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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文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5:55: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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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文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文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




全国各有关法院、各驻外使馆: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加入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指定司法部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
。该公约已自1992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现就执行该公约的有关程序通知如下:
一、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由有关人民法院交最高人民法院退司法部,再由司法部送交该国驻华使、领馆

二、凡公约成员国有权送交文书的主管当局或司法助理人员直接送交司法部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由有关人民法院交最高人民法院退司法部,再由司法部送交该国主管当局或司法
助理人员。
三、对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直接向其在华的本国公民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如不违反我国法律,可不表示异议。
四、我国法院若请求公约成员国向该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应将请求书和所送司法文书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送我
国驻该国使馆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
五、我国法院欲向在公约成员国的中国公民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可委托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委托书和所送司法文书应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径送或经司法部转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送达给当事人。

送达证明按原途径退有关法院。
六、非公约成员国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国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按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1986年8月14日联名颁发的外发(1986)47号《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编者注: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手册》第三辑
第573页)办理。公约成员国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也按上述文件办理。
七、我国与公约成员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办理。
八、执行公约中需同公约成员国交涉的事项由外交部办理。
九、执行公约的其他事项由司法部商有关部门处理。



1992年3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9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释〔201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为正确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第二条 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 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第四条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

第五条 民事纠纷案件立案时的案由并非垄断纠纷,被告以原告实施了垄断行为为由提出抗辩或者反诉且有证据支持,或者案件需要依据反垄断法作出裁判,但受诉人民法院没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六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同一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被告应当在答辩阶段主动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供其因同一行为在其他法院涉诉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 原告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一条 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不公开开庭、限制或者禁止复制、仅对代理律师展示、责令签署保密承诺书等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经人民法院同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鉴定结论的规定,对前款规定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进行审查判断。

第十四条 被告实施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原告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告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计入损失赔偿范围。

第十五条 被诉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无效。

第十六条 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终止调查之日起重新计算。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

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二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试论域名不正当抢注的法律规制

王胜宇


  1976年5月,美国日用企业宝洁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了“safeguard”商标,续展有效期至2006年5月。1994年6月,这家公司又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了“safeguard\舒肤佳”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1994年6月至2004年6月。该公司自1962年起在美国、德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safeguard”商标。1984年和1994年,宝洁公司分别许可其在中国投资组建的广州宝洁公司和天津宝洁公司在香皂、沐浴露等日用清洁系列产品上使用其注册的商标。1999年1月,上海晨铉科贸有限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safeguard.com.cn”域名。宝洁公司以晨铉公司将“safeguard.com.cn”注册商标注册在其域名中,明显是恶意注册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误导网上公众误认为晨铉公司与宝洁公司及其“safeguard”商标之间有关联,损害了其合法利益为由诉至法院。晨铉公司认为,“safeguard”的英文表达中有“安防”的意思,而自己经营的有“安防系统设计、安装、维修”,并非恶意,且“safeguard”并不是驰名商标。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类别域名“.com”中的注册人均系商业性组织,如果在“.com”类别域名前注册的三级或二级域名与他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相同,就会造成商业上的混淆,并现实或潜在地损害注册商标权益人的利益。这种行为是违背中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精神的。法院认为,宝洁公司为“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商品投入了巨额广告费,在消费者中认知率较高。与此同时,这一注册商标已被国家工商局列为重点保护商标。晨铉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的注册行为,阻止了宝洁公司将“safeguard”注册商标在“.com”中注册为三级域名的可能,因而为恶意注册,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一出,人们纷纷对判决认定事实及法律的使用提出了异议。 到底什么是域名的不正当抢注,如何对它进行法律规制,下面笔者将对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域名的概述
  (一)域名的基本含义
  域名,又称为网址,是指为了方便人们记忆在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如:贵州大学学校门户网站IP地址为210.40.0.255相对应的域名为www.guz.edu.cn从组成上看,域名一般由四部分组成,如图:
www.guz.edu.cn
↓ ↓ ↓ ↓
万维网 三级域名 二级域名 中国顶级域名
最右边为顶级域名、最高域名,是国际或地区的代码,.cn代表中国,其他如用.us代表美国的代码等。二级域名表示主机所属的网络性质,一般分为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域名,.edu表示教育机构,.com表示商业组织等为类别域名;再如bj表示北京tj表示天津等为行政区域域名。顶级域名与二级域名都是由国际协议、国家主管机关予以规定。www代表万维网。最后一部分为三级域名,其是由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和连接符号(-)组成的长度不超过20个字符组合。除国家禁止性规定外,三级域名可由申请人自由组合,是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最大的地方,也是域名抢注最为狂热的地带。
  (二)域名的特性
  域名作为计算机虚拟空间的“门牌号”有其独特的性质:
  1.国际性。域名是对全球网络开放使用,无地域性限制。
  2.唯一性。域名只要一经注册,持有人享有对其独占的权利,“域名具有全球或地区范围内的绝对排斥性和广泛性”并且由于每台计算机只有一个、唯一的IP地址,在网络世界中不可能寻找出两个完全一致的域名,而商标等则可以同时在不同行业间存在相同的标识。
  3.无形性。域名类似于商标、企业名称是由一系列字符组成,区别于有形物,不能在客观上为人们实际占有和控制。
  4.永久性。域名的持有人对其的持有是永久性,不需像商标等期限截止,要继续使用必须申请延展。“网络用户一旦获得域名的注册,便可永久的支配该域名,除非权利人想放弃这个域名,否则它一直有效。”
  5.标识性。域名的存在便是为了便于用户区分计算机网址、网络寻址、信息查询,其标识性是其目的特性。
  6.稀缺性。这是域名的重要特性之一,由于人们记忆力、字母数字组合形式有限等限制,使域名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特别是一些易记、引人注意的域名更为人们所热衷,成为抢注的首要目标,如:驰名商标的域名,.com顶级域名下的域名等。
二、域名的不正当抢注
  (一)引发域名不正当抢注的原因
  域名不正当抢注是指经营者恶意抢注域名,以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域名不正当抢注的原因有:
1.域名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在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普及应用的时代,对于企业,域名相当于是企业名称、商标等商业标识在网络上的延伸,是企业公众形象的延伸,其所连接的网页是企业的信息窗口。“企业在信息高速公路上设立了一个窗口,国内外用户可以方便地进入网址查看信息”,其是企业宣传自己的产品、树立企业形象,进一步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的重要手段。对于消费者,域名已成为其查询网址的重要途径,对于被称为“注意力经济”的网络经济,而消费者往往会选择易记的域名,加之域名本身的特性使其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