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人事宣传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3:15: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人事宣传要点》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人事宣传要点》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现将《一九九五年人事宣传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人事工作实际,切实组织好人事宣传工作,为人事制度改革和各项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一九九五年人事宣传要点
人事制度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工作需要加强宣传,以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人事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宣传工作,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为各项改革的深入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障和良好的舆论环境。
1995年人事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全面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即“三个制度、三个体系”(建立健全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制
度、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宏观人事管理体系、人才市场体系、人事法规体系)建设的工作思路,配合人事中心工作,认真把握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突出重点,讲求时效,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对人事制度改革的了解,从而增强对改革的承受能力,
为“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这个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服务。
一、深入宣传邓小平人事人才思想
邓小平人事人才思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宣传学习邓小平人事人才思想同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和最近中央关于干部人事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结合起来,同回答和解决人事制度改革和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促进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和理论指导。
二、关于人事制度改革
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总的目标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一套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法制完备、纪律严明的监督体系,以利于优秀人才的成
长和作用的充分发挥。特别要在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四个方面努力取得实质性进展。
——配合公务员制度推行工作搞好舆论宣传。今年是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关键的一年。要宣传李鹏总理接见人事厅局长会议代表时对推行公务员制度工作的指示精神,宣传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宣传公务员制度的新机制,提高广大工作人员参与改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增强心
理承受能力,减少实施工作的阻力。要宣传通过推行公务员制度,树立公务员改革开放、勤政廉政新形象方面的典型事例。
要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公务员制度过程中,积极开展培训工作,认真进行职位分类,科学合理设置职位,严格按照公务员条件和职位要求,引进竞争机制,进行人员过渡考核工作的经验。特别注重宣传人员过渡工作体现改革力度,在避免形式主义、走过场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要宣传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把住“进口”,保证公务员队伍基本素质,提高群众参与监督程度,堵住进人不正之风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效,以及一些地区在考录工作中试行打破“两个界限”(地域界限和身份界限)的经验和做法。
要宣传1994年年度考核在完善考核制度,注重考核工作实绩,把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晋升的重要依据,以及在激励优秀的、鞭策一般的、转变机关作风方面所取得的实际成效和工作经验。
要宣传各地、各部门在任用制度改革工作中扩大民主,充分走群众路线,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破除论资排辈陋习,抵制任用方面的不正之风,在拓宽识人视野和选人渠道,广开进贤之路,做到能上能下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宣传一些地区和部门对非选举产生的厅、处级干
部试行聘任制的做法。
在宣传坚持实行正常的退休制度的同时,结合辞职辞退法规的颁布,重点做好辞职辞退法规和实行工作的宣传。宣传辞职辞退制度在畅通公务员队伍“出口”渠道,实现公务员队伍能进能出,改变以往“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方面的重要意义,
宣传部分地区和部门实行辞退制度所取得的实际成效。
要宣传实行交流、轮换、回避以及辞退制度,在促进机关廉政建设,关心爱护、锻炼培养和严格要求公务员方面的重要作用和做法,以及社会公众的良好反响。
要宣传一些地区结合公务员制度推行工作,坚持和完善乡镇干部聘任制度方面的做法和经验。
——结合事业单位机构和管理体制改革,宣传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宣传事业单位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改革思路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进行的积极探索;宣传职员制度试点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宣传事业单位在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工资制度、社会保险
制度等方面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中的经验和做法。
——结合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工作的推进,宣传人事部门在抓好“一个制度,两支队伍”,即探索建立现代企业人事制度,加强企业家队伍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方面的新进展、新经验。
进一步宣传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在打破工人、干部身份界限,坚持和完善聘用制度方面的经验;宣传试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单位对企业领导人员,从管理方式、管理内容等方面进行的改革探索;宣传在搞活企业家队伍,建立选拔、任用、测评、考核、储备、流动等管理制度方面的经验和做
法;宣传一些地区在试行企业级别与行政级别脱钩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宣传人事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为搞活企业引进急需人才,调剂积压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三、关于工资制度改革、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对工资工作的宣传,要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宣传各地、各部门在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加强对工资基金的管理,加强对事业单位工资外收入的管理和调控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工资改革宣传工作要注意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出台的改革方案,不得随便泄露。
——加强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宣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关系到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和利益的调整。要针对存在的一些认识问题,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
作用,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宣传各地按照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现行分工,积极稳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做法和成效。
四、关于宏观人事管理体系建设
宣传人事部门在转变政府职能过程中改革管理方法、管理手段,从行政命令、指令计划为主的管理方式,向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信息服务等为主的间接管理方式转换,从微观的具体事务为主的管理向培养、使用和管理并举的综合管理方式转换的经验和做法。
宣传在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宏观管理,严格控制人员总量,防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过快增长方面的有效做法。宣传结合机构改革和公务员过渡工作,积极稳妥分流富余人员方面的经验。
宣传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制度以及在规范和管理事业单位的各种工资外收入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宣传在机关非领导职务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数比例限额规定,不超职数设置,不搞“人情”职位和照顾职位方面的做法和经验。
五、关于人才市场体系建设
宣传各地落实中组部、人事部《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人才市场的意见》,在加快人才市场建设,健全人才市场运行规则,规范市场行为,完善市场功能,拓宽服务领域,使各类人才尽可能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合理使用等方面的新举措、新发展。
宣传健全和完善区域性人才市场体系,特别要注意宣传已建立的中国沈阳、中国上海、中国北方等区域性人才市场运行成效和经验,促进区域性人才市场、大中城市固定人才市场和专业性人才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宣传各地逐步改革“统包统配”制度,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为用人单位和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军队转业干部服务,在确保1995年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方面的做法和成效。
宣传各地为本地经济建设发展,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发展,为国家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千方百计引进急需人才的做法和经验;宣传各地在解决艰苦边远地区人才匮乏问题方面的好做法。
六、关于人事法制建设
要宣传加强人事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人事干部搞好人事法制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注意做好新法规出台前后对上对下、对内对外的舆论准备、宣传解释工作。
今年是“二五”普法教育的最后一年,要结合验收工作,进一步运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普及人事法律知识,增进社会各方面对人事法规的了解,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人事部门的执法水平。
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加强对人事执法工作的舆论监督,宣传严格执法,坚持依法办事的先进典型,批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消极做法以及个别违法行为,促进人事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七、关于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要配合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的召开和《关于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意见》的颁发,进一步宣传和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尊重知识和尊重人才是第一位的任务、各级人事部门第一把手重视人才工作的观念,宣传各地、各部门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尽
心竭力,勇开新路的做法和经验。
要配合“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工作,宣传这项工程在造就一支进入世界科技前沿、学科门类齐全、年龄分布结构合理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对促进我国科技事业发展,增强我国综合国力方面的重要意义。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在培养和造就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方面采取的有利
措施及其取得的显著成绩。
政府特殊津贴制度、选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博士后研究制度,已经成为我国造就和培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重要的有效途径。要结合各项选拔工作的实施,宣传党和国家对人才的重视和关怀,宣传这些制度所具有的激励、竞争、择优机制,宣传这些优秀人才为我国科技发展所
做出的重大贡献,在全社会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结合深化职称改革工作的逐步展开,宣传建立具有竞争机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用制度和公正的资格评价制度是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重要途径。待国务院批准职称改革方案后,要积极组织好对职称改革基本思路、方法步骤以及典型经验的宣传工作。
八、注意宣传基层人事部门的先进典型
要善于发现并积极宣传基层人事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坚持改革、推进改革深入发展的新经验、新做法;宣传他们如何发挥人事部门职能优势,积极主动地为本地区经济建设发展服务的事迹;宣传他们在人事工作中公道正派、廉洁奉公的优良作风;宣传他们树立公民为本,公民为重,全心
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在工作中求真务实,兢兢业业,埋头苦干,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通过宣传弘扬主旋律,树立人事部门公务员的先进典型,以典型开路,促进人事工作的全面发展。
在人事宣传工作中,要特别注意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宣传报道上要按照有关精神,把握好分寸,既要有利于改革的发展,促进问题的解决,又要有利于增进团结、维护稳定。



1995年4月19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为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促进职业技术教育的巩固发展,现将《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颁发实行。

附: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
师资的数量和质量,是直接关系到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规模、速度和培养人才质量的根本问题;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是办好职业技术教育的一项战略性措施。
近几年来,随着职业技术学校的大量发展,师资严重不足和质量不高的问题十分突出:职业中学的专业课教师奇缺,且无稳定来源;中专学校今后改招初中毕业生,需要补充大量文化课教师,专业教师知识老化,也亟需更新;技工学校的各类师资普遍不足。这种现状,远远不能适应教
学工作的要求,必须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职业技术教育师资培养系统,着力解决师资的培养和培训问题,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的奋斗目标。为此,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调动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职业技术教育师资有稳定的来源
职业技术学校师资的来源,应多渠道解决,其中理论课教师主要依靠现有各类普通高等院校解决。有关大专院校要有计划地设置职业技术师范班、专业或系,纳入高校招生计划,为职业技术学校培养师资。
高等师范院校,应根据学校师资、设备等条件增设相关或相近专业的职业技术师范系、科、班,担负起培养部分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师资的任务。
各类职业技术师范院校或师资培养中心担负培养空白、短线专业及需要量大的通用专业师资,同时成为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教学研究、信息交流的中心。
各种职业技术学校(包括中专、技工学校、职业中学等)的文化课教师应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解决。由教育部门做出规划,根据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占高中阶段学生的比重和所设课程的需要,按比例从高等师范院校和综合大学的应届毕业生中分配,由主管毕业生分配的部
门负责落实。
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及实习指导教师由办学部门负责配备。各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计划、人事部门在所属有关高等院校招生和毕业生分配计划中统筹安排。为了尽快解决职业中学的专业课师资问题,当前高等专科学校(含现有职业大学)要用主要力量来担负专业课
师资的培养、培训任务。中央部委在地方的高等院校也要担负为地方职业技术学校培养师资的任务。对跨部门、跨地区的师资需求,由国家教委负责协调,通过委托代培等多种形式解决。
国家教委要在研究生的培养和分配方面对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师资培训中心的师资队伍建设给予支持。对于技艺性强、国内基础薄弱的专业师资的培养和培训,要纳入留学生派遣计划和国际交流计划解决。
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及有关高等院校开设的职业技术师范系、科、班,可以招收一定数量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优秀应届毕业生。对于学制三年的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毕业生,进行二年师范教育和专业培训;对于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四年和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二年的中专毕业生,进
行一年半的教育理论和专业理论、操作技能的训练。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专科证书分配到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和某些技艺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对生活和工作条件比较艰苦的地区可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学生均应享受师范生待遇。
实习指导教师可以从职业技术学校优秀毕业生中选留,经过教育学、教学法和培训后任教。
近几年,为解决专业教师的急需,中央有关部委和地方各主管分配大专毕业生的部门,要从应届高等学校毕业生总数中划出一部分指标,分配给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得截留。
二、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培训在职教师
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文化课教师的培训提高,由高等师范院校、教育学院和综合大学以及有条件的其它高等学校承担。
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和实习指导教师的业务进修、技能培训,由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师范学院、教育学院、师资培训中心及有关高等院校、科研、企事业单位负责。他们的教育学、教学法和文化基础知识的提高,由高等师范院校、教育学院和有条件的综合大学承担。各校承担的培训任
务,由学校的主管部门下达。
为了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对达不到规定学历的现任教师,经过推荐、考核后进行脱产或不脱产的培训,进入有关高等院校举办的各种师资培训班,分别按本、专科教学计划、大纲进行教学,学完规定课程,考试合格,给予本、专科学历。培训前已在高等学校各种培训、进修班学过有
关本专业的某些课程,取得单科结业证书的,可予免修。
职业技术学校师资的培训提高,还可利用广播、函授、电视等方式进行。
要重视兼职教师的作用,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又有教学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到校兼课,以加强教学与实践的联系。兼职教师要占一定比例,作到专兼结合,以专为主。要提倡校际之间的教师互相兼课。注意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四级以上技工、能工巧匠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为解决某些国内难于培养的空白、短线专业的师资来源和吸收国外职业技术教育的经验,提高师资水平,还应有计划地派遣一些教师出国留学、进修,具体方案另订。
三、进一步明确师资的编制、学历要求和待遇
教师的编制标准:
中专和技工学校教师的编制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职业高中教师的编制标准,可根据学校培养目标的不同,分别参照中专或技工学校教师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自行制订。
教师的学历要求:
初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文化、专业课教师,应具有专科学历或同等学力,实习指导教师可以是有实践经验的中级技术工人或能工巧匠。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文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师,一般应具有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其中某些技艺性较强的专业教师,亦可为专科学历;从事教学工作多年、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较好的教师,其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实习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以上的学历。


高等职业技术师范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目前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今后应逐步提高要求。
当前,在师资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对教师学历的要求,但要抓紧搞好在职进修提高。
教师的待遇:
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工作条件艰苦,又与企事业单位有广泛的联系,各地方、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不断提高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对县以上或边远的农村职业学校教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鼓励措施,改善他们的福利待遇。
从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借调或派到职业技术学校任专、兼职教师(人事关系仍在原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当保留原单位的职务和原有的技术职称,享受原有的福利待遇。原单位调资、提干和晋升职称,可根据其教学成绩评定。
四、加强对师资队伍建设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重视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加强宣传工作,克服鄙薄职业技术教育的陈腐观念。在抓好普通教育师资的同时,采取实际措施,抓好职业技术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中央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和教育部门要根据本系统、本地区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统筹规划
,全面安排,尽快制订师资培养规划,把职业技术教育所需各类师资的专业和数量,按照专业相近的原则,分别纳入有关高等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培训工作,要注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挖掘现有高等学校的潜力,并积极开辟新的渠道,使职业技术学校的
师资有一个稳定的来源。尽快建立一支数量足够、质量合格、结构合理的职业技术教育师资队伍,促进职业技术教育的巩固、发展。



1986年6月26日

关于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以下简称《规定》)自1996年
5月1日在全国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努力工作、密切合作,使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
逐步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来中国投资的外籍投资者,凡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不视为在中国就业,不
持职业签证。凡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在企业担任管理职务的,按《规定》办理有关就业
手续。

  二、未持职业签证入境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凭《外国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申请办理职业签证及就业证。

  未持职业签证入境,需在华常住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法
人代表或外方高级管理人员(指外籍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和副厂长),凭企业的批准证
明、营业执照副本和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申请办理职业签证及外国
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三、凡与我国互免签证国家人员来中国就业,原则上应持普通护照,凭签证通知函电及
许可证书办理职业签证和就业、居留手续。对持用属免签证范围的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
通护照)来华就业者,凭许可证书办理就业证。

  四、已在中国某地就业的外籍人员,被派往本单位在异地的工作单位任职,其外国人就
业证期限未满的,应到原发证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就业证交回),然
后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证变更证明,到新任职地重新办理就业证(不需办理许可
证书);就业证期限已满的,应到原发证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终止就业手续,并按《规定》
到新任职地重新办理就业手续。

  五、外国旅游部门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的外籍工作人员入境就业,应按照《规定》办理
在中国的就业与居留手续。其中,由该国旅游部门委派的本国工作人员,凭中国国家旅游局
的签证通知函电及代表资格确认函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签证。入境后,凭代表
证和职业签证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

  六、外国商会聘请外籍工作人员,凭聘用意向书、商会章程和国家民政部颁发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证》和外经贸部、民政部对拟聘用该外籍工作人员的审批文件,到
劳动保障部门为拟被聘请的外籍人员申领许可证书,该外籍人员可持许可证书和通知签证函
电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职业签证。入境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将于1999年1月1日启用新
证件,原证件废止。新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编号。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外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
度重视,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和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第六条
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一律不予批准,把好外国人入境就业关,堵住非法就业渠道。各地区
要在认真总结《规定》实施两年来的工作经验基础上,从外国人就业的申请、审批、办证,
到入境就业后的服务管理,制定一套较为完善、规范的管理制度。同时,要加强与公安等部
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招用外国人较多的用人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
查,对非法就业的个人和用人单位严肃查处,对在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努力把
这项工作做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