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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私营个体经济条例

时间:2024-07-07 13:27: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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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私营个体经济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发展私营个体经济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月7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和引导私营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私营个体经济作为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市场准入、产业政策、投资方向、法律咨询、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质量保证、环境保护、劳动人事等方面依法管理,提供服务,完善制度,公开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五条 工商业联合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应当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第六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都可以申办私营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的同等待遇。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生产经营的商品,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都可以生产经营。
第七条 原注册为集体经营实为个人经营的私营企业,应当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进行产权界定后,到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第八条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享有的名称、专利和注册商标等专用权及其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鼓励和扶持私营企业开发、培育和发展名牌产品。私营企业有权参加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评选和认定。
第九条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经营,自主决定生产销售、利润分配、机构设置和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条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其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因建设等原因需征用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使用或拆迁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应当依法给予安置和补偿。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申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对其他企业进行收购、兼并、承包、参股和控股。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与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也可以依法到国(境)外投资兴办企业。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的立项和科技成果的鉴定、奖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申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鼓励私营企业技术创新,开发高科技产品,发展高科技产业,参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竞标。私营企业可以申请或者接受委托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和新产品开发项目。
私营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鼓励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行联合,通过委托代理等方式开展外贸业务。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外贸进出口经营权。
第十五条 鼓励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服务机构举办产品展览、展销和信息咨询活动,促进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了解市场信息,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十六条 商业性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允许以动产、不动产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专利技术及其他知识产权等为质押取得贷款,并提供金融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对科技含量高、市场效益好的,要优先予以扶持。
有条件的城市和地区要加快建立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科技型私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为其融资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直接到资本市场融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可发行股票或企业债券。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其企业所得税增长部分的50%由当地财政作为补贴用于该企业扩大再生产;
(二)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业的私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经省地方税务部门核准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等第三产业的私营企业经省地方税务部门核准,可免征一年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交通运输业的新办独立核算企业,经省
地方税务部门核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残疾人独立从事个体经营的,对其收入免征营业税;孤老人员、烈属和残疾人独立从事个体经营的,全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1万元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劳务收入,经省地方税务部门核准,三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四)凡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符合民政福利企业条件的,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新办私营企业当年安置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60%的,经当地经贸、劳动部门确认,报省地方税务部门核准,可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当年若新安置失业人员30%以上
的,经省地方税务部门核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
(五)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经省地方税务部门核准,可在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私营企业,经省地方税务部门核准,可在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和省有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向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收费时,应依据《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许可的项目和标准,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凡自立项目或超标准收费,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拒缴,并向物价等部门举报、投诉。
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对举报、投诉情况复杂的,处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评比、评优、达标等活动为名目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强行摊派、募捐,不得强制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有价证券或订购书籍、报纸、杂志。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向私营企业和体工商户推销、搭售商品,不得强行规定其采购渠道、压级压价购买其产品。
第二十二条 省外投资者到本省开办私营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与经营所在地经营者的同等待遇。其子女上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应当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费,有关单位不得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当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受聘私营企业,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受聘于私营企业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任职资格评审和技术等级评定。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因商务活动、技术交流等事务需要出国(境)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外来人员经聘用一年以上并在其从业所在地办理暂住证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从业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国
(境)证件。因公务需要出国(境)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证件。
第二十五条 私营企业员工有权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私营企业应当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生产经营,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二)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统计、生产、质量、环保、劳动、安全、卫生等制度;
(三)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生产安全,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四)不得使用童工;
(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保障员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女工特殊保护等权利,并按照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六)依法缴纳税费,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七)保护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
(八)接受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情节,责令其改正,可以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履行职责,或超过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事项时限的;
(二)向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违法收费、摊派或强行规定其采购渠道、压级压价购买其产品的;
(三)收费时不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的;
(四)强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购买有价证券和书籍、报纸、杂志的;
(五)年检时附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条件的;
(六)越权扣缴、吊销营业执照的;
(七)非法占用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产品或商品等财产的。
第二十八条 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合法财产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对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月7日

物资部关于物资部门仓储企业计算物资吞吐量的暂行规定

物资部


物资部关于物资部门仓储企业计算物资吞吐量的暂行规定

1990年6月29日,物资部

物资吞吐量是反映物资部门仓储企业生产规模和计算工作量、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指标。鉴于目前各地仓储企业在计算物资吞吐量的口径、方法上不尽一致,影响了有关统计的准确性与可比性。为统一物资部门仓储企业“物资吞吐量”的计算方法,参照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的有关现行方法,暂做如下规定:
一、“物资吞吐量”的计算范围,即是入库物资量、出库物资量、直拨物资量之和。
(一)入库物资量:系指到库并验收完毕已入帐的物资数量,包括从生产厂、车站、港口、航空港自提或生产厂送到仓库的物资数量。
(二)出库物资量:系指仓库发出的物资数量,必须是装了车、办完了托运手续或已出库送港口、车站的物资数量,包括用户自提的数量。
(三)直拨物资量:系指未进入仓储企业仓房(货场)而由仓储企业从港口、车站或本单位专用线直接调拨给用户的物资数量。但非由仓库办理直拨手续的不计算直拨量。


(四)同一仓库内货主之间的物资调拨转户,不论是否发生装卸搬运作业,均不计算入库、出库量。
(五)出租库房、货场或铁路专用线,既不承担物资装卸搬运作业,又不承担保管责任的,不计算入库、出库量;只承担装卸搬运作业或只承担保管责任的,入库、出库量各按物资吨位的百分之五十计算;既承担装卸搬运作业又承担保管责任的,按实际吨位计算入库、出库量。
二、“物资吞吐量”的计算原则以入库、出库物资的实际重量为准。具体计算方法:
(一)凡单据标有重量按标重计算,无标重或需过磅检验的物资,按检验的实际重量计算。
理论换算的按有关(资料、产品说明书等)规定进行计算。
(二)机电产品按标重计算,无标重或不便按标重计算的可按金额折算,折算标准见附表。
(三)仓储企业自找货主的“市场调节物资”亦按上述办法计算;无法按重量计算的,按金额每五千元折一吨的办法计算;轻泡物资、木材可按体积折算,每立方米折算为一吨。
三、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各级物资部门仓储企业填报有关“物资吞吐量”统计报表时按本规定执行。
附表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改善办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背街小巷改善工程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改善办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背街小巷改善工程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30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改善办市城管办
关于杭州市区背街小巷改善工程
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3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改善办、市城管办拟订的《杭州市区背街小巷改善工程考核评比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区背街小巷改善工程考核评比办法

(市改善办 市城管办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为推动背街小巷改善工作的开展,营造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政策、统一组织、统一考核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评比办法。
  一、考核范围
  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
  二、评比对象
  (一)集体类:组织、参与、配合、宣传背街小巷改善工程的市、区单位和部门,为改善工程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类:改善工程中涌现的先进个人、热心市民和为改善工程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
  (三)工程类:列入当年度改善计划的背街小巷改善工程。
  三、评比组织
  由市背街小巷改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改善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并邀请有关专家和市民群众进行考核评比,市改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改善办)负责具体实施。
  四、考核依据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背街小巷改善工程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5〕22号)、杭州市区背街小巷改善工程工作目标责任书、杭州市背街小巷改善工程工作方案中确定的各项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市政府布置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专家和市民群众的要求和满意度。
  五、考核时间
  原则上安排在12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奖项设置及产生办法
  (一)集体类奖项。
  1、优秀组织单位(10名)。从直接组织实施背街小巷改善工程的单位中择优产生。
  产生办法:各市属部门、城区提交工作总结;市改善办提出推荐名单;市改善领导小组审定。
  2、优秀建设单位(25名)。从直接从事背街小巷改善工程实施任务的单位中择优产生。
  产生办法:各市属部门提交工作总结;区城管办、街道(乡镇)由区政府推荐,每区推荐4名;市改善办提出推荐名单;市改善领导小组审定。
  3、最佳保障配合单位(25名)。从直接为背街小巷改善工程进行保障配合的市级部门中择优产生。
  产生办法:市改善办提出初评推荐名单;经征求区改善办意见后报市改善领导小组审定。
  (二)个人类奖项。
  1、先进工作者(若干)。从直接参与和承担背街小巷改善工程任务的单位中产生。
  产生办法:各有关单位按分配名额(名额分配表另发)进行初步推荐,填报先进工作者推荐表,提交市改善办;市改善领导小组审定;挂职干部先进工作者请市委组织部确定。
  2、十佳记者(10名)。从参与背街小巷改善工程报道的记者中产生。
  产生办法:市、区改善办(宣传报道组)提出推荐名单;市改善领导小组审定。
  3、热心市民奖(若干)。从热心参与背街小巷改善工程的市民中产生。
  产生办法:各单位按照分配名额(名额分配表另发)提出推荐名单;市改善领导小组审定。
  (三)工程类奖项。
  工程类奖项设金奖、银奖、铜奖、优胜奖4个类别,从363条改善街巷中产生。
  1、和谐街巷奖(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2名、优胜奖5名)。
  推荐条件:已完成架空线“上改下”或未列入电力局“上改下”计划而进行架空线梳理,历史文化内涵挖掘较好的街巷。建设过程中市民投诉少、社会支持度高、“五个零”目标完成情况较好,改善后效果明显,市民称赞、领导满意、专家叫好。
  评比牵头单位:挂职干部组。
  配合单位:市、区改善办,专家组。
  2、项目管理奖(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2名、优胜奖5名)。
  推荐条件:按照市改善办、市总工会关于开展背街小巷改善工程立功竞赛活动的要求完成任务较好的街巷。
  评比牵头单位:市总工会。
  配合单位:市、区改善办。
  3、最具特色奖(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2名)。
  推荐条件:改善后特色鲜明,风格独特,社会参与度高、市民意见结合好、有责投诉少的街巷。
  评比牵头单位:专家组。
  配合单位:市、区改善办。
  4、交通改善奖(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将2名、优胜奖5名)。
  推荐条件:已完成架空线“十个结合”和“跨一步、带一把”工作做得较好、交通改善效果良好的街巷。
  评比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配合单位:市、区改善办。
  工程类奖项产生方式:
  1、由各区推荐街巷参评,奖项评比牵头单位组织评比考核组初选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改善领导小组审定;
  2、同一街巷可在不同奖项评选中重复推荐,但评审后只领取一个奖项;
  3、各奖项评比考核组原则上需邀请若干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参加。
  工程类奖项评比办法:各奖项由各评比考核组对各区的推荐街巷排名产生。
  工程类奖项受奖单位:获奖街巷由区改善办负责领奖。
  七、奖励
  集体类和个人类奖项奖励标准参照“三口五路”整治工程奖励标准,工程类奖项奖励标准另行制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专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