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因此,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此实施监督管理时不得对经纪人正常的签约及履约行为进行干涉。

六、建立健全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档案

为加强对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档案。

经纪人档案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第131号)中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所涉及的内容收集和建立;同时,还要将经纪执业人员备案情况、经纪执业人员明示情况、经纪合同中经纪执业人员签名情况作为经纪人档案的重要内容。

经纪执业人员档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聘用及解聘合同、执业记录等。

七、关于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

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是经纪人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鉴于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信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设计和制定相应的指标体系。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拟进一步研究并制定相应的规范。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未颁布有关规范之前,可制定地方性规范,进行探索。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向社会提供有关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息及咨询时,不得提供涉及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经纪合同及身份证号码等隐私资料。

八、加大对经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加大查处“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力度。重点查处农产品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诱导农民签订合同,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经纪人对委托人隐瞒交易价格等重要事项,赚取差价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支持经纪人自律组织开展自律工作

《办法》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会同经纪人自律组织开展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资质信用管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办法》的规定,支持和指导经纪人建立健全自律组织;支持经纪人自律组织的自律工作;会同经纪人自律组织开展信用管理和资质评价;支持或者会同经纪人自律组织开展经纪执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核发培训证书;协助经纪人自律组织作好发展和规范会员的工作;支持经纪人自律组织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等。

十、建立健全经纪人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及人员机构

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为了保证《办法》顺利实施,切实有效地规范经纪秩序,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配备和落实相应的人员和机构,对经纪人实施专门的监督管理。

十一、开展经纪人清理检查

自2005年2月至2005年12月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据《办法》在所辖范围内全面开展一次经纪人清理检查。清理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经纪人管理制度及管理机构的落实情况、经纪人登记规范情况、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制度落实状况、经纪执业人员情况明示的落实情况、经纪执业人员在经纪合同中签名的落实情况、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档案管理情况、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情况、对经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经纪人自律组织建立情况等。清理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局应在12月31日前将清理检查的情况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清理检查期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组成检查小组对各地经纪人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经纪人监督管理工作的宣传,并根据《办法》及以上意见,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措施。



附件:1、《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告知书》样本

2、《经纪执业人员备案表》样本

3、《经纪执业人员备案书》样本

4、《经纪执业人员统一备案号码编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