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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视察办法

时间:2024-07-22 13:26: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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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视察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视察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5月6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和全省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加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活动。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决定组织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进行视察。
必要时可以邀请我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当地州、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视察。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委托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在当地居住的省人民代表,就地进行视察或者调查研究,为开好省人民代表大会做准备。
第四条 视察的内容如下:
(一)国家宪法、法律、法令、政策和本省制定的决定、决议以及法规贯彻执行情况;
(二)国家和本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讨论的有关问题;
(四)议案和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五)人民群众反映和关心的重大问题;
(六)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视察的问题。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视察团或者视察组在视察前应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将视察的主要内容通知省人民政府,或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政府、法院、检察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地区和部门。
常务委员会派出的视察团或者视察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政府、法院、检察院根据视察的内容派出有关方面的负责人陪同负责处理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解决或者解答视察中提出的问题。
第六条 视察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调阅有关材料,个别访问和现场查看、询问等方法进行。
第七条 视察过程中,各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 视察团或者视察组在视察结束后,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视察报告。



1985年5月6日

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

建设部


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

建质[2006]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除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外,所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均应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应当自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重新按有关规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巡查,因安全生产问题对同一企业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或同一项目二级以上(含二次)做出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处理的,应于作出最后一次处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跨省施工的,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复核违法违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四、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发生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到事故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扣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发生事故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外埠发生伤亡事故的,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企业违法违规事实(包括询问笔录)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书面通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六、除暂扣、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实施外,其余种类的行政处罚仍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包括对在本省施工的外埠企业)。

  七、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严格审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情况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情况。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分包企业,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予以处罚。

  八、各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机制,于每季度第一周通过本机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情况,并及时通报暂扣、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同时,要按规定及时通过网络将上述各项信息向建设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职成〔2004〕13号


  2004年6月17日至19日,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和国务院扶贫办等七部门联合召开了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这是继2002年国务院召开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来,推动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又一次重要会议。国务委员陈至立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分别讲话。会后,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和国务院扶贫办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强调指出,对发展职业教育的认识要有新高度,工作要上新水平,努力开拓新局面。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意见》的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教育战线的一项重要任务。现就学习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意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领会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把对发展职业教育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这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是国务院七部门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适应新形势,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对今后一个时期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新要求的会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院校要结合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时传达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广大干部、教职员工重点学习《意见》和陈至立同志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等会议文件,全面领会这次会议的精神,把对发展职业教育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要充分认识抓职业教育就是抓经济工作,在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推进城镇化进程中,职业教育大有可为;充分认识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农业现代化,呼唤职业教育大发展;充分认识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产业竞争力,必须以职业教育为基础;充分认识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必须依靠职业教育;充分认识发展职业教育是教育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充分认识未来二十年是职业教育不可错失的发展机遇期,无论是中等职业教育还是高等职业教育,职业学历教育还是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都要有全面的发展。

  二、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与要求,努力把职业教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学习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关键在狠抓落实。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院校要在全面领会会议精神的基础上,紧紧抓住当前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真抓实干,实现职业教育快速健康持续发展。在指导思想上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面向市场和社会办学;在办学机制上要坚持机制创新,形成多元办学格局;在办学模式上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探索灵活、多样、开放的办学模式;在工作重点上要着重抓好教师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两个关键环节;在工作要求上要求严、求精、求新,大力提高职业教育质量,逐步实现职业教育的现代化。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要努力做到以下三个结合:

  第一,要把学习贯彻会议精神与合理调整教育结构、努力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结合起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按照中职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办学规模大体相当、有条件的地方职业教育所占比例应该更高一些,高职教育招生规模应占高等教育一半以上的要求,制订当地的教育发展规划。各地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的意见》(教职成〔2004〕9号)的要求,认真研究和调整本地区的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并做好今年的招生工作,力争2004年招生规模有较大的增长。

  第二,要把学习贯彻会议精神与落实国务院批转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结合起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服务于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快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灵活开放、特色鲜明、结构合理、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要大力推进"职业教育与培训创新工程"的实施,积极实施"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继续推进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

  第三,要把学习贯彻会议精神与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加快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创新结合起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院校要促进职业教育办学思想、办学模式和办学机制的转变,加强职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增强职业教育的生机活力。 各地要及时召开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对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意见》做出全面的动员和部署。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意见》的工作计划。要在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农业和扶贫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尽快制定相关的政策,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得到贯彻落实。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研究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意见》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采取切实措施,帮助基层解决落实会议精神和《意见》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强对会议精神和《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我部将在适当的时候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意见》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也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研究贯彻意见和实施方案。

  三、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开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局面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相关部门一道,齐心协力、密切配合,更好地担负起新时期发展职业教育的历史使命和职责任务,办好让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要抓好职业教育重要战略地位的落实,将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摆在各项教育工作的重要战略位置,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战略思考、宏观规划和政策研究,制定与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相适应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发展规划。要抓好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的巩固和完善,落实地方政府的责任,建立政府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共同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联合工作机制。要抓好增加职业教育投入和提高投资效益,坚持多渠道筹措和增加办学经费,为促进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条件保障。要抓好深化职业教育的体制改革,加快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加快改革公办职业教育,促进城乡职业教育资源的统筹。要抓好完善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体系,引导职业院校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向,逐步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行业和用工部门积极参与的职业教育评估体系,促进职业学校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群众就业服务。要抓好舆论宣传工作,大张旗鼓地弘扬"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择业观,大力宣传和表彰职业教育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人物,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氛围。

  各地学习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意见》的情况要及时向我部作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