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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鼓励技术出口有关规定

时间:2024-07-06 09:29: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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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鼓励技术出口有关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鼓励技术出口有关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鼓励技术出口,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增加出口创汇,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在本市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市外经贸委、市科委统一归口管理大连市技术出口工作。
第四条 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出口或以技术入股形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创办企业,生产科技产品,提供技术服务。
第五条 技术出口包括:
(一)专利权的转让、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注册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
(二)产品研究与开发、生产工艺、方法、配方以及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有技术的转让;
(三)植物栽培、动物饲养和繁殖、菌种培养等方面的专有技术的转让;
(四)工程设计、工艺设计、产品设计、地质勘探、计算机软件设计和编制、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以及其他形式的技术服务。
第六条 凡与本规定第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相关的生产线、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出口以及在国外及港、澳、台进行的合作生产、合作设计、合作开发、补偿贸易、直接投资以及工程承包等项目,也视同技术出口。
第七条 申请技术出口,须按规定填写技术出口项目申请书,报市外经贸委、 市科委审批、备案。
经批准的技术出口项目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签订书面技术出口合同,报市外经贸委审批。
第八条 技术出口所得收入按国家、省、市规定免征所得税、营业税。技术出口项目经市外经贸委和市科委审批后,凭市外经贸委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批准证书》或备案证明材料及合同副本到市地税局办理免税手续。
第九条 技术出口的单位或个人,可凭外经贸委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批准证书》到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提取酬金的审批手续。酬金的支付和提取比例按我市技术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技术、成套设备和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出口,由市外经贸委协助争取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贷。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外经贸委、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30日

江西省财政监督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财政监督办法

(2002年3月2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4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维护财经秩序,根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以及涉及地方财政收支等事项进行的检查、处理或者处罚。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财政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财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地方预算收入的征收、支出;
  (二)地方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三)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
  (四)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五)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
  (六)依法应当由财政部门监督的其他事项。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监督事项委托给下级财政部门办理,也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监督事项直接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监督事项已实施检查的,下级财政部门不再重复实施检查。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照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根据财政管理需要制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以下简称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或者根据举报和日常财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即时开展检查。
第七条 财政部门实施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及其提交的检查报告负责。
第八条 财政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财政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财政部门实施检查,一般应当于3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3日前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效果有明显不利影响的,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第十一条 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或者检查通知书副本。
第十二条 检查组有权查阅被检查单位与财政收支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核实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检查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检查报告。提交检查报告前,应当征求被检查单位的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提出书面意见和说明,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意见或者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被检查单位对检查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查证。
第十四条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事项的有关情况及建议;
  (四)检查组认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
  (五)被检查单位的意见或者说明。
  检查报告应当由检查组组长签名。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检查结论;有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需要进行处理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一般事项的检查结论、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审定;重大事项的检查结论、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或者集体研究审定。
第十七条 被检查单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财政部门必须将有关材料移送行政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财政部门必须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其他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与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规定,可以提出更正意见,也可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财政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妇社发[200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
为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在中西部地区农村实施住院分娩补助的政策,进一步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卫生部、财政部决定在全国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卫生部 财政部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



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以下简称两个死亡率)是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是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妇幼卫生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孕产期保健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广大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明显改善。但由于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原因,我国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地区住院分娩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两个死亡率仍处于较高水平。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是改善农村孕产妇保健状况、保障广大农村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生命安全、进一步降低两个死亡率的有效措施,对于提高农村人口的健康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推进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使广大农村孕产妇能够平等享有安全、有效、规范、便捷的孕产期保健服务,维护广大农村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坚持助产技术服务的区域规划,规范助产技术服务,保障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投入。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东、中、西部地区各省(区、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分别达到95%、85%和80%以上;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实现我国政府承诺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到2020年,东、中、西部各省(区、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分别达到98%、95%和90%以上;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主要内容

(四)明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服务项目和标准。卫生部会同财政部制订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基本服务项目。在此基础上,各省(区、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订本地区的服务项目和限价标准,保证住院分娩服务质量与安全。

(五)完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服务体系。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为区域内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和管理中心,提高县乡两级孕产期保健服务能力。建立健全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为支撑,基本覆盖全国城乡的妇幼保健服务网络,为孕产妇享有规范、安全的孕产期保健及住院分娩服务提供保障。

(六)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服务资质的监督管理。加强助产技术服务的区域规划,严格助产机构、技术和人员准入,引导孕产妇到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坚决打击各种非法接生行为。

(七)强化产科质量管理。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产科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规范,制定质量控制方案和质量评估标准,定期开展质量评估活动,不断改进产科服务质量。各地要规范高危孕产妇筛查、转诊和救治流程,建立危重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严格剖宫产指征,控制剖宫产率,降低医疗风险;加大产科质量督查力度,实行周期性与日常督查相结合,督促助产机构规范医疗行为,努力保障产科质量,维护广大孕产妇生命安全。

(八)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在各地核定成本、明确限价标准的基础上,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所需费用予以财政补助,补助标准由各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在财政补助之外的住院分娩费用,可按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给予补偿。对个人负担较重的贫困孕产妇,可由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按规定给予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补助统筹管理使用。

三、保障措施

(九)卫生部负责研究制定技术规范、考核标准,财政部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各地卫生、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补助。地方财政也应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并统筹使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规定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保障资金安全,发挥专项资金效益。

(十一)加强人员培训,改善住院分娩基础设备,提高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本着经常性、基础性、实用性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县乡两级助产人员的服务能力。

(十二)县级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规程,做好农村孕产妇基础信息统计和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考核评价制度,严格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领导

(十三)各级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住院分娩的各项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统筹协调,督查指导,推动农村住院分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宣传和孕产期保健的健康教育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为孕产妇住院分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



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



一、正常产

(一)基本护理。

床位,护理(一般护理、产前护理、产后护理)。

(二)常规检查。

1.一般检查:体格检查、产科检查。

2.辅助检查:血常规、凝血功能(凝血时间)、肝功能、乙肝两对半、尿常规等。

(三)接产服务。

1.观察产程:测血压、听胎心、查胎位、宫缩、阴道检查。

2.接生。

3.新生儿护理:脐带处理、呼吸道清理、新生儿体检等。

4.新生儿窒息复苏(如发生)。

5.产房观察:血压、脉搏;宫缩、宫底高度、阴道出血;新生儿一般情况。

(四)基本药物。

缩宫素、生理盐水(或葡萄糖注射液)、抗生素、眼药。

二、阴道手术助产

(一)基本护理。

床位,护理(一般护理、产前护理、产后护理)。

(二)常规检查。

1.一般检查:体格检查、产科检查。

2.辅助检查:血常规、凝血功能(凝血时间)、肝功能、乙肝两对半、尿常规等。

(三)接产服务。

1.观察产程:测血压、听胎心、查胎位、宫缩、阴道检查。

2.阴道助产:会阴切开与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臀牵引术、臀助产术。

3.新生儿护理:脐带处理、呼吸道清理、新生儿体检等。

4.新生儿窒息复苏(如发生)。

5.产房观察:血压、脉搏;宫缩、宫底高度、阴道出血;新生儿一般情况。

(四)基本药物。

缩宫素、生理盐水(或葡萄糖注射液)、抗生素、眼药。

三、剖宫产

(一)基本护理。

床位,护理(一般护理、术前护理、术后护理)。

(二)常规检查。

1.一般检查:体格检查、产科检查。

2.辅助检查:血常规、凝血功能(凝血时间)、交叉配血、肝功能、乙肝两对半、尿常规、心电图检查等。

(三)接产服务。

1.观察产程:听胎心、测血压、查胎位、宫缩、阴道检查。

2.剖宫产手术。

3.新生儿护理:脐带处理、呼吸道清理、新生儿体检等。

4.新生儿窒息复苏(如发生)。

(四)基本药物。

缩宫素、止血芳酸(或止血敏)、抗生素、生理盐水(或葡萄糖注射液)、眼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