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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已废止)

时间:2024-06-16 10:04: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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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已废止)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9月9日大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89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防治烟尘污染,保护和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造福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尘控制区,系指由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居民稠密区、重点企业区和名胜古迹区。对本区域内的各种锅炉、窑炉、茶炉、营业灶和食堂大灶(以下简称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各种炉窑、工业生产设施排放的烟尘浓度,进行定量控制,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建设烟尘控制区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逐步实现。区人民政府和重点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安排建设进度,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烟尘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烟尘控制区建设规划、计划的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烟尘控制区建设规划和计划,主动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

第四条 对污染、破坏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公民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建设烟尘控制区的标准:
(一)各种炉、窑、灶排放的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凡新建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高度一般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第六条 建设烟尘控制区的措施:
(一)发展联片采暖、集中供热;
(二)新建、扩建的电厂,应实行热电联产;
(三)发展城市煤气,提高气化率;
(四)加速更新、改造落后的炉、窑、灶,改善燃烧和投煤方式,提高节能和消烟除尘效益;
(五)发展和推广使用民用型煤。
第七条 烟尘控制区内实行《消烟除尘合格证》制度,凡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者,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核发《消烟除尘合格证》。对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应当定期进行复查,排放烟尘合格单位又出现超标准排放的,收回其《消烟除尘合格证》。
第八条 实施联片采暖、集中供热规划的区域,原有单独锅炉必须进行调整、合并;已实行联片采暖、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单独锅炉一律拆除。
第九条 国家规定淘汰的各种老式锅炉和低效除尘器,必须停用,办理报废手续,严禁转卖、转让或转移使用。
第十条 联片采暖区域内,原有蒸气采暖应全部改为热水采暖。
茶炉及沐浴、消毒用的小型锅炉,应当限期更新改造为消烟节能锅炉或煤气锅炉。
招待所、宾馆、饭店、食堂等单位的炊灶在城市煤气供气范围内,必须限期使用城市煤气;不具备使用条件的,可用回风灶。
第十一条 新购置锅炉,必须采用国家已经定型的、热效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的高效节能锅炉,并配备高效除尘器;对于热效率低于百分之七十的运行锅炉应进行改造,限期完成。
排放烟尘超过国家标准的工业窑炉应当限期改造,安装高效除尘装置。
第十二条 烟尘控制区内,凡使用煤粉炉、沸腾炉、抛煤机、振动炉排的锅炉,必须配备高效除尘器。
第十三条 严禁擅自闲置、停用或拆除消烟除尘设施;正在运转的设施,其消烟除尘效率必须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十四条 对炉、窑、灶运行中产生的废渣和捕集的飞灰,必须及时清理和密封,洒水清运,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五条 新建楼群和住宅区,必须采用集中供热;楼群和住宅区建成后,不得另行增设锅炉。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种炉、窑,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烟尘控制区内,不得新建煤台、煤粉、矿粉、腐植酸、石灰、铁合金和活性炭等项目。已建成的应当逐步转产或搬迁;在未转产、搬迁前,必须采取有效灭尘、降尘和消烟除尘措施,在贮存、运输和装卸过程中,防止自然流失和粉尘飞扬。
第十八条 烟尘控制区内,严禁生产土焦、土炼油和采用简易方式加工处理沥青、废油、橡胶、塑料、骨胶、皮革等产生恶臭或有害气体的物质及焚烧垃圾。
第十九条 治理烟尘污染所需经费,依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的单位负担。
第二十条 排放烟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培训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使其掌握消烟除尘设施的性能、操作规程和维修养护知识,保持人员稳定,保证消烟除尘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对建设和巩固烟尘控制区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烟尘治理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中;凡排放烟尘不符合标准而又不积极治理的单位,不得被评为先进文明单位,企业不得升级。
第二十三条 环境监督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带标志,出示证件,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分别予以警告、加倍征收排污费、罚款、封炉(窑、灶),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的,对单位处以警告或者加倍征收排污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对单位处以加倍征收排污费或者封炉(窑、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对单位处以封炉(窑、灶)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可以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警告和加倍征收排污费、罚款、封炉(窑、灶),由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五条 各项罚款应当纳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由环境保护部门按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第二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烟尘排放的监测,一律以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监测数据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1989年11月25日

梧州市地质灾害整治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州市地质灾害整治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梧发[2007]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地质灾害整治工作,有效整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的问责。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问责对象在整治地质灾害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或者整治地质灾害过程中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 地质灾害整治工作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以预防为主、避让与整治相结合。
第四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对象和情形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
(一)市地质灾害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人;
(二)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三)市地质灾害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及各职能组直接责任人;
(四)负责地质灾害整治工作的有关部门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五)负责地质灾害整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督的单位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六)应当问责的其他对象。
第六条 市地质灾害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地质灾害整治任务的;
(二)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地质灾害整治工作进度迟缓、未能如期完成的;
(三)组织协调不力,影响地质灾害整治工作开展的;
(四)在整治地质灾害过程中发生重特大事故,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五)地质灾害整治工程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六)随意安排使用地质灾害整治专项资金,造成资金浪费或流失的;
(七)其他应当问责的。
第七条 市地质灾害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业主、市各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在地质灾害整治中,未按照要求完成高危地段征地、房屋拆迁和居民搬迁工作,影响地质灾害整治工程开工建设的;
(二)因组织筹措资金不到位,影响地质灾害整治工程进度的;
(三)因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工程项目合同审查、监督以及工程预算编制、财政评审等相关工作不落实,影响地质灾害整治工程开工和进度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地质灾害整治工程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未能及时整改的;
(五)有地质灾害整治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未能按要求配合业主,影响工程进度的;
(六)在整治地质灾害过程中,未能及时提供土地、水、电、油、运等施工保障,影响工程进度的;
(七)因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未能按要求完成地质灾害整治工程设计任务和报批工作,影响项目开工的;
(二)因地质灾害整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的;
(三)地质灾害整治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未能及时整改的;
(四)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转包或违规分包给其他单位承担,影响工程开工和质量的;
(五)因监理不到位,造成地质灾害整治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或质量问题的;
(六)地质灾害整治工程不能按时按质完成且超时限7天以上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在整治地质灾害中,实行追究问责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扣发奖金;
(七)停职离岗培训;
(八)调离岗位;
(九)解聘、辞退或责令引咎辞职、免职。
前款规定的问责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十条 有下列问责情形之一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进行问责:
(一)市地质灾害整治一号工程总督查组及其各督查组督查建议的;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
(三)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市地质灾害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机关、信访等部门建议的;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的;
(八)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批示的;
(九)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
第十一条 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问责方式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对责任人进行问责;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至第九项问责方式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追究问责的建议,报市委、市政府讨论后,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市纪检监察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面送达问责对象。
第十三条 问责对象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在复查、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查、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应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整治工作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2〕29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巩固深化“两整治一改革”和机关廉政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项目经费监督管理,构建和完善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保障和促进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和发展,针对项目经费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廉政风险,根据部的相关规定,结合部直属机关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的重要意义

  各司局、各单位特别是承担项目的司局和单位,要强化项目经费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廉政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范意识。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国家和社会资金投入不断加大,部属各单位特别是事业单位承担的各类项目逐年增加,成为经费收支的主要部分,促进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和单位发展。但是,由于廉政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监管不到位、制度还有漏洞,致使一些单位项目经费管理违纪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成为腐败行为容易滋生的薄弱环节,严重影响项目经费安全运行和项目建设效益的发挥,影响单位的健康发展。各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要进一步增强廉政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认识到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关系到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单位改革、稳定和发展大局,关系到国土资源部门的社会形象。

  (二)进一步树立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责任意识。部党组明确提出加强项目经费监管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要按照部党组的要求,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构建惩防体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强化项目经费监管既是依法理财、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的现实需要,也是建立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必然要求;既是提升部属单位服务支撑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水平、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单位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步骤。要进一步树立廉政风险防控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责任明确、制度健全、全程防控、跟踪问责的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二、切实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各司局、各单位特别是承担项目的司局和单位,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围绕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从建立完善制度入手,强化制度执行力,进一步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全程防控。

  (一)明确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的范围和重点。各单位承担的财政拨款预算项目和自行组织的横向项目全部纳入廉政风险全程防控的范围。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立项论证、组织实施、经费审批和使用管理相关的全部人员为廉政风险全程防控的重点。

  (二)全面开展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点动态排查。各单位要进一步巩固深化“两整治一改革”和机关廉政专项行动成果,结合内部制度“立、改、废”的实际情况,全面开展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点排查与梳理,检查评估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和执行效果,健全完善内部防控制度,从源头上加强廉政风险防范。

  (三)强化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对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经费管理、资金使用和成果验收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范。

  (四)健全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各单位要根据工作性质和项目特点,择优遴选技术、经济专家,建立项目经费管理专家库,健全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实化项目立项绩效目标,优化项目技术路线,防范项目立项不实引起的廉政风险。

  (五)加强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及时落实项目实施方案,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优选项目协作单位,加强项目合同管理,跟踪监督项目实施进度,防范项目实施外协合同管理的廉政风险。

  (六)加强项目经费审批的管理与监督。各单位要建立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制度,明确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职责、任务分工及审批权限,规范项目经费审批程序,定期检查、评估审批监督制度执行情况,防范项目经费审批的廉政风险。

  (七)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内部监督。各单位要进一步充实内部会计监督力量,加大项目经费财务报销原始票据的审核力度,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范劳务费和评审费的发放与申领程序,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防范项目资金使用的廉政风险。

  (八)大力推进财务实时在线监管。各单位全部经济活动均要在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上运行,健全完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规范和业务规范实施细则,单位领导要定期检查本单位信息系统应用情况,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监管功能,加强对单位内部经济运行情况的实时在线监管。

  (九)坚持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各单位要按照部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内部审计相关工作,切实整改纠正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内部审计岗位设置,充实内部审计力量,加强项目经费内部审计监督。

  (十)探索开展项目经费巡视检查。将项目经费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纳入部党组对部属单位巡视的重要工作内容,并不定期派出专项工作巡视组,对项目资金数额较大的单位进行巡视检查,全面检查单位及其负责人在贯彻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监管机制、执行项目预算等方面的情况。

  (十一)着力推进项目经费管理信息公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部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充分运用“制度+科技”手段,着力推进项目立项论证、资金安排、工作进度和项目成果等项目信息公开,积极尝试公开单位项目计划与年度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职工劳务报酬等财务信息,以公开促监管,形成全员参与、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监管机制。

  三、建立完善项目经费廉政风险防控责任机制

  各司局、各单位要从加强监督管理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两个方面入手,通过明确内控责任、落实共同监管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建立完善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一)建立完善项目经费监管内部责任制度。各单位领导班子是项目经费监管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项目经费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分管财务、项目等工作的领导的责任,落实项目、财务、人事、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项目工作人员在项目经费监管中的责任分工,健全完善项目经费管理监督制约机制。

  (二)落实项目经费监管共同责任。部相关司局要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共同加强对各单位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财务司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创新财务监督方式,加大内部审计监督力度,强化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日常监管。部直属机关纪委要将各单位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财务服务中心要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审计,并形成制度纳入日常工作。部绩效办要将项目经费监管情况作为各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部巡视办公室要将各单位项目经费监管情况纳入巡视内容。

  (三)严格项目经费监管责任奖励和追究制度。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并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及干部任用上给予倾斜。严格落实项目经费监管责任制,对出现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评先奖优的资格,并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