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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5 23:30: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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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4〕21号
印发《潮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情况,请迳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潮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管理,确保信贷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将用款计划和本息偿付纳入财政预算,实行预算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指有关单位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授信额度的贷款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符合决策科学、准确,管理制度完备,质量优良,效益充分的要求。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广东韩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潮州分行等应各司其职,认真做好项目汇总、计划编制、关系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 各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建设和建后管理,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有关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申请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八条 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依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第九条 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由市政府确定有关部门作为建设单位,从事项目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并组织建设。

第十条 所有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报建、招标投标、组织施工、工程管理以及竣工验收等活动,按上级及我市有关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营性项目和有条件开展资产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市政府授权经营。资产经营收益的管理,依照国家、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抵押(质押)、资产处置,以及非经营性资产变更为经营性资产,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局、广东韩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贷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结算(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大中型项目竣工验收前,要经过竣工结算(决算)审计方可验收。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依《预算法》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实行法定代表人终身责任追究制,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没有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禁止其3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农机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农机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各县(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利局、农机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今后各区县、各单位粮专资金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均应执行此细则规定,望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粮专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93)财农第99号《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粮专资金项目管理,是指对粮专资金项目的立项、实施、反馈、验收及资产登记等资金运行过程所进行的计划、控制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中央财政安排、地方财政配套的粮专资金,及引导、启动的乡、村集体自筹资金。
第四条 粮专资金项目管理应有利于建设项目的落实和效益的发挥。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促进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为主要目的,通过资金、技术、物资的投入和其他配套措施,使粮食生产基地的农业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有较大提高,粮食的产前、产中、产
后服务体系有较大发展,农民收入有所提高,并建成一批各具特色的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样板。
第五条 粮专资金项目管理,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财政部门牵头,发挥农业、水利、农机部门的职能作用。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
第六条 粮专资金,由中央负担40%,市级财政负担60%。县(区)级财政的比例不少于中央和市负担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中央和市级财政负担的部分,由市财政列专款安排;县(区)财政应负担的部分,必须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以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第八条 根据项目情况分别确定投资比例,引导乡、村集体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保证集体自筹资金的落实。
第九条 乡、村集体自筹资金纳入项目建设资金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 资金的分配和拨付
第十条 粮专资金的投入,每1-3年为一投资期。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按中央财政最终审定实施规划,及前一投资期的项目管理情况下达指标,指标的下达要体现奖惩原则,将竞争机制引入项目管理之中。
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市将指标下达项目县(区),第一次预拨财政资金的8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将剩余的20%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要保证项目的落实,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截留和挪用。对县(区)以下的项目资金,一般通过乡(镇)财政所拨付;项目在县(区)级,资金由县(区)财政直接拨付。
乡(镇)财政要掌握先筹后用原则,在集体自筹资金筹足后再安排资金,确保自筹资金筹足用好。
第十三条 要加强粮专资金会计核算,年终必须认真编制决算报表,随同财政支农决算报表逐级上报。

第四章 项目县(区)、项目区及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县(区)是对粮专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落实配套资金,组织动员乡、村集体自筹资金,组织项目实施,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负责对投资形成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确定项目区的原则是:
我市项目区的确定原则上和基本粮田保护区保持一致。在“七五”期间建设的粮食生产基地基础上,选择人均基本粮田多,商品率高的乡(镇),划定300万亩粮食生产基地,作为我市的项目区。
对于乡(镇)优先安排建设的原则是:
(一)重视发展粮食生产,农民有种粮积极性;
(二)粮食生产潜力大;
(三)人均粮田面积较大,粮食商品率高;
(四)财政有匹配资金能力。
第十六条 根据资金使用相对集中的原则,项目县(区)的确定根据各县(区)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规划,分期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区连续投入1-3年,保证建设一片,完成一片,形成规模效益。
第十八条 粮专资金主要投入在项目区以内。为项目区建设服务的辅助性、配套性项目,确有必要在项目区以外建设的可少量使用。
第十九条 确定项目区可实行投标、招标的形式,以调动乡、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第二十条 粮专资金项目内容:
(一)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重点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配套;发展节水工程,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建设水利管理服务体系和维修网点;加强水利科技推广网络建设。
(二)加强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和良种繁育体系的建设;重点建设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服务体系和建立名特优新良种繁育体系。
(三)根据小麦、玉米实现生产全过程机械化的要求和各地经济条件,推广相应的配套农业机械;提高水稻和小杂粮生产的机械化水平;建设农机维修网点和服务体系;
(四)加强地力的培肥和中产田改造建设;
(五)加强农业、水利、农机实用新技术和绿色证书培训,提高科技人员和生产经营者的素质;
(六)建设为提高粮食生产经济效益服务的经济信息网;发展粮食产后流通和深加工配套工程建设。
第二十一条 确定粮专资金建设项目,必须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提高项目区的粮食综合能力出发,因地制宜,讲求实效。

第五章 项目管理体系
第二十二条 粮专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农业、水利、农机部门组成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办公室,共同负责。
各部门的具体分工是:
(一)财政部门负责总体工作牵头和组织协调。主要职责是:会同农业、水利、农机部门共同商定分地区资金使用指标,按商定的指标安排年度预算指标,落实配套资金;审查、汇总部门项目规划,组织农业、水利、农机部门共同审定下一级项目规划和共同审核报送本级项目规划;督
促规划实施,拨付资金,汇审财务决定,监督资金使用管理,及时反馈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会同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建立资产档案登记。
(二)农业、水利、农机三个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审查部门项目规划;组织、督促项目建设;监督、检查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收集、整理编报各种技术设计资料、表册;配合财政部门监督项目建设中的资金使用;验收竣工项目;建立资产登记档案;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 粮专资金项目实行分层次管理。市粮专资金投入为总项目,项目县的建设为分项目,项目区的建设为子项目。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共同组成粮专资金项目立项单位;市财政、农业、水利、农机部门共同组成项目的总承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向立项单位负责,立项单位通过审批项目规划的形式明确总承包单位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县的财政、农业、水利、农机部门共同组成项目分承包单位;项目区涉及的乡(镇)为子承包单位。分承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子承包单位向分承包单位负责。负责人通过签订协议或承包合同明确。分承包单位应根据总承包单位审批同意后的项目规划落实各自承
包单位建设任务。

第六章 项目管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选择由立项单位根据国家粮食发展总体规划和资金供求情况及前一投资期项目管理情况,确定每一投资期各项目总承包单位的粮专资金意向指标,总承包单位根据意向指标确定项目县(区)。
第二十七条 项目方案设计:总项目的方案设计内容,由立项单位制定,方案设计工作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分项目、子项目的方案设计内容由总承包单位制定,方案设计工作由分承包单位和子承包单位进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方案按下列程序评估论证:
(一)由立项单位对总项目设计方案进行评估论证;
(二)由总承包单位对分项目设计方案进行评估论证;
(三)由分承包单位对子项目设计方案进行评估论证。
项目评估内容包括:
(一)技术可行性;
(二)组织体制可行性;
(三)财务可形性;
(四)经济可行性;
(五)社会可行性;
(六)生态可行性。
第二十九条 总承包单位对分承包单位上报项目方案进行审查批准。方案批准后,项目正式成立。
第三十条 分承包单位每年6月份向总承包单位反馈一次粮专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
反馈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二)项目建设进度;
(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四)项目效益。
第三十一条 项目检查验收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立项单位定期对项目县、项目区的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典型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总承包单位定期对项目县、项目区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参加主要项目的竣工验收;
(三)分承包单位要经常对项目区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每一个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四)检查验收中发现未达到投资期整体规划、分年度实施计划、协议或承包合同要求的承包单位,实行扣减指标处罚;情节严重的,有关单位要建议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五)对圆满完成实施规划、协议或承包合同的承包单位,给予增加投资指标奖励。

第七章 资产登记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粮专资金项目建设,要建立专门档案,对形成的资产逐项进行登记,按固定资产管理,保证资产完整、保值、发挥作用。
第三十三条 粮专资金项目档案管理内容:
(一)粮专资金项目县、项目区及项目设计方案;
(二)粮专资金具体实施情况;
(三)粮专资金项目实施结果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四)粮专资金项目效益情况(建成后连续三年的效益情况)。
第三十四条 粮专资金项目档案要设专人管理,说确责任,作到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农业局、水利局、农机局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1994年8月1日
浅谈技术转让合同

韩召峰


  (一)技术转让合同的范围及其特征
  广义的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狭义的技术转让合同不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我国的《合同法》就技术转让合同的范围采广义的理解。即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在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呆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另依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技术让合同中关于让与人向受让他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技术转让合同中的“使用范围”条款
  《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这就是关于技术转让合同中所谓“使用范围”条款的规定。此处所称的“范围”,是指技术转让方与受让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对实施专利技术或使用非专利技术的合理限制,它包含了当事人合法使用作为同标的物技术的物类为界限和活动领域。
  (三)涉及专利权的技术转让合同特别规定
  专利权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其期限性特征。一旦超过有效期限,该专利便进入公有领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呆以自由地无偿地使用。此时,专利权人自然不得就此项专利再行订辛辛苦苦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四)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
  1.一般效力
  (1)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义务;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这是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权利瑕疵但保义务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具体体现。
  (2)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他的义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的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3)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益分配
  所谓有后续改进,是技术转让合同的有效期内,一方或双方对作为合同标的物的专利或技术秘密所作的革新和改良。对于这种走出原有转让技术的新的改进和发展如何分享地,当事人应在合中明确约定。
  2.特别效力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
  专利实施可包括以下方式:第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第二,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亏待蝗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集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2)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又称为非利技术转让合同,或专有技术许可合同,它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转让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对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的合同。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