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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邮政协定

时间:2024-07-04 20:53: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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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邮政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邮政协定


(签订日期1965年9月14日 生效日期1965年9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保证两国间良好的邮政通信,促进两国间经济和文化关系的发展,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共和国之间办理函件、包裹、保价信函和保价包裹(统称邮件)的经常直接互换和经转业务。

  第二条 各类邮件由陆路、海路或航空通过第三国进行交换。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可以利用对方的陆路、海路或航空邮路运递它发往其他国家的邮件。但只以经转一方和寄达国有互换业务关系的为限。
  参与经转邮件的其他国家和寄达国所规定的条件应予遵守。
  二、直封总包和散寄邮件的互换局,由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协商指定。
  三、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应将它们可以居间经转对方邮件总包的寄达国名单相互通知。
  四、缔约双方应以最迅速的邮路转递各类过境邮件总包。

  第四条
  一、直接互换的邮件应封入封固的邮袋内进行交换。
  二、直接互换邮件的互换局可以使用对方的邮袋。空邮袋应在下一次邮班装入直封总包内迅速退回原寄互换局。

  第五条
  一、缔约双方的互换局指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北京;
   几内亚共和国方面:科纳克里。
  二、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在必要时经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互换局或建立其他互换局。
  三、互换邮件的开办日期和停止日期,由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另行商定。

  第六条
  一、各类函件按照一般规定,应由寄件人付足邮费。
  交寄时未付或未付足邮费的函件,应退回寄件人补足邮费后再寄。无法退回寄件人时,信函和单明信片作为欠资邮件寄发,其余函件按无着邮件处理。
  二、经陆路、海路或航空寄递的函件和包裹的资费,由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各自订定,并相互通知。对于资费的任何变动,也应相互通知。
  三、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和所属机构互寄的公务函件,免收邮费。在这项函件的正面左上角应注明“邮政公事”(SERVICE DESPOSTES)或类似字样。

  第七条 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在对方要求它提供有关邮政业务的组织和工作情况时,应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
  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应将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清单和有关变更情况相互通知。

  第八条 缔约任何一方在紧急情况下认为有必要全部或部分停止互换邮件业务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九条 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及其互换局间往来的邮政公务函件,使用法文。双方互换局应使用国际业务通用的单式。

              第二章 函件

  第十条 本协定所称的函件,包括信函、单、双明信片、印刷品、盲人读物、货样和小包邮件。

  第十一条 如寄件人要求索取回执,并在交寄时交付一项不超过四十生丁的回执费,则可以互换附有回执的函件。如寄件人在上述回执费外另付一项航空附加费,这项回执应由航空寄回。

  第十二条
  一、各类函件应严格限于确实由于数量不足作为总包直封寄达国或发往第三国时,才可作为散寄函件转递。
  二、如数量合适,散寄另一邮政经转的函件,应按寄达国分别捆扎,并把每个国家的国名写在每捆的签条上。

  第十三条 两国间互换的信函和货样,不可以装有应付关税的物品。

              第三章 包裹

  第十四条
  一、互换的包裹应保持完好,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每件包裹的重量不可以超过十公斤。但如包裹内装整件的而且又是两国文化交流所需的物品,每件重量不超过二十公斤的,也可以收寄。
  (二)1.水陆路包裹:任何一面的尺寸,不可以超过一·五0米;长度和长度以外另一方向所量得的最大横周合计不可以超过三米。
   2.航空包裹:长度的最大尺寸不可以超过一米,其他任何一面的最大尺寸不可以超过0·五0米;长度和长度以外另一方向所量得的最大横周合计不可以超过三米。
  二、缔约双方不收寄下列包裹:
  (一)加急包裹;
  (二)快递包裹;
  (三)代收货价包裹;
  (四)过大包裹;
  (五)脆弱包裹;
  (六)由寄件人预付投递时所需费用的包裹。

  第十五条
  一、包裹的资费应在交寄时全部付清。
  二、包裹的资费应同参加陆路、海路或航空运输包裹的各邮政所应收的费用总数相等。
  三、缔约双方直接互换的包裹每一方应得的每件包裹的终端费,订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一公斤和一公斤以下     一·00金法郎
  一公斤以上到三公斤     一·七五金法郎
  三公斤以上到五公斤     二·五0金法郎
  五公斤以上到十公斤     四·五0金法郎
  十公斤以上到十五公斤    六·五0金法郎
  十五公斤以上到二十公斤   八·五0金法郎

  几内亚共和国方面:

  一公斤和一公斤以下        一·一五金法郎
  一公斤以上到三公斤        一·四五金法郎
  三公斤以上到五公斤        一·七五金法郎
  五公斤以上到十公斤        三·二五金法郎
  十公斤以上到十五公斤       五·00金法郎
  十五公斤以上到二十公斤      七·00金法郎

  四、过境包裹每一方应得的包裹陆路转运费,订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封袋和散寄包裹都同本条第三款所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应得的终端费相同。
  几内亚共和国方面:
  封袋包裹按毛重计算,每公斤0·一三金法郎;
  散寄包裹每件

  一公斤和一公斤以下        0·四0金法郎
  一公斤以上到三公斤        0·五0金法郎
  三公斤以上到五公斤        0·六0金法郎
  五公斤以上到十公斤        一·三0金法郎
  十公斤以上到十五公斤       一·九0金法郎
  十五公斤以上到二十公斤      二·五0金法郎

  五、包裹的海路和航空运费由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各自订定,并相互通知。
  六、上述包裹终端费、陆路转运费、海路和航空运费,如有变更时,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应及时相互通知。

  第十六条 缔约双方可以对包裹收取下列额外资费:
  (一)验关手续费;
  (二)投递费;
  (三)回执费;
  (四)无法投递通知单费;
  (五)寄达通知单费;
  (六)保管费;
  (七)重封费;
  (八)查询费;
  (九)撤回或更改地址申请费。

  第十七条 缔约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注销退回原寄国的、改寄到第三国的以及遗失、被窃、损坏或放弃的包裹的关税。

  第十八条
  一、缔约双方直接互换的包裹,如因故无法投递或无法改寄,而寄件人在交寄时又未要求立即退回,应自收到包裹之日起保管两个月。期满后,将包裹退回寄件人。
  二、如寄件人在发递单背面注明要求在包裹无法投递时通知他本人,包裹接收部门应用挂号向原寄局缮发无法投递通知单。自发出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接到答复,即将包裹退回原寄局。

  第十九条
  一、每件包裹应随附发递单一张和报税单三张。
  二、包裹发递单和报税单应用法文或英文书写,可以逐行附译或不附译中文。
  三、供公众使用的单式,如未用指定的文字印制,可以逐行附译指定的文字。
  四、寄件人可在发递单背面和包裹本身上注明包裹无法投递时所适用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 包裹的详情应逐件登列在包裹清单上。包裹清单应按每一互换局编列年度的顺序号码。

  第二十一条 如缔约一方的邮局误收了装有任何禁寄物品的包裹,被发现后,可按其本国法令处理。

          第四章 保价信函和保价包裹

  第二十二条
  一、缔约双方可以互换保价数额不超过一千金法郎的保价信函和保价包裹。
  二、保价信函内可以装寄应付关税的物品。
  三、保价数额不可以超过邮件内装物品的实际价值,但可只申报一部分价值。
             第五章 航空函件

  第二十三条 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应将运输对方函件的国内航空线和航线到达地点相互通知。如有变更,也应相互通知。

  第二十四条
  一、航空函件总包的运费,按照毛重计算。但必要时,混合袋的袋身重量不需计算。
  二、散寄的过境航空函件的运费,按照净重计算。在这种情况下,运费总数应另增加百分之五。
  三、航空函件总包的运费应由总包的原寄国邮政负担。
  航空函件总包的运费对同一航程应该划一。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除按照一般习惯免除责任的以外,缔约双方对挂号函件的遗失以及对保价信函、普通包裹和保价包裹的遗失、被窃或损坏,应负补偿责任。
  二、遗失挂号函件的补偿金,每件为二十五金法郎。
  三、包裹的遗失、被窃或损坏的补偿金,原则上应同所损失的数目相等,但不可以超过以下标准:

  一公斤和一公斤以下        十金法郎
  一公斤以上到三公斤        十五金法郎
  三公斤以上到五公斤        二十五金法郎
  五公斤以上到十公斤        四十金法郎
  十公斤以上到十五公斤       五十五金法郎
  十五公斤以上到二十公斤      七十金法郎

  四、保价信函和保价包裹的遗失、被窃或损坏的补偿金,应同所损失的实际数目相等,但不可以超过保价的金法郎数额。
  五、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所规定的补偿金,应按同类货物的市价折合金法郎计算或按这种货物的普通价格计算。
  由于保价信函、普通包裹和保价包裹发生遗失或其内件全部损坏或被窃,除保价费外,寄件人有权收回原付的邮费和资费。

  第二十六条
  一、本协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补偿金,应由对遗失、被窃或损坏负有责任的邮政负担。
  但如在运输途中发生遗失、被窃或损坏,不能确定发生在那一国家境内,应由有关邮政平均分担补偿责任。
  二、补偿金应尽速付给,至迟自申请查询的次日起六个月内付给。
  三、如缔约一方的邮政代造成事故的一方邮政垫付补偿金,应负责任的邮政应从通知付给寄件人补偿金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垫付的补偿金归还原寄邮政。

             第七章 结算账目

  第二十七条 缔约双方间邮政业务账目的结算,应用等于一百生丁的金法郎为货币单位。它的重量为三十一分之十克,所含纯金成分为0·九00。

  第二十八条 邮政业务账单应按季编造,并应相互核对和签认。双方账目抵消后的净差额,按两国间的支付协定进行清算,由付款方按上述金法郎含金量和几内亚法郎含金量的对比,折算成几内亚法郎,经本国银行汇付收款方。

             第八章 最后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执行本协定遇有问题时,可以由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用通信方式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本协定可以经缔约双方协商同意后,加以修改或补充。

  第三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缔约任何一方如愿停止履行本协定,可以用书面通知对方。本协定在上述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六五年九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邮 电 部 部 长         邮 电 部 部 长
      (签字)               (签字)

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袁 周


二○一○年四月七日





贵阳市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商业网点、集贸市场、建筑施工场地、停车场、服务行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负责其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简称“包卫生”)、绿化(简称“包绿化”)和市容环境秩序(简称“包秩序”)的维护与管理,及时劝阻、制止损害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人管理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区未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使“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林业绿化、环境保护、工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教育、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包括责任单位产权所有的和租赁承包经营管理场所(地)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和相应的人行道及其边沿的台阶及水沟、绿化地、空地等区域。具体范围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不能确定或者确定后有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和悬挂“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的方式实施。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悬挂在责任单位临街外立面的醒目位置,随时保持整洁、完好,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及时更换。

第八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的责任,保证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市容环境秩序达到规定标准:

(一)配合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包卫生:地面整洁,无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随地吐痰和乱扔、乱倒废弃物,自设废弃物收集容器整洁;

(三)包绿化: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四)包秩序:建筑物立面保持整洁,按规定设置门头招牌和夜景灯光,不延伸店堂外占道经营;制止乱堆放和乱挂物品、乱摆摊设点、乱停车辆、乱搭乱盖、乱画乱贴和其它有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责任单位对其责任范围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责任单位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卫生保洁服务单位代为清扫保洁;委托后的清扫保洁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检查与监管。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依法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学生维护环境卫生、绿化成果、市容环境秩序的教育,培养爱护环境的良好习惯和责任意识。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不履行 “门前三包”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方式督促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不服从“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阻碍本规定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作假造假、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行政处分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83号


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市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十四日

  九江市市直部门统计工作
  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部门统计工作,逐步实现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统计资料的共享性和统计调查整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部门和单位,具体指市直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市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市单位(以下统称部门)。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本部门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有关统计工作经费,逐步实现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现代化。
  第四条 部门应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或指定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综合统计人员,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履行综合统计职能。
  第五条 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受市统计局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及其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调查活动,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二)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及其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和编订标准情况,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三)根据上级部门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的管理需要,制定本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总体方案,管理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四)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向上级机关和市统计局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统计资料,会同有关职能机构对本部门执行政策、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
  (五)加强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科学研究,制定部门信息化规划,组织指导本系统(行业)的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各项统计工作制度,保障本系统(行业)统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六)管理本部门各种统计资料。依法核定本部门公布的统计信息。
  (七)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职业道德教育;进行统计理论和实践技能、计算机、网络、数据库以及统计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组织本系统统计人员参与统计继续教育;负责组织本部门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负责对本系统(行业)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第六条 部门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以下简称统计负责人)是代表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其名单应当报市统计局备案。
  第七条 部门应组织本部门统计人员参加市统计局召开的统计工作会议、统计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依法统计的能力。
  第八条 部门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调换统计人员应当先补后调。部门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统计负责人的意见;统计负责人调动后,应当及时报市统计局备案,并指定合适人选,做好必要的交接工作。
  第九条 部门统计机构应建立统计执法定期检查制度,对本部门管理的单位开展定期统计检查工作,检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统计检查员参加,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
  第十条 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各部门应遵循科学、合理、实用的原则,根据统计报表中主要统计指标的数据来源设置统计台帐。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审核评估制度。各部门应对基层统计报表中指标填报的完整性、准确性、逻辑性进行审核,对综合统计数据要进行评估,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各部门应按照《九江市市直部门和单位统计数据报送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本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把各项报送任务落实到科室和人,按时向市统计局相关科室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发布制度。各部门发布部门统计数据前,应当及时报市统计局备案。发布涉及全市性的社会经济统计资料,须经市统计局核准,方能发布。向国外、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供部门统计资料,将统计资料输入计算机网络,以及出国携带或对外商务谈判使用统计资料时,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立统计资料管理与保密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包括统计资料档案保存、统计资料保密、统计资料交接等内容。各部门应对统计报表、重要统计文件、重要会议材料、统计调查分析资料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及相关资料,按照《九江市档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立统计档案,统一归档保管,以便于查阅。进度统计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年度统计资料永久保存。各部门还应建立统计资料交接制度,遇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应当办理交接手续,防止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档案资料连续完整。
  第十五条 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快统计信息网络及应用平台建设,改进统计信息传输手段,按照统计工作现代化的要求,为本部门统计人员配备必要的网络传输设备,提高统计信息的时效性和统计工作效率,为统计信息资源共享创造技术条件。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并根据统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及时改善统计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本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检查制度。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内部各职能机构统计工作规范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统计局对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实行检查制度,并将对统计工作规范化的检查列入对部门统计工作考核内容。
  市统计局有计划地对市直各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市统计局对其提出明确的指导建议,要求其整改,限期达到规范化要求。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9日起施行,由九江市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