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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5-15 11:21: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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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



面向21世纪,建设一支专兼结合、数量足够、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是实现职业教育跨世纪发展和改革的奋斗目标,使职业教育的规模和质量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保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切实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我委提出了《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委职业技术教育
司联系。

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贯彻落实《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及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建设一支专兼结合、数量足够、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是实现职业教育跨世纪发展和改革的奋斗目标,使职业教育的规模和质量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保证。为此,根据
“九五”期间全国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就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对于优化我国中等教育结构,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就业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重点将仍然是中等职业教育。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
要》及《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到本世纪末,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数要达到1275万人左右,到2010年,在校生数要达到2100万人左右。要实现这个计划和规划,除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加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外,关键在于建设一支与之相适应
的教师队伍。
目前,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的现状与中等职业教育面向21世纪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还很不适应,存在着许多问题,突出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数量不足。特别是职业高中,专业课教师仅占其专任教师总数的45.5%,实习指导教师占2.6%;
②现有教师的学历达标率较低,特别是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据1996年的统计,职业高中的专任教师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只占31%,技工学校为37.4%;
③大部分青年教师缺乏专业实践经验和必需的专业技能,以及职业教育教学理论;
④教师队伍的结构不合理,除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外,兼职教师占的比例较小,职业中学占8.8%,中专只占4.1%;
⑤缺少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
不难看出,中等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和提高的关键问题。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有紧迫感,要采取切实措施,大力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以确保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方针落到实处,保证职业教育
的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
二、统筹规划,建设基地,多渠道解决职教教师的来源
(一)依托现有普通高等学校建立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基地,加速培养中等职业学校师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部门要根本地区、本行业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的现状和职教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本行业职教师资培养计划和规划,并纳入本
地区、本行业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要选择并确定若干所能够满足职教师资培养要求的理、工、农、医、师等类高等学校作为职教师资的培养和培训基地,可在这些基地建立职业技术师范学院(二级学院),或设立职业教育师范系,或者举办职业教育师范班。各地方选做基地的高等学
校可以是省属院校,也可以是部委直属院校。各有关部委应积极支持所属院校承担职教师资培养和培训任务,基地建设可采取共建的形式。尚没有条件建立和健全职教师资培养和培训基地的,可以利用其他省(区、市)的职教师资培养基地为其培养,其跨省招生计划报国家教委核准下达。
对于各地都普遍需要且需求数量又不多的专业课教师的培养以及部分学科带头人等骨干教师的培训,由国家教委根据各地需要统一布点,以充分发挥基地的办学效益。
在选择确定职教专业课教师培养和培训基地的同时,还应特别重视选择确定一批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作为培养和培训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基地。少数专业实习指导教师也可采取跨省培养。
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基地的确定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相对稳定。既要考虑当前的需求,又要兼顾长远的需要。基地确定后,要加强基地建设和对基地的业务指导工作。要通过不断深化基地的教育教学改革,逐步探索职教师资的培养模式和规律。
(二)加强对现有独立设置的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的建设。要努力增加对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的投入,争取到本世纪末使这些学校的办学条件(包括校舍设施、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基本标准;使学校所开设专业的办学水准普遍达到本科水平(培养实习指导教师
的专业除外);使学校的办学规模和效益得到进一步扩大和提高。同时,要注意加强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的专业建设,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开拓专业新领域,拓宽专业口径,使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的专业设置更好地适应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
各职业技术师范学院要不断深化内部的教育教学改革,大力加强自身的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和教学的理论研究,建立稳定的教育实习基地,广泛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使学校办出职业技术师范教育的特色,在为中等职业学校培养专业课和实习指导
教师方面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
(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是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队伍的重要来源。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等职业学校任教。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从企业和事业单位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中,聘用专职或兼职教师。其中的专职教师在评聘教师职务时,对其任职年限的要求,要充分
考虑其任教前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本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和工作实绩。在职业学校从企业聘用专职教师渠道不畅时,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人事等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三、大力开展对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一)加速在职教师学历达标的进程
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到2000年中专学校教师要基本达到本科学历,职业学校、技工学校60%以上的教师要达到本科学历。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采取特殊的政策措施。
1、各地方和各有关部门要紧密依托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及其他经国家教委批准有权举办成人专升本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积极开办成人专升本职教师资班,以加速解决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师的学历达标问题。
2、中等职业学校及学校的主管部门要制订教师业务培训规划,支持并鼓励在职教师积极参加所教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尽快使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尚未达标的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达到任职学历要求。
3、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的学历进修,按照普通中学教师学历进修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在职教师广泛开展政治和业务培训
1、各中等职业学校及学校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加强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建设,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教师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不断提高广大教师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要在教师队伍中积极开展师德
教育,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为重点,促进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
2、要充分利用职教师资培训基地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对教师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短期业务培训。包括专业理论培训、知识更新培训,教育理论培训,现代化教学技术、方法的培训和专业实践技能培训等等。提倡教师一专多能。
3、要特别重视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广泛发动并积极鼓励中老年教师对青年教师进行“传、帮、带”,使优秀的中老年教师的高尚品德和精湛教艺在广大青年教师身上发扬光大。对于缺乏工作实践经验和技能的青年教师,要有计划地安排到对口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实习和技
能训练。要逐步建立教师到对口企事业单位定期实习的制度。
要在教师中广泛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教学水平。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组织地选派中等职业学校的优秀教师到国外进修学习,通过国内外培训,逐步培养一批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
四、切实解决职教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有关具体问题
1、关于职教师资班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各职教师资培养基地(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职教师资班,其年度招生计划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本行业职教师资的需求情况提出,并将其列入基地学校的整体招生计划之内(注明“职教师资”),报国家教委审批。职教师资培养基地
举办的职教师资班,可按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少数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的暂行规定》〔(87)教学字012号〕,对口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优秀毕业生。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按照普通高等院校的招生办法进行,参加全国统考,统一录
取。
各有关高等院校举办成人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职教师资班,其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中等职业学校的需要提出,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核准,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将其纳入本地方或本部门的年度招生计划一并报国家教委审批。招生办法按成人高校招生的有关规
定执行。
2、关于中等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经费的来源,要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县(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教育事业费中安排专款用于职教师资的培养和培训;有条件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可设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和培训专项基金;中等职业学校也可从
创收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支付教师的培养和培训费用。对于举办职教师资班的高等学校,因免收职业师范生学费而减少的收入和因对职业师范生全员发放专业奖学金而多支的部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部门要采取措施予以补足。
职业技术师范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免交学费,并享受专业奖(助)学金。毕业后实行五年任教服务期制度。在一定范围内试行职教师范毕业生在教育系统内双向选择的就业办法。急需职教师资的地区、部门或企业可设立职教师范专业奖学金,享受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各地
要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职教师范生到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任教。
3、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及实习指导教师,不仅可以评聘教师职务,同时,也可以申请评定相应专业(工种)的技术资格,各地方和行业的有关评审组织应接受职业学校教师申报评定相应专业(工种)的技术资格。
4、要进一步改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工作条件和住房等生活条件,不断解除教师的后顾之忧,使广大职教教师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教书育人中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解决教师住房问题的方针、政策,把解决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住房问题
,纳入本地区或本部门教师住房的总体规划。
要重视解决教师的公费医疗问题,建立教师定期身体检查制度。
5、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工作,及时解决职教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使职教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更好地适应中等职业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1997年9月24日

山西省推动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推动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产学研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国务院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学研合作,是指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通过共同合作开发或直接采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改进企业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水平,并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三条 产学研合作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科技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推动产学研合作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企业依法有权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员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条 企业可以直接或委托技术交易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寻找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参与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员可采用下列形式与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
(一)向企业转让自行研究和开发的科技成果;
(二)与企业联合研究、开发科技成果,并将其成果按合同的约定转化应用;
(三)许可企业使用自行研究和开发的科技成果;
(四)以自行研究和开发的科技成果作价折算股份或者投资比例,与企业资产重组,共同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和科技型企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作形式。
第八条 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研究开发科技成果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约定有关条款。
第九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坚持“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与本单位签订的协议,并不得侵害本单位和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第十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员以其高新技术成果向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或与非公司制企业共同投资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国有和集体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时,企业的业务骨干可参股作为公司发起人。
第十二条 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侵害本单位和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二)从事军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或离岗,应遵守国家关于军工单位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高等院校有教学任务的科技人员兼职,不得影响教学任务。

第三章 保障和鼓励措施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按下列规定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
(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
(二)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三)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当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前款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对科技人员在产学研合作过程中,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采用后连续3—5年内,从新增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科技人员和项目带头人。奖励形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股份。
第十五条 科技人员在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离岗创办高科技企业期间,有关单位应在下列方面确保科技人员的福利、待遇:
(一)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2年)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二)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期间的工资、医疗、意外伤害等待遇和各种保险,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依法对产学研合作项目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按国家规定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服务于企业的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三)经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由海关按照现行有关政策的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
(四)对列入国家和省级产学研合作的技术创新项目,所开发的新产品鉴定后,自销售之日起,经税务部门审核,由地方财政按照国家三年内、省级两年内将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25%返还给企业。
第十七条 重点抓好中小企业的产学研联合,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应优先安排技术创新资金。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综合部门每年从技术创新资金中确定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实施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重点抓好产学研共建技术中心和产学研合作示范项目,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集中扶持,重点保障。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注重科技成果信息网络的建设和发展,常年开展企业技术难题征集工作,并建立全省企业技术难题网站,加强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
第二十一条 加强技术市场建设,发挥其作为产学研合作交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鼓励各类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技术经济合作组织进入技术市场,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易活动。
第二十二条 山西省产学研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对在产学研合作中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产学研工程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0年4月3日

印发《山东省关于加强蚕茧、厂丝收购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印发《山东省关于加强蚕茧、厂丝收购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通知
省政府同意省丝绸公司、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制定的《山东省关于加强蚕茧、厂丝收购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关于加强蚕茧、厂丝收购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蚕茧、厂丝的收购经营管理,保证丝绸生产出口计划的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蚕茧、厂丝的收购经营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必须遵循发展生产,扩大出口,统筹兼顾,发挥优势和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蚕茧生产、收购的领导,贯彻有计划地建设丝绸工业原料基地,大力发展蚕茧生产的方针,制定蚕茧生产发展规划,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下达执行。
各级丝绸公司要认真执行省丝绸公司制定的各项奖励办法,积极扶持地方发展蚕茧生产。
第四条 蚕茧、厂丝由省丝绸公司统一收购经营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省丝绸公司批准,均不得收购经营。
第五条 下列品种均由省丝绸公司统一收购经营和管理:
一、茧类:桑蚕茧、柞蚕茧、蓖麻茧(含各类下脚茧);
二、丝类:白厂丝、农工丝、加工丝、双宫丝、柞丝、柞绢丝、桑绢丝、蓖麻绢丝、柞油丝、桑油丝、蓖麻油丝;
三、其他类:长吐、滞头、茧衣、精干品、棉球、落棉、丝绵、柞挽手以及其他绢纺原料。
第六条 鲜茧不论畅销或滞销,均由丝绸公司全部收购。由县丝绸公司或省丝绸公司受托单位,按划定区域与蚕农签订定购合同。违反合同拒绝收购或拒绝交售者,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交付违约金,并应继续履行定购合同。
第七条 年产鲜茧达到两万五千公斤以上的村,或年产鲜茧达到五万公斤以上并需新建收烘茧站的乡镇,当地丝绸公司应与其开展收烘联营,并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联营合同,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第八条 干茧经营实行计划调拨。蚕茧站或代购单位收烘的干茧数额应如实上报,并按省丝绸公司下达的调拨计划全额运到指定的工厂或仓库,不准擅自外售。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九条 发展缫丝能力须经省丝绸公司审查同意。新增缫丝能力应优先照顾蚕茧产地。
国营缫丝、绢纺厂以及省丝绸公司定点的乡镇缫丝厂所需蚕茧,均由省丝绸公司平衡安排。
第十条 缫丝厂生产的厂丝,应按照省丝绸公司的调拨计划,调运到用丝单位或指定仓库。未经省丝绸公司批准,不得自用或外销。
第十一条 桑茧干湿下脚、柞挽手、蓖麻茧皮及其他绢纺原料,均应执行省丝绸公司的调拨计划。
第十二条 收购经营蚕茧、厂丝,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价格。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提级提价或压级压价。
第十三条 蚕茧、厂丝及绢纺原料出省,须经省丝绸公司批准,未经批准的,交通运输部门要拒绝承运。
第十四条 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抬价抢购、倒买倒卖及其他违法收购经营蚕茧、厂丝的行为。查获的违法收购经营的蚕茧、厂丝,均由当地丝绸公司按国家牌价收购。
第十五条 对于蚕茧、厂丝收购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对检举揭发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丝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198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