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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众使用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药品加强引导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急件)

时间:2024-07-16 02:52: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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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众使用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药品加强引导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急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对公众使用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药品加强引导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急件)

国食药监安[200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的部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5部门发出了《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办〔2003〕2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了《关于加强预防诊断治疗非典型肺炎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办〔2003〕22号),各地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强了预防诊断治疗非典药品的监督管理,对防治非典药品研究、生产、供应以及质量保证和价格控制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加强预防非典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处方药管理,确保用药安全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个人自行购买、使用非处方药预防非典,要根据自身状况和药品的适应症合理选择药物,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使用药品,并注意听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到零售药店购买中药饮片,应持有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按处方药管理的预防非典药品,须凭执业医师处方购买,并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使用,注射剂应按处方药严格管理。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防治非典药品广告或变相广告的检查。发布防治非典药品广告必须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或证明文件为准,经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查发布的药品广告要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二、加强对预防非典中药煎剂的规范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有效

对于使用卫生部推荐的中药预防处方煎制成批量汤剂,分装成瓶装、袋装等用于群体用药的,应由执业医师选定处方,各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指定具有煎制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药厂进行煎制,若用配方颗粒进行调配的,应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生产的配方颗粒。其汤剂或组合型配方颗粒都必须附有使用说明书,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处方组成、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注意事项、贮藏、有效期、煎制单位等,确保汤剂的质量和使用安全。零售药店经营防治非典汤剂或组合型配方颗粒,必须从指定的煎制单位和经批准的配方颗粒临床试用单位购进,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对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药品使用的指导,提高药品使用的科学性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各级医疗预防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要遵循卫生部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发布的《非典型肺炎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试行)》和卫生部发布的《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的精神,对使用药物预防非典及时给予正确指导。

医疗机构运用中药预防非典,应按中医理论进行辨证论治。对于需要应用中药预防的,应由执业医师开具处方,凭处方配制,且不宜长期或大剂量服用,老人、儿童、孕妇及患有其他疾病者等要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减量服用,或慎用、禁用。不要轻信所谓的秘方、偏方、验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可在卫生部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印发的《非典型肺炎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试行)》及其修订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印发给有关医疗单位参考使用,但其中的中药处方不得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对预防非典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地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预防诊断治疗非典型肺炎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预防非典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发现不良反应应按要求及时报告,发现严重、群体性不良反应要立即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当地非典防治领导小组报告,当地药品监管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要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并立即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上报。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应大力宣传药品不良反应知识,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药品的疗效与副作用。

五、加强合理用药宣传和非典预防工作的指导,引导人民群众正确预防非典,理智对待非典的药物预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组织和引导新闻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宣传非典防治及合理用药知识,增强宣传的科学性和普及性,指导群众正确对待、科学预防疾病,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预防非典的认知水平,消除群众的盲从心理和恐惧心理。要积极指导广大人民群众通过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正确的防护意识,增强体质,提高机体免疫力达到预防非典的目的。要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精神,对使用药品预防非典给予正确引导,指导广大人民群众合理用药,避免药品使用的盲目性、从众性,防止药品的乱用、滥用,减少不必要的药品不良反应和药源性疾病的发生。

加强非典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的大局,关系到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国际形象,是各级政府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全社会目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对公众使用预防非典药品加强引导,促进合理用药,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六日


关于加强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期间管理工作的意见

人事部 教育部


关于加强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期间管理工作的意见
人事部 教育部



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参加学习和培训工作进展顺利。这次分流人员参加学习和培训的人员多、时间长、任务重,切实加强学习和培训期间的管理工作,对保证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任务的完成,进一步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是十分重要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国务
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4号)的要求,现对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各部门要针对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的特点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要有专人负责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期间的管理工作,与学校保持联系,定期了解参加学习和培训人员的思想动态、学习和生活情况,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二、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参加学习和培训分流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期间的考核工作由原行政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统一进行,主要依据分流人员的学习成绩和平时表现确定相应考核等次。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分流人员应按原行政单位的统一要求参加考核。
三、各高校和培训机构也要加强对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期间的管理。参照在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学习档案,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分流人员进行日常考评和学年考核,定期向其原所在行政部门提供学习期间的考核情况。
四、各高校和培训机构要根据经人事部、教育部审核批准的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实际人数编制培训经费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国家财政统一安排培训经费。凡未经人事部、教育部审核批准的,国家财政概不负责其学习和培训经费。
五、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分流人员要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尊重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要充分珍惜这次学习和培训机会,努力学习,圆满完成学习和培训任务。学习和培训期间,分流人员因原行政单位工作需
要而中途退学的,需由本人提前向原行政所在单位和学校报告,经原行政所在单位和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
六、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享受学校规定的节假日和寒、暑假,不享受学校统一发放的普通奖学金。
七、分流人员在学习和培训期间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正常的党、团组织生活。积极参加所在高校的政治学习和党、团组织活动,按时交纳党费和团费。有关高校应按党章规定接纳分流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高校领导和基层党组织应重视做好分流人员学习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



1999年2月13日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4〕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企业的平等竞争,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会同南宁市建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在房改办领导和建委的指导协调下负责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由房改办、建委、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物价局、监察局、政府办、法制办、发展中心等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组成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地块进行公开招标。

  第五条 在南宁市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并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投标。

  第六条 项目招投标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2、投标单位报名;
  3、评委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通知;
  4、投标人可向招标小组申购招标文件,发展中心(以下称“招标人”)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5、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6、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7、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合同书》;

  第七条 招标文件内容
  1、招标须知;
  2、投标通知书;
  3、投标书;
  4、中标通知书;
  5、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合同书;
  6、修建性详细规划、勘察设计条件。

  第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相关问题可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内用书面方式向招标人咨询。投标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商务标书内容
  1、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价格;
  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3、企业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商品房有效证明材料;
  4、企业诚信行为记录。

  (二)技术标书内容
  1、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文件,并附总平规划方案、环境设计、建筑立面和空间组织、配套设施、户型及其组合、按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规定制定户型一览表、结构和建筑及其他设计说明书;
  2、工程成本。包括开发成本、税金、3%利润(按开发成本扣除管理费和贷款利息后计算)等;
  3、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开工、竣工、交付时间、建设进度计划等;
技术标书需单独装订,内存资料不得有任何与投标企业相关的名称和记号。

  第九条 投标执行人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附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文件。

  第十条 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投标人需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每亩1万元人民币收取,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形式为有效转帐支票或汇票。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参加投标。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5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标程序与规定
  1、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4、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对开标过程予以公证。

  第十三条 无效标或废标认定条件
  1、未密封,或在技术标书做记号,出现与投标人有关的名称;
  2、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3、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已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限;
  4、投标人对一个招标项目提交二份或二份以上标书;
  5、内容虚报,包括虚报企业资质等级、开发商品房业绩证明等;
  6、标书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未加盖公司公章的;
  7、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
  8、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十四条 开标后,由评委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展评标工作。商务标书在开标时当众开标;技术标书的评标工作,由工作人员撤换包装进行编号,由技术专家(抽签产生)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技术评审组进行评分。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二者相加最高分者中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合同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中标人签订建设项目合同时,向招标人缴付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七条 投标人为投标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投标书和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承担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按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保质保量全面竣工并通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逾期的应支付违约金;凡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期限三个月仍未竣工验收的,取消该单位二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投标资格。

  第十九条 中标人凭项目合同书和中标通知书,到发改委、规划、国土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1、中标人开出的转帐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2、中标人逾期或拒绝按中标条件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合同书》的,须按中标总价的1%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
  3、中标人不履行投标书有关承诺的。

  第二十一条 对招投标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经查证有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的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已中标的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招标人员在招标活动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