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贵阳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11 19:11: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阳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贵阳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3月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日强
                           二00一年三月二日
           贵阳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保护游客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高空、高速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艺游乐设施的设计、生产、销售、安装、运营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经贸、工商、交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一)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宣传、贯彻有关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组织游艺游乐设施项目的审批、验收及年审工作;负责组织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负责组织协调对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经销、使用的游艺游乐设施质量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安装的游艺游乐设施进行质量验收。
  (三)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游艺游乐设施运营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实施治安管理。
  (四)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游艺游乐设施安全性能的定期监督检验,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安装的游艺游乐设施进行安装质量安全性能验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游艺游乐设施生产、经销、运营的单位或个人核发营业执照,并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水上游览船舶及设施的检验登记,对船员实施上岗培训。
  (七)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经营游艺游乐设施服务质量标准,并依照标准对游艺游乐设施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经贸、工商、交通、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权限,对其辖区内的游艺游乐设施安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游艺游乐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游艺游乐设施的设计、生产、销售,必须符合国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以及有关安全要求。


  第五条 游艺游乐设施的生产企业,必须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时检测手段和专业技术人员、熟练工人采购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有合格证明和技术资料,关键零部件应当按规定进行复检。


  第六条 试制游艺游乐设施的新产品,必须由国家游艺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方可做样机试销。新产品样机试运行半年后,方可进行技术鉴定。


  第七条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游艺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销售游艺游乐设施,必须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检查维修说明及图样、规定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等。产品应当有中文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以及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提供生产许可证编号。
  在设备安装调试期间,应为用户代培操作、维修人员,并做好售后服务。


  第九条 游艺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购置安装游艺游乐设施,必须向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立项申请。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立项申请后,应在15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勘察、研究,作出可行性分析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同意立项的,发给核准文件;对不能立项的,应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条 游艺游乐设施的运营单位或个人,购置游艺游乐设施,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口的游艺游乐设施按商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安装游艺游乐设施,运营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工程地质资料和气象资料,生产企业应当提供基础施工图纸,施工单位按基础施工图施工,生产企业或安装单位对工程基础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第十二条 游艺游乐设施安装完毕,经调度、负荷试验,运转正常,自检合格后,运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经贸、公安等有关部门办理设施安装质量、安全性能等验收手续,获取合格证明,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查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进行综合查验,运营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游艺游乐设施单机档案;
  (二)游艺游乐设施管理人员名单和岗位职责分工;
  (三)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四)有关部门的合格证明及其他应当验收的书面资料。
  游艺游乐设施运营单位或个人之间转卖游艺游乐设施,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运营。


  第十三条 游艺游乐设施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游艺游乐设施的操作、维修、管理、服务人员,应当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经贸、公安等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上岗证,方可从业。


  第十四条 游艺游乐设施运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以安全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措施。对各项游艺游乐设施应当分别制定服务操作规程和运行管理人员守则以及定期定人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水上游乐设施的运营单位或个人,还应当执行《水上世界安全卫生管理规范》,按规范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经过培训合格,掌握拯溺救生知识与技能的监护救生人员。


  第十五条 游艺游乐设施运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完整的游艺游乐设施单机档案和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立项申请、购置、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人员培训等有关资料和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检修及更换零部件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游艺游乐设施运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游艺游乐设施运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游客须知,操作管理服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游客宣传讲解安全注意事项,运行中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游艺游乐设施实行定期检修保养和报废制度。对游艺游乐设施,除游艺游乐设施运营单位或个人自行进行日检、周检、月检外,对安全管理工作状况,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和考核,并监督运营单位或个人每年按规定检修一次。对无力检测的关键部位,运营单位或个人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技术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禁止设备带故障运行。


  第十八条 对游艺游乐设施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会同经贸、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对设施现场状况及设施的运行、保养、维修等进行年度审验。
  进行年度审验时,游艺游乐设施经营者必须提供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游艺游乐设施运行状况年检报告。
  对不按规定期限进行设备设施检修保养和安全检验继续运营的,强制进行维修保养,费用由运营单位或个人承担。对存在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经经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为不合格的设备设施,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实行强行报废。
  游艺游乐设施使用期满后,运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九条 游艺游乐设施运营单位或个人必须建立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当立即停止运行,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报告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游艺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应当对其园内的游艺游乐设施(包括出租场地、承包、联办等)的运行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游艺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和个人安全监督管理进行年度检查评比,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涉及有关部门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一)未经立项批准擅自购置安装游艺游乐设施的,责令补办手续,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游艺游乐设施未经检验合格,擅自运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游艺游乐设施的操作、维修、管理、服务人员未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规定期限进行设备设施检修保养和安全检验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旅游、工商、经贸、产品质量、交通、治安管理等规定的,由旅游、工商、经贸、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千山风景区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千山风景区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1995年5月9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发展千山风景区内的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千山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千山风景区内的各类野生动物均须保护(详见野生动物保护目录附件)。
第三条 千山风景区管理局是千山风景区野生动物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景区内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措施。
第四条 对各类动物的卵、巢、穴、洞及其赖以生存和繁殖的栖息环境,应认真保护。
第五条 凡是进入千山风景区内的人员,不准携带猎枪、汽枪等猎具,千山风景区内禁止狩猎。
第六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捕杀国家一、二、三类保护动物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携猎枪、猎具进入风景区的,由公安部门按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千山风景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千山野生动物目录

两栖类:
无尾目
盘舌蟾科:(1)东方铃蟾
蟾蜍科:(2)大蟾蜍 (3)花背蟾蜍
雨蛙科:(4)无斑雨蛙
姬蛙科:(5)北方狭口蛙
蛙科:(6)黑斑蛙 (7)哈士蟆
有尾目小鲵科:(8)东北小鲵
爬行类:
有鳞目
游蛇科:(9)虎斑游蛇(野鸡脖子) (10)绣链游蛇 (11)火赤链蛇 (12)红点锦蛇 (13)枕纹锦蛇 (14)团花锦蛇
蝮蛇科:(15)丽斑麻蜥
鸟类:
隼形目
鹰科:(16)鸢
隼科:(17)红隼
鸡形目
雉科:(18)环颈雉
鸽形目
鸠鸽科:(19)岩鸽 (20)山斑鸠
鹃形目
杜鹃科:(21)小杜鹃
佛法僧目
翠鸟科:(22)翠鸟
戴胜科:(23)戴胜
裂形目
啄木鸟科:(24)蚁裂 (25)绿啄木鸟 (26)斑啄木鸟 (27)小星斗啄木鸟
雀形目
燕科:(28)家燕 (29)金腰燕
黄鹂科:(30)黑枕黄鹂
鸦科:(31)松鸦 (32)喜鹊 (33)大嘴乌鸦
山雀科:(34)白脸山雀 (35)沼泽山雀
科:(36)短翅树莺 (37)大苇莺 (38)兰矶鸫 (39)白腹兰 (40)白眉 (41)冕莺
鹡鸰科:(42)山鹡鸰(43)白脸鹡鸰
伯劳科:(44)红尾伯劳
科:(45)黑头
文鸟科: (46)麻雀 (47)金翅 (48)黄雀 (49)黑头腊嘴雀 (50)锡嘴 (51)栗 (52)灰头 (53)三道眉草 (54)赤胸
哺乳类:
食虫目
猬科: (56)普通刺猬
科: (58)缺齿
啮齿目
松鼠科: (57)灰鼠(松鼠) (58)花鼠
仓鼠科: (59)大仓鼠 (60)黑线仓鼠 (61)棕背
鼠科: (62)小家鼠 (63)林姬鼠 (64)黑线姬鼠 (65)褐家鼠
以上是千山栖息的野生动物,未列入本表的野生动物均在保护范围之内,参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执行.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控制民工盲目外流的通知

民政部 公安部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控制民工盲目外流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



四川、江苏、浙江、河南、山东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最近向国务院报告,自三月初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地严格控制民工外出的紧急通知发出以来,四川、江苏、浙江,河南、山东等省的民工,每天仍约有5000余人乘177、203、147、121、445、601等西行客车,经兰州中转去新疆等地做工。其中,来自四川省的约占70%。? 贾菡局挥?01、243次(隔日开) 两列客车西去,只能运送2000余人,每天约有3000左右的民工滞留在兰州站,目前,兰州滞留民工已近两万人,而且还有增长的势头。
西流民工的不断增加,已使兰州站无法承受,并已影响了兰州市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为此,要求国务院转告四川、江苏、山东、浙江、河南省政府,继续做好本省外流民工的劝阻工作。
国务院接到甘肃省人民政府紧急报告后,指示民政部和公安部处理此事。为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民工盲目外出的紧急通知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当地民工盲目外出。
二、要切实安排好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当地实际出发,分别不同情况,妥善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使这部分人的生产积极性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要积极配合甘肃省人民政府做好已经盲目外出民工的疏散和安置工作。对其中因生活困难而外出的,要安排好他们的生活,以利于他们安心在本地搞好生产和工作。



198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