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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15 09:28: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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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建设银行


(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将本文中有关远期信用证业务的规定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促进和规范我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以下简称结算业务)发展,加强结算业务的管理,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1.2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开办国际结算业务需报经总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总行检查验收确认已具备条件后,方可开办此项业务。
1.3 未经总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各分行所属分支行不得直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各分行所属分支行可接受上级分行的委托,代办部分国际结算业务。
1.4 各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时,可根据客户的要求采用汇款、托收、信用证或保函等方式。
1.5 各行在办理结算业务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
1.6 各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要遵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版)第500号出版物;办理托收业务时要遵循国际商会《跟单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版)第522号出版物执行。
1.7 各行在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时,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权限,加强风险管理。

第二章 汇 款

关于印发《营口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政发〔2008〕25号


关于印发《营口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现将《营口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营口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营口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保护营口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口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营口市著名商标,是指在本市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公众熟知,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营口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商标战略工作推进委员会负责营口市著名商标的评定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受理营口市著名商标的申请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认定营口市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商标自注册之日起,连续实际使用1年以上;

(二)商标在本市公众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认知度;

(三)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2年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消费者满意率高;

(六)无商标侵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记录;

(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营口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住所在本市的,应当向住所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直属分局提出申请;住所不在本市的,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口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商标专用权保护情况的材料;

(五)近2年商标使用、宣传情况的材料;

(六)近2年使用该商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排序的证明材料;

(七)使用该商标商品的质量、销售区域分布情况、消费者满意率调查材料;

(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六)项的证明材料,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年审报告和市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占有率和同行业排序的证明材料。无相关行业协会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出具统计调查材料,并说明调查统计的方式和范围等。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人重新提交补正材料的时间为申请时间。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者无法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属于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条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直属分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受理的申请,报送市商标战略工作推进委员会审查认定,并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市政府网站上发布初审公告,公告期30天。

社会公众在公示期内对营口市著名商标认定提出异议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当事人。

第十二条 公示期后,对营口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商标战略工作推进委员会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需要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实。

市商标战略工作推进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就营口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向有关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机构征求意见或者调查核实的,有关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参与营口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市商标战略工作推进委员会成员、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专家、受委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市商标战略工作推进委员会经审核,认为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认定;经审核,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不予认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不予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营口市著名商标的审核和认定应当自初审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经认定为营口市著名商标的,市商标战略工作推进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向商标所有人颁发营口市著名商标证书。

第十六条 营口市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有效。有效期满需要续展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续展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给予3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经市商标战略工作推进委员会批准,自宽展期满之日起注销认定,并由工商部门收回营口市著名商标证书。

续展申请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续展并进行公告。

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经认定为营口市著名商标的,该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在被认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宣传、展览、展示时使用“营口市著名商标”字样或者标志。

未经认定或者未经营口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宣传、展览、展示时使用“营口市著名商标”字样或者标志。

第十八条 经认定为营口市著名商标的,被认定使用的商品为知名商品。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不得使用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第十九条 经认定为营口市著名商标的,自认定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经认定为营口市著名商标的,其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该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误解的,有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该企业名称。

第二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营口市著名商标认定情况及时通报其他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营口市著名商标及其使用商品的保护。

营口市著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在外省市受到侵害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商标所有人、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被认定为营口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进行注册事项变更、商标所有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时,应当自核准变更或者许可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上报市商标战略工作推进委员会。需要换发营口市著名商标证书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收回原证书。

第二十二条 营口市著名商标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对使用营口市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维护营口市著名商标的声誉,不得生产、销售粗制滥造的商品,不得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营口市著名商标投诉处理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已经被认定的营口市著名商标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 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营口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市商标战略工作推进委员会应当撤销其营口市著名商标认定,由工商部门收回营口市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被认定为“营口市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的,其营口市著名商标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超越营口市著名商标认定使用范围,使用营口市著名商标字样或者标志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市商标战略工作推进委员会应当撤销其营口市著名商标认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视其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粗制滥造商品或者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市商标战略工作推进委员会应当撤销其营口市著名商标认定并予以公告。法律、法规、规章对该违法行为另有处罚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市商标战略工作推进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营口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政办〔2010〕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七日


黄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60号),设立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质认定职责交给相关协会。  (四)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问题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国土资源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拟订涉及国土资源在经济运行、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调控政策和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组织、指导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测绘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参与审核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工作。  (五)承担保护全市耕地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国土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并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指导地籍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整理、共享和汇交的监督管理,提供社会咨询服务。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负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工作,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综合管理。负责授权范围内的采矿权、探矿权的初审、登记发证;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与评价工作。  (十二)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测绘单位资质审查和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依法对测绘基准和测绘控制系统、测绘成果进行管理,保护测量标志;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依法管理全市地图编制工作,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省、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有关工作;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公共服务。  (十五)负责屯溪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的直接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和日常事务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文件起草、文电、机要、档案、保密、接待及资产管理等事务;承担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公共服务;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相当职级干部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对外交流合作与科技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财务科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参与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有关管理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工作;承担有关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经费预决算工作;监督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三)法规科  开展国土资源形势分析和重大课题调研,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听证工作;监督检查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组织查处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违法案件;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 (四)规划与耕地保护科  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县(乡)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参与审核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编制实施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统一管理城乡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工作,统一审核征收征用建设用地;承办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 (五)土地利用管理科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定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六)地籍测绘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统一管理城乡地政、地籍工作;管理并组织开展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承担综合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地籍管理技术规定、标准的执行,负责并指导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和办理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承担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指导监督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和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监管测绘单位资质;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根据授权管理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和标准化工作。 (七)地质矿产管理科  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授权范围内的采矿权、探矿权的初审、登记发证;组织调处采矿权属争议纠纷,维护采矿秩序;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和规程;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工作;组织实施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等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地质勘查活动;负责地质勘查成果和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市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