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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国家发明奖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23 10:58: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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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国家发明奖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医药管理局


申报国家发明奖管理办法(试行)

1989年7月1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条 为了奖励发明,促进科学技术现代化,加速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国家发明奖的项目必须是重大的医药科学技术新成就,即指该项成就对于促进医药行业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并属于运用自然科学规律首创的物质、设备、方法及它们的新用途。该项成就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前人所没有的,即国内外刊物没有发表过,使用过,或国外虽有,但技术尚末公开,凡已获专利证书者,均视为符合“前人所没有的”条件。
2.先进的,指该项新成就的综合技术指标必须属于国内外已有相关技术的最好水平。
3.经过实施、应用已取得效益的,即已应用于生产,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药品申报发明奖,必须具有卫生部门的批准文号或新药证书。
第三条 国家发明奖医药行业评审范围和条件
(见附件)
第四条 全国发明奖励工作由国家科委统一领导,由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本系统发明的申报、预审工作。
第五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城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应重视、鼓励本系统的发明创造,及时发现、申报国家发明奖项目。
第六条 国家发明奖奖励对象为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具体规定如下:
1.发明人项必须列入自然人。
2.发明人必须是以本人为主创造并完成了请奖项目中至少一个确定权项内容的人,同一权项内容只能列入一名为主创造完成人。每一请奖项目所列发明人总数,一般不得多于6人。特殊情况除外。
3.发明单位即发明人从事该项发明时所在的单位。
第七条 国家发明奖评选委员会每年评选一次国家发明奖。
第八条 国家发明奖的申报、审查程序。
1.申报国家发明奖的项目应是获得国家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
2.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推荐,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提出申报国家发明奖的项目,并及时通知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
3.获省、市、区科委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如符合发明条件,亦可通过国家医药管理局申报国家发明奖。
4.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在接到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的申报国家发明奖通知后。应组织其他完成单位对该项目的应用、效益、成果归属、发明者等进行全面落实,并按要求填写国家发明奖申报书及附件(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争议未解决的项目,不予受理。
5.对于同一请奖项目,不得同时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申报部门分别申报,也不得同时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级奖励,否则,随时发现,随时暂停受理。
6.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申报国家发明奖项目应负责做好预审工作,其中包括形式审查、发明人核定及应用情况核实。经预审合格的请奖项目,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报送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一式三份)。
7.报送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的请奖项目申报材料,将由国家发明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初审,合格者在有关报刊上公布它们的名称、发明者、申报部门。
8.请奖项目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为异议期,如无人提出异议或争议已解决的项目,即可交国家发明奖评审委员会医药专业评审组评审,争议未解决的项目暂不提交评审。
9.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在接到国家发明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请奖项目提交评审的通知后,即通知发明单位或个人。提交评审的项目在医药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审过程中,第一发明人应届时到会出席答辩。
10.对于经国家发明奖评审机构评审后决定作为“复议”的报奖项目,发明者应抓紧就评审答辩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和要求,作好项目的完善工作并应在12个月内通过国家医药管理局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请求复议的报告,逾期将作为新的报奖项目,重新履行各项有关手续。
第九条 异议及其裁决
1.请奖发明项目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之内任何人有异议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发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提交的有关函件应注明异议人姓名、所在单位及详细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异议应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注明联系人。除涉及发明内容实质的重大问题外,逾期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异议提出者在收到有关通知后,应在20日内将填好的《国家发明奖项目异议书》寄交国家发明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并同时抄送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
2.国家医药管理局作为申报部门受国家发明奖评审委员会委托及时组织对异议的核查、协调工作,并于2个月内将《异议处理意见表》寄交国家发明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此过程中,异议各方应及时、准确地按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补充实验,异议任何一方不及时完成上项要求均视为弃权。
3.涉及到发明内容的重要异议需经国家发明奖评审委员会裁决,仅涉及发明人及其排列顺序的异议,一般应由异议各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奖金的分配:职务发明获奖项目所获奖金应由发明人所在单位领导按发明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授予发明人的奖金至少不能低于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并将分配方案报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备案,非职务发明获奖项目所获奖金全部发给发明人。

附件:国家发明奖医药行业评审范围和条件
一、药物
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由动物、植物、微生物、化学合成或半合成及通过生物技术获得的新药:
(1)药物的化学结构是前所未有的;
(2)经药理、毒理、临床试验证明安全可靠,且疗效优于已知同类药物;
(3)已经试生产或正式生产、即应具有卫生部门的批准文号或新药证书。
2.已知的药物或化合物,发现新的非传统的治疗用途,经药理、毒理、临床试验证明其临床疗效、毒副反应或其它方面明显优于现有的同类药物,且较广泛地用于临床者。
3.如果用非显而易见的方法获得的衍生物为一种新化合物,经药理、毒理、临床试验证明安全可靠,疗效很显著,并克服了原来药物的严重缺点者,可申报发明奖,但一般已知药物的衍生物或降解物,其疗效仍在原药物的特点范围内,虽具有一定优点而不突出者,不可申报发明奖。
4.具有独创的新剂型,包括新导向载体、新增效剂、新药物分解酶抑制剂、新稳定剂、新缓释剂或重要辅料,能使药物在体内定向分布;药物动力学性质有明显改善;生物利用度有显著提高,毒副作用明显降低,药效或有效期明显延长,并经药理、临床试验证明安全可靠,并已生产和具有临床应用价值者。
二、中药材及中成药
1.难度较大的中药材新栽培技术,新养殖方法,包括良种培育、生物技术以及药用植物保护新技术等,已用于中药材生产,产品质量有保证,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2.难度较大的药材加工炮制新技术在质量、疗效及综合技术指标方面有显著成效,已应用于生产并具有实际应用价值者。
3.动物、植物及矿物的新药源,经过技术上加工处理,提出理化质量标准,并经药理、毒理、临床证明安全可靠,具有显著治疗效果者。
4.贵重稀有药材的新代用中药材,经药理、毒理、临床试验证明安全可靠,与老药材相比具有同等疗效,并订有质量标准者。
5.对已知中药方进行疗效、毒性和药化等方面的深入研究,获得有独创性的医疗某种严重疾病有非常显著疗效的新中药方,但一般药味增减不属发明。
6.由民间单方、验方、应用化学方法分析鉴定、分离、提取有效成分,经药理、毒理、临床试验证明安全可靠,疗效显著的新成药。
三、菌种
1.药用价值的新菌种系指:(1)产生具有疗效显著的新物质,或已知药物,经物理、化学方法和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临床试验证明安全可靠,并已生产与临床应用的;(2)在制药工业或药品检测中具有重要用途并已实际应用的。
2.自行挖掘发现的,国内外从未公开发表过的,或虽在微生物分类学上已有记载,但仅阐明其一般形态与生理、生化特征,而未阐明其药用价值的菌种;或经由基因工程、细胞工程等生物技术获得的具有重要药用价值的菌种。
3.由国内首次发现的新菌种,由该菌种制得的药物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或相似的)药物相比具有独特的疗效,或疗效相似,但毒副作用显著降低,或对疑难病症等有特殊治疗作用,已经应用于生产和具有临床应用价值者。
四、生物制品及生化药品
1.用于预防或诊断、治疗的新生物制品,经临床验证,预防或治疗效果显著,或可明显提高诊断率。
2.凡用生物资源提取分离出的新生化物质,经临床应用,具有显著疗效者。
3.将动物来源的生化药物的结构改造成与人体同类生化物质结构相同的新生化药物,并已生产和临床应用者。
五、医疗器械、医用仪器和卫生设备
1.自行设计、制造的国内外前所未有的新医疗器械、仪器装备、经生产与临床使用,效果显著者。
2.对已有医疗器械、仪器装备在原理、方法或关键部位有创造性的重大改进,在诊断、治疗、康复、保健、计划生育等方面有一定的适应性,仪器的灵敏度、重复性、分辨率或临床效果等方面有独到之处,优于现有最先进的同类产品水平,经临床使用,效果显著者。
六、医用材料与制品
1.自行合成、设计、制造的国内外前所未有的新医用材料或制品,经生产验证,并在临床上有特定的用途和适应症,效果显著者。
2.有显著保健效益的卫生材料,并证明对人有益而无害。
七、新工艺
在药品、生化药品、生物制品和医疗器械各方面,自行设计的工艺路线,并在关键性反应、配方、方法、工艺或检测技术上有创造性的重大改进,经生产验证,在确保产品质量,提高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方面有显著效果者。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青少年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生力军作用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青少年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生力军作用的决定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共青团中央常委扩大会议,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和江泽民同志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一致认为,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通过的《决议》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决议》从国家命运的战略高度,对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团结和引导广大青少年进步的重要作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充分体现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青少年一代的关怀和厚望,必将进一步激发广大青少年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团的各级组织要迅速行动起来,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要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大力推进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和服务万村行动,团结带领广大青少年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要突出抓好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扎实开展青少年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全面提高青少年素质,努力在实践中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会议就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青少年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全团、教育青年,增强青年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

  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全团、教育青年,构筑起当代青年的强大精神支柱,是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首要任务。要紧紧抓住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髓,围绕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在团员青年中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理论学习活动。青年干部要力求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要从正确认识和解决现实问题入手,不断把青年职工的理论学习引向深入。充分发挥业余党校、业余团校和理论学习小组的作用,组织大中学生学好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各级团校要加强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学科建设,团的宣传部门和研究出版机构要根据青年学习的需要,编写一批通俗理论读物。要理论联系实际,引导广大青年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增强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积极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坚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

  二、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引导广大青少年为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发愤成才、艰苦创业

  广泛深入持久地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是提高广大青少年思想道德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把中国近代史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基本国情,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国防和国家安全,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广大青少年认清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的真理,发扬自尊、自信、自强的民族精神。运用重要纪念日、重大历史事件和重大社会活动,在青少年中开展内容丰富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共青团、少先队举行重要集会、重大活动要升国旗、唱国歌。普及、规范以公民意识教育、成人预备期志愿服务、成人宣誓为主要内容的18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办好少年军校,培养青少年的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充分重视社会实践活动和实践教育活动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大中学生深入群众、认识社会、了解国情,为建设祖国、振兴中华刻苦学习、发愤成才。注重运用各种类型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富有实效的教育活动。青联、学联组织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各族各界青年紧密地团结在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下。要在青少年中倡导和树立艰苦创业精神,帮助他们认识我国还处在创业时期,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艰苦奋斗、励精图治、知难而进、自强不息,把爱国主义热忱转化为推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实际行动。

  三、继续加大希望工程的实施力度,弘扬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的社会新风

  要充分发挥希望工程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动员更多的青少年捐资助学,为贫困地区的群众奉献爱心;拓宽社会化筹资渠道,探索新的捐资方式,突出救助失学儿童这个工作重点,力争在本世纪末基本实现救助因贫困失学儿童的目标。积极推进“希望书库”建设,尽快将10000套图书送到贫困地区的少年儿童手中。要通过实施希望工程,在青少年中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互助友爱、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倡导助人为乐、无私奉献的时代风尚,同时使贫困地区的群众从中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激励他们为早日脱贫致富艰苦奋斗。

  四、大力推进青年志愿者行动,促进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的形成和青少年社会公德水平的提高

  青年志愿者行动是青少年履行公民义务,志愿为社会、为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一种社会活动方式,是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加强青少年社会道德建设的生动实践。要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基本需求服务的方向,重点抓好在社区和扶贫工作中的青年志愿服务。以“一助一”长期结对服务为主要方式,以青年志愿服务站为阵地,努力推进青年文明社区建设和大学生社区援助行动。根据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的需要,抓好扶贫接力计划、大中学生志愿者扫盲和科技文化服务。农村青年志愿者行动要围绕奔小康和文明村镇建设,在助耕帮困、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活动等方面发挥作用。要坚持服务与育人相统一的原则,体现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五爱”为基本要求的社会主义道德。坚持活动开展与机制建设并举的方针,以办事业的精神和社会化的方式,推动青年志愿者行动向新的目标迈进,力争到2000年,初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青年志愿服务体系。

  五、努力扩大“手拉手”互助活动的范围,为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打好思想品德基础

  “手拉手”互助活动是城市与农村、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健康与残疾、各民族少年儿童之间互助互学、共受教益的教育载体,是新形势下提高少年儿童素质,进行少年儿童思想品德教育的有益探索。要按照“巩固、提高、扩展、深化”的要求,在拓展教育内容和活动领域上下功夫,认真组织好“手拉手”系列活动,使少年儿童从小就对国情有所了解,培养他们互相关心、助人为乐的社会主义精神和共同进步、共同发展的集体主义精神。建立“手拉手”好朋友通信交流等制度,逐步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少先队辅导员在“手拉手”互助活动中的组织和指导作用,广泛争取家长和社会热心人士的关心和支持。要运用多种方式,扩大互助范围,使更多的少年儿童参加到这一活动中来。

  六、全面深化青年文明号活动,带领广大青年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的职业文明

  青年文明号活动是共青团组织带领广大青年职工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创造一流工作成绩,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要从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服务质量、产品质量等实际问题入手,广泛开展优质服务,力求取得更大实效。以推行“青年文明号服务卡”为载体,立足岗位、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活动,把为人民服务落到实处。积极投身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把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与改善经营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的同步提高。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工作,保持青年文明号的先进性和导向性。不断扩大活动覆盖面,以抓好窗口行业为基础,逐步向重点建设工程和工业企业拓展。用2至3年的时间,形成导向鲜明、基础坚实、机制完善、持续发展的工作格局。

  七、广泛树立和宣传各类青少年典型,在青少年中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浓厚风气

  在改革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青少年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是实践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模范,是广大青少年学习的榜样。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他们的事迹和思想,深入挖掘他们的社会价值和时代意义。要抓好“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十佳少先队员”以及“杰出青年岗位能手”、“杰出青年农民”、“杰出务工青年”等评选工作,树立优秀青少年的群体形象。适时推出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具有时代特点的青少年典型人物。进一步规范、完善评选表彰制度,形成及时发现、总结和宣传优秀青少年的机制,充分发挥青少年榜样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导向作用,促进崇尚先进、学习先进良好风气的形成。

  八、进一步办好团属新闻出版事业,为青少年提供优秀的精神产品

  团属新闻出版单位是生产青少年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的重要部门。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为广大青少年奉献最好的精神食粮。团属报刊要讲政治、守纪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团属出版单位要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多出精品,特别要抓好长篇小说和少儿作品的创作出版。要大力推进“共青团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要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团属新闻出版队伍。

  九、搞好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开发利用,加强青少年文化建设

  青少年活动阵地是共青团加强青少年文化建设的重要依托。要充分发挥青少年活动阵地的作用,广泛开展思想教育、知识学习、技能培训、文体娱乐等丰富多采的活动,正确引导青少年文化生活。积极开展“千宫百万”的活动,依托青少年宫进行计算机、财会、外语等方面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创建乡镇青年科技图书站,努力促进农村青少年科技文化素质的提高。进一步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大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的投入力度。

  十、切实加强团干部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发挥团干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表率作用

  团的干部要带头学习、深刻领会六中全会精神。要认识到我们进行的精神文明建设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的精神文明建设,是继承发扬优良传统而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立足本国而又面向世界的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增强党性原则,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维护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团的领导干部要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实践党的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青年服务。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勤政廉政,要求青年做的自己首先做到,成为青年的表率。要贯彻精神文明重在建设、贵在落实的要求,深入基,调查研究,结合各地实际不断探索总结新经验、新办法,讲求工作实效。切忌作风飘浮,力戒形式主义。

  团中央常委扩大会议号召,团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要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开拓进取,艰苦创业,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挥生力军作用,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五大的召开!


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加重对申请人处罚问题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1]121号


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加重对申请人处罚问题的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等决定,并可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在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之外增加新的处罚种类或者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局在办理有关环境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也遇到了这一问题。

  根据《立法法》第55条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的规定,现就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问题,请示如下:

  关于上诉不加刑和行政诉讼不得加重处罚的问题,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有相应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述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另据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

  我局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并参照《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不得增加处罚种类或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

  以上意见妥否,请函复。

2001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