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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6 11:17: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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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3〕196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连云港市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连云港市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83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和《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苏政发[2002]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含经市政府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企业集团公司等,以下简称为公司)。第三条 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派出,对市国资委负责,代表市国资委对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市国资委交办的事项。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活动及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第五条 监事会与公司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公司财务,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企业可以延伸检查;(三)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检查公司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对董事、经理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第七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公司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公司进行专项检查。第八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主席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以外的其他有关会议;(二)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公司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三)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四)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公司负责人作出说明;(五)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第九条 监事会每次对公司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公司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公司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市国资委。监事会成员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载明。第十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同市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第十一条 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可以建议市政府委派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司进行审计,或经市国资委同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第十二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市国资委派出的财务总监一般可兼任监事会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副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专职担任;从有关部门和单位调任或公开选拔的监事以及市国资委派出的财务总监,为专职监事,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和专职监事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并任命。兼职监事由公司内部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兼职监事。第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主席不得在同一公司连任。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可以同时在1至3家公司的监事会担任相应职务。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使用市专项编制,人事、工资关系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在监事会任职期间,享受岗位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安排。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经济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能自觉履行职责;(三)开始任职时年龄在53周岁以下。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二)熟悉经济管理工作,具有财会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三)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实行任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工作过的单位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监事会中任职。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和馈赠,不得参加由公司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公司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在公司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第二十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二)与公司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权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按本办法产生的监事会到任后,原市经委、国资局向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派出的监事会予以撤销。
 

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47号


《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荣怀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的总体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第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一条 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存档确定管理单位。
划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须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并加盖绿色图章。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新建违反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因特殊需要,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纠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机关经费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总工办发[2006]28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机关经费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全国产业工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全总书记处同意,现将全总财务部、经审办、机关纪委《关于加强机关经费使用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6年8月7日



关于加强机关经费使用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总机关经费使用的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管理更加规范、科学、合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全总的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经费预算和支出的管理
  经费预算是资金管理的重要基础,是合理有效使用资金的前提。各单位领导要本着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对职工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的重要意义,做到勤俭节约、精打细算,不该列的支出项目不列,不该花的钱不花,实事求是地做好本单位的经费预算,加强各项经费支出的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全总各项财务规定。
  二、加强预算管理
  各单位的经费预算要合理立项,科学论证,严格标准,经集体研究后,按程序审核确定。
  (一)经费预算的提出。各单位业务处室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全总财务规定的标准,提出年度经费预算的初步意见。
  (二)经费预算的确定,须经一定的民主程序。在各业务处室提出经费预算初步意见后,机关各部门(各产业工会)须召开部务(分党组)会议,并请各单位党组织纪检委员列席会议,集体研究提出本单位经费预算意见,然后报全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经费预算的审核。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单位上报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和平衡,然后上报全总书记处会议审定。
  三、加强财务支出管理
  (一)财务支出项目不得超出全总书记处会议批准的年度预算项目。
  (二)加强财务支出的审核。财务部门须设立预算审核专门岗位,负责预算支出各个环节的审核和把关。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三)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不得以拨代支。 (四)各单位在办理预算支出项目时,需提前将项目预算细化后报送财务部门,经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支付资金。
  (五)各单位办理费用报销时,需持有效的支出凭证,并与预算项目一一对应,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方予报销。 四、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
  (一)经费使用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经全总书记处批准的各单位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在机关内部网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经费的使用要本着科学、节俭的原则,专款专用,严禁擅自挪用。各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需报财务部和全总分管财务的领导同意。
  (三)建立定期审计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全总经审部门的作用。对大额经费的使用,特别是与相关部委或单位开展大型活动的经费支出要定期进行审计,如有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按照中直管理局的要求,抓紧制定和落实政府集中采购制度。逐步实行会议、礼品、印刷等集中采购,做到花钱与管钱,使用与采购分离,避免出现浪费和变相贪占的问题。
(五)机关纪检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党员干部在经费使用管理工作中的监督,严格纪律,促进机关的廉政建设。
全总财务部
全总经审办
全总机关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