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关于各地区、部门不得擅自制定、修改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8:43: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各地区、部门不得擅自制定、修改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各地区、部门不得擅自制定、修改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5年1月4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财政、财务管理,税收、金融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实行,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已无法满足社会经济运行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需要根据新的情况进行改革,以新的会计核算模式取代旧的会计制度。为了适时进行这项转变,我部正在会同有关地区和部门积极、有效地开展这方面的工作。但据反映,目前一些地区、部门在新的会计制度尚未颁布的情况下,未经财政部同意,开始自行制定、修改本地区、本部门的预算会计制度。有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已在着手新制度培训的有关事宜。这些地区、部门的积极性是好的,但给正在进行的预算会计改革和预算会计的立法工作造成了混乱。为了维护会计立法的严肃性,保持会计核算制度的统一性、权威性及有效性,特做如下通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条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在同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在新的预算会计制度没有正式颁布前,不得违背《会计法》规定,擅自制定或修改本地区、本部门的预算会计制度。
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新制度颁布前确需修订本部门会计制度的,应事先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的修改设想、目标、纲要等材料,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目前已在开展这项工作的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请将有关资料补报财政部。
三、在新的预算会计制度颁布前,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有关新预算会计制度的培训班,出版有关的辅导材料。对于假借财政部名义办班、讲课、出书谋取暴利,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国家电力公司: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1999〕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停小火电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重、时间紧,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经贸委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加大协调工作
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
  二、在制订小火电机组关停计划工作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电
力局(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注重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在摸
清小火电机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尽快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关停计划,并按《通知》
要求于1999年6月底以前报国家经贸委并抄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在实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要充分依
靠各有关部门,与有关方面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按照《通知》确定的原则,结
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制订实施细则和具体实施过程中,要认真研
究并妥善处理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的人员安置和债务问题,以保证关停小火电机组
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4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