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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补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4-07-24 23:18: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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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补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补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企字(2001)第123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福来国际(上海)有限公司补照纠纷处理问题的请示》(沪工商注〔2001〕21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的,企业法人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除上述原因外,企业法人申请补领营业执照和登记机关补发营业执照目前均无法律依据。
对企业隐瞒真实情况,以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为由已补领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应责令企业限期缴回,逾期不缴的,登记机关有权公告补发的营业执照作废。


2001年5月1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63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原人事部《关于申报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国人部函[2007]27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10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事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客观题考试(共2科)每人每科25元,主观题考试(共2科)每人每科30元。

  二、省级人事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60个工作日前,按规定程序由你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和判处徒刑回村执行可否与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并科及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应自何时起算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和判处徒刑回村执行可否与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并科及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应自何时起算等问题

195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10月15日(56)法办增字第60号函悉。所问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和判处徒刑回村执行可否与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并科的问题,兹答复如下:
一、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并非完全不可同时科处剥夺政治权利。本院1956年6月20日法研字第6030号函与前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0年5月20日对察哈尔省人民法院“关于假释、缓刑、褫夺公权等问题的解释”并无矛盾。判处徒刑宣告缓刑而同时科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同意你院意见,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算。
二、判处徒刑回村执行,目前各地人民法院已很少适用;如果仍有适用,原则上也不是完全不可以同时科处剥夺政治权利。判处徒刑回村执行而同时科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应自徒刑执行期满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