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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刑事案件复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8:20: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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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刑事案件复查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加强刑事案件复查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执法大检查的通知》和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教育整顿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对加强刑事案件复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复查案件工作。做好复查案件工作,是及时发现、纠正执法中的错误,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和内部制约职能作用的重要措施,也是当前执法大检查和教育整顿中,发现问题、揭露问题、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复查案件,纠正错案
,作为这次教育整顿的一项重要措施和内容来抓,务求在近期取得阶段性成效。
二、在这次教育整顿中,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复查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复查案件应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为主,对办案力量不足的,要予以适当补充或临时调整,保证复查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要由一名副检察长负责,迅速抽调专门的办案力
量,集中进行复查案件工作。
三、复查刑事案件的范围和重点是:1、1997年以来检察机关办理的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撤案的、不起诉的、法院判无罪的、超越管辖范围的、当事人多次申诉的等六类案件;2、当事人不服人民检察院在1996年下半年做出的免予起诉决定而提出申
诉的案件;3、当事人多次提出申诉的其他案件。
四、要通过复查案件,依法纠正错案的同时,注意从中发现办案中的不严格执法、滥用职权等违法乱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对于该追究责任的要依法追究。
五、复查刑事案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该纠正的要勇于依法纠正,依法该赔偿的要主动赔偿。同时,要按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中有关管辖分工、复查程序及时限的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杜绝违法办案。
六、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复查案件工作,决不能层层批转,更不能拖延推诿。对群众意见大的、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将复查和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反馈和公布。
七、对复查案件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找出工作上、制度上的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和治理对策。
八、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将复查案件的情况和阶段性成果,于今年8月底前和年底前分二次写出专题报告报高检院。复查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



1998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和西班牙最高体育理事会关于两国体育组织交流经验和合作的会谈纪要

中国体育运动委员会 西班牙最高体育理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和西班牙最高体育理事会关于两国体育组织交流经验和合作的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78年11月17日 生效日期1978年11月17日)
  根据发展体育交往以加强双方运动员之间的友谊和相互了解的愿望,西班牙最高体育理事会和西班牙奥林匹克委员会同意两国体育组织间进行合作的下述原则:

  第一条 双方认为,本会谈纪要的签署,有助于友好关系的加强和体育组织、体育领导人以及各单项协会间交流与合作的发展。

  第二条 双方将研究在人民日常生活中开展体育运动的共同经验,并对在此领域里以各种方式进行接触和交流工作经验给予特殊的重视和支持。

  第三条 为加强运动员之间的友谊和提高其技术水平,双方将推动加强和扩大两国国家体育组织、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部门间的直接接触,增进两国体育组织间在体育、运动和运动医学方面的各种接触。
  体育合作可以下述方式进行:
  ——加强在国际体育组织中的友好合作。
  ——派遣体育队和运动员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双边和多边比赛。
  ——互派教练员、科学工作者和专家,以研究培训运动员的经验和互通情报(在对方境内停留时间不超过三十天)。
  ——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关于提高运动员技术水平,培养教练员和运动医学的科学讨论会和报告会。
  ——参加旨在更好地普及体育运动和提高水平而对体育运动机构进行研究的科学讨论会。
  ——交换各自可能提供的关于城市体育建筑和修建体育设施的技术资料。
  ——互换可能提供的各自国家生产的体育器材方面资料。

  第四条 体育组织领导人代表团互访,以商定和签署双边体育交流计划,交流在体育运动和运动医学方面的工作经验,以及就国际体育运动中的问题交换意见。

  第五条 体育团队的互访根据下述经费条件进行:
  境内食宿交通费用、零用金、所需的医疗费、译员协助工作的费用以及为代表团安排的文化活动费用由接待一方负担;到达对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一方负担。如果需要,接待一方根据两国间确定的共同原则负责办理入境签证。
  年度计划以外的活动可根据双方协议的其他经费条件进行。

  第六条 本会谈纪要有效期为一年。
  本纪要于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西 班 牙 国
  体育运动委员会               最高体育理事会
   副 主 任                 主   席
   尹 忠 尉                贝尼托·卡斯翁
   (签字)                  (签字)

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2001年12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25号公布 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征收,分级入国库。但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和省属农垦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直属机构征收。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省社会保险费年度征收计划,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编制,经省财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自由职业者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基本养老保险费比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第八条社会保险按险种分别建立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调剂金的比例为设区的市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十。省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的比例为设区的市依法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五;设区的市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的比例为县级依法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十。

社会保险调剂金由财政部门缴拨,未按规定上解社会保险调剂金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从转移支付中扣减。

第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本办法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或者本办法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第十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第十一条对申请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费按月征缴。缴费单位应当于每月三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即时审核,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审核的,应当于收到缴费申报材料二日内审核完毕。

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十日前,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手续,并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社会保险费征收凭证。

征收凭证统一使用税收票证。

第十三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社会保险费,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但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停产整顿三个月以上并且发不足或者发不出工资的;

(三)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停业、歇业的个体工商户;

(五)短期货款拖欠影响正常缴费的;

(六)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申请缓缴,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提出补缴计划。

地方税务机关应将缓缴情况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次月十五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

第十六条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税费过程中,发现应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单位,应当告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七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对地方税机关已责令限期缴纳,但逾期仍未按规定缴纳,或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收: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二)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费款。

第十九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是个体工商户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远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缴费单位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不含离退休人员、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已参加社会保险人员。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