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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政务信息工作综合考评开办法

时间:2024-06-26 19:27: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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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政务信息工作综合考评开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务信息工作综合考评开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5]44号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务信息工作综合考评开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呼和浩特市政务信息工作综合考评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和完善,现予印发。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呼和浩特市政务信息工作综合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上报信息的时效和价值,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旗、县、区,市各委、办、局,开发区。
二、考评内容
(一) 上报信息被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采用情况。
(二) 上报信息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采用情况。
(三) 上报信息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情况。
(四) 政务信息网络建设、管理、运转情况,对下级业务指导、培训工作情况。
三、考评办法
(一) 采用计分标准
1、《信息专报》每条10分,《呼和浩特信息》每条10分。
2、《政务信息》每条5分,《每日要情》每条5分,《旗县区动态》每条5分。
3、调研类信息每篇10分。
(二) 奖励加分
1、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另加50分,自治区领导批示的信息另加30分,市级领导批示的信息另加10分。
2、上报国办信息被采用后另加30分。
3、上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信息被采用后另加20分。
4、按时完成上级约稿任务的单位,除按标准计分外,每条信息另加10分。
5,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报信息》和《区外信息》(网络版)收录的信息,每条加5分。
6、积极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供各类图片、音像信息的单位以及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办刊的单位将给予适当加分,
(三) 失误扣分
紧急重大情况信息迟报、漏报扣减50分;瞒报扣减100分;完不成规定上报信息数量的在全年总分中扣减50分;无故不完成约稿任务的每缺少一条信息扣减50分。
(四) 累计得分
l、本单位年度考评得分=采用得分+奖励加分-失误扣分+综合评价分(100分)。
2、同一条信息被多个刊物采用可累计加分。
(五) 考评分类
1、9个旗县区、市公安局、统计局、市发改委为—类考评单位,年度考评得分不得低于800分;
2、经济委、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环保局、建委、规划局、农牧业局、市容局、 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城调队、农调队,企调队、质量技监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纪检委、如意区、金川区为二类考评单位,年度考评得分不得低于500分;
3、除以上考评单位外,其余单位均为三类考评单位,年度考评不得低于200分。
四、考评反馈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每月在《信息采用通报》上公布考评单位本月得分和累计得分情况。在年终最后—期《信息采用通报》上公布各考评单位最终得分情况,并按年终得分情况对各被考评单位进行排序,以此作为评选全年政府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的依据。考评结果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发文公布。
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4月26日印发


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的报请,现将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目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见附件)统一予以印发,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各地原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

地区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

北京市
东城区人民法院

西城区人民法院

崇文区人民法院

宣武区人民法院

朝阳区人民法院

海淀区人民法院

丰台区人民法院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昌平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天津市
和平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辽宁省
大连市
西岗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上海市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卢湾区人民法院

杨浦区人民法院

黄浦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江苏省
南京市
宣武区人民法院

鼓楼区人民法院

江宁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苏州市
虎丘区人民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无锡市
滨湖区人民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常州市
武进区人民法院

天宁区人民法院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镇江市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南通市
通州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浙江省
杭州市
西湖区人民法院

滨江区人民法院

余杭区人民法院

萧山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义乌市人民法院同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宁波市
北仑区人民法院

鄞州区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义乌市人民法院同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温州市
鹿城区人民法院

瓯海区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义乌市人民法院同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嘉兴市
南湖区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义乌市人民法院同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绍兴市
绍兴县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义乌市人民法院同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金华市
婺城区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义乌市人民法院同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台州市
玉环县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义乌市人民法院同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安徽省
合肥市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福建省
福州市
鼓楼区人民法院

厦门市
思明区人民法院

泉州市
晋江市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江西省
南昌市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山东省
济南市
历下区人民法院

青岛市
市南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湖北省
武汉市
江岸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湖南省
长沙市
天心区人民法院

岳麓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株洲市
天元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广东省
广州市
越秀区人民法院

海珠区人民法院

天河区人民法院

白云区人民法院

萝岗区人民法院

南沙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深圳市
罗湖区人民法院

福田区人民法院

南山区人民法院

盐田区人民法院

龙岗区人民法院

宝安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佛山市
南海区人民法院

禅城区人民法院

顺德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汕头市
龙湖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江门市
蓬江区人民法院

新会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东莞市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中山市
中山市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青秀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四川省
成都市
高新区人民法院

武侯区人民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重庆市
渝中区人民法院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甘肃省
兰州市
城关区人民法院

天水市
秦州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农十二师
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农六师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注:本附件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商业部、铁道部关于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做好省间合同粮运输工作的通知(摘录)

商业部 铁道部


商业部、铁道部关于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做好省间合同粮运输工作的通知(摘录)
商业部、铁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商业)厅、局,安徽省粮油食品
局,各铁路局:
近日,为落实国务院领导“把支持粮食产销政策落到实处”的指示精神,商业部与铁道部的有关领导就省间合同粮的运输问题进行了磋商,一致认为省间合同粮、以工代赈粮、救灾粮和军供粮(共计1120万吨)要作为重点来掌握,要视同平价粮运输来抓,分解指标、层层落实。各
地粮食部门要积极做好组织货源、装卸车的工作。铁路部门要认真配合,优先发运,充分调动人力运力,全面保证运输任务的完成。具体布置如下:
一、商业、铁道两部成立省间合同粮运输领导小组,要求各省、区、直辖市粮食局也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各铁路局指定专人抓此项工作,要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统计。粮食、铁路部门要密切协作,互相配合,随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二、本次省间合同粮总量为812万吨,其中油脂油料18.5万吨,运输时间为1993年4月至1994年3月底(从今年4月1日起至年底应完成任务为610万吨)。根据铁水分流的原则,东北有75万吨玉米须经大连、营口、秦皇岛等港口转水运往南方沿海省份,其余粮食
须由铁路直达运输。省间合同粮详细流向对口表附后。
三、为区别于其它粮食运输,由负责省间合同粮运输的省级粮食部门在要车计划表上加盖“省间合同粮运输专用章”(该章模式附后,从提报5月份计划开始启用),直接向当地铁路部门提报,各铁路局要优先审批安排;福建、广东两省购入的合同粮由两省粮食局和发粮省商妥后向本
省经委提报运输计划;发往广西、海南、云南、贵州的省间合同粮由发粮省省级粮食运输部门向商业部提报运输计划查定表,商业、铁道两部共同平衡、安排运输计划(哈尔滨、沈阳铁路局按铁水分流规定执行)。
四、合同粮运输计划批准后,各地必须认真执行,粮食部门要保证及时装卸疏运,不压车压站;铁路部门要优先安排装车发运。粮食部门不得把合同粮计划用于发运其它粮食,也不得因价格等其它原因耽误粮食发运,铁路部门不得以没方向、没车为由不予配车。
五、各省、区、市粮食运输主管部门要经常与商业部保持联系,每月汇报一次完成进度。
六、各省、区、市粮食局及各铁路局对这批省间合同粮运输任务要认真对待,积极组织完成,并作为各单位完成年度工作指标的重要考核内容。商业部、铁道部将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进行表彰。
附件:1.省间合同粮流向对口表(略)
2.省间合同油脂油料流向对口表(略)
3.省间合同粮运输专用章式样(略)



199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