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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收入级次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2:04: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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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收入级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收入级次问题的通知
财预[200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有些地方来电询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的收入级次问题。现明确规定如下: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因此,除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3%所得税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均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3%地方所得税及减免权限的规定,只是对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并不涉及收入的预算级次。
请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发〔2001〕37号文件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的规定,将属于共享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按照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政〔2010〕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点企业,大中专院校:《平顶山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平顶山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
  为增强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是指对出现国家、省和本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取消该单位当年的评先资格,取消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当年的评优、晋职等资格的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工作。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具体工作,对符合否决条件的对象提出否决建议,由市安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 否决条件

  第四条 县级以上安委会对未认真履行职责,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一票否决”:(一)1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或1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1年内辖区、行业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本籍车辆负主要责任)的;(三)1年内辖区、行业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或1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火灾事故的;(四)1年内辖区、行业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或1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农机事故的;(五)1年内辖区、行业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调查认定需要予以否决的;(六)1年内辖区、行业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隐瞒安全生产事故、情节严重的;(七)年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为不达标单位的。

  第五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滞后,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政府或监管部门决策部署的各级政府、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安委会对其警告并限期整改。1年内连续受到两次警告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否决的对象、内容和构成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对象是辖区内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非法人组织,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其年度综合性荣誉称号、各类单项表彰奖励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当年评先评奖和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资格;连续两年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其负责人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应引咎辞职。作出“一票否决”时,对已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已晋职和评先评奖的,要跟踪否决。

  第八条 “一票否决”的期限为1年,从下达《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一票否决”与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的评优、表彰奖励、办理晋职同步进行。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在进行评优、表彰奖励、办理晋职等事宜,或授予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及进行有关单项表彰奖励时,应征求同级安委办的意见。

  第四章 否决程序与整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安委办经考核和调查核实,认为拟否决对象符合否决条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在向安委会提出否决建议前,应听取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将拟否决对象的陈述、申辩情况一并提交安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作出“一票否决”决定后,县级以上安委办在7个工作日内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决定》送达被否决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对应予“一票否决”未能及时否决的,上级安委办应提出予以否决的建议并督促纠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安委办应加强对被“一票否决”单位的检查督办。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由各级安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州直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政办发(2005)5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州直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各单位,省驻甘南各单位:
《甘南州州直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一月五日


甘南州州直城镇职工大病互助
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完善我州州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职工患大病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98>44号)和《甘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州政发<2000>54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大病互助医疗保险是为了解决参保职工因大病住院所发生医疗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封顶线)以上的部分而建立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
二、适用范围:凡参加州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参加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
三、缴费办法: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包括退休人员)共同缴纳。具体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其中单位缴纳6元,个人缴纳4元。财政承担的行政事业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统一划拨到财政专户;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或退休金中代为扣缴;差额事业单位和企业,其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均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或退休金中代扣代缴,所筹资金作为大病统筹医疗基金。
四、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基金的缴纳:参保单位在每年三月底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并按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全年的大病互助医疗保险费。
五、支付方式:参加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至5.5万元的部分,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5.5万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由个人自付。
六、基金管理
(一)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要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基金列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问题,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分开设帐、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二)参保单位及其个人按年度一次性缴足大病医疗保险费后,才能享受当年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因故中断缴纳或延期缴纳大病互助医疗保险费的,本年度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也不得享受该年度大病互助医疗保险。
(三)参加大病互助医疗保险人员,当住院医疗费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后,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应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大病医疗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向参保职工发给大病治疗通知单,参保人员凭大病治疗通知单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出院后持有关病情资料、票据及费用清单到经办机构核报。
七、解释: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实施时间:本办法从2006年元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