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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加强抗菌药物监管促进合理用药宣传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1:57: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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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加强抗菌药物监管促进合理用药宣传活动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加强抗菌药物监管促进合理用药宣传活动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是一个影响人类健康的重大问题。抗菌药物的不合理使用,不仅增加了药品不良反应和药源性疾病的发生,同时造成了细菌耐药性的增长,严重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此问题已引起医药卫生界及社会的极大关注,我局将在近期作出关于加强抗菌药物监管的相关规定。

  为配合加强抗菌药物监管工作的开展,我局决定从2003年11月份开始至2004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加强抗菌药物监管促进合理用药”的宣传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宣传活动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增加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造成细菌耐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的宣传,逐步改变群众自我购买、使用抗菌药物的习惯,引导公众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抗菌药物,促进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二、宣传的对象主要是公众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宣传口号是:(一)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抗菌药;(二)为了您的健康,请慎重使用抗菌药;(三)关爱生命,呵护健康,合理使用抗菌药;(四)加强抗菌药监管,利国利民;(五)抗菌药滥用,危害无穷。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召开研讨会、张贴宣传画、发放合理用药小册子、咨询等不同形式,积极在本地区范围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方面的知识,提高社会各界对药品分类管理和合理用药的认识。

  四、为促进宣传活动的开展,我局将印刷一定数量的宣传张贴画和合理用药小册子,在11月底前向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向本地区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发放、张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印、加印有关宣传材料广为宣传。

  五、要结合加强抗菌药物监管促进合理用药宣传活动,开展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检查,加大监管力度。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抗菌药物使用的指导,积极做好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工作,并将宣传计划和安排报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宣传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情况上报我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及时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及时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1]第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有关地方政府陆续关闭、撤销了一些企业。有的由于对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缺乏了解,在企业清算工作结束后,未及时到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使有些企业注销工作迟迟不能完成。为了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现就企业注销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政府主管部门决定关闭、撤销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对应办理注销登记而尚未办理的,请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办理;对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毕不能办理注销登记的,要督促企业的主管部门、清算组抓紧清理债权债务;对因其他原因暂不能办理注销登记的,要积极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影响注销登记的问题。

二、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此事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汇报,以取得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认真做好应注销企业的清理工作。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外资并购中的对价支付

林涛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令”)中将外资并购定义为: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资产并购”)。
  笔者结合外资并购的实务经验及对外资并购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对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涉及的相关对价问题进行如下分析归纳。应注意的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还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对价金额

  10号令规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实践中是否都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收购对价的依据呢?答案是否定的。
  实践中通常是由并购各方当事人在收购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方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财务、法律尽职调查等),并确定收购对价的具体数额及/或调整办法后,再由双方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实施资产评估。换句话说,该等资产评估很多情况下是走过场,因为10号令规定在提交审批的文件中应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应注意的是转让股权或资产的价格不能明显低于资产评估结果(一般情况下不能低于评估价的90%)。如涉及国有资产的,应选择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将评估结果报有权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价形式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股权并购的对价主要采取货币现金及符合规定的境外股份两种形式(在股权转让型股权并购下对价支付给转让股权的股东,在认购增资型股权并购下对价则向被并购企业支付);资产并购对价一般采取货币现金形式。
  10号令仅对外国投资者以货币资产或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进行了规制,对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作为支付手段的情形无明确要求,仅规定“作为并购对价的支付手段,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在实践中,存在外国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情况,同时外国投资者也有以境外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情况;对于该等情况下的外资并购,目前10号令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的操作会有许多方式,相关当事人应注意中国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确保交易成功且不违法。
关于外国投资者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的范围,除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明文规定的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所得利润、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外,还可包括境内合法取得的有价证券、从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购买金融资产包的形式取得对境内企业的债权、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借款、以及转让资产、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取得的交易对价等。
  以境外股权 [该等股权只能是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的股票或10号令中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进行股权并购可能表现为如下四种模式:
(1)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为对价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
(2)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为对价认购境内公司增资;
(3)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为对价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
(4)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为对价认购境内公司增资。

对价支付期限


  对于股权转让型股权并购及通过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资产的资产并购: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

  对于认购增资型股权并购:投资者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即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但投资性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对于以购买的境内企业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并购: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
  对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该等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在税收、外债管理方面亦无法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的优惠待遇)。
  对于外资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的,根据商务部商资字[2006]192号文的规定,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
此外,如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根据国办发[2003]96号文的规定:“对于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笔者认为,外资并购国有股权的对价支付期限应同时满足96号文和10号令的规定。

币种及汇率

  外资并购中定价币种和支付币种可以是人民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外币(通常包括美元、港元、欧元等)。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

  在签订外资并购协议时,如选择人民币作为定价货币、美元作为支付货币,则对收购方而言存在人民币升值的风险,包括协议签订后到外资部门批准期间、外资部门批准后到外汇汇入指定账户期间以及外汇汇入指定账户后到获准结汇期间三个阶段的汇率风险。因此,外资并购各方当事人在签署并购协议时,应一并考虑定价货币、支付货币、不同币种折算汇率以及上述不同阶段汇率风险的承担等因素。

前期并购资金入境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前期如需动用外汇资金,投资者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目前只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多币种专用外汇账户,经外汇局批准的除外。该等账户可能包括:

(1)收购类账户:外国投资者如前期需在境内收购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不动产、机器设备或其他资产等,在资产收购合同生效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外汇收购款项。

(2)费用类账户:外国投资者如前期需进行市场调查、策划和机构设立准备等工作,在其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有关的外汇资金。

(3)保证类账户: 外国投资者向境内投资之前,如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需向境内机构提供资金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外汇保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