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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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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财税改革的需要,我部在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和1993年五次清理的基础上,对建国以来至1995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
定。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339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消失或者规章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419件。现将这两部分共758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
附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
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

目 录
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
(一)综合类
(二)预算管理类
(三)国家债务类
(四)税收类
(五)工业交通财务类
(六)商贸金融财务类
(七)行政事业财务类
(八)农业财务类
(九)农业综合开发类
(十)社会保障财务类
(十一)外汇外事财务类
(十二)世界银行类
(十三)基本建设财务类
(十四)会计管理类
(十五)注册会计师管理类
(十六)财政监督类
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
(一)综合类
(二)预算管理类
(三)国家债务类
(四)税收类
(五)工业交通财务类
(六)商贸金融财务类
(七)行政事业财务类
(八)农业财务类
(九)社会保障财务类
(十)外汇外事财务类
(十一)世界银行类
(十二)基本建设财务类
(十三)会计管理类
(十四)注册会计师管理类
(十五)财政监督类

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

(一)综 合 类
1.关于基层税务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发放标准的通知(1986年10月9日财政部发出)
2.请抓紧解决肉价补贴执行中问题的通知(1986年11月19日财政部发出)
3.关于明确工会预算外资金范围的复函(1988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出)
4.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13日财政部发出)
5.对关于要求明确财政“专户储存”资金是否计息以及如何计息问题的复函(1989年12月29日财政部发出)
6.关于批准船检收费使用专用票据的复函(1991年10月15日财政部发出)
7.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1992年6月11日财政部发布)
8.关于中央企业住房基金划转、核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92年7月25日财政部发出)
9.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
10.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月18日财政部发布)
11.关于中央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解缴和使用问题的通知(1995年3月17日财政部发出)
12.关于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6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3.关于中央在京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出)

(二)预 算 管 理 类
14.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结余”会计帐务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1980年11月10日财政部发布)
15.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罚款支出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1982年5月15日财政部发出)
16.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罚款收入和支出财务处理规定的补充通知(1982年10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7.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1987年4月29日财政部发布)
18.关于放开和提高卷烟、酒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和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年7月26日财政部发出)
19.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20.关于重申中央四个部门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必须严格执行“三七”比例分成的通知(1989年10月31日财政部发出)
21.对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费收入结余是否上缴的请示》的复函(1990年4月9日财政部发出)
22.关于加强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和保证办案经费的通知(1990年8月13日财政部发出)
23.社会集团购买力核算范围暂行规定(1990年10月16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财政部发布)
24.关于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发展陆上业务、进行石油制品生产缴纳“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及“矿区使用费”的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1991年7月25日财政部发出)
25.关于严格执行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通知(1991年12月5日财政部发出)
26.关于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控制指标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1991年12月11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27.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1991年12月11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发出)
28.关于外地驻浦东、海南、深圳地区集团单位购买几种主要专控商品指标单列试点的通知(1993年4月21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29.关于调整社会集团购买力指令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管理范围的通知(1993年4月28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30.关于对部分专项控制商品委托审批权的通知(1993年5月26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31.关于取消购买轿车控购审批的通知(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出)

(三)国 家 债 务 类
32.关于对倒卖国库券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的规定(1987年7月17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办法(试行)(1993年6月21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实施细则(试行)(1993年7月22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35.地方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办法(1993年8月6日财政部发布)
36.关于提高特种定向债券手续费率的通知(1995年9月15日财政部发出)

(四)税 收 类
37.关于对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1974年6月21日财政部发布)
38.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81年6月2日财政部发出)
39.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81年6月8日财政部发出)
40.关于对外籍轮船运输收入征收所得税的通知(1982年2月26日财政部发出)
41.关于对专利权、专有技术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2年5月8日财政部发出)
42.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取得的存款、贷款利息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2年6月29日财政部发出)
43.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1983年7月5日财政部发出)
44.关于外商委托我国公司企业代销、寄售商品或设立维修服务站代销零配件征税问题的通知(1983年10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4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
4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
47.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
48.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
49.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
50.产品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4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51.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4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52.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4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4年10月18日财政部发布)
54.酒类产品税征税办法(1985年1月21日财政部发出)
55.关于对国营对外承包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1985年3月11日财政部发出)
56.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具体规定(1985年4月1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出)
57.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1985年5月15日财政部发布)
58.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1985年5月15日财政部发布)
59.盐税稽征管理试行办法(1985年7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60.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5年7月22日财政部发布)
61.关于外国公司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纳税问题的补充规定(1985年9月4日财政部发布)
62.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1985年9月12日财政部发布)
63.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1985年9月18日财政部发布)
64.关于对国营商业企业经营的商品批发业务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85年9月27日财政部发出)
65.集体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1985年10月26日财政部发布)
66.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85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
67.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85年11月15日财政部发布)
68.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5年12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69.关于对预算外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补充规定(1985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
70.烟类产品税征税办法(1986年1月25日财政部发布)
71.对节约能源管理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
72.关于合营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得以其人民币收入代替外币收入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17日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73.关于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21日财政部发出)
74.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1986年3月29日财政部发布)
75.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奖金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出)
76.关于对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收入征税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1日财政部发布)
77.关于国营企业奖金税有关几个问题的通知(1986年4月3日财政部发出)
78.关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1986年4月18日财政部发布)
79.关于对预算外, 企业和经营单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6年5月23日财政部发布)
80.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收入和所得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6年7月10日财政部发出)
81.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7月30日财政部发出)
82.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等单位关于1986年商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报告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1986年8月28日财政部发出)
83.关于征收银行、保险系统奖金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3日财政部发出)
84.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6年10月11日财政部发出)
85.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20日财政部发出)
86.关于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企业的亏损结转、资产折旧以及费用摊销年限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27日财政部发出)
87.关于石油工业服务性业务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出)
88.关于对农垦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31日财政部发出)
89.关于对电力工业企业减免产品税归还贷款的通知(1986年11月15日财政部、水电部发出)
90.关于对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91.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1986年11月19日财政部发出)
9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6年12月10日财政部发布)
93.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收购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纳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出)
94.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若干政策规定(1986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
95.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1986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96.关于认真执行《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87年1月23日财政部发出)
97.关于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2月17日财政部发出)
98.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1987年2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99.关于对文物商店征收有关税费的通知(1987年3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00.关于国营企业用税后留利进行生产性投资增加的利润减征所得税问题的规定(1987年3月18日财政部发布)
101.关于改进对工业企业自产自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征税规定的通知(1987年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02.关于对不分配利润的联营企业就地征收所得税的通知(1987年6月2日财政部发出)
103.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1987年6月19日财政部发布)
104.关于改进新建、扩建啤酒项目以产品税归还贷款规定的通知(1987年6月19日财政部发出)
105.关于卷烟产品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87年7月3日财政部发出)
106.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8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出)
107.关于对工会系统有偿技术服务机构的所得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11月17日财政部发出)
108.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销售商品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1987年11月25日财政部发出)
109.关于乡镇企业年终一次性分配工资、薪金和个人承包、转包、承租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1月20日财政部发出)
110.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通知(1988年1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11.关于对无醇啤酒、啤乐产品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1988年5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12.关于重申用平价原油生产的超产成品油征免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5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13.关于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1988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
114.关于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契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出)
115.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17日财政部发布)
116.关于个人认购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能给予减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照顾的通知(1992年7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17.关于临时调整鱼粉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1992年7月30日财政部发出)
118.关于做好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的通知(1993年3月10日财政部发出)
119.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出)
120.关于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21.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1994年10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22.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23.关于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24.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五)工业交通财务类
125.关于实行大修理贷款的通知(1962年9月29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126.国营企业利润交库办法(1972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布)
127.小型技术措施贷款暂行办法(1975年5月14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
128.关于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所根据的工资总额的范围问题的通知(1978年12月18日财政部发出)
129.关于改进国营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办法的通知(1979年10月17日财政部发出)
130.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的若干规定(1981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发布)
131.关于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工作的暂行规定(1982年12月17日财政部发布)
132.国营工交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1984年9月29日财政部发布)
133.关于对部分行业和部门所属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的通知(1986年5月3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发出)
134.关于工交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规定(1986年8月28日财政部发布)
135.对黑龙江省《关于罚款收入和罚款支出财务处理意见的请示》的复函(1987年1月16日财政部发出)
136.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1987年1月20日财政部发布)
137.关于同意邮电通信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分类折旧的复函(1987年1月29日财政部发出)
138.关于机电设备招标公司招标业务中若干费用开支问题的复函(1987年3月9日财政部发出)
139.关于国营企业或企业集团归还技术开发专项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的函(1987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
140.关于(87)财工字第32号文件中“减免税收期限”的起讫时间如何掌握的复函(1987年5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41.关于核定邮电企业留利中三项基金比例的复函(1987年5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42.关于大型合成氨设备折旧年限问题的复函(1987年5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4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办法(1987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144.关于同意邮电勘察设计单位部分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复函(1987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出)
145.关于邮电企业应用企业留利归还贷款问题的复函(1987年8月11日财政部发出)
146.关于国营企业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工作中的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198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
147.关于国营企业开发新产品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全部留给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通知(1987年10月24日财政部发出)
148.关于同意调整民航飞机、发动机大修理费用定额标准的复函(1987年11月18日财政部发出)
149.关于如何处理赶工速调费的复函(1988年1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50.关于对上海市审计局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等问题的复函(1988年1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51.关于企业“绿化费用”和“劳动保险费”开支问题的复函(1988年2月5日财政部发出)
152.关于交通部所属沿海、内河货轮船员从事职责外劳务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1988年5月3日财政部发出)
153.关于国营企业到国外开展“四技”所得人民币收入财务处理的复函(1988年5月6日财政部发出)
154.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工业交通部分)的具体规定(1988年5月7日财政部发布)
155.关于不同意企业从成本中提取“酬劳金”的复函(1988年5月27日财政部发出)
156.国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88年6月3日财政部发布)
157.关于中央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8日财政部发出)
158.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1988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发布)
159.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印花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88年9月30日财政部发出)
160.放开和提高卷烟、酒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88年10月8日财政部发出)
161.关于从国外买进旧船其折旧年限如何确定的复函(1988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出)
162.关于对民航运输企业向旅客收取延伸服务劳务手续费处理意见的复函(1988年11月4日财政部发出)
163.关于同意改变邮电通信企业低值易耗品核算办法的复函(1988年11月23日财政部发出)
164.集体企业因调价引起原有库存价值变动财务处理的规定(1988年12月5日财政部发布)
165.关于国营企业土地复垦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3月18日财政部发出)
166.关于国营企业参照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5月6日财政部发出)
167.关于增加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几项工作任务(工业交通部分)的通知(1989年7月3日财政部发出)
168.关于国营企业兼并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1989年8月26日财政部发布)
169.关于进口物资实行代理价后国营企业库存物资发生的价差财务处理的通知(1989年10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70.关于民航企业医疗机构费用开支问题的复函(1989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 出)
171.关于国营企业购买小汽车缴纳横向配套发展基金等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1990年1月19日财政部发出)
172.关于平价原油提价收入财务处理和提高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提取标准的通知(1990年4月3日财政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发出)
173.关于民用燃料和东北照明电提价后中央企业职工补贴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12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74.关于企业家属委员会经费如何列支问题的复函(1991年2月27日财政部发出)
175.关于解决履行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合同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
176.关于原油提价收入财务处理和提高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提取标准的通知(1991年3月13日财政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发出)
177.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工业交通部分)的具体规定(199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
178.关于国营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1991年4月19日财政部、建设部发布)
179.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解答(1991年4月26日财政部发出)
180.关于加息不能进成本的复函(1991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出)
181.加强铁路建设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1991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布)
182.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1991年6月29日财政部发布)
183.关于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补充流动资金问题的通知(1991年9月23日财政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184.关于修订《加强铁路建设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1991年12月19日财政部发出)
185.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1992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出)
18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992年6月24日财政部发布)
187.关于试点企业集团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92年8月3日财政部发布)
188.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9月7日财政部发布)

(六)商贸金融财务类
189.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商品“三包”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1986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
190.关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保险收入试行办法的通知(1986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91.关于商贸金融企业缴纳、返还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规定(1986年11月6日财政部发布)
192.关于地方不得自行减免大中型商业企业调节税的通知(1986年11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93.关于外运公司加快载货汽车折旧期限的复函(1986年12月15日财政部发出)
194.关于实行粮食购、销、调拨财务包干的规定(1987年4月8日财政部发出)
195.关于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87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布)
196.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1988年4月12日财政部发布)
197.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1988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
198.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出)
199.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的补充规定(1989年5月3日财政部发布)
200.关于对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和商办粮办工业企业征收的所得税不再返还企业和主管部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出)
201.关于传真机、电传机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的通知(1989年9月26日财政部发出)
202.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89年11月17日财政部发出)
203.关于商业部直属国营公司财务管理及利润分配等问题的复函(1989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出)
204.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1990年12月27日财政部发布)
205.关于贯彻《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10月18日财政部发出)
206.关于规范外贸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暂行规定(1993年7月15日财政部发布)

(七)行政事业财务类
207.关于修订机要交通员押运途中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86年1月24日财政部发出)
208.关于出版社、报社调整工资7.50元列入成本问题的通知(1986年7月14日财政部发出)
209.关于建立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规定的通知(1986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210.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987年4月10日财政部发布)
211.国营报社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987年8月15日财政部发布)
212.关于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的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1988年9月16日财政部发布)
213.颁发新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1988年10月29日财政部发出)
214.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
215.国营报社纸张节约奖励试行办法(1989年12月20日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发布)
216.国营书刊印刷企业纸张节约奖励试行办法(1989年12月23日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发布)
217.关于修订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出差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应具备的条件的通知(1990年1月22日财政部发出)
218.关于对教育补助专款实行项目管理的通知(1991年7月5日财政部、国家教委发出)
219.关于建立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1991年10月10日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发布)
220.关于实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行政费定额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2月2日财政部发出)
221.社会文教行政经费使用效果考核办法(试行)(1992年3月16日财政部发布)
222.关于调整中央级公检法部门业务费和机关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1992年3月16日财政部发出)
223.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1992年5月20日财政部发布)
224.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1992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
225.社会文教事业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
226.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
227.社会文教事业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
228.关于出差人员乘坐新型全列空调特快列车不坐卧铺如何计发补助费的规定(1992年11月26日财政部发布)
229.关于修订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出差乘坐车船等待遇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230.关于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行政费考核办法”的通知(1995年1月12日财政部发出)

(八)农 业 财 务 类
231.关于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1985年5月24日财政部发布)
232.关于对沉淀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处理的意见(1986年6月27日财政部发布)
233.乡镇企业财务制度(1986年9月15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234.关于乡镇企业成本开支范围的规定(1986年9月15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235.乡镇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86年9月15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236.关于国营农场事业费管理的几项规定(1987年11月4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237.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管理试行办法(1988年3月7日财政部发布)
238.关于借用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问题的通知(1988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出)
239.关于进一步加强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1989年2月2日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发出)
240.国营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办法(1990年10月24日财政部、林业部发布)
241.国营林场苗圃成本核算办法(1990年10月24日财政部、林业部发布)
242.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对农业部直属垦区财务管理、监督职责问题的通知(1991年2月22日财政部发出)
243.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1991年5月10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
244.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3日财政部发布)
245.关于颁发《国营农牧渔良种场财务管理规定》(试行)和《国营农牧渔良种场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1992年5月16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出)
246.关于进一步搞好国营农垦企业的几项财务规定(1992年6月2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
247.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1993年6月25日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发布)
248.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贴息贷款项目贴息办法(1993年8月31日财政部、国家民委、农业部发布)

(九)农业综合开发类
249.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试行办法(1988年9月3日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发布)
250.关于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的意见(1989年2月28日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发布)
251.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1990年9月10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发布)
252.关于国家农业发展基金有偿部分回收期限和计算方法的规定(1990年11月5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发布)
253.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准备工作的通知(1991年2月12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发出)
254.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及龙头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1995年3月29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出)

(十)社会保障财务类
255.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1987年1月13日财政部发布)
256.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3月21日财政部发布)
257.国营生物制品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987年9月16日财政部发布)
258.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财务预算管理的通知(1988年1月25日财政部发出)
259.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1993年9月22日财政部发出)

(十一)外汇外事财务类
260.关于调整派往港澳地区人员服装问题的复函(1985年6月19日财政部发出)
261.转发《关于内地派往港澳地区工作人员改革方案的请示报告》的通知(1985年7月9日财政部发出)
262.党政机关干部出国用汇管理的暂行规定(1987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布)
263.关于调整派往港澳地区常驻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复函(1987年10月23日财政部发出)
, 264.非贸易外汇奖励试行办法(1988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
265.非贸易外汇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1988年7月26日财政部发布)
266.对外承包企业创汇奖励实施办法(1988年8月31日财政部发布)
267.关于调整内地派驻港澳地区工作人员配偶探亲生活费标准的复函(1989年2月27日财政部发出)
268.境外单位非贸易外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9月6日财政部发布)
269.关于增加赴老挝等7个国家临时出国人员国外费用开支预算标准的通知(1989年10月26日财政部、外交部发出)
270.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外汇留成办法(1992年3月4日财政部发布)
271.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1992年8月6日财政部发布)
272.非贸易外汇收入帐户的管理办法(1992年10月21日财政部发布)
273.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1992年10月22日财政部、外交部发布)
274.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3年8月21日财政部发出)

(十二)世 界 银 行 类
275.关于对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安排人员出国加强管理的通知(1986年2月19日财政部发出)
276.关于世界银行软贷款项目使用专用帐户周转金利率问题的通知(1986年4月19日财政部发出)
277.关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采用标准文本的通知(1991年5月17日财政部发出)
278.关于世界银行贷款的教育、卫生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5月22日财政部发布)
279.世界银行贷款专用帐户使用管理的规定(1992年6月22日财政部发布)

(十三)基本建设财务类
280.关于修订基本建设收入分成办法的通知(1979年5月28日财政部发出)
281.关于总行专用投资室代管的中央财政安排补助地方“拨改贷”投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1987年4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282.关于代征建筑税款应及时缴库的通知(1987年8月2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283.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8月3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284.关于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部分财政职能的通知(1989年5月6日财政部发出)

(十四)会 计 管 理 类
285.会计人员工作规则(1984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
286.关于建设单位有偿调出调入设备材料及有偿转出转入未完工程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6年2月1日财政部发布)
287.关于审查同意《国营旅游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函(1986年3月21日财政部发出)
288.关于认真宣传和实施《会计法》的通知(1986年3月29日财政部、司法部发出)
289.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国拨流动基金改贷款后有关会计核算问题的规定(1986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
290.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转存外币存款不计算汇兑损益的通知(1986年5月2日财政部发出)
291.关于国营商业企业不能提取商品削价准备金的通知(1986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出)
292.关于修改重印《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1986年11月19日财政部发出)
293.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评审、聘任(任命)会计专业职务的暂行规定(1987年6月27日财政部发布)
294.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使用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等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7年10月26日财政部发布)
295.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补充说明若干情况的通知(1987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出)
296.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外币现金投资折合人民币汇率问题的通知(1987年12月29日财政部发出)
29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1987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
298.对贯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中几个问题的答复(1988年4月7日财政部发出)
299.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1988年7月14日财政部发出)
300.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1988年12月28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
301.关于加强会计管理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意见(1989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布)
302.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使用基本建设基金拨款等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9年10月16日财政部发布)
303.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采取新的银行结算办法等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9年10月27日财政部发出)
304.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1989年12月9日财政部发布)
305.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调入外汇价差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1989年12月27日财政部发出)
306.关于国营企业清理检查“小金库”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2月9日财政部发出)
307.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3月1日财政部发出)
308.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3月23日财政部发布)
309.关于会计核算软件评审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1990年7月18日财政部发布)
310.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1990年10月19日财政部发布)
311.国营林场苗圃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90年10月24日财政部、林业部发布)
312.关于《国营商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1991年4月6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出)
313.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联营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1991年5月20日财政部发布)
314.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违反财政法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6月10日财政部发出)
315.关于国营供销企业联营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1991年7月18日财政部发出)
316.关于印发部分大中型工业骨干企业补充流动资金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的通知(1991年9月30日财政部发出)
317.关于印发国营工业、供销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试点办法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的通知(1991年10月4日财政部发出)
318.关于地质单位使用多种经营周转金借款有关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1991年11月7日财政部发出)
319.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1991年11月29日财政部发布)
320.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施行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12月10日财政部发出)
321.国营建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1991年12月17日财政部发布)
322.关于外贸企业调出调入外汇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1992年2月11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布)
323.关于动用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用于弥补平价粮食收支缺口和减购增销的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1992年2月17日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发出)
324.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发给职工粮价补贴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1992年4月6日财政部发出)
325.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国营施工企业发给职工粮价补贴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4月6日财政部发出)
326.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规定(1992年6月6日财政部发布)
327.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1993年8月4日财政部发布)
328.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1993年8月26日财政部发布)

(十五)注册会计师管理类
329.关于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是否需经有关单位审定等问题的通知(1985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330.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实施工作的通知(1986年9月23日财政部发出)
331.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10月29日财政部发布)
332.注册会计师考试、考核暂行办法(1987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布)
333.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收支管理和人员待遇的若干规定(1987年6月13日财政部发布)
334.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规则(试行)(1988年12月27日财政部发布)
335.注册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发放办法(1990年2月23日财政部发布)
336.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收支管理和人员待遇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1年11月26日财政部发出)
337.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1992年9月17日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发布)
338.“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的补充规定(1994年8月25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十六)财 政 监 督 类
339.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1995年1月1日财政部发布)

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

(一)综 合 类
1.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1983年1月17日财政部发布)
2.关于对逾期不交能源基金应如何加收滞纳金等问题的通知(1985年3月23日财政部发出)
3.关于坚决制止春节期间多发奖金、津贴、补贴的紧急通知(1987年1月14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发出)
4.关于改进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央与地方分成办法的通知(1987年3月5日财政部发出)
5.关于改变对国营企业提取和主管部门集中的专项基金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办法的通知(1987年3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6.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的通知(1987年6月8日财政部发出)
7.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管理的通知(1987年8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8.关于对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若干问题的规定(1987年9月10日财政部发布)
9.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0.关于“四部一局”所属企事业单位改为就地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1987年10月26日财政部发出)
11.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如何缴纳能源交通基金的通知(1987年11月11日财政部发出)
12.关于对中央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1988年1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3.关于外贸企业留成外汇调剂收入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问题的通知(1988年8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4.关于从1989年起恢复对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1988年11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5.关于对中央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全, 面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1989年4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6.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
17.关于对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1989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出)
18.关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免事项的补充通知(1989年5月18日财政部发出)
19.关于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如何缴纳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具体规定的通知(1989年5月18日财政部发出)
20.关于金融系统就地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1989年6月12日财政部发出)
21.关于对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由交通部在京集中缴纳的通知(1989年6月19日财政部发出)
22.关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地方超收部分增加留成比例的通知(1989年9月2日财政部发出)
23.关于对法院诉讼费用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复函(1990年3月14日财政部发出)
24.对专项批准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清算和微机处理会计帐务系统所提折旧免征能源交通基金、调节基金的复函(1990年3月17日财政部发出)
25.关于返还劳改劳教单位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问题的通知(1990年8月25日财政部、司法部发出)
26.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上缴中央部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0年9月26日财政部发出)
27.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1991年4月9日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发出)
28.关于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提高标准后继续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1991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出)
29.关于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1年10月18日财政部发出)
30.关于房改金融业务有关财政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1992年8月4日财政部发出)
31.关于对股份制试点企业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1992年11月4日财政部发出)
32.关于对税利分流试点企业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1992年11月6日财政部发出)
33.关于机电外贸企业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1993年6月11日财政部发出)
34.关于实施“两则”与“两金”征集中有关政策衔接的通知(1993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出)
35.企业住房基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1993年7月9日财政部发布)
36.关于严格加强“两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3年8月2日财政部发出)
37.关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1994年5月31日财政部发出)
38.关于审查“国家安居工程”城市配套资金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1995年3月20日财政部发出)
39.关于审查“国家安居工程”城市配套资金几点要求的紧急通知(1995年4月13日财政部发出)

(二)预 算 管 理 类
40.关于严格收入退库管理的几项规定(1962年5月28日财政部发布)
41.关于整顿和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管理的补充通知(1979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
42.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有关财政预算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1982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布)
43.关于划清中央和地方的对外承包公司所得税的预算级次的通知(1986年10月3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44.关于地方批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1987年6月16日财政部发布)
45.关于中央在京机关、党派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用基本建设资金购买非生产用商品的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9月29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46.关于改变地方单位缴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缴库办法的通知(1987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47.关于中央下放外贸企业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88年5月19日财政部发出)
48.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收入退库的规定(1988年5月20日财政部发布)
49.财政部向中央部门借款及有关缴库办法、帐务处理的通知(1988年5月26日财政部发出)
50.关于清理登记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现有车辆的通知(1988年8月23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51.关于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1989年3月15日财政部发布)
52.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分成比例后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4月1日财政部发出)
53.对《关于企业承包收入退库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89年10月30日财政部发出)
54.关于上缴财政的小金库资金的预算级次和科目问题的通知(1989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出)
55.关于审批专项控制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28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发出)
56.关于对天津大发等微型厢式货车放开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29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57.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1年3月20日财政部发出)
58.关于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继续留用的通知(1991年4月9日财政部发出)
59.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购管理制止社会集团非生产消费膨胀的紧急通知(1991年6月18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发出)
60.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办法(1992年6月5日财政部发布)
61.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地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缴库问题的通知(1992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出)
62.关于中央四个行业商品零售营业税预算级次及缴库问题的通知(1993年6月22日财政部发出)
63.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1993年12月8日财政部发出)
64.关于发售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和售表收入结余的处理及缴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年1月10日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出)
65.关于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应上缴中央财政的有关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1994年3月9日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
66.关于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继续留用的通知(1994年10月9日财政部发出)

(三)国 家 债 务 类
67.关于个人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和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规定(1983年5月10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68.关于坚决制止用非法倒买的国库券抵还、抵押贷款的通知(1987年6月29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69.利用国外贷款的预决算编报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10月13日财政部发布)
70.关于颁发“邮电部、建设银行代销国库券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88年3月28日财政部发出)
71.关于转发《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1988年5月18日财政部发出)
72.关于颁发1989年特种国债条例施行办法的通知(1989年4月7日财政部发出)
73.关于财政部门办理特种国债业务手续费的通知(198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出)
74.关于重申特种国债入库办法的通知(1989年9月25日财政部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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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0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是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途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精神,结合东北地区实际情况,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扩大东北地区对外开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加快体制和机制创新

  (一)按照对国有经济实行战略性调整的要求,探索和拓展利用外资新方式,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促进体制和机制创新,增强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二)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外国投资者并购和参股改造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按照规定条件经国务院批准后给予豁免。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三)积极探索盘活国有资产的有效形式。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债权和股权,并对其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与处置。

  (四)进一步完善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社会保障环境。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劳动关系处理、经济性减员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按照国民待遇执行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和制度。

  (五)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外国投资者并购重组国内企业的活动。建立健全东北地区产权交易机制,为外国投资者以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提供便利和规范的环境;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进行资产评估,资产交易价格以经相关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二、加强政策引导,推进重点行业和企业的技术进步

  (六)立足现有基础,发挥比较优势,以增强产业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为重点,积极吸收外资加快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业升级。

  (七)支持外商投资重点行业和企业。积极引导外商投资国家重点发展的现代农业、装备制造业、化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行业,加快发展配套产业,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产业基地。国家在上述行业重大项目布局安排上向东北地区倾斜,重大关键技术和设备引进给予政策性信贷支持,重大项目经批准可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外商投资已获国家批准的国债重点项目,原批准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和资本金补助数额不变,按规定批准后,可转增中方国有企业股权。

  (八)扩大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执行范围。《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省份增列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已列入),凡符合该目录的东北地区外商投资项目,可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九)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研究开发中心。鼓励跨国公司在东北地区以独资或与当地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资的形式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除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外,对经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中心,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耗材、试剂、样机、样品等可按现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鼓励外商投资接续、替代产业。国家采取在重大项目生产力布局上优先安排等措施,鼓励、引导外资投向东北地区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精深加工和接续产业等项目,充分发挥和综合利用现有资源、人才、生产能力的优势,积极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三、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着力提升服务业的发展水平

  (十一)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和老工业基地优势产业发展以及城市功能转换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需要,在积极引进外资改组提升传统服务业的同时,以发展现代服务业为重点,推进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

  (十二)鼓励外商投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在城市政府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并确保公共利益和安全的条件下,放宽外商投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项目的股比限制,经批准,允许外方控股。

  (十三)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金融开放有关承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的对外开放,加快发展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服务。对外资银行在东北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给予优先许可。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参股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重组。鼓励在企业年金、农业保险等方面有优势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东北地区。对外商在东北地区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机构给予优先许可。

  (十四)鼓励外商投资交通运输业。对铁路客运和货运、跨境和境内公路运输及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和国际集装箱多种方式联运业务等,经批准可放宽外资股比限制。鼓励外商投资航空运输业和通用航空业。

  (十五)扩大外商投资物流企业试点范围。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试点,可扩大到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四、发挥区位优势,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健康发展

  (十六)依托地缘优势,通过实施“走出去”战略,进一步深化同周边国家的能源、原材料、矿产资源的开发合作。主动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带动商品、技术和劳务输出。继续支持东北地区构筑同周边国家开展国际贸易、投资、科技、旅游等合作的平台。

  (十七)大力发展东北地区边境贸易。研究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政策,在出口退税、进出口商品经营管理、人员往来等方面,在加强管理的同时,简化手续。完善和推广边境贸易人民币结汇办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研究在东北地区进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退税试点。

  (十八)加强东北亚地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推进边境地区开发和对外开放。继续扩大图们江区域国际合作开发。积极探索边境地区开发和对外开放的新模式。加快建设边境经济合作区、互市贸易区和出口加工区,并使黑河绥芬河(东宁)、珲春、丹东等边境地区具有物流贸易集散、进出口加工和国际商贸旅游等功能。

  (十九)鼓励以合资、合作、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境外开发。进一步积极研究相关政策,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加大对东北地区企业境外重点开发项目前期费用补助、国内贷款贴息的支持力度,对其产品优先组织安排进口。

  (二十)鼓励具备资格的企业积极参与援外项目竞标和承担对外合作项目。对境外工程承包和境外投资能带动设备出口及劳务输出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和技术合作项目,国家在现行的国内贷款贴息、优惠贷款及境外办展、广告等市场开拓费用补助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二十一)加快发展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加强港口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大连口岸的开放度,增强吸收外资和聚集航运要素的能力。研究扩大大连区港联动试点的范围。对外商投资的大型港口码头、鼓励类的临港工业和物流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并予以优先审批。五、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加快对外开放提供保障

  (二十二)加大国外优惠贷款支持东北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环保、教育、公共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的力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和良好的环境。

  (二十三)进一步提高现有开发区发展水平。大力推动以开放条件下的自主创新为特征的东北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现有开发区的自主创新能力。设在东北地区的国家级开发区,以及发展较好、产业特色明显、带动力较强的省级开发区,可在原批准规划面积已得到充分利用的情况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土地市场治理整顿要求履行规定程序,合理确定用地规模。支持东北地区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以欧盟及其成员国或其他发达国家为合作伙伴,在现有开发区中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建成新型工业园区,建设现代制造业基地。

  (二十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国家对东北地区港口和边境口岸、公路、铁路、桥梁及边境城市、边境农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尽快建设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工程,促进对俄路、港、口岸和对朝路、港、区一体化建设,推动境外合作项目的实施。国家在实施对外援助上,优先安排连接东北地区边境口岸的交通、港口、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十五)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合作建立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外国投资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与中国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建立培养各类职业技能人才、国际商务人才的高级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享受国内其他职业教育机构同等待遇,同时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其进口科研和教育用品享受免征进口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符合中央财政支持条件的实验培训基地均可享受统一的扶持政策。(二十六)鼓励东北地区积极引进海外人才与智力,利用留学项目为东北地区培养紧缺人才。加大对东北地区聘请外国专家和派出国(境)培训的资助额度,支持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广泛开展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并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和其他国际合作项目,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和推动东北地区中外合作办学,支持东北地区发展教育。(二十七)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引进境外投资的服务体系。鼓励外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方式注资设立担保机构,有针对性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信息咨询和法律支援等服务。(二十八)认真抓好扩大对外开放的组织落实。扩大东北地区对外开放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加强领导,抓好实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东北三省人民政府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振兴东北办要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东北三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加强协调,切实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二十九)对港澳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一府两院”暂行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大常委会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一府两院”暂行办法

(2005年3月1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确保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要加强工作联系,正确处理相互关系,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召开会议时,应通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汇报有关工作,说明有关议案,听取审议意见,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由“一府两院”负责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议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及时通知“一府两院”。“一府两院”接到通知后,要认真研究,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前十五日报送相关材料。对确定的议题,“一府两院”因特殊情况认为需要变动的,应及时同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协调。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述职评议等重要活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和研究讨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重大案件和督办交办议案意见建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通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或参加活动,汇报有关工作,回答提出的问题。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按照主任会议的要求,在审查议案、起草决议、决定和有关报告以及调查研究、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述职评议等具体工作中,可以就一些重要问题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情况介绍,进行工作交流。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的司法案件,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代表视察、执法检查、调查研究等依法履行职务活动中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经主任会议研究后通知或由常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直接转交“一府两院”办理。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一府两院”应按规定时间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对办理情况可以组织代表进行跟踪视察,监督办理工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适时以政情通报会方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全市工作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对重要工作或重大案件审理情况,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进行报告。
第十条 “一府两院”召开重要会议时,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一条 “一府两院”公布实施决定、命令及规范性文件,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重要文件也应抄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转交的人大代表来信、人民群众反映的重要信件和司法案件,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联系。联系的主要形式有: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与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联系;
(二)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的联系;
(三)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的联系;
(四)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与“一府两院”有关工作部门的联系。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之间,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确定一些重要问题。联席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及工作需要,负责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协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中的具体事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